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40年代,美國作家霍桑寫過一本《紅字》,這部小說曾經在美國以及歐洲社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這個小說大概的情節,講的波士頓有個婦女叫赫斯待普利恩,赫斯待普利恩跟當地教堂的牧師發生了曖昧關係,結果被人發現了以後,她為了保護這個牧師,堅持不吐露她情人的名字。
這個牧師倒過頭來要作為當地上流社會的代表,還要對她進行訓誡、還要參加對她的審判,最後判決赫斯待普利恩在波士頓市中心的示眾台上麵示眾三個小時。
那麽示眾結束以後,要在她身上打一個紅顏色的A字,大寫的字母A,她的衣服上麵必須繡上這個紅色的A字,作為這是通奸者的象征,讓她一直要穿這個衣服登上示眾台,作為恥辱的標誌。
作者描寫波士頓當時的示眾台是這樣的,這個示眾台它是個木台搭起來的,上麵有根柱子,然後柱子上麵有一塊木板,木板上麵挖三個孔,一個孔是把這個示眾者的腦袋卡在這個孔裏麵,然後旁邊有兩個孔就在這個手卡在裏麵,那個人就被迫頭必須要朝向觀眾,朝向廣場上來來回回的公眾,身體也不能動,被固定在上麵,所以叫定位架,把他位置固定住,這個叫固定的設施,這種設施一直到今天,在歐美很多城市都是可以看到的,當然現在都是作為古代的遺跡放在那裏,供大家遊覽的。但是在當時,在18世紀的時候,有了罪犯,就把他放在那裏。
有人會說了,這不有點像咱們中國古代的大枷嗎?
別說,還真有點像!像這種把罪犯示眾,當眾讓他受到辱罵,除了會讓罪犯的身體上造成創傷,還會給他造成心理上的創傷。可是這種不人道的刑法,全世界上卻都在廣泛采用,這個在中國古代也是非常普遍,就是咱剛才說的大枷。
你關在監獄裏麵給你帶的夾跟專門用來示眾的夾是不一樣的,關在監獄裏夾25斤重,示眾遊街的大枷實際上比這個輕一點。當時各朝的幾乎都有這樣的規定,一般的輕罪枷號五天、枷號十天,罪名重一點枷號一個月,再重一點三個月,再重一點半年、一年都有的,枷號的地點也是不固定的,大部分是在衙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