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羞、
《膳夫》:“羞用百二十品。”(按其数不可备举,据《内则》有爵、[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73213.jpeg"/]、蜩,范、芝、栭、菱、棋、枣、栗、榛、柿、瓜、桃、李、梅、杏、楂、梨、姜、桂,及牛脩、鹿脯、田豕脯、麋脯、麇脯、雉、兔等。)
八珍、
《膳夫》:“珍用八物。”(郑《注》:“珍谓淳熬、淳母、炮豚、炮牂、[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76206.jpeg"/]珍、渍、熬、肝[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80513.jpeg"/]也。”)
五齐、七醢、七菹、三臡等。
《醢人》:“王举,则共醢六十罋,以五齐、七醢、七菹、三臡实之。”(郑《注》:五齐:昌本、脾析、蜃、豚拍、蒲也。七醢:醓、蠃、蠯、蚳、鱼、兔、雁醢。七菹:韮、菁、茆、葵、芹、箈、笋。三臡:麋、鹿、麇臡也。)
其鱼物、互物、腊物,均有长官掌之。
《[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83848.jpeg"/]人》:“掌以时[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8645.jpeg"/]为梁。春献王鲔,辨鱼物为鲜薨,以共王膳羞。凡祭祀宾客丧纪,共其鱼之鲜薨,凡[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9022.jpeg"/]者,掌其政令。”《鳖人》:“掌取互物,以时簎鱼、鳖、龟、蜃。凡狸物,春献鳖蜃,秋献龟鱼,掌凡邦之簎事。”《腊人》:“掌干肉,凡田兽之脯腊[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93907.jpeg"/]胖之事。凡祭祀,共豆脯,荐脯[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97849.jpeg"/]胖,凡腊物。”
其食以时,
《食医》:“凡食齐视春时,羹齐视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
其会以宜。
《食医》:“凡会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苽。凡君子之食恒放焉。”
虽其分别等差,不能使平民皆受此等奉养,然取精用宏,养生有法,亦可见其时研究食物之进化矣。(按周代之制,食物之众寡,以爵位之贵贱为差。天于燕食,羞用百二十品,大夫燕食,有脍则无脯,有脯则无脍,上大夫庶羞二十品,羹食。自诸侯以下至于庶人,无等。士不贰羹胾。大夫无秩膳,七十而有阁。士以下,恒食黍稷,大夫以上,加稻粱。故膏粱为贵族子弟之称,庶人自卿大夫为肉食者,此阶级之弊也。)
周之饮食精备如此,而礼制即寓于其中。所谓夫礼之初,始诸饮食也。饮食之礼,详于《仪礼》。刘师培《中国历史教科书》尝约述之:
凡食礼,初食三饭,卒食九饭。设馔,以豆为本。凡正馔,先设黍稷,辅以俎豆,加馔以后,则用稻粱。庶羞,初食加馔之稻粱,以正馔之俎豆佐食。卒食正馔之黍稷,以加馔之庶羞佐食。凡食礼,有豆无笾,饮酒之礼,有豆有笾。其用牲也,士冠礼、土昏礼用豚,乡饮射、乡礼、燕礼、大射均用狗,聘礼用太牢、少牢,公食大夫礼用太牢。士丧、既夕、士虞皆用特牲。凡牲,皆用右胖。牲二十一体,谓之体解。牲七体,谓之豚解。杀者曰饔,生者曰饩。烹牲及鱼腊曰饔爨,炊黍稷曰饎爨,出脯醢谓之荐。此会食礼之大略也。食必于庙,燕必于寝,乡饮必于庠。
盖周之尚文,即一饮一食之微,亦必寓其意焉。后人但斥其繁琐无谓,而不悉心研究其思想制度之所以发生,则用心粗觕之过也。欲知其意,宜先读《乐记》之言:
《乐记》:“夫豢豕为酒,非以为祸也。而狱讼益繁,则酒之流生祸也。是故先生因为酒礼,壹献之礼,宾主百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此先王之所以备酒祸也。”
则知周人之于饮食,既求其美备,复防其恣肆,非徒诏人以口腹之欲,亦非徒限人以阶级之制也。
周代饮食进化,故于医药之法,亦极注重。凡医皆属于太宰,而万民皆得从而治之。
《疾医》:“掌养万民之疾病。四时皆有疠疾,春时有痟首疾,夏时有痒疥疾,秋时有疟寒疾,冬时有嗽上气疾。以五味、五谷、五药养其病,以五气、五声、五色视其死生。两之以九窍之变,参之以九藏之动。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疡医》:“掌肿疡、溃疡、金疡、折疡之祝药劀杀之齐。凡疗疡,以五毒攻之,以五谷养之,以五药疗之,以五味节之。凡药,以酸养骨,以辛养筋,以咸养脉,以苦养气,以甘养肉,以滑养窍。凡有疡者,受其药焉。”《兽医》:“掌疗兽病,疗兽疡。凡疗兽病,灌而行之,以节之,以动其气,观其所发而养之。凡疗兽疡,灌而劀之,以发其恶,然后药之、养之、食之。凡兽之有病者、有疡者,使疗之,死则计其数以进退之。”
人兽之病皆有专医,祝药劀杀,备具诸法,进退差次,考核綦重。
《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
其重视生命如此,岂若今之纵中外医士草菅人命,无考校者哉!
