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婢女问题研究

第三节 社会团体对婢女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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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婢女救助团体,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看,只有厦门成立了专门救助婢女的组织——中国婢女救拔团。中国婢女救拔团成立于1930年,是以福建基督徒为主体而组成的专事婢女救济的团体。在其存在的10年时间里,共收容、救济婢女约300人。[120]在北京,1927年之前虽然出现过许多妇女团体或慈善机构,但是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专门以关怀婢女命运为己任的组织机构。1927年以后,出现了两个团体,实行过对婢女的积极救助。

一、北平市妇女协会

1.成立

1927年,“四一二”事变后,蒋介石、胡汉民等人在南京成立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6月,由南京市党部筹办的南京市妇女协会成立。之后,随着国民党势力所及,安徽、上海、河南、天津等地也相继成立了妇女协会。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接管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了南北;6月2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第154次会议决定,将北京改称北平。当时,北京的妇女团体各自独立,相互之间较少合作。有鉴于此,中国国民党北平市党务指导委员会决定,将觉社、妇女解放促进会、北平女界协进会等妇女团体联合起来,组成北平市妇女协会,作为统一的妇女组织。1928年9月15日,北平市妇女协会在市党部大礼堂举行了成立大会,参会会员有300余人。北平市妇女协会分为组织、宣传、调查、职业、青年、家庭六个部门,各个部门均有工作计划大纲,由石砳磊、李惠文、黄亚中、庄静、王荷天等分别负责。北平市妇女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平市党部内,以《妇女月刊》为会刊。[121]

北平市妇女协会以“团结妇女的精神于中国国民党指导之下,而谋解除妇女本身之痛苦,以期达到实际的自由平等”[122]为宗旨。妇女协会特别强调,它所宣传的“自由平等”,是“不论其为知识妇女、无知识妇女、城市妇女、乡间妇女等,都能享受到法律以内的完全自由权,取得固有人格,不受片面社会的束缚”[123]的平等。

2.对婢女的救助

北平市妇女协会在成立之初,对妾、婢女、童养媳等特殊妇女群体极为重视。在妇女协会宣传计划“法律”一项内,主要内容是:法律上应多制定多妻、蓄婢、童养媳、缠足穿耳的惩罚条例。妇女协会调查部的工作计划中,详尽列举了所需要调查的内容,其中,第六项“恶俗”规定,要“调查各地对于虐待婢女及童养媳的惩罚条例;调查各地对于买卖人口的惩罚条例;调查各地对于蓄婢纳妾的惩罚条例”[124]等。

救济婢女,是妇女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解放被压迫”的婢女,北平市妇女协会制定了12条救济婢女的办法,目的是:“未卖作婢女者,设法使其不卖;已卖者则令其登记,如是,则蓄婢人家日少;而婢女经登记后,即予以训练,并调查其生活状况,使其改良,使虐婢之风可息,婢女之痛苦渐除。”[125]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养婢女家主于登报之日起,限一月内领带婢女来本会登记,婢女每名缴纳登记费一元。

二、婢女登记后,其主家每月须纳费二角,半年一缴,先期缴纳。

三、养婢人家,本会有派员调查之权利,与训练之义务。

四、经本会调查结果,如家主对婢女确有虐待情形时,按其情节轻重处罚。情节较轻者处五元以下四元以上之罚金;重者得有本会函请地方法院依法重办,判决脱离。

五、已届成年之婢女,自愿脱离主仆之关系者,家主不得阻挠。如有法院判决脱离者,该婢女之善后办法,由大会负责处理之。

六、养婢人家有隐匿不报者,一经查出,除补交登记费及月费外,处以十元以上之罚金。

七、养婢家主对于婢女,不得自由买卖,如有买卖情形,经查明属实时,除没收其金额外,本会对于买主及卖主得予以严重之处罚。

八、婢女已届成人时,即应择配,但需经婢女自身之同意与本会之认可。

九、如婢女有死亡时,须报告本会,经查明委实因病身死时,准予取消其登记。

十、所有登记费及罚款,除办公费用外,均归本会保管,以为救济被压迫妇女之用。

十一、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本会随时修改之。

十二、本条例经党部、民众训练委员会与社会局备案后施行。[126]

北平市妇女协会制定的婢女救济办法,由北平市党部和北平市社会局分别备案,准予施行。为便于随时援助婢女,妇女协会实行婢女登记,“登报通告各蓄婢家主,带领婢女到妇女协会登记”,“定于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一日止,每名由家主纳登记费一元,每月须纳费五毛,如有匿报,则处以三十元以上之罚金,兹后如有家主虐待婢女情事,则依章处罚”。[127]

北平市妇女协会关于婢女登记的公告发出后,有许多蓄婢家庭带领婢女前往妇女协会登记,“前昨两日,到该会登记的很是踊跃”[128]。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到妇女协会登记的婢女有189人。[129]然而,“玩忽者,仍属不少”[130]。妇女协会为贯彻救助婢女的主张,又限期一周,向住户发出公函,劝告他们前去登记婢女:

