婢女依托主家,与主家一同生活,可以说,婢女是主人家庭的一分子,有的主人也对婢女特别信任,让她管理整个家庭。婢女的一端是相对富裕、衣食无忧的主家,另一端是贫穷无依、缺衣少食的父母家,婢女联系着贫穷和富有,也可以说,她们是贫穷与富有的见证者。在婢女的世界里,有时候,一点点的“刺激”就有可能引起她们偷窃,即便有时候,偷窃并非婢女所愿。
一、偷窃现象普遍存在
婢女的世界里,普遍存在偷窃现象。例如,喀喇沁王府15岁的婢女节小和11岁的婢女芍药称,她们因为受气(具体怎样受气,则说不清楚),准备结伴回家乡,节小偷了“大姨奶奶金戒指二个,包金戒指一个,镶金珠钳子一付”,芍药也从“太福晋屋内偷得中国钞票五元,现洋一元”,两人又携带各自衣物,从王府的“西院角门潜逃”。[118]巴林王府婢女春香因为贪睡,被主人打了一顿,主人威胁说要打死她,害怕,就乘人不备,“从福晋箱内窃得金条一根,金戒指一枚,大小银锞十枚”,藏于腰内,乘空逃出。[119]12岁的婢女芳云因为调皮,主人说要打她,仆人刘姓教她偷拿主人的钱物,“以便逃走”,她就从主人“抽屉内偷拿钞票一打”,因为不认识钱,也不知道钱的数目,刘姓向她索要时,她就将“钞票悉数交给”了刘姓。[120]14岁的婢女王桂清因为做不好事情,经常被主人责打,仆人单树德告诉她,可以带着自己的衣服去找他。王桂清因为衣服太少,就偷偷将女主人的“女大麾一件、银灰库缎小女棉袄一件、蝦灰库缎夹裤一条、洋裙子一条、花洋布裤掛一身、女洋布手巾二块、月白布包袱一个”等物携带出门,去找单树德。[121]婢女春喜见“主人的皮袄在椅子上放着,兜内露出洋钱票”,她就从“皮袄内将洋钱票偷出,是三张绿色三张红色”(春喜不认识数目,也不知道是多少钱),藏在身上,“上街给少爷买糖吃”。[122]
傅某见婢女梅香长相俊美,欲收房为妾,梅香以傅某“年将半百,恐难偕老”,就收拾好自己的衣物,又从傅某“屋中窃得钞洋一百余元,金首饰十余件”,“于晚间九时许,乘隙逃之夭夭”。[123]婢女傅秋云因为年龄已大,所伺候的老太太依赖她,不允许她结婚嫁人。秋云与仆人通奸后,乘主家无人,偷拿“金镯子五支,金戒指三个,金钳子一付,内行准备库存款单(计五千元)及金城等银行存款单三张,分别提取的六千元左右”,与仆人一起逃到了天津。[124]婢女香儿与厨役恋爱,主人发觉后,就严格管束香儿。香儿因“不得自由,乘主人外出之际,窃得主人现款二百四十元及首饰等逃走无踪”[125]。婢女孙桂兰“暗与情人有约,竟与日前不辞而别去,携走细软衣服及首饰数件”[126]。22岁的婢女林秋苓与厨役朱某通奸,主人答应,只要朱某筹齐“林秋苓身价二百元”,就让林秋苓嫁给他。朱某因为“无力筹款,此事即作罢”,后来,林秋苓听说主人要把她许配他人,“只索身价一百余元”,着急之下,乘主人未在屋,“窃钞私逃”,与朱某在外租房生活。[127]16岁的婢女孙小云见邻居常赵氏锁门外出,就用“劈柴棍将他屋门铁锁拨开,进内由抽屉内,偷窃现洋两元八毛”,购买“洋袜”等物。[128]
婢女群体中普遍存在的偷窃现象,也使她们成为被主人怀疑的对象。也就是说,主人一旦丢失钱、物,首要的怀疑对象就是婢女。
婢女群体中所发生的偷窃现象,是由某种客观诱因促成的,与那些以偷盗为职业的盗窃犯蓄意寻找机会盗窃不同。婢女偷窃,一般都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她们没有事先的缜密准备,除极端事例外,大部分偷窃的数额也不是很多。
二、偷窃原因
就目前所掌握的653例相关婢女的档案资料中,涉及婢女偷窃的有95例,约占六分之一。报纸中也有许多婢女偷窃的报道。以《世界晚报》为例,在1926—1937年,共登载有“婢女事件”48则,其中,“婢女偷窃事件”有18则,占三分之一还要多。分析婢女偷窃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几种(见表6.1)。
表6.1 1912—1937年北京“婢女偷窃原因”统计
由表6.1可以看出,在促使婢女偷窃的各个原因中,“受人教唆”一类所占比重最大。这个“人”主要是指在婢女生活关系中,与婢女接触最多的仆人、邻居等,其中,又以仆人居多。所谓“教唆”,主要是指使、引诱、哄骗、吓唬某人去做某事。多数婢女没有受过教育,少不更事,没有防备心理,容易受身边一些“不怀好意”的人的引诱、哄骗,成为他人利用的工具。例如,丁润年有婢女殷双喜,15岁。一天,丁润年开箱子拿钱时,发现少了117元,不知是“何时丢失、何人窃去”,丁润年就向双喜询问。双喜称,先前看见奶妈庞吴氏床铺上有“银洋”,她向庞吴氏询问,庞吴氏“先说是主人给的价工,后又说是拿的太太的”,并吓唬她不准说出去,她因害怕,就没敢说。此后,庞吴氏就巧言哄骗双喜,让双喜“开主人箱子拿钱”,双喜“拿了几次”,“共计一百余元,统统给庞吴氏拿走”。[129]袁克良的婢女袁素喜与司机调戏成奸后,二人就商量逃出去一起生活,因为没有钱,为便于生活,司机就教她偷窃,袁素喜与另一婢女一起,从袁克良第三妾屋中偷出金银首饰、“并钞票一卷”450元,交与司机。[130]在所翻阅的相关档案中,类似殷双喜、袁素喜这样被人引诱偷窃的事件,不时可见。
表6.1中,“受气受虐”“害怕被责打”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受气受虐”主要指婢女自我感觉主人经常打骂她们,不疼爱她们。主人一次偶然的“责备”,就促使她们要“离家出走”,走之前,她们就会顺便偷拿点金钱、首饰等。“害怕被责打”主要是指婢女不会做事,或做错了事,害怕被主人责怪、打骂,有一种畏惧的心理,从主家出走时,顺手偷拿点主人家的物件。
其实,“受人唆使”“受气受虐”“害怕被责打”之间,并没有特别清晰的界限。婢女在主人家受气,或被主人责打时,目击者多是主家的仆人。婢女受委屈时,她们的主要倾诉对象也是主家的仆人。在这种情况下,“存心不良”的仆人,就会利用婢女,偷窃主家的钱物。
被逼迫偷窃的有一例,是佟英霖家仆人常海逼迫婢女吴胖儿偷钱偷物,“唆使胖儿犯盗窃之行为”。佟英霖在江苏都江县担任知事一职,妻佟金氏身体多病,佟英霖就将佟金氏留在了北京。佟家有婢女2人,并雇有仆人11名,照顾佟金氏。其中,“唱隋唐曲目”的仆人常海,经常让婢女吴胖儿偷窃佟家的“贵重物件”。吴胖儿称,“去年冬月,常海令我偷窃太太金九连环给他,后又陆续令我偷窃翠耳环、库缎坎肩、缎夹袄、爱国布面、狐皮袄一件、纺绸夹紧身纱裤、白夏布衫”等物,“昨晚,常海又令我偷窃太太金镯子”。吴胖儿害怕不敢偷,常海就将吴胖儿诳到后花园,用棒槌把她左肩、后肩、头上等处打伤。[131]
民国时期,“虐待”是被广泛使用的一个词语,婢女、妓女、童养媳等都是受虐待的对象。对婢女而言,有时候“受虐待”可以成为她脱离主人的借口。同样,“偷窃”也可以被婢女用作脱离主人的手段。例如,婢女张菊香称,主人夫妇时常责打她,她就故意偷得主人“中国票二十元,放在廊檐下石头缝内,以备主人查知”,将她“驱逐门外”,这样,她就“可以逃生了”。[132]
表6.2 100个有偷窃行为的婢女的年龄统计