第九节礼俗
周之政法,即谓之礼。前所举之制度,皆礼也。此节所言之礼俗,则周代制度中之子目,而于《周官》中专礼之名者也。《周官》举礼之目者有二官,一为司徒所掌之礼,目有四:祀礼、阳礼、阴礼、乐礼。一为宗伯所掌之礼,目有五,
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以吉礼祀邦国之鬼神示,……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
而此五者又各有子目。
(一)吉礼之别十有二:有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实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00698.jpeg"/]师、雨师,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以貍沈祭山林川泽,以疈辜祭四方百物,以肆献裸享先王,以馈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礿夏享先王,以尝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
(二)凶礼之别五:以丧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以[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04346.jpeg"/]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
(三)宾礼之别八: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时聘曰问,殷覜曰视。
(四)军礼之别五: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
(五)嘉礼之别六: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以贺亲之礼亲异姓之国(以上均引自《大宗伯》)。此五目三十六项,即赅于司徒所举之四目中,而其仪文度数之繁密,殆不可胜举。今其礼固不尽存,即其存者言之,犹当别为专书,始能详述其制礼之义,本书不能尽述也。近人谓《仪礼》为全书,胪举《礼书》篇目,合之《戴记》,其言颇有见:
《礼经通论》(邵懿辰):“汉初,鲁高堂生传《礼经》十七篇,五传至戴德、戴圣,分为《大戴》、《小戴》之学,皆不言其有阙也。言仅存十七篇者,后人据《汉书·艺文志》及刘歆《七略》,多因《逸礼》三十九而言耳。夫高堂、后苍、二戴、庆普不以十七篇而不全者,非专己而守残也,彼有所取证,证之所附之记焉耳。观《昏义》曰: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故有《冠义》以释《士冠》,有《昏义》以释《昏礼》,有《问丧》以释《士丧》,有《祭义》、《祭统》以释《特牲》、《少牢》、《有司彻》,有《乡饮》、《酒义》以释《乡饮》,有《射义》以释《乡射》、《大射》,有《燕义》以释《燕礼》,有《聘义》以释《聘礼》,有《朝事》以释《觐礼》,有《四制》以释《丧服》。而无一篇之义出于十七篇之外者,是冠、昏、丧、祭、朝、聘、乡、射八者,约十七篇言之也。更证之《礼运》,《礼运》尝两举八者以语子游,皆孔子之言也。特‘射、乡’讹为‘射、御’耳。一则曰达于丧、祭、射、乡、冠、昏、朝、聘,再则曰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乡、朝、聘。货、力、辞、让、饮、食六者,礼之纬也,冠、昏、丧、祭、射、乡、朝、聘八者,礼之经也。冠以明成人,昏以合男女,丧以仁父子,祭以严鬼神,乡饮以合乡里,燕射以成宾主,聘食以睦邦交,朝觐以辨上下。天下之人尽于此矣,天下之事亦尽于此矣。而其证之尤为明确而可指者,适合于《大戴》十七篇之次序。《大戴》《士冠礼》一,《昏礼》二,《士相见》三,《士丧》四,《既夕》五,《士虞》六,《特牲馈食》七,《少年馈食》八,《有司彻》九,《乡饮》十,《乡射》十一,《燕》十二,《大射》十三,《聘》十四,《公食大夫》十五,《觐》十六,《丧服》十七。是一、二、三篇,冠、昏也;四、五、六、七、八、九,丧、祭也;十、十一、十二、十三,射、乡也;十四、十五、十六,朝、聘也。而朝服之通乎上下者附焉。”
邵懿辰(1810~1861),清代经学家、目录学家。字位西,撰有《礼经通论》、《孝经通论》、《四库简明目录标注》等。其中《礼经通论》为诠释儒家经典《礼经》的专著。
兹就此八者而举之,以见周代礼俗之一斑。
(一)冠。男子二十而行冠礼。未冠之前,必筮日,筮宾。及期,行礼于阼。宾以缁布冠、皮弁、爵弁,三加其首;复醮于客位,字之曰伯某甫。既冠者玄冠、玄端以见君,并谒乡大夫、乡先生,所以示其成人也。适子冠于阼,庶子冠于房;适子醮用醴,庶子则用酒,所以别适庶也。由士以上均行此礼。或曰“天子十二而冠”。
(二)昏。周之昏礼,先使媒氏通言,女氏许之,乃使人纳采,继以问名、纳吉、纳征、请其诸礼。纳采用雁,纳征用缁布;由卿以上,则加玄[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07343.jpeg"/]、俪皮及硅璋。届期,父醮子而命之迎,子承命以往,执雁而入,奠雁稽首,出门乘车,以俟妇于门外,导妇而归,与妇同牢而食,合卺而饮。次日,妇见于舅姑,舅姑飨之。三月而庙见。凡女子许嫁,笄而字,祖庙未毁,则就公宫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祖庙已毁,则教于宗室。
(三)丧。周代丧礼,凡始卒,必于室。小敛后,则奉尸于堂,大敛必于阼阶上。既殡,则置于西阶上,尸柩皆南首,惟朝祖及葬,北首。始卒及小敛、大敛,均朝夕哭,朔月荐新。及迁柩、迁祖、大遣,皆行奠礼。其行奠礼也,小敛以前,皆在尸东;大敛以后,皆在室中;迁祖以后,皆在柩西。既还车,则在柩东。行奠礼,必荐车马,必行哭礼,丈夫踊,降自西,妇人踊,于东南。此奠礼之大略也。有丧必赴,既赴,则吊者至,君使人吊,则主人拜,稽颡成踊,非君之吊,则拜而不踊。若君临大敛,则主人拜,稽颡成踊。此吊礼之大略也。至于送终之典,则敛尸以巾,布席于尸。大敛则加以公服,棺周于身,椁周于棺。天子棺椁九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二重,庶人有棺而无椁。棺椁均用木,被之以革。置柩之地,刊木为重,幂之以布,复以旗为明旌,以铭其生前之绩。其葬期,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树土为冢,置棺其下,冢人掌之。此殡葬之大略也。其服制,亲丧三年,哭踊均有常节,寝苫枕块。既葬曰“虞”,期年而小祥,又期年而大祥。大祥更间一月则为禫祭,禫祭则除服。故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而毕。自天子至于庶人均行之。其他服制,则自三年递降,凡七等,其冠衰布缕皆有差。
