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清的保甲
在州县的治安体系中,保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稽查奸宄,肃清盗源”,被统治者视为“整顿地方良法”[3]。关于晚清的保甲,人们常有“废弛”之认识,其实,无论朝廷谕旨还是官员奏报中,“废弛”“视为具文”都是常用语,但“废弛”并不等于不存在,否则就无法解释18世纪中叶以后保甲取代里甲承担税收的事实。[4]
实际上,保甲是一套包含编户、联名互保等一系列措施在内的制度体系,其治安功能就是建立在这一套由人户和共同承担责任原则编就的网络基础之上的。但制度设计本身,即每户悬挂门牌登记入册制度比较烦琐。嘉庆时湖南华容县令力行保甲,“按户亲查接牌标对,按簿考稽,种种烦重,而随时随地旁参互证之处,极用周详”,用了两年多时间始将一县牌册告成。保甲被地方官认为是费力又费钱的事,除非有十分的必要,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并不十分卖力。咸丰元年(1851年),监察御史宗稷辰就以嘉庆年间自己父亲花费两年余始成华容保甲编牌造册的事例提出,州县保甲不彰,是州县大者数十万户,小者数万户,逐户编查,必耗时数年,以致“州县其劣者多事观望,其贤者亦惧处分钱粮命盗不误己为循分”,保甲成为额外负担,所以“行保甲必先得贤牧令”,并使州县久任。[5]张之洞也曾指出,地方办理保甲不力,原因是“惟各州县应办之事,如钱粮词讼缉捕堤工等类,非止一端,其于保甲事宜,未能专心贯注。且必须经费,必须随时按户清查,又防衙胥地保借此扰民,以故据禀报则举行,考实效则殊少”[6]。
因此,随着承平日久,地方常常视保甲编户造册为具文。所以准确地说,保甲废弛,主要就是保甲编户和联名互保制度的废弛,保甲治安功能弱化。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编户制度的烦琐。但另一方面,随着保甲取代里甲的税收功能,保甲“名存而实变”,即演变成一个地域单位,导致“地方”“地保”这类负责催征的“乡官”的产生[7]。
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保甲绝不是完全无用的,尤其是发生动乱和社会不安定之时,保甲常常会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被不断提出和整顿,成为维系社会治安的有力工具。[8]晚清时期,社会动**尤甚,朝廷鉴于“近年州县等官往往履任逾年,未曾编查乡甲,或仅于城厢造册,虚应故事”[9],多次谕令各省整顿保甲制度。所谓“整顿”也就是重新强化联牌编户和联名互保的制度,强化其“稽查奸宄,肃清盗源”的治安功能。
及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仍有上谕称:“各省办理保甲章程非不详备,迭经谕令从严稽查,率皆视为具文,并未将现在情形详悉复奏,殊属因循废弛。自此次申谕之后,各该督抚务当严饬地方官,于保甲一事实力举行,以期民情固结,奸宄无从匿迹。”[10]虽然整顿保甲的整体效果不佳,但并不排除有的地方官努力通过保甲来强化治安。光绪六年(1880年),扬州保甲总局制定保甲章程,强化保甲巡查之责,凡旅馆、寺院客寓人员必须严加盘查、登记,城内常年设立十家更灯制度,按户轮值,城外往来船只人员不得在夜晚登陆。[11]光绪九年(1883年),因“教匪遗漏”,湖广总督密札各州县一律编查保甲。宜昌东湖县令发布告示,要求实力编联十家牌,严密稽查,除刷印门牌册籍发交城乡保正按户填注外,还分饬委员绅士督同经理。填注之法是:“无论居民铺户客店巷庙一律填牌注册,不准遗漏一户,凡户内大小丁口人人开列,亦不准遗漏一人。”编联之法是:每户缴门牌一张,照牌填写姓名、年岁、事业、人数,张贴门首,每十户填给十家牌一张,亦按照填注给牌头之户张挂;仍将牌填户照由保正甲长注入册籍,缴县以凭,县令随时按户抽查。凡牌内十户之中如有一户容留匪犯,以及行窃聚赌、私铸、私宰、窝顿私盐一切作奸犯科之事,准牌户之九家禀控究办,如隐匿不报,则一并连坐。[12]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直隶拟订办法编查保甲,采取变通之法,或分乡择派绅董,或按村设立首事,清查户口,挨户悬牌,并以三五村庄,或十余村组成联庄,到十月,各州县奏报均已一律举办。[13]