年龄本身并非婢女偷窃的原因之一,但由年龄的分配可以看出,有偷窃行为的婢女与她们生理、心理的成熟期,有一定的联系。从表6.2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偷窃行为的婢女数量,随着她们年龄的增长而增加,17岁及以上是最多的组别。
不同年龄的婢女,在偷窃心理、偷窃原因、偷窃数量上不一样。那些较小的婢女,尤其是12岁及以下的婢女,即使有偷窃行为,也多是因为主人的吓唬、责打,她们心存恐惧,才偷偷拿着主人的钱物跑出。而且,她们偷窃钱物的数量也不会太大。例如,徐丹仙与徐锁仙姐妹俩,一个13岁,一个11岁。两人称,“夏家太太、小姐时常打”她们,她们俩就乘吃饭之际,将“七小姐、八小姐的皮棉衣服”偷着包好,又“偷了十吊钱”,提着包袱就跑出来了。[133]
从表6.2看,有偷窃行为的婢女中,16岁、17岁及以上的共有47人,占总数的47%。这并不令人惊奇。因为,这个年龄的婢女,都到了适婚的年龄,有的主家又没有及时为她们选一合适之人,“年长思婚”,有的婢女与男仆通奸,或被男女仆人串诱、哄骗,许诺给她寻找合适的婚嫁对象,婢女自己往往又没有主见,在他人的撺掇下,就会偷窃财物,随他人出走。
三、主人对婢女偷窃的反应
蓄婢家庭一般都家道殷实,经济比较宽裕。但是,婢女偷盗,总会给主家带来一定的损失,有的甚至会给主家带来致命的经济打击。那些损失较为严重的主人,会愤怒异常。例如,“京师税务公署稽征科科长”蒋继恒家的婢女来运,仗着蒋继恒及其妾白氏的宠爱,不但行动自由,而且蒋继恒家里的其他人也都不敢管束她。来运乘蒋继恒外出之际,“开启衣箱,卷去海龙狐膝、狐腿、灰鼠皮袄各一件,绸缎男女夹袄暨空花青纱夹裙共四件,并箱内所存金漆小木匣一个,内装金器、金叶共重约二十两之谱,天津中交现款钞票三百九十元,以及珠环、金表、储蓄票纪念币等物,逃匿无踪”。蒋姓发现失窃而清点时,“失物之数,共值价洋三千元以上”。蒋姓因为“衣食所赖,生计攸关”,愤怒异常,多次上函警察厅,要求严惩婢女来运,如“为恶婢卷逃,损失过巨,恳请继续派探严行缉宄,以发奸宄而维财产”,“务速加派得力侦探严密查缉,并于城厢各典当小市、金店之内继续派警详查,于近日内有无此项职物发现,庶几奸伏可发,法网难逃,而受损者不至卒蒙其害,即地方隐患亦当因以剔除也,实不胜迫切待命之至”,并建议警察厅扩大搜查范围,到天津、保定、奉天(今辽宁省沈阳市),以及婢女来运的家乡济南、济宁各处,“严行排查”。[134]“前众议院议员、中国公学大学部校长”黄云鹏,有仆人朱青云和婢女淑环。朱青云教唆淑环,把黄云鹏“刚从学校取回的薪俸六百元悉数偷走”,黄云鹏在给京师警察厅的信函中指出,“京师乃首善之区,法令森严之地,该仆役等竟敢串同行恶,肆无忌惮,此种行为已数次发见,若不严惩,殊不足儆后效而保秩序”,“至于纸币六百元,系鹏在学校三月所得之薪,一朝被窃,窘困莫明,勿望严追贼款,以济急需,实为感盼”。[135]
图6.4 失物清单
有的婢女年龄幼小,是因为受到了责备,才偷拿主人钱物出走。基于此,主人多能谅解她们。例如,喀喇沁王府婢女节小、芍药二人窃物出走,喀喇沁王府请求警察厅,要求“保释免究,自行管束”[136]。同样,主人一般也不会责怪那些受人教唆而偷窃的婢女。例如,丁润年认为,婢女双喜“平日性情甚为老实,她有偷钱之事,均是被奶妈唆使,请求将婢女双喜放回,并请求向奶妈追钱”[137]。蒋履曾也指出,婢女芹喜“平时盗窃财物习以为常,每日私窃铜元十数枚不记次数”,“二十日面欺主母,要买胰脂及竹竿等物,强取铜元十八枚,盗窃衣裤鞋袜等件及银戒一个逃走”,“迹其敢为盗窃行为,实由平日王升教唆”。[138]袁克良称,“袁素喜此次偷窃实系被司机张仲轩所诱拐,本宅对先后所短少之财物均不愿深究,仍愿将袁素喜领回”[139]。14岁的刘荷花因受责打,偷拿主人熊鸿惠的钱物,拟回河南原籍。在警察厅,主人熊鸿惠认为,荷花幼小无知,“系自乡里带来,一时听从他人蛊惑,更属可恨,亦甚可怜,幸所失之洋被伊购成物件,蒙均已追出,思维再四惟有仰恳厅悉恩准,将女仆荷花释放,准予领回,乘便送回乡里,绝不敢有所虐待”[140]。也就是说,在主人的眼里,如果没人教唆,婢女本身不会偷窃。
有的主人对于窃物逃走的婢女反而比较担心,既担心她们的安危和生活,又害怕她们被拐骗。例如,康铭彝的婢女马莲子趁康铭彝未起床时,“拐去金子、金戒指、金耳环、花枝、珍珠花及细软皮棉镯衣服数件,私自潜逃”,康铭彝发现后,以马莲子“京中并无戚友,恐她被匪徒诱拐”,让警察抓紧查询她的下落。[141]23岁的婢女芬仙偷窃“钞票三十元、金表一只、金戒指二个、金簪一支”逃走,主人裘锡庚称,婢女芬仙“口操南音,缠足,不识路途,定系邻近匪徒唆使盗窃,诱行拐骗,务肯贵厅府赐彻底根缉严密究办”。[142]
除去偷窃钱物的数量不说,单就偷窃行为而言,有的主人无法容忍她们的婢女有此行为。例如,婢女王德春乘主人让她外出购物时,偷窃“金首饰”等物走出未归,警察见她一个“青年女子携带包袱,投宿旅店,形色仓皇,甚为可疑”,就盘问她,并通知她的主人卢姓将她领回去。卢姓指出,他“待遇婢女十分宽厚,一起生活十余年的婢女,竟然做出此种事情,殊出意料之外,因留之无益,且恐再被人引诱,请求警察将该婢女发往妇女习艺所,学习工艺,将来由官择配,较为妥善”。[143]孙小云偷窃邻居“现洋两元八角买洋袜”,她的主人陈刘氏也不愿意再使唤她,就派人将她送到警察区署,以“孙小云既有偷窃行为、实不愿要他使用”为由将她转送救济机关安置。[144]
有的家主出于管束的目的,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婢女也会责打。例如,赵吉庆从主人龚庭萱皮包内“偷去五元一张的钞票”,龚庭萱发现后,即将她“吊起来用木棍拷打”,龚庭萱也因此受到了“拘役五日”的惩罚。[145]
当然,婢女偷窃后与人私奔,关系到主家的颜面,有的主人“只可任其自由消失,不予追究”[146]。
因为婢女的年龄不同,偷窃数量不一,各个家庭对婢女的教育管束就不同。对有偷窃行为的婢女,主人的反应也呈现出差异性,或原谅,或责打,或控告,等等,不一而足。
四、“犯罪”:有针对性的惩罚
婢女由主人买来,与主人一起生活,主人与婢女之间,有一种类似“亲属”的关系,婢女偷窃又主要发生在主人的家庭范围内,所以,婢女偷窃有点“亲亲相盗”的性质。法律中,亲属相盗,“须告诉乃论”,且是免刑并给予不起诉处分。如果主人发现家里的婢女有偷窃现象,出于对其管束、规范其行为的目的,也可以在家庭内部自行解决,不需要闹到官府。但婢女偷窃又不是亲属相盗,一旦主人把有偷窃行为的婢女送到警察厅,请求警察管束时,也就意味着婢女偷窃已经从家庭内部走向官方,甚或进入司法处理的环节,从而与法律发生正面冲突。
