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侯某在回乡行程中,路过一条小河,碰巧遇见一名小孩溺水, 便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进行施救,但在救助过程中不慎导致被救小孩腿部局部挫伤,侯某是否需要赔偿?
【法律分析】
侯某不需要赔偿。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基于自愿,即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