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說2

超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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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坐牢”,在常人眼裏肯定是一個不吉利的詞語,他的背後,是長年累月的牢獄之災。其實我們俗稱的“坐牢”,有個比較正式的稱謂,叫做有期徒刑。

翻看唐朝、宋朝的法律文獻,就會驚奇地發現,當時的徒刑,他們的刑期最高都不超過三年。徒刑以三年為刑期上限,一至三年分為五個刑法等級。

有讀者就會問,刑期怎麽會這麽短啊?為什麽呢?

受當時的醫療條件、生活水平所限,人均壽命普遍不高,能活過四五十,已經算是長壽了,一下子判個十幾年,很有可能大多數都老死獄中了,客觀上不符合當時的社會現實。

而且,古代不像現在一樣人力資源及其低廉,當時人口總量並不多,每一個人都是寶貴的人力資源,用於生產和耕作,如果大麵積長期地拘禁起來,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還有就是古時候的刑罰目的是為了讓犯人知錯,而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法定刑期較短,給予犯人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知道犯錯以後的嚴重後果,以後就不會再犯。

最後,古時候的徒刑,不僅僅是把人關在監獄裏,還有強製性的高強度勞役,相當於現在的有期徒刑再加上勞動改造,刑期過長的話,很多體質較弱的犯人很容易累死獄中,這也是刑期較短的客觀因素。

實際上的刑期更短,大多兩年就放人了。

有人又會有疑問了,雖然法定刑期較今天的水平大大縮短,那也是最高不超過三年啊?為什麽說是很少有超過兩年的呢?

這個就與我國古代獨有的一種奇特的司法現象有關了,產生這種現象的,是一種法律上的赦免製度,具體實施起來,有一個我們很熟悉的詞,叫大赦天下。

中國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殺予奪大權,常以施恩為名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駕崩、更換年號、皇帝生兒子、立皇後、立太子、皇帝打了大勝仗等情況下,常頒布赦令。天下大亂或者自然災害,也會大赦,因為自然災害的時候,民不聊生,犯罪現象就會增多,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也有一些情況正好倒過來,大豐收,經濟形勢很好,然後皇帝一高興,也宣布大赦,來緩解階級矛盾。來緩解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