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884年,俾斯麦成功确立了第二阶段(也是最后阶段)的国内政策。在1871年至1878年间,俾斯麦在国家自由党的帮助下通过的立法积极巩固了德国的统一。帝国法律取代了1871年以前通过的各项法规,如1897出台的《商业法》规取代了1861年的商业法规,1869年出台了新《刑法》,1870年出台了新的《工商业管理条例》。经过专门委员会大刀阔斧的修订,帝国于1877年颁布了民事和刑事诉讼法。经过九年(1887—1896)的修订,帝国终于在1897年颁布了《民法》并于1900年生效。1871年,德国发行了一种通用的货币,1873年建立金本位制,德意志帝国银行取代了普鲁士国家银行。1875年的《银行法》改变了银行业,德国依法建立了统一的银行体系。
俾斯麦未能将普鲁士国家铁路转换成德意志帝国铁路,更未能收购联邦各国的国有或私有铁路,但他成立了帝国铁路办公室并实现了一些主要目标,通过统一运作、统一关税和扩展线路来统一铁路交通,满足不断扩大的商业需求。
他还有一个目标没有实现,他曾提议取得帝国铁路运营权,然后把铁路运营得到的利润转移到帝国财政部,从而达到增加帝国收入的目的。然而各国希望自己保留这笔收入,帝国议会也认为俾斯麦这个提议非常危险,因为这样,帝国政府就可以轻轻松松得到大量收入,还不受帝国议会的任何监督。帝国议会的行政权力本来就已经很弱了,它甚至都不能在表决帝国预算这种重要场合中投弃权票。帝国的财政需求,以及未能如俾斯麦所希望的那样满足这些需求,在1879年开始的财政改革中发挥了强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