晚清时期的保甲有个明显的特点,即开始参用绅士。一般来说,在此前的保甲中,绅士是被排除在组织领导之外的。《福惠全书》有云:“凡十家长保正长,俱选之庶民,不及青衿衙役。以青衿有妨肄业,衙役善作奸也。其乡绅、举、贡、监文武生员在本甲居住者,不必编入十家之内,以不便悬门牌,令十甲长稽查。凡乡绅只需开具姓名籍贯官职,附编本甲之后。”[14]时人在论及保甲时说:“今之乡保,贱役也,例不使绅士为之,充其任者皆愚弱无能之徒。官长鞭挞、胥吏鱼肉之,不复比于人。数其所执掌,不过迎送官吏、催夫顾夫,及杀盗重事报明本官而已。”[15]保甲为贱役,绅士不屑一顾,这是一方面的原因;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即清廷有意在保甲体系中给予绅士以某种豁免权,同时又规定他们必须受保甲组织控制,有利于实现乡村中绅士与民众之间的平衡。[16]
但在晚清时期,一些官绅逐渐认识到需要利用绅士推行保甲。早在咸丰三年(1853年),胡林翼在制定剿匪条例时就明确指出:
保甲团练须用士用民也。近年保甲团练人人言之,亦人人行之,然文告徒烦,实政无补,牌籍空设,良莠不分。其交给上司差役分发各乡者,徒资讹索,尤为浮伪。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同行厥为我师,一邑之中岂无二三明白正派之绅士?虚心访之,实心求之,委令下乡带同册籍,每到一村,先于此村访彼村之正人才人,有衣食、有顶戴;人到后村又访前村之人,廉得其实,加以委任,官为给札,注名于册,责以保固乡里之义,谕以分别良莠之机,付以防捕救援之法,隆之以礼,尤必须董之以威,虽欲不肩其任不可得矣。[17]
胡林翼为何提出选拔绅士参与保甲?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甲长素质低下,致使保甲乱象丛生,“充之不择人,遇之不以礼,徭役征索,悉在其身,胥吏又从而陵轹之,猾者乃与胥吏比以困齐民”[18]。参用士人有利于扭转保甲长素质低下的弊端。但由于保甲长被视为“官役”,为绅士所不齿,所以胡林翼要求地方官亲自下乡访求绅士,优之以礼,由官加以委任,由此开创了联络并委任绅士编查保甲之风。
至20世纪初,虽然清廷大力推行警察制度,但保甲制度仍然在一些州县重建。之所以继续推行保甲,按这些州县官的说法,是各项新政皆“惟财与才”,而地方贫瘠,风气未开,乡愚往往少见多怪,只有就保甲成法略加变通。[19]或者认为“乡愚无知,以为保甲则无非保护村庄守望相助,巡警则深恐遇有军务调遣从征,故仍循保甲之名以安民心”[20]。
这些地方办理保甲基本都延续了19世纪后半期以来的做法,注重使用绅士。光绪三十年(1904年),直隶宣化县县令办理保甲,“责令公举公正绅董二三人,或有功名或无功名但取家道殷实人品端正为众人所钦服者,使之总理其事”[21],直接使用绅董总理保甲。与宣化不同的是,密云县是在县城建立保甲总局,由两学官总其成,由其选荐绅士中“纯正识时务者五六人为襄理”;将全县城郭以外地区分成十二乡,每乡设绅董,由总局绅士择访;每乡分若干保,由绅董选择保正;再由保正选择甲总,形成保甲总局(学官、绅董)—乡(绅董)—保(保正)—甲(甲总)的架构。该县县令还制定优礼保甲绅董的条规:“凡公正绅衿举充保正甲总,遇有保甲事宜,本县接见必优礼相待,如保甲有应商各绅及饬办饬查之事,自必用谕相约,以示优重。”[22]随着新政的开展,绅士活动范围扩大,借助绅力推行保甲,既可以提升保甲长的素质,又便于筹集所需款项。