表6.2显示,在有偷窃行为的婢女中,年龄幼小的婢女占据一定的比例,她们属于未成年人。1912—1937年,刑法有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规定。1912年3月10日施行的《暂行新刑律》第11条规定,未满12岁的人的行为不为罪,但要根据情况,施行感化教育。192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未满13岁的人的行为不为罪,但要根据情况,施行感化教育。193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条规定,未满14岁的人的行为不罚,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的行为得减轻其刑。依据1912年的刑法,在有偷窃行为的婢女中,有9%的婢女“不为罪”;依据1928年的刑法,则有22%的婢女“不为罪”;如果按照1935年的刑法规定,则有39%的婢女“不罚”。况且,法院在真正量刑时,也会考虑“犯罪人”的动机、目的、是否受到刺激、生活状况、品行、与被害人平日的关系、所造成的危险或损害等因素。所以,警察厅在处理婢女偷窃事件时,会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的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有的“偷窃事件”,已不属于警察厅处理的范围,警察厅要移送法院受理。
表6.3 1912—1937年北京地区有偷窃行为的婢女的结局
表6.3显示,有偷窃行为的婢女的结局中,占比例最大的是“送所入厂”和“家主领回”。“送所入厂”指被送入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厂等救济机关安置,占总数的38%。“送所入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家主原谅了婢女,愿意把她们领回去继续使用,而婢女本人坚决不愿回归;婢女本人愿意回归,而家主不愿意领回去;家主根据婢女个人的意愿,亲自送厂管束;警察厅在家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把婢女送往济良所或妇女习工厂管束。“家主领回”是指家主宽恕了婢女的行为,愿意把她们领回去继续使用,婢女本人也愿意继续服务,占36%。
这些数字说明,警察厅在处理婢女偷窃问题上,会依据法律进行处理,并根据家主的态度安置婢女。例如,喀喇沁王府婢女节小、芍药窃物私逃,“所携物件并未失落短少”,王府也情愿不追究。且节小是15岁,而芍药年仅11岁,“在刑律上亦均不为罪”,“当经署长据情请示钧座,令由职署将该使女节小、芍药等及所携物件均交由喀喇沁王府,具结领回,自行管束”。[147]10岁的芙蓉因被女主人责打,偷得“靴页一个,十元洋元票,现洋一元及零星铜元”跑出,巡警发现芙蓉身上没有“受责打伤痕”,而且“该使女年仅十岁,未满犯罪年龄,应交该家主领回”。[148]14岁的陈巧儿虽然“偷窃物件,干犯刑章”,但陈巧儿“年龄幼稚,主母陈陈氏平日并无将陈巧儿虐待”,警察厅也就让陈陈氏将婢女巧儿领回去,“自行管束”。[149]
表6.3中,“不知下落”主要是指婢女窃物逃走,家主报案,警察没有查询到婢女的去向,占总数的13%。“送回亲属”是指针对有偷窃行为的婢女,家主不再使用,而让婢女的亲属将其领回去,此类情况只有两人,占2%。例如,张君立家有婢女柏合,年已18岁,一日,张君立发现家内丢失翠器金表等物,向柏合追问,柏合承认偷拿,并将翠器金表等物交出,张君立将柏合辞散,交其父全吉禄领回。后来,张君立查点物件时,始知“珍珠头面珠花”等物也丢失了,又将柏合找回追问,柏合承认已将所窃珍珠头面拆卸,先后典当,“得洋花用”,张君立才指控婢女柏合偷窃,函请法庭讯办。[150]“入感化所”主要是指婢女所窃财物达不到犯罪的量刑标准,但情节又比较重,因此被送往妇女习工厂附设的感化所感化一段时间。林秋苓与男仆相爱,因为主妇索要身价,男仆无力筹款,林秋苓乘主人夫妇不在家,将他们“存储钞票柳条箱箱上铜锁撬开”,由箱内窃出“钞票一百五十元”,与男仆“租房姘度”,不愿回归。因其年已22岁,警察厅就将林秋苓发交妇女习工厂的感化所感化三个月,再由政府安排择配。[151]王佐才家婢女绿竹窃物潜逃一案中,所涉婢女红梅、桂花、绿竹一并被发往妇女习工厂择配,由于绿竹所犯情节较重,被送往感化所管束半年后,方能照章由官择配。[152]
在所见案卷中,偷窃数量较大的案件,一般都能做到如律判决。表6.3中,被判刑的有7人。19岁的王德春因“洗衣不净,被宅内小姐责斥,偷窃主母金首饰衣服,又从女仆屋内携拿爱国布”等物逃出,主人知道后,认为她“窃物潜逃绝非她一人所为,必有人勾引”,请求警察厅将王德春送到妇女习艺所去,但是,王德春犯了盗窃罪,还是被“京师地方审判庭判处拘役三十日”。[153]彩荷、桂枝与仆人张李生偷窃“金锭二枚,计重二十余量,银洋九十元并衣服”等潜逃,虽然警察厅认为彩荷、桂枝“稚弱可悯,全受张李生之诱骗”,但是“案关偷窃”,警察厅把她们送到法庭,由“同级审判庭判处彩荷徒刑四个月、桂枝徒刑三个月”。[154]黄云鹏仆人朱青云唆使13岁的婢女淑环偷窃,法庭认为,“俞淑环窃盗之所为实犯暂行刑律第367条之罪,应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惟俞淑环年甫十三,智识薄弱,合依第50条宥减本刑一等,处以拘役十五日”[155]。
在所掌握的“婢女偷窃”的资料中,判处最重的有两人,一个是傅秋云,另一个是陈金凤。傅秋云“偷窃财物价值达五千余元”,“触犯刑章,而其犯罪情节实颇重大,断惟曲于矜实,合以刑法第320条第一项第57条、第28条刑事诉讼法第291条,酌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昭炯戒”。[156]陈金凤因为“协助宅内少奶奶偷窃金条”,“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一年半”,但她“适逢赦令”,而她又在赦令的范围之内,就被提前放出,陈金凤实际上只在监狱待了4个月。出狱后,由于她在北京没有亲属,警察就把她送入妇女习工厂安置择配。[157]
对一些偷窃数量不甚过重但性质比较恶劣的案件,警察厅在处理上似乎比较坚决。例如,“讯悉此案该使女因伊主人曾有将其许给朱宾官之言,竟敢窃洋潜逃,随朱宾官租房姘度,令妇女习工厂将林秋苓发厂感化三个月再行择配”[158]。婢女钟香玉与车夫通奸,偷窃主人钱财,因犯“奸非罪”及“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二月”,服刑期满后,她的家主要求把她领回去,警察厅认为,“该使婢年仅十三,竟与车夫通奸,且偷窃主人银钱私给奸夫花用,情极可恶,此种汉贼使女万难姑息留用,应严加管束,借资感化,以免贻害将来,所请领回未便照准”,又强行把她送到济良所,“勒令习工,俟三年后再行择配”。[159]
