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作品选·新闻卷

§1.哈市个体工商户为何连连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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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尔滨市,无论是几大轻工市场还是农贸市场,都是生机勃勃。蓬勃发展的个体经济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给哈市的大街小巷带来一片繁荣。从他们飞南走北地进货、起早贪黑地经营、热情周到地服务上,人们看不出个体户的难言之苦,当然更不知道个体工商户正在逐日减少。

据统计,从1986年到1987年5月,有4231户废业。其中大多数是食杂和饮食服务业,而且并非季节性停业。仅道里区顾乡工商所管户中,今年1至3月就有80户食杂和饮服业者废业,占总户数的近1/8。还有部分个体工商户,靠挂在街道委办企业中,因为按有关规定,街道委办的企业头一年可享受许多优惠政策,但国家却因此而少收了若干税费。

那么,为什么个体工商户连连减少呢?

据反映,主要是承担不起收费和摊派。据调查,目前哈市各部门对个体户收费和摊派竟有86种之多,其中有47种是各部门擅自决定的收费项目。

1.多头收费。近几年来,对个体户行使权力的部门和单位越来越多。据统计,有城建、卫生、市容、公安、环卫、工商、税务、园林、街道办事处9个部门的二十多个单位。虽然有些基层单位没有制定收费项目的权力,但也都想在个体户这块“肥肉”上啃一口。

如道里区有的派出所向个体户收“防火档案费”5至8元,“夜间巡逻治安管理费”3元,“治安承包费”10元;各区税务所给个体户整理账目,每月向个体户收3元钱的“会计费”;有的区环卫局已收6元“垃圾清运费”,街道服务队5至10元“卫生费”,街道管委会又要收3元的“门前三包费”;“太平区除害灭疫测尘毒服务队”收“清毒灭蝇费”5元;有的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也向个体户摊派10至20元,等等。

2.重复收费。按有关规定,卫生费每户居民每月6角,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2角,个体户每月2元。可目前环卫方面收费项目就有:卫生管理费、清扫费、卫生箱集资费、下水道费、保洁费、三通费(下水道、马葫芦、厕所)、卫生宣传标语费、大院卫生费、垃圾运输费、厕所清掏费、门前三包费等十几种。道里区一家个体饭店4月份交纳11种费用69.5元,其中街道收的环卫和绿化费就有6种40元。

3.自立收费项目。据初步统计,全市86种收费项目中,国家规定的有两种,省政府规定的有20种,市政府规定的有17种。各单位自行规定的竟有47种。有的收“三包服装费”50至100元,“文明大院材料费”30元至150元不等,“保安服务公司人员开支费”20元,有的乡向有子女上学的个体户收“集资办学费”230元,还有治安档案费、防火旗费、定期防火资料费、防火器材费、门前花池栏杆刷油费、铺路集资费、改建人行道费、餐具化验费、正月十五彩灯费、义务劳动费……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国家和省市规定收费项目是有一定标准的,应该严格遵守,可是有些收费单位在收费时随意加码。如个体饮食业从业人员体检费规定6元,4月份实际收费是12.9元;水费国家规定每吨1角,1家个体烫发店每月用水3.6吨,应收0.36元,实收93元;卫生清扫费是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可至今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收20元、27元、45元、51元不等,高低相差2.5倍。

5.摊派。1986年有的市区采用金属垃圾箱,市财政已拨款,不足部分要求环卫部门从事业费中支出;道外区却向受益单位摊派了18.5万元,个体户有的被摊5元、10元、80元不等。有的市区修建人行道,向个体户摊派150元。

6.罚款。省政府明确规定“罚没性收费必须依法执行”。但哈市一些部门却随意罚款。有的个体户因统一制作的牌匾不美观,而自行更换醒目牌匾,被罚款50元,后经说情又改为10元,罚款后自己换的牌匾也合格了。1家个体商店因在门上贴了1张出售机油的广告,按规定每贴1天罚款1角,贴了3天,应罚3角,却被罚款550元。店主提出异议,罚款部门不仅不予理会,反而又收缴了店主的营业执照,后经有关管理部门出面交涉,才退还了营业执照,并以处罚不当而免罚了事。南岗区自行车管理所用机动车存车费的收据充当罚款收据,在火车站前广场以这里不许停车为由,向一些个体三轮车工人罚款50元,后经讨价还价,改罚15元。

一些收费部门对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也提出一些理由,一是因为工作人员编制不够,雇用人员又解决不了开支等问题,只好向受益者收费;二是物价上涨,有些工作人员的收入偏低,因此提高了收费标准;三是根据市政府“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精神,有些费用在收取之前是经过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口头同意的;四是个体户现在富了,而他们制造的垃圾又很多,因此认为多出点钱是应当的。

(1987年8月5日《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