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牡丹江市人民银行调查,1988年以来民间借贷呈现出参与面广、规模扩大、利率增高、“倒贷”者多及因放贷而致富、因借贷而负债累累等情况。
牡丹江市人民银行最近对海林、宁安、林口三个县若干农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仅海林县满城、古城、旧街三个村,1988年参与民间借贷的农户就占农户总数的44%,比上年增加25%;借贷额23万元,为银行和信用社对这三个村贷款总额的80%,比上年增加73%。放贷者已由农村扩展到城镇,外来资金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来源,53%的放贷者来自城镇,主要是城镇个体工商户,还有工人和干部。借贷投向由生活消费转向生产经营,借贷户中62%用于购买生产资料,13%用于经商,25%用于生活消费;借贷额中的83%用于生产经营。一些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由于资金紧缺,不得不向民间借贷维持生存和发展。
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借贷手续更为严密,减少了贷款的风险性。放贷人对借贷人的信用情况经充分了解,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中介人担保,借贷双方一般都签订文字契约作为依据。贷款利率也由低到高,上涨幅度很大。1987年民间借贷利率为30%,1988年则普遍升为50%,高出银行利率35%,有的则更高。
由于民间借贷有利可图,出现了“倒贷”者和专营放贷者。有些人不再单纯用闲置资金放贷,而是将从银行、信用社和个人那里借来的钱再贷放出去,其数量约占民间贷款总额的25%。宁安县江西村一农户1985年放贷2000元,当年获利1200元;次年将本利再贷放出去,这样连续4年共获利15000元,成为本村一等富户。有一些借贷者则负债累累,仅海林县旧街村负债严重的就占全村农户的13%,其中有5户离村逃债;有的村还有人因此而离婚甚至自杀。
牡丹江市人民银行认为,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和集体金融信用的必要补充,但必须积极引导,趋利避害。他们建议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并扩大信用社利率浮动权,以平抑民间借贷利率;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确定一个最高、可行的限率;禁止国家干部从事民间放贷;对专营放贷者实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9年7月17日《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