政府坚决处罚偷窃现象,但也有家主不顾法院的判决,会强烈要求把婢女领回去,自行管束。例如,婢女薛戴荣听说主人乌拉喜春不要她了,她就“乘主人屋内无人,从柜内偷窃大黑皮包一个,内有现洋一包,洋元票一卷,并金首饰及小银锞”等物跑出。乌拉喜春检查薛戴荣“窃去银元钞票等共四百八十元”,请求警察帮助“查缉”,但又“念及薛戴荣年幼无知,图识利害,一时愚昧,致蹈罪户”,致“所窃之款追出尤妙、否则免追,请求警察厅从宽免究,准予将婢女领回自行管束”。警察查缉到薛戴荣的下落后,警察厅以“该婢女胆敢偷窃巨款,未便遽事姑容”,将她发“教养院拘管一个月,以示警惩”。判决书下发后,乌拉喜春又托友人、时任步军统领的江朝宗给警察厅厅长去函,请求将婢女薛戴荣领回。警察厅厅长见到江某的信函之后,只得将判决书作废,让乌拉喜春将婢女领回。[160]婢女杏花与邻居夏姓调戏成奸,又被教唆偷窃“金镯洋钱作为零花之用”,犯案后,警察厅本已将杏花发往妇女习工厂学艺,家主听说杏花“在所习艺颇有改悔之心,念在年幼无知,其情可悯,请求警察厅恩准开释,准将杏花领回自行管教”。[161]。
婢女偷窃与一般的女性犯罪有差异,她们与那些基于生活的贫困,为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而走上偷窃道路的罪犯也不同,她们偷窃的动因各异。婢女偷窃主要发生在婢女与所依附的主家之间,除特殊案例外,一般偷盗财物的数额并不大,与社会上一般的偷窃案件相比,她们对主家的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也不存在主观恶意性。对于婢女偷窃,主家也多能给予宽容和原谅。政府在处理婢女偷窃案件时,也多能站在婢女的角度,从轻从宽处理。
虽然如此,就根本而言,婢女偷窃现象普遍存在,还是与婢女制度的存在、主婢关系的不对等有关,是婢女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引发的一种次生物。婢女在主家生活,在为主家提供服务的同时,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她们的依附地位,使她们看不到未来。她们在“挣脱婢女生活”的过程中,主家对她们的待遇情况是内因,外力的促动则是催化剂,以至于她们为“脱婢”后的生活着想,或主动,或被动地犯了“(巨大)错误”。
[1] 畏公:《论女子劳动问题》,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93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
[2] 王权:《中国婢女的冤声》,载《京报·妇女周刊》,1925-04-15(18)。
[3] 《蓄婢问题(续)》,载《世界晚报》,1929-10-18(4)。
[4] 觉厂:《可怜的婢子》,载《益世报》(北京版),1928-12-11、1928-12-12(5)。
[5] 子慈:《婢女》,载《益世报·益世副刊》(北京版),1935-12-09(12)。
[6] 《警察门前大打婢女》,载《京报》,1923-07-28(5)。
[7] 《司法官虐待婢女》,载《晨报》,1922-01-08(7)。
[8] 《女学生也不讲人道吗》,载《晨报》,1921-07-07(7)。
[9] 《教育家**女子》,载《晨报》,1921-05-02(7)。
[10] 《虐待婢女之惨闻》,载《京报》,1921-11-10(6)。
[11] 《司法官虐待婢女》,载《晨报》,1922-01-08(7)。
[12] 《京师警察厅外左一区区署关于陈仲高虐待使女李桂兰的呈文》,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2140,1913。
[13]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区署关于彭世俊函送使女菊芳偷窃金表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0569,1921。
[14] 《婢女与邮差相约投河》,载《京报》,1934-03-23(6)。
[15] 《一幕恋爱悲剧》,载《益世报》(北京版),1936-10-08(7)。
[16] 《鲍局长深宵查夜救了秋香一命》,载《京报》,1931-11-01(6)。
[17] 玉梅女士:《谁杀了他们俩》,载《大公报·妇女与家庭》(天津版),1929-05-16(13)。
[18] 玉梅女士:《谁杀了他们俩》,载《大公报·妇女与家庭》(天津版),1929-05-16(13)。
[19] 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198页,无出版地,1932。
[20] 《多蓄姬妾之家庭风波》,载《晨报》,1921-08-17(6)。
[21] 希兰:《论家庭妇女之当然》,载《妇女杂志》,1915(5)。
[22] 《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区署关于使女秋菊有放火行为等情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2994,1921。
[23]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分区表送黄罗时琼遣仆控使女席秀云心术叵测不敢容留请安置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552,1923。
[24] 希兰:《论家庭妇女之当然》,载《妇女杂志》,1915(5)。
[25] 《婢女播弄是非》,见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第2编,7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6] 《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分区表送使女春梅被主人责打逃出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7014,1925。
[27] 《助夫家婢女犯法》,载《晨报》,1922-02-07(6)。
[28] 《再志助夫家婢女犯法》,载《晨报》,1922-02-11(6)。
[29] 《三志助夫家婢女犯法》,载《晨报》,1922-03-01(7)。
[30] 《再志助夫家婢女犯法》,载《晨报》,1922-02-11(6)。
[31] 魏冰心:《婢仆篇》,载《妇女杂志》,1919(11)。
[32] 魏冰心:《婢仆篇》,载《妇女杂志》,1919(11)。
[33] 魏冰心:《婢仆篇》,载《妇女杂志》,1919(11)。
[34] 魏冰心:《婢仆篇》,载《妇女杂志》,1919(11)。
[35]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龙运乾因使女潜逃控王玉顺等有勾通嫌疑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9809,1918。
[36]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龙运乾因使女潜逃控王玉顺等有勾通嫌疑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9809,1918。
