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作品选·新闻卷

§§1.群众来信:哈市房管部门为什么强迫我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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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个体户,1984年6月从哈市一个“二房东”手里转租了一间公房,开办“夜明珠餐厅”。1986年12月,关于清理整顿转租公房、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哈政发150号文件下发,1987年4月向我转租公房的“二房东”对我停收房租,结束了对我的转租关系。从1987年5月开始,哈市南岗房管处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由房管员向我直接收取房租;也就是说,产权管理部门在收回“二房东”的承租权后,已经和我建立了新的租赁关系,使我的餐厅营业没有受到影响。

但从今年1月14日起,哈市南岗房管处和市房地局突然改变了态度,先后三次下文通知我按指定日期倒出公房,由他们另行安排使用,否则就要强制执行。我认为这不符合150号文件精神。150号文件明确说明,这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是要“认真解决承租公房的个人和单位转租、转兑公房牟利的问题,支持第三产业发展”,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转租的营业用房,适合独立使用或能够分割收回的,由产权管理部门收回承租权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我已与产权管理部门建立了新的租赁关系,哈房地局限令我搬出是没有理由的,是不符合市政府发的150号文件精神的。但我有理没处说,只好请报纸为我们个体户说句公道话。

吴永海

(1988年5月7日《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