(四)祭。祭必卜日,先期斋戒,以所祭者之孙或同姓者为尸。卜而宿之,并宿宾。祭前一日之夕,主人及子姓兄弟众宾视濯、视牲。祭之日,主人主妇及执事者视杀、视饎爨,及陈设鼎俎,而后迎尸。尸入坐,主人一献,主妇亚献,宾三献。天子之礼,禘十二献,祫九献,时享七献;诸侯之礼,则七献。事尸毕,祝告利;尸出,佐食彻俎而馂。祭之明日,复享宾,天子诸侯曰“绎”,大夫曰“宾尸”,士曰“宴尸”,凡士祭,尸九饭;大夫祭,尸十一饭。尸未食前之祭,谓之“堕祭”,又谓之“挼祭”。凡正祭于室,傧尸则于堂。此祭之大略也。
(五)射。射礼有三,大射及宾射、燕射也。天子大射,射于射宫;宾射,射于王朝;燕射,射于路寝庭。诸侯、卿亦有大射之典。天子三侯,诸侯二侯,卿大夫一侯。士不大射,诸侯宾射亦二侯,卿以下一侯。大射之侯曰“皮侯”,以虎、豹等皮饰侧,则栖鹄于中。宾射亦用虎、豹、熊、麋之皮饰侧,而中画五采以为正,曰“五采之侯。”燕射,则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皆丹质,名曰“兽侯”。凡射,皆三次。初射,三耦射,再射三耦与众耦皆射。三射,则以乐节射,不胜者饮。
(六)乡。乡饮之礼,以乡大夫为主人,处士贤者为宾介。宾至,拜迎于门外;入门,三揖三逊,自西阶升,司正北面受命安宾;升歌,间歌,合乐,主拜宾至,宾拜主洗。凡宾,六十者坐,五十者立。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献酬既毕,降,脱屦升堂,乃羞。无算爵,无算乐,宾出奏《陔》。
《陔》,指《陔夏》。《九夏》(周代的钟鼓乐,主要用于祭祀及宴会。)乐章之一,为来宾退席时乐工所奏之乐。
(七)朝。周之朝仪有三,外朝之法,朝士掌之。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治朝之位,司士正之。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大仆、大右、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司士摈,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王还揖门左,揖门右,士先即位,不待王揖;大夫以上,皆待王揖乃就位。燕朝之仪,大仆掌之,大夫坐于上,士立于下,王坐而听政焉。诸侯朝觐,皆受舍于朝,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天子衮冕负斧依,侯氏入门右,坐奠圭,再拜稽首。摈者谒,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受之玉,侯氏降阶,东北面再拜稽首。摈者延之曰升;升成拜,乃出。侯氏三享,奉束帛十马,天子赐侯氏以车服。
(八)聘。聘,有使,有介,皆载旜。受命于朝,过邦则假道,入境,肆仪,展币,主君及夫人使使劳之。致馆,设飧。明日,迎宾,设几筵于庙,宾执圭致聘;出,复入,奉束帛,加璧、享,庭实以皮,或以马;聘于夫人,用璋,享用琮。事毕,宾奉束锦以请觌,主君礼,宾上介众介均私觌。宾即馆,主君使人劳之,归饔饩焉。
此皆当时人事所至重者也,传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周之祭礼,迷信多神,自天地、山川、日星、风雨、户灶、门行、猫虎、厉鬼之类,皆有专祀,其言多无当于民治,故不胪举。《军礼》已亡,《宗伯》所言五目,都无所考,惟《夏官·大司马》略言之:
《大司马》:“中春,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陈,如战之陈,辨鼓、铎,镯、铙之用。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遂以蒐田。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群吏撰车徒,读书契,辨号名之用。帅以门名,县鄙各以其名,家以号名,乡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家各象其事,以辨军之夜事。其他皆如振旅,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陈,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侯载旂,军吏载旗,师都载旜,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10884.jpeg"/],各书其事与其号焉。其他皆如振旅,遂以狝田。中冬教大阅,前期群吏戒众庶,修战法,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田之日,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皆坐。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马振铎,群吏作旗,车徒皆作,鼓行鸣镯,车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铎,群吏弊旗,车徒皆坐。又三鼓,振铎,作旗,车徒皆作,鼓进鸣镯,车骤徒趋,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车驰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阕,车三发,徒三刺,乃鼓退,鸣铙且却,及表乃止,坐作如初。遂以狩田,以旌为左右和之门,群吏各帅其车徒,以叙和出,左右陈车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间以分地,前后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后。险野,人为主;易野,车为主。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于陈前。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马振铎,车徒皆作,遂鼓行,徒衔枚而进。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车徒皆噪。徒乃弊,致禽馌兽于郊。”