[37] 王权:《中国婢女的冤声》,载《京报·妇女周刊》,1925-04-15(18)。
[38] 《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区署关于唐阶遣家人罗占元因其宅使女朱翠红不听指挥的呈送》,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6199,1914。
[39] 《京师警察厅外左一区区署关于王兆枢控使女湖莲****无耻的送案表》,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7163,1914。
[40]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李葆忠函请将使女曾菊仙送入济良所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249,1919。
[41] 《北平市警察局内二区区署关于使女控主人孙王氏责打不愿回家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37751,1935。
[42] 《京师警察厅外右三区区署关于伦明因宅内使女伦采等携物潜逃控郭春氏知情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9189,1920。
[43] 《北平市警察局内一区区署关于使女王兰香深夜在街盘旋并据王宗衡函请送入救济院请讯办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27781,1934。
[44]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逃跑之使女王鲜桃请为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275,1917。
[45] 《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区署关于余筱轩送不服管束的使女杏花请求择配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9178,1920。
[46]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分区表送杨廉函控使女来喜性情乖僻请送妇女习工厂管束择配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1819,1924。
[47] 《京师警察厅内左三区区署关于戴桢遣报使女碧玉被杨姓诱婚未遂自缢救生请核办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8853,1920。
[48]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区署关于杨吉辉控告使女玉桃私逃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681,1916。
[49] 《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区署关于使女陈云卿控告主母王邵氏逼其为娼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1533,1913。
[50]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使女王来顺因受虐待逃出不肯回宅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3866,1919。
[51]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使女王来顺因受虐待逃出不肯回宅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3866,1919。
[52] 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115页,无出版地,1932。
[53] 《北平市警察局内二区区署关于使女控主人孙王氏责打不愿回家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37751,1935。
[54] 《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区署关于使女吴筱苏喊告被其主人吴鲁涛打骂愿入济良所的送案表》,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5955,1914。
[55]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区署关于萧桪告高建藩虐待使女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551,1919。
[56] 樊縯:《婢女与童养媳》,载《妇女与儿童》,1935(11)。
[57] 希兰:《论家庭妇女之当然》,载《妇女杂志》,1915(5)。
[58] 《全国废禁婢妾协会》,载《星期》,1922(46)。
[59]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住户叶梯云家使女玉鹤投井身死办理情形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2683,1921。
[60]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住户叶梯云家使女玉鹤投井身死办理情形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2683,1921。
[61]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表送吴良固等将使女吴乐然等殴打成伤并吴乐然因伤身死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1514,1924。
[62] 《惨毙使女之骇闻》,载《群强报》,1913-03-11(4)。
[63] 《北平市警察局市府交下据救济院关于张巫氏等虐待使女袁双喜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6581,1936。
[64] 《北平市警察局市府交下据救济院关于张巫氏等虐待使女袁双喜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6581,1936。