敬启者,顷据本会调查委员报告,尊府有婢女□名,即望饬于一星期内亲来本会登记。至此种登记之宗旨,全系维护而重人道,幸勿过期,以致处罚为盼,特此函达,即希查照。□□先生

此致

妇女协会启[131]

一周之后,北平市妇女协会共登记有婢女241人。[132]但这次公告之后,仍有不少蓄婢家庭抱观望态度。基于此,北平市妇女协会再次催促蓄婢之家前往登记:“昨特通令平市,凡有婢女各户,限于八月底以前速往该会登记,以便汇报社会局注册。”[133]至1929年8月底,登记日期截止时,共登记有婢女470余人。[134]

北平市妇女协会实行婢女登记以来,经妇女协会调查科的调查,“前来登记者固多,而隐匿不报者,所在不少”,为彻底解除婢女的痛苦,妇女协会曾函请公安局偕同调查蓄婢之家,未得到公安局的支持,“昨特令婢女登记科,暂行停止”,“俟与公安局交涉妥协后,再行开始登记,俾利进行”。[135]1930年,北平市妇女协会准备续办婢女登记,拟到住户家内调查,为避免住户发生误会,再次请求公安局协助[136],后续情况,因资料所限,不得而知。

妇女协会实行的婢女登记,积极救助婢女,对部分婢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玉梅和秋香是南长街住户赵慧川家的婢女,十八九岁,而且都认识字,二人因为经常看报纸,知道“现代之潮流,妇女力争人格,奴婢多自求解放”,“思及现在人格,及将来幸福”,相约投往妇女协会,请求援助,要求进入工厂做工。妇女协会登记科主任董瑛问明二人来历后,就将二人送往妇女协会救济会内安置,并通知她们的家主赵慧川到妇女协会,准予给玉梅、秋香二人自由,将二人送入妇女协会附设的工厂去做工。[137]宋彩霞是旧鼓楼大街褚旅长家的婢女,18岁,由于年龄已大,宋彩霞想“脱离奴隶生活入校读书”,于是也投往妇女协会,请求援助;陈鸿林是新平路徐姓家婢女,13岁,因为“不堪主人待遇,被打走出”,向妇女协会求助。董瑛女士了解到宋彩霞、陈鸿林二人的情况后,将二人的家主找来。宋彩霞的家主褚旅长当即答应脱离主婢关系,还彩霞自由,并赠予彩霞25元,以备她生活,“现彩霞已由其亲生父母领回家”;陈鸿林的家主也同意给予鸿林自由,“鸿林现仍住妇女救援会内,食宿由妇女协会供给”,“这两事均经褚、徐两家签字,两婢女得还自由”。[138]

对已经登记在册的婢女,妇女协会随时关注她们是否有被虐待的情况,“听说该会自此项登记后,对于蓄婢住户,每月实行调查一次,并对各婢女确实侦查,有无虐待情节,以凭核办”[139]。曾有人报告烂漫胡同莲花寺一号董姓虐待婢女,由于董姓已经到妇女协会进行过登记,妇女协会调查后,确认董姓并没有虐待婢女。[140]

对于受虐待的婢女,妇女协会则积极予以救助。例如,崇文门外陈姓家的婢女桂花为争得主人的欢心,时常在“主人面前说婢女兰香的坏话,致使主人经常责打兰香,兰香处在势力之下,无处诉苦”,有人投函妇女协会,报告兰香的受虐情况,妇女协会立即派会员到陈姓家调查,并在巡警的帮助下,将“兰香带往外五区署安置”。[141]1929年1月,妇女协会调查员姚瑞卿得知婢女魏兰仙受家主责打,“面部被打肿”,身上有伤痕多处,就将魏兰仙送到“外五区署保护,并由该区署转送到公安局依法办理”。[142]

妇女协会除对婢女实行积极的救助外,也设法安置婢女。例如,赵宝珠被主人虐待,地方法院判决她脱离主人后,将她送往妇女协会。妇女协会为负责起见,决议将赵宝珠送交徐国英委员家中寄养,并由徐国英委员负责供赵宝珠读书。[143]8岁的年金红被主人贾永清烫得“体无完肤”,由北平市公安局起诉,北平地方法院判决贾永清徒刑三年二月,并处罚金50元。而年金红在北京没有亲属可以负责抚养她,北平市地方法院函请妇女协会设法安置。妇女协会因为规模狭小,没有抚育儿童的场所,就设法将年金红安置到香山慈幼院收养。[144]

要解除婢女的痛苦,主要还是要预防婢女买卖,妇女协会积极地做着禁止婢女买卖的工作,例如,妇女协会调查股得知南秀贞被骗卖作婢女后,即责令南秀贞的家属把她领回。[145]