但借助绅力办保甲并不等于放任绅士权力的扩张。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山东巡抚周馥鉴于该省教堂林立,矿路繁兴,欲图保护防卫,必须先行保甲之法,制定办法五条,通饬各属一律举办。其第一条就是“各州县择要设立保甲局,遴选素孚乡望之绅士充为局董,随时见官,面商境内应办事宜”,此外还有“本境如有窝匪拳盗之家,准绅随时访察报官拿办”;“平民教民细故争执由局董邀集两造亲族妥为调处”,“凡有教堂教士处所加意保护以期安辑无事”;“开办学堂及劝农通商惠工采矿诸端,或应延师教导,或应集资设立公司,地方官会同局董妥筹举行,其余应缴税课等项应行报官者,恐官民隔绝滋弊,亦准由局董代报”;“民间户婚田债纠葛事件,并准先由局董评理,免致成讼,其所需保甲局费即在抽税项下酌提百分之十,留作局中办公之资”[23]。显然,保甲局绅董拥有治安、民事调处、参与举办新政、参与诉讼等广泛的权力。御史王祖同立即上奏,认为山东变通保甲,“举地方公事尽以委之绅士,其弊必至”,“绅士之狡黠者或借官势以鱼肉乡民,或挟众势以抗拒官长”,要求立即停止。政务处议复后认为“地方应办各事,责成州县认真经理,即有借资绅士之处,亦应慎重遴选,严定功过,随时稽察,毋得事事授权绅士,致成尾大不掉之势”,并乘势提出,治内以举办警察为先,俟警察办成,保甲即可包举于其之中。[24]借用绅力,同时又害怕绅力滋长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反映了清廷对于绅权的复杂心理。
晚清时期整顿保甲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州县保甲局开始设立。保甲局出现在光绪中叶,如前面提到的江苏扬州府。再如湖北汉阳府,光绪十二年(1886年)制定编查保甲章程通饬各州县一体举办,亦在城中设立一保甲总局,二分局。总局由道札委同知通判分辖,由府督办;分局一正一副,由绅士充任,负责清查簿册、补换门牌等事,还要随时查访,十日将情况汇报总局一次。[25]保甲局的设置,加强了官府对于保甲的领导与管理。
到20世纪初,一些地方的保甲局更注重吸取团练经验,扩充武装力量。如直隶密云县在县治设保甲总局,由县令主裁,由两学官董其成,附有练勇局,每届冬天出丁巡夜。此外,还在十二乡建立了一个严密的保甲编制和守望制度。确定十家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但可按照村庄远近进行调整,村庄相距远者五家亦可编为一牌。册籍中要把出身、籍贯、家主、丁口、田亩、雇工经商等各项填写清楚。各户要准备一件武器,如火枪、刀剑、木杖等,如遇执仗抢夺者,同甲同牌人户各持器械同往缉拿。如有窝留贼匪、私招赌博等情,同牌之人必须禀报牌头、甲总拿送迅究,如有隐瞒不报者,则九家一并治罪。此外,每逢冬季盗匪多发之际,各牌要建立哨房,各户轮流瞭望。[26]
宣化县除在城中设保甲总局外,还令各村村正副大户乡约人等分牌立长,就地筹款设立保甲局,酌雇乡勇,自相稽查,自相保护。[27]涞水县分为山前山后两片区域,由于山后地区距离较远,盗贼频发,于是在山后113村办理保甲,建立保甲局7处,就地筹款,按村挑选民兵,置备抬枪火枪,各局共有民兵555名。无事之时民兵各安生业,夜则分班巡查。每逢朔望则各局合操一次,以分优劣。[28]
从材料来看,这一时期的保甲局在功能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一方面,它加强了官府对于保甲的管理;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掌管武装力量,实施巡查、保卫的机构。这个机构的设立不仅使保甲的治安功能大大强化,而且使保甲拥有了防守地方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的县还赋予保甲一些新的职能。光绪三十年(1904年),宣化县令有感于“州县虽为亲民之官,而情睽势格,其中相去不啻如隔九重”,于是创立“新法”,将城中保甲总局作为通民情之地。县令召集保甲各员到保甲总局相对晤谈,“讲论民间之疾苦,时势之艰危,暨向来官民隔阂、痛痒不相关诸事废弛之积习”。还谕令以后地方有应兴应革之利害之事,绅民讨论后,可赴城中保甲总局告知,绅董可径达官听。[29]密云县确定保甲绅董、保正、甲总的权限也十分广泛:“凡民间雀角鼠牙,原可排难解纷,化大事为小事,息小事为无事”;“稽查户口,防拿盗匪,凡属地方之公利公害,非关一家一人之私愤私便,均准办理”;此外还有挨传各户在村外隙地路旁栽种树木、修理桥梁等职责。[30]保甲承担了地方一部分公共事务。