[65]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警署关于冯赵氏虐待使女并吸食鸦片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8367,1920。
[66]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朱启明等吸食鸦片并虐待使女赵春红等情况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7850,1920。
[67]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使女关来喜控伊主母杨刘氏将伊咬打成伤等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2587,1921。
[68]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分区表送使女王来琴因被责打请求安置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537,1923。
[69] 东亚女子醉茶:《虐婢论》,载《女子世界》,1905(13)。
[70] 李楠:《迥然相异的面目——京海格局中的北京(平)小报》,载《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5(6)。
[71] 成舍我:《中国的小型报》,见李瞻编著:《中国新闻史》,378页,台湾,学生书局,1979。
[72] 《姜氏妇太无人道 虐待婢女的惨状》,载《益世报》(北京版),1921-09-21(7)。
[73] 《虐待使女惨闻》,载《晨报》,1919-07-28(6)。
[74] 《有伤人道》,载《群强报》,1920-10-10(4)。
[75] 《主母虐待使女》,载《益世白话报》(北京版),1917-08-20(3)。
[76] 《很(狠)心太太》,载《群强报》,1919-10-01(4)。
[77] 《快快救小命》,载《益世报》(北京版),1918-06-22(6)。
[78] 《主人虐待使女》,载《益世报》(北京版),1919-08-21(6)。
[79] 《烟鬼毒打使女》,载《益世白话报》(北京版),1917-05-27(3)。
[80] 《侦探注意》,载《群强报》,1915-09-20(4)。
[81] 《警区注重报纸》,载《益世白话报》(北京版),1917-06-03(3)。
[82] 《虐待仆婢之非宜》,载《益世白话报》(北京版),1917-08-10(3)。
[83] 《触目惊心》,载《益世白话报》(北京版),1917-08-30(7)。
[84] 《丁宅命案的前前后后》,载《晨报》,1922-07-12(7)。
[85] 《不平!我也要鸣一声!为春兰之死》,载《晨报》,1922-07-11(7)。
[86] 《原来花钱买的丫头该死》,载《晨报》,1921-06-28(6)。
[87] 《原来花钱买的丫头该死》,载《晨报》,1921-06-28(6)。
[88] 《虐婢不免吃官司》,载《益世报》(北京版),1931-04-23(7)。
[89] 《虐婢,荷花将您告下啦》,载《益世报》(北京版),1931-07-20(7)。
[90] 《天津小姐虐婢案余波》《广东小姐虐婢案判决》,载《妇女月报》,1935(11)。
[91] 《禁止凌虐婢女告示》,见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编》,696页,上海,集成图书公司,1910。
[92] 《警厅惠及使女》,载《益世报》(北京版),1918-07-20(6)。
[93] 《京师警察厅侦缉队关于逃走使女高玉桃存留人赵王氏等情的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478,1917。
[94] 《京师警察厅外左二区区署关于盘获使女秋荷等潜逃不愿回归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2659,1921。
[95]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使女李九如被李济舟虐殴一案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2134,1913。
[96] 《京师警察厅内左四区区署关于冯赵氏虐待使女并吸食鸦片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8367,1920。
[97] 《京师警察厅外左二区区署关于龚姓使女被打伤逃去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676,1916。
[98]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分区表送李继光家内使女恒双庆常受虐待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51381,1926。
[99]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住户叶梯云家使女玉鹤投井身死办理情形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2683,1921。
[100] 《惨杀女婢案已判决》,载《益世报》(北京版),1924-12-18(7)。
[101] 《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分区表送黄节山控陈张氏虐待使女春桃致服毒身死请讯办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276,1923。
[102] 《北平邮政管理局公函邮务员曹宝经伤害使女殴伤使女致死案的呈文及天津地方法院检查处的起诉书、判决书等有关材料》,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10-001-00522,1934。
[103] 《虐待使女致死案判决后李王氏决上诉高分院》,载《京报》,1935-02-05(3)。
[104] 《秀贞女医院案之结果》,载《晨报》,1921-02-22(6)。
[105] 《丁宅命案的前前后后》,载《晨报》,1922-07-12(7)。
[106] 《不平!我也要鸣一声!为春兰之死》,载《晨报》,1922-07-11(7)。
[107] 《刑事所巡长徐立清关于调查匿名信西教场邱宅打死使女洪莲请查办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1949,1920。
