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七年前,我就接觸了胡忠義案件。當時是以書記員的身份協同該案承辦人林靜多次提訊了胡忠義。林靜是個外表柔弱、內心剛強的女子,她對刑事法律極為嫻熟,口才極佳,多年的職業曆練使她成為犯罪分子比較畏懼的檢察官。
當林靜將胡忠義案的結案報告放在我的麵前,首先映入我眼簾的是胡忠義的犯罪“履曆”:
被告人胡忠義,男,37 歲,漢族,河北人,初中文化程度,係無業人員。
住河北省唐山市開平三公司集體戶。早在1994 年初,他即與車某結婚,並育有一子。這個自稱的“MBA”曾在1987 年就因詐騙罪被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 年。案發前因涉嫌詐騙罪被包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胡忠義於1999 年8 月29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拘留,1999 年9月29 日經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宣武公安分局逮捕。1999 年12 月,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此案移送海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
顯然,胡忠義是累犯了。
第一次提訊前,林靜向我簡單介紹了該案基本案情:“1997 年5 月以來,胡忠義先後在海澱區紅歌相識俱樂部、好家園婚姻介紹所、朝陽區英格酈婚姻介紹所、東城區天元婚姻介紹所等處利用假婚姻狀況證明和虛構的經濟條件,對事主陶某、李某、常某、田某、鬱某等15 人進行婚姻詐騙,共騙得人民幣30 餘萬元,美金3000 元,於1999 年8 月28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查獲。”
林靜明確指出:“胡忠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了詐騙罪。我們的任務是進一步核實證據、固定證據。”
在隨後的多次提訊中,我們戳穿了這個騙子的種種荒唐辯解,將其罪證完全固定在不可辯駁的法律事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