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作品选·新闻卷

§5.促进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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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放宽政策

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促进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这是省政府今天召开的首次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工作会议的主题。

截至1987年末,全省个体户已达32万户,从业人员44万人,其中私营企业0.38万户,从业人员5.8万人。行业领域不断拓宽,经营规模日趋扩大,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不但成为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而且在某些行业已起着主渠道作用。个体税收在全省地方税收金额中的比重由0.38%上升到2.1%,已逐渐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一部分。但是,我省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无论从自身潜力看还是与国内先进省份比,都尚有很大差距。从自身潜力看,一是不稳定性,在1985年之后到1986年底出现了大幅度跌落,从去年开始虽有所回升,但仍低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二是不平衡性,全省东部地区好于西部地区,内地好于边境,城镇好于农村。同全国比,我们仅好于新疆、西藏等5个省区。落后的主要原因:一是传统观念破除得不够。加上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把发展个体经济当作权宜之计,对个体户的毛病看得过多。二是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管理个体经济的部门太多,部门之间又相互交叉,实际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个体户遇到问题,各部门相互推诿;而向个体户收费时,许多部门又一哄而上,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使一批个体户承受不了而废业。三是管卡多,扶持少。四是部分人非法经营和偷税漏税,败坏了个体户的声誉。

会议认为,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以生产力为标准,坚定地把它们作为特定的“初级阶段”经济构成的一部分加以大力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放宽政策。提倡和鼓励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民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允许科技人员在提供身份证明、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允许停产倒闭企业职工在办理登记手续后,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允许外省个体户来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范围上,除国家规定不准个体经营的项目、品种外,各地、市不宜另作限制性规定;对个体户特别是农村个体户,允许在生产、经营的品种不互相有碍的前提下,实行多品种、跨行业经营。在开业条件上,对于个体饮食业的设施,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要规定过高,允许有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可以先因陋就简,发给临时执照,限期完善,而后再发正式执照。在税收上,对农民及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营,开业当年或一年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应当给予减免照顾。鼓励发展私营企业,保护其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提倡农民、待业青年、社会浮闲人员和个体户,采取独资、合伙、集股等多种形式兴办私营企业。开办者只要在人员、资金、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设备等方面具备一定条件,属于经济实体,就要及时予以登记发照。符合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地检查一下过去所制定的政策规定,凡是阻碍、限制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的,该纠正的要纠正,该放宽的要放宽。

会议强调,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管理和服务;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吊销权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或部门不得插手。各级政府对各种收费和摊派要进行一次清理,不合理的要立即废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在办理执照方面,要减少层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资金方面,各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对个体户特别是开办家庭工厂的个体户,只要具备贷款条件就应予以贷款;农业银行应该在贷款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农村个体户。在进货或原材料供应方面,商业批发部门要为个体户提供便利,要本着国营、集体、个体一视同仁的原则,划出适当供应比例。城建、环卫、公安、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主动提供服务,积极扶持发展。

(1988年4月22日《黑龙江日报》一版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