[108] 《赵小二因行劫纵犯判刑三个月、郭味华因毒打使女判刑三个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0211,1914。
[109] 《北平邮政管理局公函邮务员曹宝经伤害使女殴伤使女致死案的呈文及天津地方法院检查处的起诉书、判决书等有关材料》,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10-001-00522,1934。
[110] 《京师警察厅中一区分区表送王廉儒虐待使女许玉子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2265,1924。
[111] 樊縯:《婢女与童养媳》,载《妇女与儿童》,1935(11)。
[112] 《内右二区区署、大顺公寓关于汪竹铭毒打使女汪松珠的呈、函、供词》,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33-03016,1927。
[113] 《京师警察厅内右三区区署关于李张氏虐待使女素秋等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499,1917。
[114] 《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区署关于高王氏虐待使女并由其家抄获烟具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0205,1915。
[115]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分区表送童旭周等控何刘氏虐待使女小桂花并令护兵张斌林将伊殴伤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973,1923。
[116]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区署关于赵玉珂控贾玉林将其使女张荷花诱拐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4232,1914。
[117]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分区表送使女张小红一口请安置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589,1923。
[118] 《京师警察厅内右三区区署关于喀喇沁王府使女携物潜逃请求免究给领办理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21506,1917。
[119] 《京师警察厅内左四区区署关于巴林王札噶尔控告惠连氏等隐匿使女问题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0928,1913。
[120]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关于查获使女芳云窃洋私逃并追究教唆人犯刘成一名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6381,1920。
[121]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区署关于容鹏遣常守和控告单树德隐匿其使女王桂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3708,1919。
[122] 《京师警察厅中二区分区关于钱桐遣钱振永函送使女春喜偷窃洋元等物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6450,1920。
[123] 《一个聪明的使女》,载《世界晚报》,1930-09-07(2)。
[124] 《北平市警察局内一区区署关于住户赵海宸家使女秋云被女仆马刘氏等诱拐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31-04327,1937。
[125] 《留下使女看家 回来时人财两空》,载《世界晚报》,1931-05-09(2)。
[126] 《使女潜逃 情窦已开留不住了》,载《世界晚报》,1929-05-08(3)。
[127]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分区表送林学英控已散厨役朱宾官诱拐使女林秋苓窃款潜逃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0453,1924。
[128]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分区表送陈刘氏控使女孙小云偷窃院邻常赵氏现洋请求安置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6456,1923。
[129] 《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区署关于丁宅遣仆人控告使女殷双喜、奶妈吴氏偷窃银元一案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8029,1917。
[130]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区署关于袁克良控张仲轩诱拐使女素喜等窃物潜逃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34071,1922。
[131] 《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区署关于佟宅遣使人控常海唆使使女偷窃财物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2662,1919。
[132]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秦宅函送使女张菊香因偷窃钱票请送济良所择配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6731,1920。
[133]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夏宅使女锁仙等因受虐待逃出不肯回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2709,1921。
[134] 《京师警察厅外左一区区署关于侦讯蒋继恒被使女来运携带金饰等物潜逃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0529,1919。