欲考周代狩猎及战陈之概况者,亦可略推其意焉。
周之礼俗,有沿用于后世者,有与后世迥异者。考究当时风俗,及吾国今日习俗之沿革,皆宜于《礼》求之。略举数端,以见古今礼俗之异宜焉。
(一)饮食之俗。凡取饭于器中皆以匕,而承之悉以手。其未食也,先盥其手,将食,则仰其手而奉之。既食,则覆其手,以弃余粒,而扬饭、搏饭、放饭、流歠、啮骨,皆其所戒。若宾主会食,则主人以酒进宾,谓之“献”;宾报主人以酒,谓之“酢”;主人饮酒劝宾,谓之“酬”;正献既毕之酒,谓之“旅酬”;旅酬既毕之酒,谓之“无算爵”。凡献酒,必荐食。君之酒曰“膳”,臣之酒曰“散”,酌而无酬酢曰“醮”。执爵皆以左手,君臣男女不相袭爵。
(二)迎送揖让授受之俗。凡迎宾,主人敌者于大门外,主人尊者于大门内。君与臣行礼,则不迎送,宾亦然。凡入门,宾入自左,主人入自右,皆主人先入。以臣礼见,则入门右。推手曰“揖”,引手曰“厌”。入门必三揖,升阶皆三让。宾主敌者,俱升俱降;不敌者,不俱升。升阶,均连步。凡授受之礼,同面者谓之“并授受”,相向者谓之“讶授受”;敌者于楹间,不敌者不于楹间。卑者于尊者皆奠而不授,尊者辞乃授。凡一辞而许曰“礼辞”,再辞而许曰“固辞”,三辞不许曰“终辞”。
(三)拜跪之俗。周之拜礼有九。头至地者为稽首顿首拜,头叩地者为顿首拜,头至手者为空手拜,战栗变动之拜为振拜,拜而后稽颡者为吉拜,稽颡而后拜者为凶拜,先屈一膝者为奇拜,再拜者为褒拜,且俯下手者为肃拜。大抵门外之拜,皆东西面,堂上之拜,均北面,室中房中之拜,则以西面为敬。臣与君行礼,皆堂下再拜稽首;君辞则升成拜,拜必互答。凡为人使者,不答拜。凡拜送之礼,送者拜,去者不答拜。丈夫坐而拜,妇人兴而拜,其重拜则极地。
(四)坐立行走之俗。古皆席地而坐,坐必正席。客至于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非饮食之客,则布席。席间函丈,主人跪正席,客跪抚席而辞;客彻重席,主人固辞,客践席乃坐。虚坐尽后,食坐尽前。堂上行礼之法,立则不脱屦,坐则脱屦。尊卑在室,则尊者脱屦于户内,余则脱屦于户外。尊卑在堂,亦尊者一人脱屦于堂上,余皆脱屦于堂下;爵位相均,则主宾皆脱屦于堂下。凡立必正方,不中门。以物相授受者,必立而不坐。其趋行之法有二:一为徐趋。君趋接武,大夫继武,土中武;其行皆足不离地,举前曳踵。一为疾趋。直身速行,屦头屡起,而手足仍直正,不得邪低摇动。又依《尔雅》之说,则古之行步,视地而异名。室中谓之“时”,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
(五)相见执挚之俗。凡与尊者相见,必有所执,以将其意,是谓之挚。天子用鬯,诸侯用圭,孤用皮帛,卿用羔,大夫用雁,士用雉,庶人用鹜,工商用鸡。野外军中无挚,则以缨拾矢。凡宾执挚以见,主人必辞;故士见士,及土见大夫,主人皆辞挚。两士相见,则以宾向时所执者还之于宾,宾亦辞让而后受。士见大夫,则主人俟宾既出,还其挚于门外。臣见于君,则不还挚。若此国之臣以挚见他国之君,君亦使摈还其挚。妇人之挚,枣、栗、腵、脩;无挚,则不能成礼。
凡此皆当时之习惯风俗,不必即谓之礼。而诸书载之甚详,以为周旋进退之节,无在不寓礼意焉。故中国古代所谓“礼”者,实无乎不包,而未易以一语说明其定义也。
第十节乐舞
羲、农以来,虽已有乐,而其详不可考。古书之言乐者,殆莫详于《周礼》。汉人以《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为乐人之专书。
《汉书·艺文志》:“六国之君。魏文侯最为好古。孝文时,得其乐人窦公,献其书,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也。”
世遂以为《乐经》。盖古《乐》既亡,惟此犹可推见其概也。言乐必本律吕,世传黄帝初命伶伦作律。
伶伦,亦称伶,相传为黄帝时乐官,古人以其为乐律的创始者。后世因此称乐人为伶人。
《吕氏春秋·古乐篇》:“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制十二筒,以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钟之宫,适合。黄钟之宫皆可以生之,故曰黄钟之宫,律吕之本。”
《书》亦有六律、五声、八音之文,而未详举其目。至《周官》始备言六律、六同,
《周官·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小吕、夹钟。”
及五声、八音,
《大师》:“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
辨声和乐之法。
《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以为乐器。凡声,高声[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14961.jpeg"/],正声缓,下声肆,陂声散,险声敛,达声赢,微声韽,回声衍,侈声榨,弇声郁,薄声甄,厚声石。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度数,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凡和乐亦如之。”
言律吕度数者,固无有先于此书者矣。
《国语·周语》:“伶州鸠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其人在景王时,已在春秋末世矣。)
言乐必兼舞,古舞之目,亦备于《周官》。
《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祇;乃奏姑洗,歌南吕,舞《大磬》,以祀四望;乃奏蕤宾,歌函钟,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则,歌小吕,舞《大濩》,以享先妣;乃奏无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郑《注》:《咸池》,《大咸》也。)