随着妇女协会影响的扩大,前来求助的妇女也逐渐增多。有些问题,妇女协会不能立即解决,尤其是那些受虐待的妇女,即使问题解决后,她们也不肯回家。妇女协会内没有安置处所,如果有求助的妇女,妇女协会只能具函转送妇女救济院或妇女习工厂安置,随着救济院院长人员的更迭,妇女协会所送的妇女,常常被拒绝接收。[146]妇女协会曾向政府要求,将北京原有的妇女救济院和妇女习工厂拨归妇女协会,没有得到政府的同意。[147]为了给所救济的妇女提供容身之处,妇女协会曾在办公处成立了临时收容所。[148]由于北平市受虐待的婢女众多,“亟待设法收容”,为便于救济“受苦受难”的婢女,妇女协会请求北平市政府,把涭水河八号房屋要了过来,用以收容救济的妇女。[149]

为了避免以后再发生收容上的困难,妇女协会建设委员会起草了收容所章程,并准备正式成立收容所。[150]收容对象包括“婢女、童养媳、受虐待者、身受拐骗无家可归者、因案由地方法院公安局送来者,贫穷无告无人收领者、被家庭压迫无处容身者”[151]。进入妇女收容所的妇女,可以进入妇女协会开办的平民学校读书,或者进入妇女协会设立的妇女平民工厂学习工艺,以养成独立生活的能力。

3.经费

北平市妇女协会虽属于“官办”性质,但是经费却没有切实保障,时常处于经济困难的境地,“本会成立已有半年,而成绩言之可愧,原因厥为经济之困难。本会初无确定之经费,一切工作及外出奔走,车费均由各干事自己设法。迄去年十一月间,始有民训会每月津贴一百元,然亦仅敷维持,发展实谈不到”[152]。妇女协会成立一周年时,在纪念大会上,代表李惠文在报告中也提到,“协会经费,除各处捐助者不计外,惟本会支出甚巨,一年之内约亏空七、八百元”[153]。

妇女协会经费的紧张也直接影响到其救济工作的开展。以平民工厂为例,第一妇女平民工厂筹备已久,因为经费困难,无法购买机器及所需要的物品,致使平民工厂开工时,只能开办简单的缝纫科、袜科、绣花科及编织科,其他需要资本较多的项目则无法开办,“近日来,愿报名入厂学习之妇女虽甚多,该厂亦未敢收容”[154]。妇女协会也曾呈请北平市政府援助津贴,市政府以“财政困难,正当开支尚不敷分配”[155]为由,批驳了妇女协会的请求。因为经费困难,无力购买材料,妇女协会开办的平民工厂也无法开工,而“收容所内的三十余名妇女,则衣食无着,际兹隆冬冻馁之状,殊为可怜”[156]。

为解决经费问题,北平市妇女协会曾向各界人士募捐。1929年,妇女协会听说宋美龄来北京,就函邀面谈。得到宋美龄的答复,与宋美龄面谈时,妇女协会的代表向宋美龄陈述了北京妇运工作的概况后,即向宋美龄谈及工作中遇到的经费难题。宋美龄发表了对妇女运动的意见,并捐助妇女协会300元,作为经费。[157]1930年5月,妇女协会召开执监委员联席会议,决定成立募捐委员会,向各机关、团体募集经费:“本会经费困难,已达极点,而党部之大部津贴现已停顿,每月只有社会局百元之补助费,则本会办公亦重感困难”,“祈求热心人士之解囊相助”,“以收集腋成裘之效”。[158]

妇女协会除向政府申请款项,向社会募集捐助之外,还多次采取开游艺会、登报募捐的方式筹集经费。但是,至妇女协会解散时,经费问题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另外,北平市妇女协会与生俱来的“官”味,也让它对其他的妇女团体具有排斥性。北平的贫民较多,尤其是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之后,无业、失业的人更多。虽然许多慈善团体施行过赈济,但也多是杯水车薪。为救济贫寒妇女,1929年5月19日,北平妇女会在中南海公园举行大规模的游园活动,募集资金。[159]妇女协会得知北平妇女会募集了大量资金,就利用其“官方”的身份,请求北平市党部函请市政府,解散北平妇女会,追讨捐款,并要求将捐款移交给妇女协会使用。妇女协会在写给北平市党部的信函中称,“北平妇女会未经市党部许可,擅自成立,并借口救济妇女,在三海公园举行募捐游园会,所得票价,局外人皆不晓用途,请求市政府明令妇女会,勒令妇女会交出捐款,所有存款应交妇女协会收管”[160]。为追讨妇女会的捐款,妇女协会进一步指出,“该会所得票价,不下二万余金,至于用途未明,该妇女会亦消声灭迹,寂然无闻,致使社会上人士,莫名所以,伏维吾国以党治国,岂能容此非法狡猾之徒,明目张胆,假救济至美名,行敲诈之于叚,妇女协会作为本市妇女之唯一团体,目睹此事,愤恨不平,特呈请贵局,迅予澈查究办,将款移交妇女协会,为救济贫苦失业妇女之用,想贵局长为了党国的进步,定能秉先总理天下为公精神,为社会谋福利,为民众求解放,而国民革命亦早得有完成之一日”[161]。在妇女协会的排挤下,此后,报纸上很少再见到北平妇女会的活动报道。