[135] 《京师警察厅外右三区区署关于黄云鹏使女淑环逃走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6086,1914。
[136] 《京师警察厅内右三区区署关于喀喇沁王府使女携物潜逃请求免究给领办理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21506,1917。
[137] 《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区署关于丁宅遣仆人控告使女殷双喜、奶妈吴氏偷窃银元一案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8029,1917。
[138]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区署关于蒋宅使女芹喜失踪疑万刘氏诱拐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0843,1913。
[139]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区署关于袁克良控张仲轩诱拐使女素喜等窃物潜逃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34071,1922。
[140] 《京师警察厅外左一区区署分区关于查获使女荷花携物潜逃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0000,1915。
[141] 《婢女窃财物潜逃》,载《世界晚报》,1927-01-15(3)。
[142] 《裘锡庚关于为使女芬仙潜逃恳请查缉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0819,1919。
[143] 《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分区表送私逃使女王德春即江月村一名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7018,1926。
[144]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分区表送陈刘氏控使女孙小云偷窃院邻常赵氏现洋请求安置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6456,1923。
[145] 《京师警察厅外左二区区署关于龚姓使女被打伤逃出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676,1916。
[146] 《婢女与太监同逃》,载《京报》,1922-03-08(7)。
[147] 《京师警察厅内右三区区署关于喀喇沁王府使女携物潜逃请求免究给领办理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21506,1917。
[148] 《京师警察厅内左三区区署关于查获王宅私逃使女芙蓉的呈送》,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6088,1914。
[149]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分区表送陈陈氏控使女陈巧儿偷窃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9832,1923。
[150] 《京师警察厅内右三区分区表送张君立遣仆人刘少臣指控已散使女柏合偷窃珍珠头面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3666,1925。
[151]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分区表送林学英控已散厨役朱宾官诱拐使女林秋苓窃款潜逃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0453,1924。
[152] 《京师警察厅关于王会友、绿竹、桂花等的应讯记录》,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5570,1922。
[153] 《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分区表送私逃使女王德春即江月村一名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7018,1926。
[154]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区署关于曾述棨使女彩荷桂枝携赃潜逃的详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4145,1914。
[155] 《朱青云因盗窃略诱判刑二个月拘役15日、吴湘泉因盗窃略诱判刑二个月拘役15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0136,1914。
[156] 《傅秋云因盗窃判刑1年、王奎亮因盗窃判刑4个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4554,1937。
[157] 《陈克家关于丢失金件将使女陈金凤等由区送厅一案请严追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52251,1927。
[158]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分区表送林学英控已散厨役朱宾官诱拐使女林秋苓窃款潜逃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0453,1924。
[159] 《地方检察厅关于被诱使女钟香玉一人请予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334,1919。
[160] 《京师警察厅内左三区区署关于乌宅使女偷窃钱首饰等物潜逃已拿获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0973,1916。
[161] 《步军统领衙门函送使女杏花一口请发习艺工厂习艺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608,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