焰段

§貪官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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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人培根和貪官培根其實是同一人。

培根官至掌璽大臣、總檢察長、大法官。1618年,大法官培根年收入高達16000英鎊,位高權重,卻屢屢受賄:奧貝裏控告布魯克爵士,先以100英鎊打點;埃格頓控告兄長,送上400英鎊意思,培根都一一笑納。國會指控裁決培根有罪,幸得國王開恩,他才免遭彈劾。

培根承認“貪贓”,但狡辯不“枉法”,也就是說他收錢卻沒辦事,盡管如此,他永遠也抹不去這個汙點。

然而,培根比秦檜幸運,我們今天仍然念叨他的“知識就是力量”,可是,秦檜發明的“宋體字”,我們每天在使用,卻很少有人想起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