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晴跟隨丁大群來到了信用社,這是一家北京市遠郊區的農村信用社。他們向信用社的主管說明來意,對方連連說了幾個“歡迎、歡迎”。
但是,當談到貸款出款率的時候,對方開始較真兒了。
丁大群:“俺存你這300 萬,俺同時也貸300 萬,你看……”
“你存300 萬,貸300 萬?門兒也沒有!”
“那,你能貸出多少來?”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七十。”丁大群掐指一算,“三七二十一,就是說,能貸210 萬?”
丁大群看看遲晴,遲晴說:“能不能再多一些呢?”
經過一番艱苦的交涉,對方總算網開一麵:“我可以給你貸出百分之八十,但我有一個條件。”
“什麽條件?”
“你300 萬元的定期存款的存期不能低於半年!”
“這是什麽意思?”遲晴問。
“意思很明白,就是要確保你們按期還貸!”
丁大群問遲晴:“怎麽樣?”
遲晴無奈:“也隻有這樣了。”
於是,對方開始辦理手續。先存後貸。最後,在填寫240 萬貸款的匯票的時候,遲晴上前,遞上一個字條,那上麵有明確的收款單位和銀行戶頭。
信用社業務人員按遲晴的字條將匯票填好,複核了一遍,確認無誤後,交給了遲晴。
在這裏,我們需要補充一句,遲晴遞上字條,證明了她的老道和精明,如果沒有這個字條,如果這匯票落到了丁大群的手裏,這240 萬元最終究竟流向何方那就很難說了。
遲晴當天將匯票通過某公司的銀行帳戶將款提出,使雜誌社被她先後多次挪用的240 萬元在神不知鬼不覺的情況下完璧歸趙。盡管這個過程充滿了涉嫌職務犯罪的成分,但最終,在一種職業良知的支持下,以文過飾非的卑劣手法,暫時還是填平了黑洞。
盡管此事之後,遲晴一度獲得了心理上的些許滿足和慰藉,但她並無法真正從罪惡的桎錮下徹底地解脫出來。因為存在信用社的300 萬元的半年期存款是一種質押性質的存款,一旦存期屆滿,需要提取的時候,她必須要還回240萬元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