虽《大卷》未知所本,而《云门》、《咸池》、《韶》、《夏》、《濩》、《武》之名,皆可信为累代相传之乐舞。
《乐纬稽耀嘉》:“黄帝乐曰《云门》。”
《庄子·天下篇》:“黄帝张《咸池》之乐,于洞庭之野。”
《墨子·三辩篇》:“汤因先王之乐,又自作乐,命曰《护》,又修《九招》。”
《吕氏春秋·古乐篇》称:黄帝命伶伦与荣将铸十二钟,以和五音,以施英韶,命之曰《咸池》。帝舜令质修《九招》、《六列》、《六英》,以明帝德。禹命皋陶作为《夏龠》九成,以昭其功。汤命伊尹作为《大护》,歌《晨露》,修《九招》、《六列》,以见其善。武王伐殷克之,乃命周公为作《大武》。
大舞之外,复有小舞、
《乐师》:“教国子小舞。”
[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1841.jpeg"/]舞、
《[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21201.jpeg"/]师》:“掌教韎乐,祭祀则帅其属而舞之。”
龠舞、
《龠师》:“掌教国子舞羽龡龠,祭祀则鼓羽龠之舞。”
燕乐之舞。
《旄人》:“掌教舞散乐、舞夷乐,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凡祭祀宾客,舞其燕乐。”
盖乐之为用,全在声容兼备,有声而无容,不得谓之乐。周之乐舞,上备先代,旁及夷野,于历史相传之功德,各地人民之习尚,罔不修举。此其乐之所以盛也。
后世言乐者,多注重于律吕,研究黍尺,聚讼纷如,而于舞法罕言之。制氏所纪之铿锵鼓舞,后亦不传。
《汉书·艺文志》:“制氏以雅乐声律,世在乐官,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
惟《乐记》略言其事。
《乐记》:“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复缀以崇。天子夹振而驷伐,盛威于中国也。”孔颖达《疏》:“‘武始而北出’者,谓初舞位,最在于南头,从第一位而北出者,次及第二位,稍北出者作乐,一成而舞,象武王北出观兵也。‘再成而灭商’者,谓作乐再成,舞者从第二位至第三位,象武王灭商。……‘三成而南’者,谓舞者从第三位至第四位,极北而南反,象武王克商而南还也。‘四成而南国是疆’者,谓武曲四成,舞者从北头第一位,却至第二位,象武王伐纣之后,南方之国,于是疆理也。‘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者,从第二位至第三位,分为左右,象周公居左,召公居右也。‘六成复缀以崇’者,缀谓南头初位,舞者从第三位南至本位,故言‘复缀以崇’。崇,充也。……而《驷伐》者,‘驷’当为四。四伐谓击刺作武乐之时,每一奏之中,而四度击刺,象武王伐纣四伐也。”
贾公彦释《周官》言乐之六变、八变、九变,亦以其法推之。
《周官·大司乐》:“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大蔟为徵,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凡乐,函钟为宫,大蔟为角,姑洗为徵,南吕为羽。灵鼓灵鼗,孙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于泽中之方丘奏之。若乐八变;则地示皆出,可得而礼矣。凡乐,黄钟为宫,大吕为角,大蔟为徵,应钟为羽。路鼓路鼗,阴竹之管,龙门之琴瑟,九德之歌,《九磬》之舞,于宗庙之中奏之。若乐九变,则人鬼可得而礼矣。”贾公彦《疏》:“言六变、八变、九变者,谓在天地及庙庭而立四表,舞人从南表向第二表,为一成。一成则一变。从第二至第三为二成;从第三至北头第四表,为三成;舞人各转身南向,于北表之北,还从第一至第二,为四成;从第二至第三,为五成;从第三至南头第一表,为六成;则天神皆降。若八变者,更从南头北向第二,为七成;又从第二至第三,为八成。地祇皆出。若九变者,又从第三至北头第一,为九变;人鬼可得而礼焉。此约周之《大武》,象武王伐纣;……《大护》已上,虽无灭商之事,但舞人须有限约,亦应立四表,以与舞人为曲别也。”黄以周曰:“大武立四表,防诸大司马田猎之法。田猎立表自南始,故以至北之表为后表。而田猎之行自北始,故郑《注》以初鼓及表,自后表前至第二;又鼓及表,自第二前至第三;三鼓及表,自第三前至前表;四鼓而退,及表,自前表至后表。准郑此《注》,则武始北出,自北表前出至第二表,再成,自第二至第三表,所谓再始以著往也。三成而南,自第三前至南表,所谓周德自北而南也。四成而南国是疆,自南表回至第三表,所谓复乱以饬归也。至六成,又自第二表回至北表,复缀以崇,所谓乐终而德尊也。至圜丘奏乐六变,用《云门》,方丘奏乐八变,用《咸池》,宗庙奏乐九变,用《九磬》,其舞之行列,未必同于《大武》。贾《疏》仍以《大武》约之,固未必然。又因九变欲至北表以象归,遂谓武舞北出自南起,更属难信。”
《咸池》,相传为黄帝时乐工伶伦所制舞乐。
虽其说未必尽然,然欲考古舞者之地位及节奏,亦可于此略见一斑焉。
古乐陈列之法,见于《周官》,谓之“乐县”。
《周官·小胥》:“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辨其声。凡县,钟磬半为堵,全为肆。”
其法不见于他书,惟《仪礼·大射仪》陈列乐器之法,可证轩县之制。而宫县之类,亦可以此推之。
《仪礼·大射》:“乐人宿县于阼阶东,笙磬西面,其南笙钟,其南鑮,皆南陈。建鼓在阼阶西,南鼓,应鼙在其东南鼓。西阶之西,颂磬东面,其南钟,其南鑮,皆南陈。一建鼓在其南东鼓,朔鼓在其北。一建鼓在西阶之东南面,[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24296.jpeg"/]在建鼓之间,鼗倚于颂磬西纮。”
江藩《乐县考》曰:“由此推之,宫县四面皆县一肆,钟一堵,磬一堵,有鑮,有建鼓,有应鼙。西县之制,同于东县,惟笙磬笙钟,颂磬颂钟,应鼙朔鼙,异其名耳。据此,则南面一肆,北面一肆,亦必有钟、磬、鑮,有鼓有鼙,而钟磬之名不可考。”
县器之外,琴瑟在堂,节以搏拊。
《尚书大传·虞夏传》:“古者,帝王升歌清庙,大琴练弦达越,大瑟朱弦达越,以韦为鼓,谓之搏拊。”黄以周曰:“《周官》大师、小师两职并云‘登歌击拊’,周之搏拊,亦在堂上。”又曰:“周之升歌,亦当有琴。燕射诸礼,堂上有瑟无琴,盖诸侯待大夫,礼杀而下就也。”