总之,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即便晚清时期朝廷不断下旨要求整顿保甲,但整齐划一的保甲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但另一方面,由于持续的内忧外患,一些地方匪患、盗贼猖獗,为强化治安,保甲制在一些地方官的努力之下,得以恢复和发展。但晚清时期的保甲已不是传统保甲制的重复,也不是简单地恢复保甲编户制度,而是任用绅士、设立保甲局,强化了保甲的治安和防卫功能。由于资料有限,我们无法进一步了解这时保甲在治安、防卫方面的实际效应,但保甲制度的上述变化却是实际存在的。
二、晚清的团练
团练是一种兵、民结合的基层武装力量。正如咸丰二年(1852年)孙鼎臣在请办团练疏中说的,是“用民为兵”,“以本处之民守本处之地,以本地之资供本地之用,有且守且耕之利,无增兵增饷之烦”,古已有之。[31]晚清大规模发展团练则是在咸丰初年,原因是太平天国的兴起,单靠清军力量已无力镇压,朝廷不得已任命团练大臣,令各地办理团练。咸丰三年三月(1853年4月)上谕称:
前有旨令各直省仿照嘉庆年间坚壁清野之法办理团练,令武英殿刊刻明亮、德楞额筑堡御贼疏、龚景瀚坚壁清野议,及示谕条款,颁发通行。复令将本年两次谕旨一并刊刻,冠诸简端。本日据惠亲王等奏业已刊版刷印,装成样本进呈。著即颁发各直省督抚,广为刊布,督同在籍帮办团练之绅士实力奉行,各就地方情形妥为布置。但期守卫乡闾,不必拘执成法。团练壮丁亦不得远行征调,保民而不致扰民,行之日久方无流弊。一切经费均由绅民量力筹办,不得假手吏役。如地方官有借端科派、勒捐等弊,即著该督抚据实严参。至各省所保绅士人数众多,其中办理不善,不协乡评及衰老不能任事者,该地方官查明即令毋庸管理。至近贼地方,绅民团练尤须官兵应援,方足以资捍御。统兵大臣暨该督抚等务当相度缓急,拨兵策应,俾兵民联为一气,庶众志成城,人思敌忾,蠢兹小丑不难克期**平也。[32]
这条上谕确定了团练“守卫乡闾,不必拘执成法”,但又“不得远行征调”,“一切经费均由绅民量力筹办”等原则,团练成为“官督绅办”的地方武装。如江苏武阳,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军攻陷南京,先有在籍广州知府余保纯设保卫局,集诸绅为守御,但规模未具。后在籍浙江布政使汪本铨等奉旨办团练,城内设团练局,内外坊厢有分局十四,择绅耆有威望者主之,募集洲勇、练勇、帮勇。并严行保甲,十户为一牌,户出丁夜巡。[33]团练在剿办太平天国、捻军等起义中起到重要作用。
太平天国军兴以后,作为应对内忧外患的有效工具,团练并没有消失,而是随着社会危机的加重屡屡复兴。如江苏青浦县志记载:
青浦创办团练始于咸丰十年,乱平遂撤。光绪十年法越战事,二十年中日战事,均奉督抚札饬举办民团,不久仍撤。二十四年德据胶州湾,防务紧急,知县汪瑞曾奉江督刘坤一札饬,举办团练,惟略变按户抽丁旧制,专募年富力强者操习刀矛枪炮,略以军法部勒。城乡先后设局,城设总局,正副团长各一人,乡设分局,团长一人,全邑团勇二百五十人。二十六年以京津拳乱,续募一百八十名。二十九年知县田宝荣续议章程十条,除县署团勇二十名外,分设城乡二十八处,每处团勇十二名至十名、八名不等。裁汰老弱,实存团勇二百五十六名,仍照向章联络营汛,按期操演。三十年春东省日俄战事起,奉令整顿团练成局,添募团勇三十名,各乡亦增局,添募有差。[34]
可见,团练的复起和扩大,都与内外战事有关,即通过团练应对危机,通过守望相助达到自保身家的目的。
晚清团练的基本模式是团、保结合。曾国藩曾说:“保甲之法,实为弭盗良策。弟意办团与保甲名虽不同,实则一事。近人强为区别,谓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即名团练;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即名保甲。不知王荆公初立保甲之时,本曰民兵,本尚操练,与近世所谓办团者初无二致。”[35]