关于北平市妇女协会的结束时间,尚无确切的资料。据说“平市农协、妇协、总工会、学联会、商会五大民众团体因不合中央规定,已经市整委会议决全行取消……关于农、工、妇女三方面团体之组织,则派指导委员会负责进行”[162]。此后即有“平市妇女、工人、商人、学生、农人五团体指导委员会,已经平整委会派定,指委三十九人,特于昨晨十时,市整委会纪念周后,举行宣誓就职典礼”[163]的消息,“妇女团体指导委员庄静撤回,加派蒲佩英、杨淑秀、石首瑜为妇女团体指导委员”[164]。这也就是说,妇女协会被改组为了妇女团体指导委员会。还有一种说法是,妇女协会被取消了,“至于妇女协会之取消,固然是因为训政时期与军政时期的不同,但是,在取消妇协之后,并没有注意其他提倡解放妇女的严密组织”[165]。而1936年出版的谈社英的《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和1943年出版的梁占梅的《中国妇女奋斗史话》中却称,“九一八”事变后,妇女协会被改组成了妇女救国同盟会。

北平市妇女协会是带有一定政治色彩的妇女组织,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对大多数的婢女而言,能够得到妇女协会救助的还是极少数。直到妇女协会消失,也没有出现其所夸耀的“婢女纷纷”而来的壮观场面。但不可讳言,北平市妇女协会在其仅存的三年时间里开展的救济婢女活动,确实对一些婢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她们避免了继续沦落的命运。妇女协会呼吁男女平等,呼吁阶级平等,大力宣传救助婢女,并且采取了切实的救助行动。它对“救济婢女”的宣传、对婢女的救助,不仅启发了婢女的觉悟,而且推动了当时的婢女解放运动。

二、北京恤婢会

1927年,北京市男、女青年会合办“北京恤婢会”,旨在禁止买卖婢女,尊重人道。“富豪之家购用婢女,其善于待遇者,固不乏人,而因稍不适意,遽遭鞭撬,往往逼成人命者,亦时有所闻,殊失人道平权之旨”[166],有鉴于此,男青年会干事周冠卿联合男青年会会员刘砥臬、吴甘俟、吉世安、王绍荃、耿伯权,又由女青年会干事张美立联合女青年会会员“熊位西夫人,熊唐守一夫人、梁酉铭夫人,廖德贞夫人”,共同组织成立北京恤婢会。[167]北京恤婢会的简章如下:

(一)名称:定名为“北京恤婢会”。

(二)宗旨:以极力提倡禁止购买使女,以尊人道而谋大同为宗旨。

(三)地点:暂借两青年会会所,为临时办事处。

(四)组织:由男青年会成人部主任周冠卿,及女青年会会员部主任张美立,联合各会会员共组之。

(五)职员:由加入本会会员中选举义务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书记一人,会计一人,协助员若干人。

(六)费用:由两会会员及各界慈善机关捐助之。

(七)宣传:关于本会印刷稿件含有宣传性质者,分寄各处青年会及本京各慈善团体各报馆代为宣布。

(八)劝告:对未蓄婢者极言买用使女之,并剖解详明,促其反省;对已蓄婢者,劝其不可虐待,并须早行择聘,而免发生事端。

(九)警惩:由本会职员不时出外调查,如查有虐婢行为,经一再劝告不改者,函知本会,即行转告该管官厅,予以惩罚,并追还该使女卖身契据,复其自由。

(十)收容:由本会组织婢女收容所一处,凡受虐待婢女,不拘昼夜,均可来投,而在收容所未成立之先,可向两青年会逃奔,本会随时收容,随时报告该管区署。携款潜逃者,概不接纳。

(十一)教养:对于被收之女,除供以饮食外,并视其年龄之大小,或送入各教会平民学校读书,或代为择聘,总使各得其所为目的。[168]

北京恤婢会推选吉世安为会长,熊唐守一夫人为副会长,王绍荃为文牍,梁酉铭夫人为会计,熊唐守一夫人及梁酉铭夫人为宣传股主任。[169]恤婢会成立之后,即以“蓄婢之害”为题,举行征文活动,“世之关心人道者,希即大述伟论,投稿该会借资采纳”[170]。恤婢会的调查人员不限于青年会的会员,凡是居住在北京的人士,只要确切知道某家有虐待婢女的行为,均可告知恤婢会。[171]恤婢会提供有两个办公地点:一个在米市大街男青年会内,一个在马大人胡同女青年会内。[172]

1928年5月,全国女青年会鉴于“蓄婢制度,摧残人道,侮辱女子人格,并有损于尊严之国体与伟大之民族精神,际兹国民运动正张,自当群策群力,以谋废止,广州妇女团体曾为此特向当地政府请愿,已得明令禁止”[173]。华南各地女青年会一向较为重视废婢问题,受此激励,于1928年2月在广州正式通过了废婢运动的议案,并通告全国各地的女青年会,“一致注意,逐步进行,以期完全改革,即使各地风俗不同,或有女青年之地,并无蓄婢之事实者,也无妨起而研究,谋切实之贡献,借收圆满之效”[174],同时拟定了废婢运动的数条办法:

