中國的政治製度
地方行政製度
地方行政製度是國家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實施,而劃分行政區域、設立地方分治機構的製度和慣例。
一、行政區劃
(一)行政區域的劃分
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中央政府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二)中國行政區劃的層級
二級製:直轄市——區;
製: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四級製: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二、地方政府的類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分別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院和檢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所產生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經國務院批準而組織的維護本地治安的武裝部隊。
(三)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府
特別行政區的政府製度,由全國人民*以法律具體規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經濟特區政府、開發區、礦山工業區、自然保護區等,其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不同於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國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有23個省。
省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國務院有權規定中央和省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並有權發布或撤銷省政府作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省政府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省政府的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省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