胡林翼抚鄂之时,要求各地举办保甲团练,也说:“举办团练,所以御外侮;清查保甲,所以除内患。寓保甲于团练,则内患除而外侮御,法良意美,实为目前第一要务。”他在湖北蕲州推行的办法是:在五乡中遴选妥实正绅设立正副团总,由团总结保团佐,由团佐结保十长,由十长结保团勇。团总、团佐、十长分别对应保长、甲长、牌长。[36]这样,以保甲清查户口实行联保,从内部清除隐患;以团练训练团丁,以应对外部敌患;内外结合,强化应对各种紧急事件和防患的力量。
团练与保甲本各有专责,这一时期曾胡等人之所以特别强调二者的结合,是具有深意的。从当时的情况看,如果仅仅训练团勇,在兵力有限的情况下,要清除匪患,是很难办到的。但如果与保甲结合,通过建立乡兵的办法,建立从最基层开始的内外结合、层层联系的防卫系统,则可以有效克服上述弱点。况且,团练与保甲结合,“有事为团练,无事为保甲,贼退省分行之,可以招集流亡、兴复义社等仓,所以善后于己事。远贼省分行之,可以稽查奸宄,杜绝外来窥伺,所以防患于未然”[37]。如此既能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上通过基层军事力量弥补官兵的不足,又能使团练不脱离本地本土,便于善后恢复,一句话,可以大大增强应对动乱和治安的力量。
安徽六合县的团练,就是这种“寓保甲于团练之中”的典型。该县在旧制十家为牌、十牌为甲的基础上,以牌甲多寡为率编团练,每团二三保、四五保。由团总负责各牌甲编查户籍造册。每户给门牌一面,每牌长给十家牌一面,每甲长另给一牌。各户如有搬迁、外出或归来,牌长查明告知甲长团长,在牌册注明。每团择本团一人为团总,四人为团副,责以守备本团及联络各团之事,平时督同甲长牌长稽查奸细,训练壮丁,修饬守备。此外每户年十六至六十岁以内男丁,二人出壮丁一名,五人出二名,七人出三名。壮丁平时耕种,有警则团。每团要设卡,路口设立望楼,每甲壮丁分两班,一班据守本村要地,一班赴救。[38]在这种模式中,若干保成为一团,形成团总—甲长—牌长的防卫系统。
光绪年间,这种团保结合的模式一直有延续。光绪十年(1884年)顺天畿东各州县就是通过编保甲以成团练,户出一人备一械,每十户为一牌,设牌首一人;十牌为一甲,设甲长一人;十甲为一团,设团总、副总各一人。无事则昼夜巡察,严绝窝藏匪类之家,有警则鸣锣集众。[39]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总督张之洞在湖北整顿保甲团练,提出“保甲为本”“官督绅团”“量力练丁”“自筹经费”“团保相辅”的方针,令所有大小乡村一律查清保甲,每村设保董一人,择其端谨有身家有体面者充之,专管编核户口、稽察匪党、查禁窝户、劝导愚民等事;其寻常催征句摄公事,仍用向设之保正办理。其一村不满三十家者,附入邻近之保董经管。并将盗案易破、窃案稀少、会匪不能萌芽作为州县官考课的内容。张之洞通过设置保董的做法,使保董负责户口、治安,原保正只负责催征。保董的职能专一,可进一步强化保甲的治安功能。与此同时,四乡酌分数团,设正副团首各一人;数十村合为一团,以本籍年在二十四岁以下身材健壮、性情朴实、无过犯者充之,每三日在本乡操练一次,每月团首校阅一次,每三个月各团合操一次。还要在本村要隘高处设一瞭望更棚,若一村盗匪窃发,立即放枪鸣锣,或就寺庙鸣锣,远近递传,各村保甲合力四面截拿,团首练长等即率丁追击。[40]
当然,在实践中,尤其当形势不是那么严峻的时候,无论团还是保,都极易涣散。江苏安东县各牌乡民在光绪十七年(1891年)就建立了团练会,但到1900年知县吴瞻莪发现各团已散漫无稽,于是另委派总团董,督饬各牌团丁训练。1906年改编为堡防,每防丁五十,“有警则齐集防守,无事则散处为农”。宣统三年(1911年)巡警建立,堡防全部改成预备巡警,专守地面,以保治安。[41]
团保结合,以保甲为基础,将牌、甲、保结合到团练之中,练丁出之于户,寓兵于民,一旦有警,则可集合起来成团,大大强化了基层的治安力量。这种模式重在守卫乡土,但地方常常还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需要有一支随时可以调遣的武装力量予以应对,这样,有的地方的团练逐渐形成为一种自成系统的武装力量。光绪三十年(1904年)署理云贵总督丁振铎奏请办理云南团练,认为云南地远辽阔,“土会各匪**”,“非厚集兵力难资控制”,在省城设立团练总局,以藩司总理团务,道员坐局会办;分边地、腹地设立团哨,边地以六十五员为一班,腹地五十五员为一班,每属练十班,编为两营,以厅州县为管带、知府为督带、道员为统领。[42]各团营哨遇有军事可就近调拨。丁振铎期望以这种方式克服“防营积弊太深,难遽挽回”的局面,加强防务力量。但不及三年就发现,挑练以来“恶劣绅董借以营私指派勒摊,雇债顶替,弊端百出,虽经随时整饬,究难一律禁绝”,只用改良之法去其瑕垢实为不易,只有全部改为巡警。[43]