(一)组织委员会

(甲)定名为废婢运动委员会。

(乙)委员由各会情况而定,惟须合当地其他妇女团体代表而成。

(丙)委员会有主席书记各一人。

(丁)开会有规定之时间。

(戊)研究具体之办法提交该会董事部或理事部审核后施行之。

(己)各项详细计划书随时寄交全国协会编辑部,以资汇集编纂在女青年会及其他各报纸上披露,使各地互通消息并引起社会注意。

(二)研究问题

(甲)当地蓄婢之实况。

(乙)如何引起当地社会对于蓄婢问题之注意。

(丙)如何得当地官厅之合作。

(丁)如何保障被虐之婢,并谋其解放后生活上之安全。[175]

全国女青年会提出倡议时,北京恤婢会已经成立,因此,未见有资料显示,北京女青年会对全国女青年会的倡议做出了响应。

北京恤婢会成立后,曾有家主将顽皮的婢女送来看管,某家主“不久南下,拟将此婢寄会,或教以学识,或代为选择;其家不欲交其友人,恐有虐待也”[176]。以此看来,人们对于男女青年会的恤婢事业,“颇有一种好感想”[177]。但是,没有更多的资料显示,恤婢会做出了许多救助婢女的实际工作。

北京恤婢会的社会影响及其救助成绩,不能与北平市妇女协会相提并论。资料的缺乏,反映出社会对它普遍的不关心,甚或是漠视。这也说明,当时社会对它的支持,以及它对社会的影响,都是相当有限的。

另外,还有两个团体关注过婢女问题。一个是北平市妇女救国同盟会,其曾于1932年有过协助政府禁止蓄婢的提案。[178]具体情况,因资料所限,不得而知。另一个是北平地方服务团,其干事部发现内右四区警察区属境内宫口五条胡同三十号住户冯姓经常虐待毒打婢女,“用竹尺敲肩骨之术。且当此严冬深夜,剥其棉衣,长跪院内”,便本着“改造社会风化之旨,不容缄默”的精神,去函请求内右四区警察区署派警彻查,以拯救“此无告之弱女”。[179]此外,就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再也没见到有其他团体或组织曾经帮着救助过婢女,哪怕是偶一为之。

[1] 柯象峰:《社会救济》,155页,重庆,正中书局,1944。

[2] 柯象峰:《社会救济》,160页,重庆,正中书局,1944。

[3] 丁芮:《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11。

[4] 蔡恂:《北京警察沿革纪要》,5页,北京特别市公署警察局,1944。

[5] 《四郊警察各分署办事暂行规则》,载《政府公报》第3300号,1925-06-08,4~6页。

[6] 方彪:《京城百怪》,328页,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4。

[7] 《设置派出所规程》,见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编·总务类》,北京,撷华书局,1916。

[8] 《厅区警察人员总数年计表》,见《京师外城巡警总厅第一次统计书(光绪三十二年份)》,1907。

[9] 《厅区队巡官长警配置》,见京师警察厅编:《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统计书(宣统三年)》,北京,撷华书局,1916。

[10] 《内外城现住户口最近四年比较》,见内务部统计科编:《民国元年份京师人口之部》,第1册,1、2页。

[11] 《警察人员配置区别》,见京师警察厅总务处编:《中华民国元年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统计书》,北京,撷华书局,1917。

[12] 《内外城现住户口最近四年比较》,见内务部统计科编:《民国元年份京师人口之部》,第1册,1、2页。

[13] 方彪:《京城百怪》,328页,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4。

[14]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警察署关于朱启明等吸食鸦片并虐待使女赵春红等情况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7850,1920。

[15] 《京师警察厅外左五区警察署关于使女黄莲花被主人虐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718,1916。

[16] 《婢女被虐呼吁》,载《京报》,1935-02-21(6)。

[17] 《虐待婢女不免吃官司》,载《益世报》(北京版),1931-04-23(7)。

[18] 《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区署关于使女陈云卿控告主母王邵氏逼其为娼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1533,1913。

[19]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区署关于使女阿金控主人诸夏虐待的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9343,1920。

[20]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杨宅使女彭桂花被主人虐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9350,1920。

[21] 台北“中央警官学校”:《六十年来的中国警察》,376页,1971。

[22]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警署关于冯赵氏虐待使女并吸食鸦片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8367,1920。

[23]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警察署关于使女来安称受主人唐文相虐待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0212,1915。

[24] 《京师警察厅外左五区警察署关于使女胡小林被家主虐待打成伤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711,1916。

[25] 《京师警察厅外左二区警察署关于私逃使女腾林贞无处投依在街啼哭一案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526,1916。

