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委書記十天

57、第六天,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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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吉湟走進中級法院民事審判庭時,情緒猶如法庭外陰霾的天氣一樣,格外低落。民事庭副庭長見公安局的副局長到了,便宣布開庭。

原告王義山與其律師坐在左邊的原告席上,作為被告的公安局副局長汪吉湟、刑警田小寧坐在被告席上。汪吉湟左手被紗布吊在胸前,氣憤之情溢於言表。

審判長讓原告辯護人讀完了起訴書後,被告辯護人田小寧針對起訴書的內容進行了答辯。最後,這位公安大學畢業的大學生強調說:“刑警孫至富等是公安局接到攔截裝有毒品三輪車任務的情況下執行公務的。原告王林山、王義山兩人在公安人員盤查有毒品車輛時,讓其停車卻不停車,孫至富誤認為這就是犯罪嫌疑人,於是便‘鳴槍示警’,導致了原告之一王林山中彈身亡,實屬過失傷人,而非故意傷害。”

原告辯護人律師反駁說:“在當時的情況下,孫至富等擁有警車一輛,完全可以用於追趕可疑車輛,為何非要鳴槍示警?根據《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孫至富明知晚上沒有月亮,在可見度幾乎為零的曠野裏,向三輪車射擊,可能會發生傷人的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這一行為應屬間接故意犯罪的行為。被告再三聲稱是‘鳴槍示警’,而事實是被告當時距三輪車約40米,坐在車上的受害人頭部距地麵至少有一點五米左右,根據這些數據,我們計算出被告開槍時,彈道與水平麵幾乎相等,完完全全是水平射擊。由此可見,這是一種非常明顯的、對‘傷害結果’毫不考慮的放任行為,絕非什麽‘鳴槍示警’。另外根據調查,被告是從工人崗位上調進刑警隊不到兩年的警察,根本沒有受過正規的槍械訓練。讓一個沒有一點使用槍支知識的人佩帶槍支,這是公安局的嚴重失職,理應承擔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