实际上,无论保甲也好,团练也好,其兴废均与形势、与州县官的偏好和努力程度密切相关。虽然朝廷督饬督抚、督抚督饬州县举办团练保甲,但州县官的态度不尽一致,“徒事粉饰”“纸上空言”者不少,“一遇匪警,无非请兵弹压,为一时苟安之计”。到20世纪初,内外形势更为严峻,江苏巡抚描绘当时局面是:“今日枭匪势同流寇,兵至匪去,兵去复来,在弁勇则徒应征调之烦,在州县亦作张皇之举。”在这种情况下,非整顿团防别无他法。于是长洲县令仿各处救火会办法,编练团练分为常团、预团两种。常团设定额度,挑选精壮,勤加训练,用以随时调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预团则以每十家出二丁之数组织,酌期操演,用以守望乡土。江苏巡抚通饬各属仿办,还要求集款购置洋枪,允诺“如遇匪众逞凶拒捕,准予格杀勿论”[44]。常团已然成为常备的武装力量。
保甲作为维系基层社会治安的工具,是通过编户联保、举发奸宄来达到目的的,但难以应对较大规模的动乱。在这种局面下,团练乘势而起,成为重要的防卫力量。保甲与团练的结合,通过“团”把分散的“丁”结合起来,既作用于内部防查奸宄,又以团的形式应对外患,内外结合,层层联系,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地强化了地方的治安与防卫力量。
过去,绅士在乡村社会的作用更多是通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来实现的。现在,借助于团练,绅士拥有了乡村社会的军事防卫力量,地位得以提高,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显著加强。尤其是团练与保甲的结合,使防卫与治安融为一体。原来保甲编册由官府控制,现在户出壮丁,壮丁数量和人员的选拔、操练、调动,均由团总负责,保甲直接成为团练的一个组成部分,绅士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大大增强。
借助于团练的军事力量,绅士在社会事务中的参与范围进一步扩展。如咸同年间,河间地方办有团练五团,不仅在应对匪乱时“互相援应”,而且参与征粮,“每遇春秋两时,则民各备其租银而集于其团长,而总输于县官”,五团之间互相稽察,某团后输者有罚,“于是踊跃争先,不烦催租之吏”[45]。其他一些地方也不时有团练“设局”“催征”,或者干预司法等事件出现。
但我们也要注意,这些事例都是一时一地的行为,代表这些绅士借助团练扩张权势的事实,但不能仅凭这些具体事例得出乡村社会绅权通过团练已经取代官府权力的结论。因为其一,许多州县都出现团练,但并非每个州县都建立了团练,特别是那些边远之地,或者乡绅力量不够活跃,或者由于内外危机带来的压力并不严重,对办团练并没有十分的迫切感。其二,如前而言,晚清时期州县团练常常是屡兴屡废的,它的兴起常常与外在压力有关。如1908年江苏巡抚陈启泰通饬各州县兴办团练,就是因为“各属枭匪猖獗,各州县纷纷到省请兵防护”,但“殊无余兵可拨”,所以要求各属招募民壮,认真教练,俾资捍卫。[46]1909年浙江象山县令程龢实行团练,是因为该县三面环海,海盗处处可以登陆,而协标兵已裁去五成,仅存百数十名,不敷分布。于是会商绅士举办团练,实行守望相助之法。[47]所以也有很多州县的团练都没有成为常设机构,虽然有参与催收等行政行为,但都是一时的、个案的。
尽管晚清团、保结合,但从功能上讲,保甲与团练还是有差别的。保甲是国家在基层社会建构的一种组织制度,而团练则是应对危机的一种手段。绅士借助团练扩大了权势,但如果说有绅士借此在乡村社会控制中起决定作用的现象出现,那也只是就某个特定时间、某个特定地方而言的,整体上不应估计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