[26] 《京师警察厅外左二区区署关于使女侯海棠因被主人虐待欲行投河自杀问题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1714,1913。

[27]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使女李九如被李济舟虐殴一案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2134,1913。

[28] 《京师警察厅中一区表送王廉儒虐待使女许玉子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2265,1924。

[29]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区署关于请将使女刘冬梅安置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9987,1915。

[30] 《京师警察厅中一区区署关于使女焦姑娘潜逃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1887,1918。

[31] 《京师警察厅内右三区警察署关于李张氏虐待使女素秋等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499,1917。

[32] 《京师警察厅关于要求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分区侦查报载有虐待使女者鉴一则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1622,1914。

[33] 《毒虐使女》,载《群强报》,1919-04-15(4)。

[34] 《地方检察厅关于给予海棠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319,1919。

[35] 《京师警察厅关于令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查京津时报载有毒打使女一则的饬》,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4026,1915。

[36] 《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分区表送张马氏虐待使女张子玉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6927,1925。

[37] 《虐待使女之惨闻》,载《顺天时报》,1918-08-15(7)。

[38]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王右荪及家人虐待使女小梅等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1889,1918。

[39] 《警区注重报纸》,载《益世白话报》(北京版),1917-06-03(3)。

[40]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警察署关于李嘉绩之使女春惠因受虐待出逃坚不回宅等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502,1917。

[41] 《虐待使女惨闻》,载《晨报》,1919-07-28(6)。

[42]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分区表送童旭周等控何刘氏虐待使女小桂花并令护兵张斌林将伊殴伤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973,1923。

[43] 《北平市公安局侦缉队关于查侦二龙路范云卿之使女金铃系因病身死并非殴死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08639,1932。

[44] 《徐鸿关于邻居曾姓虐待使女请调查究办的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1934,1920。

[45] 《米启乐关于北池子宝丰成古玩铺内住有袁仲方虐待使女恳请调查的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4496,1922。

[46] 《京师警察厅外右三区分区表送李鹏飞等吸食鸦片并虐待使女刘双梅欲行投河自尽等情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54163,1927。

[47] 《北平市公安局内二区区署关于邱玉香告腾风成等涉有诱拐使女张长春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04375,1929。

[48]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见《民国丛书》,第4编第23辑,14页,上海,上海书店,1992。

[49] 费孝通:《乡土重建》,见《民国丛书》,第3编第14辑,50页,上海,上海书店,1991。

[50] 丁芮:《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11。

[51]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警署关于冯赵氏虐待使女并吸食鸦片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8367,1920。

[52] 《京师警察厅外左五区区署关于使女胡小林被家主虐待打成伤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711,1916。

[53]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李嘉绩之使女春惠因受虐出逃坚不回宅等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502,1917。

[54] 《慈幼会婢女教养院正式成立收容婢女》,载《申报》,1937-04-05(8)。

[55] 《重订济良所章程》,载《顺天时报》,1907-10-18(7)。

[56] 峡公:《北京济良所创立之始末》,载《警声》,1941(4)。

[57] 《济良所的房屋有了着落》,载《京话日报》,1906-03-20(3)。

[58] 《济良所的经费不必为难》,载《京话日报》,1906-03-20(3)。

[59] 《劝慈悲人捐助济良所》,载《京话日报》,1906-03-17(5)。

[60] 《劝慈悲人捐助济良所》,载《京话日报》,1906-03-17(5)。

[61] 《京师济良所已经开办》,载《京话日报》,1906-04-03(3)。

[62] 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刊行:《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15页,1929。

[63] 《重订济良所章程》,载《顺天时报》,1907-10-18(7)。

[64] 《重订济良所章程》,载《顺天时报》,1907-10-18(7)。

[65] 《北京济良所管理条例》,见[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陈愉秉等译,572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66] 《北京济良所管理条例》,见[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陈愉秉等译,572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67] 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刊行:《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1929。

[68]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区署关于蒋宅使女芹喜失踪疑万刘氏诱拐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0843,1913。

[69] 《京师地方检察厅关于蒯寿田使女张华英择配的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1091,1913。

[70]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李寿之送使女王秀英入济良所问题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1637,1913。

[71] 《段宏业关于其妾不守家规请发济良所择配的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8521,1917。

[72] 《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区署关于鲁清媛声称因夫虐待仍愿入济良所的呈文》,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2133,1913。

[73] 《尼僧续常关于尼徒本修不守清规请求送入济良所另行择配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5671,1923。

[74]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水瑞元请将使女翠香送入济良所的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158,1916。

[75]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区署关于使女张小红因受家主虐待自投济良所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202,1916。

[76] 《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区署关于使女吴筱苏喊告被其主人吴鲁涛打骂愿入济良所的送案表》,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5955,1914。

[77]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区署关于使女刘春桃因受家主虐待自投济良所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203,1916。

[78]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逃跑之使女王鲜桃请为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275,1917。

[79] 《京师警察厅内右三区区署关于李张氏虐待使女素秋等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499,1917。