埙敔之类,陈于县外。
《乐县考》(江藩):“乐备八音,见于《仪礼》者:钟鑮,金也;磬,石也;鼓鼙、鼗、革也;琴、瑟,丝也;簜、匏,竹也。八音之内,所少者惟土与木耳。则宫县之外,尚有土音之埙,木音之敔。贾公彦曰:‘自余乐器,陈于外也。’”
《乐县考》,清代学者江藩著。“乐县”亦作“乐悬”,指必须悬挂起来才能进行演奏的钟磬类大型编悬乐器。西周统治者赋予钟磬类大型编悬乐器以深刻的政治内涵,形成了以钟磬为代表、严格等级化的乐悬制度。
奏乐之次序,以器之上下为先后。奏堂上之乐曰“登歌”,奏堂下之乐曰“下管”。
《周官·大师》:“大祭祀,师瞽登歌,令奏击拊。下管,播乐器,令奏鼓朄。”《小师》:“大祭祀,登歌击拊;下管,击应鼓。”
次则笙入间歌,
《仪礼·乡饮酒礼》:“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郑《注》:“笙,吹笙者也。以笙吹此诗以为乐也。间,代也,谓一歌则一吹。”
次大合乐,
《乡饮酒礼》:“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蘋》。”郑《注》:“合乐,谓歌乐与众声俱作。”贾《疏》:“合乐,谓‘歌乐与众声俱作’者,谓堂上有歌瑟,堂下有金磬,合奏此诗,故云‘乐声俱作’。”
次兴舞。
孙诒让曰:“凡舞在合乐之后,《燕礼》记云:
‘遂合乡乐,若舞则勺。’注云:勺,颂篇。既合乡乐,万舞而奏之,是也。”
其天子诸侯之乐,又有金奏。
黄以周曰:“乐有六节,一曰金奏,二曰升歌,三曰下管笙入,四曰间歌,五曰合乐,六曰无算乐。上得下就,下不得上取。”孙诒让曰:“凡天子诸侯之乐,以升歌为第一节,下管为第二节,间歌为第三节,合乐为第四节,每节皆三终。大夫、士之乐,唯无下管,而以笙入为第二节,余三节并同。天子诸侯又有金奏,以迎尸、送尸、迎宾、送宾,谓之先乐。”
钟师掌之,而听令于大司乐。
《周官·钟师》:“掌金奏。凡乐事,以钟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纳夏》、《章夏》、《齐夏》、《族夏》、《械夏》、《骜夏》。”《大司乐》:“王出入则令奏《王夏》,尸出入则令奏《肆夏》,牲出入则令奏《昭夏》。”郑《注》:“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宾来奏《纳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齐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骜夏》。”
古所谓乐者,大致如是。今人不惟不知律吕,并舞器位次,管弦终节,都不深考,第习后世之乐器,杂奏而漫举之,便曰国乐,实至可怪之事也。海宁王国维有《乐诗考略·释乐次》篇,综诸书而定其次,今附录之:
《乐诗考略》,近代学者王国维所作考证古代乐诗的著作,含《释乐次》、《周大武乐章考》、《说勺舞象舞》、《说周颂》、《说商颂》、《汉以后的传周乐考》。
凡乐,以金奏始,以金奏终。金奏者,所以迎送宾,亦以优天子诸侯及宾客,以为行礼及步趋之节也。凡金奏之诗以《九夏》。大夫、士有送宾之乐,而无迎宾之乐。其送宾也,以《陔夏》,诸侯迎以《肆夏》,送以《陔夏》,天子迎以《肆夏》,送以《肆夏》。而天子、诸侯出入,又自有乐。其乐,天子以《王夏》,诸侯以《骜夏》。诸侯大射,惟入用乐。金奏既阕,献酬习礼毕,则工升歌。升歌者,所以乐宾也。升歌之诗以《雅》、《颂》。大夫、士用《小雅》,诸侯燕其臣及他国之臣,亦用《小雅》。两君相见,则用《大雅》,或用《颂》;天子则用《颂》焉。升歌既毕,则笙入,笙之诗,《南陔》、《白华》、《华黍》也。歌者在上,匏竹在下,于是有间有合。间之诗,歌则《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笙则《由庚》、《崇丘》、《由仪》也。合之诗,《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蘋》也。自笙以下诸诗,大夫、士至诸侯共之。诸侯以上,礼之盛者,以管易笙,笙与歌异工,故有间歌,有合乐;管与歌同工,故升而歌,下而管,无间歌合乐。下管之诗,诸侯新宫,天子象也。凡升歌用《雅》者,管与笙均用《雅》;升歌用《颂》者,管亦用《颂》。凡有管,则有舞;舞之诗,诸侯《勺》,天子《大武》、《大夏》也。凡金奏之乐,用钟鼓,天子、诸侯全用之,大夫、士鼓而已。歌用瑟及抟拊,笙与管皆如其名;舞则《大武》用干戚,《大夏》用羽龠。
第十一节王朝与诸侯之关系
前所述之十节,周之政教大端粗具矣。要而论之,其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之精意,虽兼王朝及侯国而言,而其根本仅在天子都城及六乡、六遂之区域。虽推其功效,固足使诸侯仿行,合无数之乡、遂,而成一大国。
《书·费誓》:“鲁人三郊三遂。”
即访天子之制,为三乡三遂也。然以周代万里之幅员,而政治之精神,仅见于方四百里之乡、遂,外此之五等诸侯,皆非天子号令之所及,则周天子不过一模范之侯封,不足为四海共主也。吾人今日所当知者,周之制度,小则比、闾、族、党,行政皆民选之官;大则侯、卫、要、荒,率土守王朝之法。其相维相系之妙用,均散见于《周官》。故熟观《周官》,则知周之封建,虽分权于各国,而中央政府之政令固亦无不达于诸侯之虞。其组织各国而成一大国,俨如今人所谓有机体,绝非后世苟且补苴之制所可比也。《周官》所言王朝与诸侯之关系,自封畿划土外,其最要者六事。
(一)曰命官。其官制定于太宰,
《周官·太宰》:“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而《典命》掌其命数,
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上公九命为伯,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公之孤四命,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
由内史策命之。
内史,官名,西周始置,亦称册内史、作命内史,掌管著作简册,策命诸侯卿大夫,以及爵禄的废置。
《内史》:“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
侯国之卿未受命于天子者,则谓之小卿,其区别至严也。
