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後台的後台

強奸(的)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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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夫,一個男人在某公共場所——比方說一個旅遊區較為僻靜的角落,強奸了一個女人,被遊客或保安人員當場抓獲扭送派出所。照理說,這樁案子有目共睹,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法辦就是了,沒有什麽可說的。簡單如我這樣的凡人,即便把事情想過來又想過去,即便有十個腦袋把天下的學問研過來又究過去,恐怕也不會覺得有別的什麽結論。’

其實,這便是我等的無知。

山外有山,天外有天,理外也有理。理非理,非理理也。誰說強奸者就必定無理呢?誰說一個流氓就不可能獲得同情和辯解呢?如若不信,且往下細看。

“動機免罪”法:女士,先生們,同誌們,朋友們,這位男人的行為從現象上看確實有所過失,但看問題必須看本質,考察一個人的行為必須同時考慮他的動機。很朋顯,他是要殺害這個女人嗎?不是。他是要搶奪這人的財產嗎?也不是。你們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個男人對這個女人有什麽惡意。恰恰相反,他不過是愛這個女人,一心想親近這個女人,隻不過是以一種可能不太恰當的方式表達了他的心願。而一個人的愛,無論怎麽說也不是罪過,反而是一種高尚動機,是我們這個時代和這個社會彌足珍貴的精神財富。一個醫生也有可能因為不慎而出現手術事故,但這位醫生是懷著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人道主義信念走進手術室的,你們能依據偶然一次事故的後果,給這位醫生無情打擊和殘酷鬥爭嗎?“主流抵過”法:女士們,先生們,同誌們,朋友們,這位男人今天來旅遊,沒有買門票嗎?沒有買車票嗎?吃飯沒有給錢嗎?喝酒沒有付賬嗎?違反了交通規則嗎?破壞了公共財物嗎?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嗎?他爬山、賞花、洗臉、買替煙、哼小調、上廁所、脫大衣,沒有一件事有錯,沒有什麽行為違法。他對那個女人的行為可說確實不妥,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就是對這位女士,他也給予了熱情的幫助,曾經為她趕走了可怕的狗,為她打開了汽水瓶蓋,等等。我們看問題要看主流,要分清一個指頭還是九個指頭的問題。他在二十四小時內的二十三小時零五十分鍾裏都是一個無可指責的優秀公民,你們為什麽無視主流抹煞主流而偏偏要揪住他那個不過十分鍾的小節不放呢?你們把局部當全部,把支流當做主流,這對於一個人來說豈不是有欠公正和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