[80] 《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区署关于私逃使女陈来喜坚不回归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457,1917。

[81] 《京师警察厅内左四区区署关于杜澐控已散仆人宋庆拐逃使女若兰的送案表》,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4245,1914。

[82] 《京师地方检察厅关于将龚宅使女秋菊秋香送交收养院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1315,1913。

[83] 《创办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见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则》,241页,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

[84] 《京师警察厅行政处关于妇女习工厂并附议妇女感化所呈部原呈抄送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9153,1918。

[85] 《京师警察厅行政处关于妇女习工厂并附议妇女感化所呈部原呈抄送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9153,1918。

[86] 《京师警察厅行政处关于妇女习工厂并附议妇女感化所呈部原呈抄送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9153,1918。

[87] 《京师警察厅行政处关于妇女习工厂并附议妇女感化所呈部原呈抄送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9153,1918。

[88] 《京师警察厅行政处关于妇女习工厂并附议妇女感化所呈部原呈抄送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9153,1918。

[89] 《京师警察厅行政处关于妇女习工厂并附议妇女感化所呈部原呈抄送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9153,1918。

[90] 《京师警察厅行政处关于妇女习工厂并附议妇女感化所呈部原呈抄送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9153,1918。

[91] 蔡恂:《北京警察沿革纪要》,55页,北京特别市公署警察局,1944。

[92] 《总务事项》,见京师警察厅制:《京师警务一览图表》,1917。

[93] 《娶妾的添了一处限制》,载《晨报》,1921-11-18(7)。

[94] [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陈愉秉等译,321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95] [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陈愉秉等译,321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96] 《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收容章程》,载《京师警察厅公报》,1927-04-13(4)。

[97] 《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启示》,载《京师警察公报》,1927-03-01(3)。

[98]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查获不堪受主人虐待逃走的使女春香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517,1919。

[99]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使女王来顺因受虐待逃出不肯回宅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3866,1919。

[100] 《京师警察厅中一区区署关于吴应秫家使女来福私逃追究涉嫌人关王氏等三人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3737,1919。

[101] 《王辅廷关于使女王妹不服家规请送妇女习工厂习艺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6724,1924。

[102] 《京师警察厅关于收到闫泽溥为婢女红燕性情恶劣恳准送妇女习工厂习艺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2501,1921。

[103] 《使女痛改前非》,载《顺天时报》,1924-07-15(7)。

[104] 《京师警察公报》,1927-03-16(3),“附载”。

[105] 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刊行:《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12~26页,1929。

[106] 《社会局关于妇女习艺工厂归并妇女救济院并任命人员的令和向市政府报告归并情形的呈及救济院长毛崇敏拟定的厂院归并整理办法的计划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02-001-00113,1933。

[107] 《市府关于改组北平救济机关任命院长的训令及社会局关于第一、第二习艺工厂、第一、二救济院、妇女救济院、乞丐收容所六单位合并改组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的局令、呈文(附救济院职员名单履历等文件)》,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02-001-00129,1934。

[108] 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刊行:《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

[109] 《北平特别市妇女救济院章程》,见北平特别市政府:《北平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上),15页,1929。

[110] 《北平妇女救济院》,载《地球》,1929(10)。

[111] 《北平市警察局西郊区区署关于查获背主私逃使女聂小寿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13716,1932。

[112] 《北平市公安局内三区区署关于金贵使女秋香因失意欲自尽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11743,1931。

[113] 《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区署关于使女蔡翠玲控主人程亦崇奸污虐待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27259,1934。

[114] 《公安局关于安置被虐待使女呈社会局的公函及社会局给救济院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02-006-00059,1934。

[115] 《北平市警察局内五区区署关于贺宝使女田桂香因受虐待潜逃外出请求救济院设法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6170,1936。

[116] 《妇女救济院调查记》,载《京报》,1932-01-17(6)。

[117] 《社会局救济院第二习艺所近况》,载《世界晚报》,1935-03-16(2)。

[118] 《社会局救济院第二习艺所近况》,载《世界晚报》,1935-03-16(2)。

[119] 《北平市政府公布妇女习艺工厂救济院规则》,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01-002-00013,1930。

[120] 金绮寅:《民国时期厦门地区的中国婢女救拔团》,载《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9(4)。

[121] 《北平特别市妇女协会成立宣言》,载《京报》,1928-09-17(6)。

[122] 《北平特别市妇女协会成立宣言》,载《京报》,1928-09-17(6)。

[123] 《北平特别市妇女协会成立宣言》,载《京报》,1928-09-17(6)。

[124] 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194页,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