《仪礼·大射》:“小卿”,郑《注》:“小卿,命于其君者也。”
(二)曰贡物,其别有二:
一则每岁常贡,令春入之。
《周官·小行人》:“令诸侯春入贡。”贾《疏》:“此云贡,即太宰九贡,是岁之常贡也。必使春入者,其所贡之物,并诸侯之国出税于民,民税既得,乃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市取美物,必经冬至春,乃可入王,以是令春入之也。”
其目有九,
《太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
皆有定法。
《司会》:“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
一则因朝而贡,各有年限。
《大行人》:“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甸服,二岁一见,其贡嫔物;男服,三岁一见,其贡器物;采服,四岁一见,其贡服物;卫服,五岁一见,其贡材物;要服,六岁一见,其贡货物;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贡宝为挚。”贾《疏》:“此因朝而贡,与太宰九贡及小行人春入贡者别。彼二者是岁之常贡也。”
其贡物皆入于太府,以共王朝对于邦国之用。
《太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凡邦国之贡,以待吊用。”
盖王朝之财政,自以万民之贡充府库,初不利诸侯之贡而有所私也。
(三)曰盟约。自诸侯至万民皆有焉,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
宗彝,宗庙祭祀所用酒器。
丹图,周王室太庙中有专门的藏画之处,称“图室”。藏于图室的有刻画图像又涂以丹漆的祭器,称丹图。
其大者则登于天府。
《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盖其时尚以神道设教,故人事之不可信者,恃盟约以坚之。然当时之王朝,与诸侯万民订约,或诸侯与诸侯,或诸侯与万民,或此国之民与他国之民立约,其事之多,可由此推见矣。
(四)曰朝聘。其法甚多,约之则有君臣二者之礼,
《小行人》:“朝、觐、宗、遇、会、同,君之礼也,存、覜、省、聘、问,臣之礼也。”
而行人之官掌之。
《大行人》:“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春朝诸侯,而图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国之功;夏宗,以陈天下之谟;冬遇,以协诸侯之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时聘,以结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国之慝;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归脤,以交诸侯之福;贺庆,以赞诸侯之喜;致绘,以补诸侯之灾。……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岁遍存;三岁,遍覜;五岁,遍省;七岁,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九岁,属瞽史,谕书名,听声音;十有一岁,达瑞节,同度量,成牢礼,同数器,修法则;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
盖君臣之礼,各有政治之关系,非徒以联情好,饰仪文也。
(五)曰刑罚。邦国之狱讼,既有邦典,
《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
其轻重,又各以性质为区别。
《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布宪为之布告,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
而讶士专掌折狱焉。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至诸侯之大罪,则有九伐之法:
《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盖天子六军,倍于大国之军数,故不患其不服也。
(六)曰哀恤。国有福事,既有庆贺之礼,其他不幸之事,则行人往而哀恤之。
《小行人》:“若国札丧,则令赙补之;若国凶荒,则令赒委之;若国师役,则令槁襘之;若国有福事,则令庆贺之;若国有祸灾,则令哀吊之。”
掌客为之杀礼。
《掌客》:“凡礼宾客,国新杀礼,凶荒杀礼,札丧杀礼,祸灾杀礼。”
盖王朝与诸侯,内外二体,无论常变,皆与有关系也。
吾考周时王朝与诸侯国之组织,固皆以政法为之枢,而文字之功与宣传之力,尤有关于中外之维系。考之《周官》,当时各国咸有方志,小史、外史、诵训诸官掌之。
方志,首见于《周礼》。周代的方志,实为各诸侯国的国史,即周代的地方史,史称“古国史”、“百国宝书”。此外,另有《禹贡》、《山海经》之类的古地理书及古舆图,所以古方志又称为图志、图经、地记等。
《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外史》:“掌四方之志。”《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
王朝之人,既熟悉其历史,而各国特别之情况,行人又时时调查而为专书。
《小行人》:“掌邦国宾客之礼籍,……及其万民之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犹犯令者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凡此五物者,每国辨异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训方氏又为之诵道。
《训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正岁,则布而训四方,而观新物。”
故王国之人,能周知天下之故,而四方无隐情焉。王国统一四方之文字,既有行人谕之,外史又专掌其命令,并达书名。
《外史》:“掌书外令,……掌达书名于四方,若以书使于四方,则书其令。”
