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光的階梯

第二十六章 檢察官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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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村幸子遇害後一年,岡野正一被東京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以謀殺罪名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求處死刑,判決則減輕其刑。

“證據”為岡野於五月二十九日案發當天晚上九點多外出返家時,運動衫的左手袖口上有血跡,右手袖口上有汙漬。血跡與被害人枝村幸子的血型一致,皆為O型,汙漬經檢驗,為被害人遇害時嘔出的嘔吐物。

在指紋方麵,枝村幸子的房間裏發現許多岡野正一的指紋,門把、椅子的扶手、桌角、門旁的牆麵、擺在櫥櫃裏的咖啡杯等處都采集到了指紋,其中有新有舊。岡野經常造訪幸子家,因此指紋新舊不一,新的指紋亦難判斷是否為犯案當時留下。

岡野宣稱他於晚間八點多進入幸子家時,幸子已無生命跡象。如他所言屬實,案發時間應為他進房之前,他在八點過後留下的指紋,因已過犯案時間,與案情無關。此為被告岡野的辯解,但法官認同檢察官的論點,駁回被告及其律師的主張。

由纏繞於枝村幸子頸上的絲巾驗出了幸子的指紋,但不明顯,沒有找到岡野的指紋。絲巾為幸子所有,原本掛在衣櫃裏,為犯案時用來絞殺的凶器。

“絲巾上沒有被告的指紋,表示被告未曾碰過那條絲巾。也就是說,被告並未犯案。”辯護律師主張。

“凶嫌於作案時使力扭扯絲巾,導致嚴重變形。柔軟的絹質布料原本就難沾上指紋,再加上已經皺不成形,要驗出指紋更是難上加難。”

檢察官反駁。

“另一方麵,被害人身上套裝的布料為較硬的化學纖維,所以,才能在套裝上的肩膀及接近肩膀的背部和手臂等處,驗出被告的指紋。”

對此,被告與律師表示:“被告見幸子臥倒在地,渾然不知她已經死亡而將她扶起,指紋因此沾到套裝的肩膀、背、手臂等處,運動衫袖口並同時沾上被害的鼻血及嘔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