[125] 《女婢救星》,载《北平日报》,1929-04-18(7)。

[126] 《妇协救济婢女办法》,载《京报》,1929-04-18(6)。

[127] 《婢女登记妇协限期一律登记》,载《京报》,1929-04-29(6)。

[128] 《婢女福音》,载《世界日报》,1929-05-23(6)。

[129] 《妇女协会限期登记婢女》,载《京报》,1929-06-14(6)。

[130] 《妇女协会限期登记婢女》,载《京报》,1929-06-14(6)。

[131] 《妇女协会限期登记婢女》,载《京报》,1929-06-14(6)。

[132] 《妇协之妇女参政运动》,载《京报》,1929-06-20(6)。

[133] 《妇协会再催婢女登记》,载《北平日报》,1929-08-09(7)。

[134] 《妇协会停止婢女登记》,载《北平日报》,1929-08-30(7)。

[135] 《妇协会停止婢女登记》,载《北平日报》,1929-08-30(7)。

[136] 《妇女协会续办婢女登记》,载《北平日报》,1930-05-17(7)。

[137] 《纷纷婢女谋开放投向董瑛女士前》,载《新中华报》,1929-09-24(6)。

[138] 《两婢解放》,载《新中华报》,1929-09-20(6)。

[139] 《婢女福音》,载《世界日报》,1929-05-23(6)。

[140] 《平市妇女协会五月份工作之报告》,载《顺天时报》,1929-06-15(7)。

[141] 《妇女协会发觉苦海一婢女》,载《益世报》(北京版),1929-08-08(7)。

[142] 《北平市公安局外五区警署关于妇女协会调查员姚瑞卿报告陈少辅虐待少女魏兰仙请讯办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05596,1929。

[143] 《妇协会昨开第十一次会议》,载《顺天时报》,1929-04-14(7)。

[144] 《虐待婢女的好榜样》,载《北平日报》,1929-04-26(7)。

[145] 《平市妇女协会本月份援助案共四十一起》,载《顺天时报》,1929-11-29(7)。

[146] 《妇协筹设妇女收容所》,载《京报》,1929-08-08(6)。

[147] 《妇协筹设妇女收容所》,载《京报》,1929-08-08(6)。

[148] 《妇协成立临时收容所》,载《北平日报》,1929-09-09(7)。

[149] 《妇协妇女收容所将正式成立》,载《京报》,1929-09-11(6)。

[150] 《妇协妇女收容所将正式成立》,载《京报》,1929-09-11(6)。

[151] 《妇协妇女收容所将正式成立》,载《京报》,1929-09-11(6)。

[152] 《妇协过去之工作及将来计划》,载《京报》,1929-02-20(6)。

[153] 《妇协昨举行周年纪念大会》,载《京报》,1929-09-16(6)。

[154] 《妇女协会最近工作状况》,载《北平日报》,1929-10-25(7)。

[155] 《妇女协会之新运动》,载《北平日报》,1929-11-20(7)。

[156] 《妇女协会之新运动》,载《北平日报》,1929-11-20(7)。

[157] 《妇协代表昨往见宋美龄》,载《京报》,1929-07-09(6)。

[158] 《妇协组织募捐委员会》,载《顺天时报》,1930-05-13(6)。

[159] 《北平妇女会中南海园游会明日上午起在中南海举行》,载《益世报》(北京版),1929-05-18(6)。

[160] 《请解散妇女会》,载《益世报》(北京版),1929-07-19(7)。

[161] 《妇协再函社会局催讨妇女会捐款》,载《益世报》(北京版),1929-07-21(7)。

[162] 《平市民众团体连日登记极多》,载《京报》,1931-01-29(6)。

[163] 《五团体指委昨晨宣誓就职》,载《京报》,1931-02-10(6)。

[164] 《今日各界开代表大会》,载《京报》,1931-03-18(6)。

[165] 《怪哉,职员怀孕被撤职》,载《华北日报·新妇女》,1932-09-12(32)。

[166] 《男女青年会合办北京恤婢会宗旨在禁止购买使女》,载《顺天时报》,1927-09-29(7)。

[167] 《男女青年会合办北京恤婢会宗旨在禁止购买使女》,载《顺天时报》,1927-09-29(7)。

[168] 《男女两青年会合办蓄婢会》,载《晨报》,1927-09-29(7)。

[169] 《恤婢会前晚开会》,载《益世报》(北京版),1927-10-19(7)。

[170] 《北京恤婢会征文》,载《益世报》(北京版),1927-10-09(7)。

[171] 《北京恤婢会征文》,载《益世报》(北京版),1927-10-09(7)。

[172] 《北京恤婢会征文》,载《益世报》(北京版),1927-10-09(7)。

[173] 《女青年会恤婢运动》,载《晨报》,1928-05-03(7)。

[174] 《女青年会恤婢运动》,载《晨报》,1928-05-03(7)。

[175] 《女青年会恤婢运动》,载《晨报》,1928-05-03(7)。

[176] 《女青年会恤婢运动》,载《晨报》,1928-05-03(7)。

[177] 《女青年会恤婢运动》,载《晨报》,1928-05-03(7)。

[178] 《禁止蓄婢妇女同盟会决议》,《京报》,1932-09-03(7)。

[179]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区署关于冯赵氏虐待使女并吸食鸦片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8367,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