则王国之书之传播于外,亦可见矣。文字之宣传与口语之宣传,相为因也。《周官》有掸人及掌交等官,以口语宣传为专职。
《掸人》:“掌诵王志,道国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使万民和说,而正王面。”《掌交》:“掌以节与币,巡邦国之诸侯,以及万民之所聚者;道王之德意志虑,使咸知王之好恶,辟行之;使和诸侯之好,达万民之说,掌邦国之通事而结其交好。”
而象胥之传言语,且及于蛮夷、闽貉、戎狄之国。
《象胥》:“掌蛮夷、闽貉、戎狄之国,使掌传王之言,而谕说焉,以和亲之。若以时入宾,则协礼与其辞言传之。”
故内外皆无隔阂,不但诸侯对于王朝靡所隐蔽,即诸侯对于诸侯,及诸侯之民对于他国之民,亦可以无扦格、龃龉之意,其立法之意深矣。
第十二节结论
综观上举十一节,而《周礼》、《仪礼》二书之时代功效性质,乃可推论。盖使西周时代无此一种制度,纯出于战国或汉代儒家之伪造,则《春秋》内外传所纪,《诗》、《书》所称一切皆无来历。例如《国语》纪陈灵公时事:
《国语·周语》:“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遂假道于陈,以聘于楚。火朝觌矣,道茀不可行,侯不在疆,司空不视涂,泽不陂,川不梁,野有庾积,场功未毕,道无列树,垦田若蓺,膳宰不致饩,司里不授馆,国无寄寓,县无施舍。”“周之《秩官》有之曰: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候人为导,卿出效劳,门尹除门,宗祀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司空视涂,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水师监濯,膳宰致饔,廪人献饩,司马陈刍,工人展车,百官以物至,宾入如归。是故小大莫不怀爱。其贵国之宾至,则以班加一等,益虔。至于王吏,则皆官正莅事,上卿监之。若王巡守,则君亲监之。”
使非春秋以前,周代固有若干典章,列国皆奉行惟慎,举凡朝聘之仪,官司之守,道路之政,田地之制,皆有详细条文,则单襄公对于陈国之腐败,何必骇怪,而伪造此等言论以讥刺之?若谓列国各行其法,可以因人事而进化,则彼此朝聘,为何时所订之公约,不但春秋时之国家,绝无此等人物,即《诗》、《书》所载诸侯,如鲁伯禽、召、穆公、卫武公、晋文侯、秦非子等,皆无此魄力也。若谓周家立法,随时改进,则夷、厉以降,王朝已衰,更不能创立典章颁行各国矣。周室盛时惟成、康、昭、穆四代,而《左传》称“昭王南征而不反”,《国语》称“穆王征犬戎,荒服者不至”,其时逊于成、康。故谓穆王时绍述周公《职方》之文则可,谓穆王作《职方》则不可也。曰:然则官礼之文,其效也可睹矣。成、康在位五十余年。
《通鉴外纪》:“成王在位三十年,通周公摄政三十七年,康王在位二十六年。”
而王道遂微缺,
《史记·周本纪》:“昭王之时,王道微缺。”
周公制礼,复何足称?曰:是当以孔子及朱子之言释之。
《礼记·中庸》:“孔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此如共和政体,行之美国而治,行之墨西哥而乱。良法美意,待人而行,不得以世乱之因全归之于法制也。
《朱子语类》卷八十六:“大抵说制度之书,惟《周礼》、《仪礼》可信,《礼记》便不可深信。《周礼》毕竟出于一家,谓是周公亲笔做成,固不可,然大纲却是周公意思。某所疑者,但恐周公立下此法,却不曾行得尽。”
其行者,已致刑措之效;其不尽行者,遂开后世之衰,是亦无所用其讳饰也。
周之礼教,虽至衰乱之世,亦非全不奉行;观《诗·宾之初筵》之诗可见:
宾之初筵,左右秩秩。笾豆有楚,肴核维旅。酒既和旨,饮酒孔偕。钟鼓既设,举酬逸逸。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发彼有的,以祈尔爵。籥舞笙鼓,乐既和奏。烝衎烈祖,以洽百礼。百礼既至,有壬有林。锡尔纯嘏,子孙其湛。其湛曰乐,各奏尔能。宾载手仇,室人入又。酌彼康爵,以奏尔时。宾之初筵,温温其恭。其未醉止,威仪反反。曰既醉止,威仪幡幡。舍其坐迁,屡舞仙仙。其未醉止,威仪抑抑,曰既醉止,威仪怭怭。是曰既醉,不知其秩。宾既醉止,载号载呶。乱我笾豆,屡舞僛僛。是曰既醉,不知其邮。侧弃之俄,屡舞傞傞。既醉而出,并受其福。醉而不出,是谓伐德。饮酒孔嘉,维其令仪。凡此饮酒,或醉或否。既立之监,或佐之史。彼醉不臧,不醉反耻。式勿从谓,无俾大怠。匪言勿由,匪由勿语。由醉之言,俾出童羖。三爵不识,矧取多又。
此诗,《小序》以为幽王时卫武公刺时之诗。即谓《小序》不可信,不能确指其为何时何人之作,以《诗》之次序论,在《节南山》、《谷风》诸什之后,《鱼藻》诸什之先,其为西周衰乱之时之诗无疑也。观其初筵,实即燕射之礼;宾之威仪温恭,颇守礼法。至于既醉之后,侧弁屡舞,则为衰世之风。然立监佐史,仍与燕礼、乡射礼之立司正相合;三爵献酬,亦同于礼。足知昭、穆以降,并非举先代所制之礼,一概废弃,惟行之不合于礼意,则诗人从而刺之。当时诗人娴于礼教,又可因此而见矣。
近世西人,多有研究《周礼》者,法人俾优(Edouard Constant Biot,1803~1850)曾以法文译之(Le Tcheou-li,trad.du chinois),德人夏德(Friedrich Hirth)所著《支那古代史》(The Ancient History of China)多称引其说。如曰:
俾优,今译毕瓯(1803~1850),法国汉学家。著有《中国古今府县地名字典》等,译著《禹贡》、《周礼》等。
《周礼》为周代文化生活最重的典据,亦为后代之向导,对于为政家之模范,永受世人之尊重,殆无可疑。其于国民之教养,实居重大的位置。世界之书籍中,罕见其匹俦。且其关于公共生活及社会生活,详细说明,与陶冶后代之国民,具有非常之势力。因袭之久,世人因此详细之规定,殊不能任意而行,社会万般之生活,无论一言一行,无不依其仪式。俾优氏以为此等详细的规矩,其主要之目的,惟在使人除去公私之生活上放纵粗野之行动,使肉体与道德共具有一定不变之性格,更于其上筑成一不变易状态之政府焉。俾优氏此言,不可谓非卓识。支那王朝虽屡变更,彼等支那人,自《周礼》之时代至于现今,对于此种仪式因袭的尊敬之结果,至于使支那与支那人,国家与国民,均具有巩固不变之性质云。
虽其观察吾国政教礼俗,未能得其真际,而谓《周礼》为陶冶后代国民性之具,亦不可谓无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