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区与派出机构
清政府认为,警察是“维持治安之主要机关”,也是“维持司法之补助机关”[145],也就是说,警察尤其是州县巡警承担着维护基层社会安定、实施国家权力的重要职责。通过警察制度,国家对基层社会实行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的治理方式,同时也促使传统士绅地位发生变化。
维系传统基层社会治安存在三个系统:保甲、团练和官府捕役。三个系统职能各有偏重,共同承担乡里社会安民察奸之责。保甲由官府设置,重在通过联保弭盗安民;团练以绅士为主体,重在以武装“守望相助”;官府捕役重在侦查缉捕。然而久而久之,各自弊端也在滋生蔓延。保甲逐渐废弛;团练“虽捕盗较为得力,而控驭亦多有失”;官府捕役日益扰民,成为“民生之蟊贼”[146]。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以为“非一警察以齐之”,力图以此取代旧制,克服旧制之积弊。
清末警察虽然是新制,但整合了传统保甲、团练、官府捕役的职能,即将原来分散的职能统归于一,使警察的权力大大扩张。同时,通过乡镇巡警的建立,州县之下划分警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基层社会组织结构和治安模式。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保甲虽是国家强行推行的控制乡村社会的方法,但清政府也有意让保甲与自然村、宗族结合,保甲长均为本地人,这就使保甲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和乡村的传统社会结构形成互为连接的关系。[147]
但清末的警察则另起炉灶。四川规定,各州县城乡街道在30条以内者统设巡警分局一所,有二分局以上增设一正局,有六分局以上增设二正局,正局定设正警长一员,分局定设副警长二员。[148]繁盛州县乡镇巡警以五区为限,中等州县分四区,简僻分三区;每区所设警官、巡警人数各有定规。[149]
除划分警区外,许多地方在距警区偏远地方设派出机构。四川规定每区在分署附近十里内择要设立分驻所一处或两处,酌派长警轮流驻之,为每区之辅助。直隶清河县也于分局鞭长莫及之处,或村庄稍密,或地居冲要者,“酌设巡所数处”,责成各该管局区不时稽察。[150]其他省随着乡镇巡警的创办,亦陆续有巡所、分巡所、派出所之设。
清末新政时期,随着州县学务、警察、地方自治的次第展开,基层社会开始了新一轮的区域划分。按清政府的规定,自治区以人口和居住地划分乡、镇;学区是为基层办学而设,大致也以人口和地方的繁盛为准;警区划分除考虑地方繁盛外,更注重“权衡于地势广狭之间”[151],以便于治安管理为划分标准。四川创设乡镇巡警时,有人曾提出以自治区域为警区,于是有的县以乡为单位划分警区,但巡警道以“分区过多,委任区巡各官配派巡警亦因之而多,所费经费太巨”为由予以反驳,要求并两乡为一区,择适中之地设立区署。[152]警区的划分还有便于巡逻和保护地方的考虑。四川峨边地处山区,所属境内村落零星,山路崎岖,原议设两区,后因考虑绿营防军即将裁尽,“保安之责终不能不专恃巡警”,改为三区。[153]事实证明,当时警区、学区、自治区域的划分在实践中并未统一,由此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互相重叠和交错的区划结构。当时的乡镇自治区没有最后定型,学区虽然划分了,但只是教育行政权实施的范围。而警区的建立,致使警察直接面对民众,其中除半农半警的巡缉队(或预备巡警)以外,其余区长、巡长、巡警都要经过巡警学堂或巡警教练所的训练,经过地方官的挑选和巡警道的札委,并领取薪水。他们成为新的官府的代表。正因如此,所以常有因警区划分而引起争端之事见诸报端。如《大公报》报道:保定地区全省警务处出于便于管理角度,在邱县重新划分区域,然该县绅董不明权限,因此屡起争端,给警政推行制造阻力。[154]
本来,清朝在州县以下边远紧要或繁盛乡镇之地有巡检之设,巡检分防而治,目的是强化治安力量,但并不是每县都设。而随着乡镇巡警的建立和警区的划分,乡与村被纳入各个警区之中。其影响与意义不仅仅在于基层社会结构的改变,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警区的深入,巡警的职权得以深入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直隶长垣县制定的四乡巡警职责包括四个方面:
违警:牧放牲畜践踏青苗者;负担未熟禾稼形似偷窃者;牵骡马牛驴绕走小道形似偷盗者;怀引火物欲行放火者;酗酒滋事沿街肆横者;游僧恶道恃强讹索者;地棍土豪欺压良民者;开场豪赌者;男女同行形似拐逃者;携带凶器势欲行凶者;藏匿铜铁丝形似偷窃电线者;恃强斗殴不听劝解者;聚集多人结党成群者;神色仓皇形迹可疑者;私立硝池以及堆存硝土者;贩买私盐者;符咒治病骗钱者;沿街招贴售卖**者;歌唱**词戏曲者;卖春宫图画洋片及**词曲本者;假装医卜星相骗钱者;卖不熟或腐烂果物有碍卫生者。
现行保护:幼童稚女失迷者;妇女怀愤投水投井欲寻自尽者;因病倒卧路旁不能行动者;醉倒不能行走者。
预行保护:成熟禾稼堆集场围者;坟园树木;道旁树木;各处电杆;各处学堂及学生过往者;文武官员因公过往者;各处教堂及教堂施医院;外国人传教游历过境者;解送官库银及解送罪犯过境者;民间遇有婚丧大故者;桥梁渡口处;停泊船只处。
注意访查:无论本区外区及远近村庄,有暗中设坛习拳妖言惑众谋为不轨者;容留从前漏网著名巨盗者;开设炉机私铸制钱铜元及销毁者;遇有失慎起火者官弁督同巡兵协力扑救。凡有妨害卫生一切者,均宜设法预防;间有不敬尊长及忤逆不孝者,考查邻佑责令随时举发。遇有绅董来局及员弁巡警因公到村时,均须互相优礼。[155]
在执行上述职责时,凡妨害治安违犯者,应立时盘诘并由该管官报县后分别拿讯惩戒;有妨碍风化和卫生事件,则先禁止,不服者送县讯办;对预行保护事项,应随时保护,如有违背事件发生,均须送县究办。其他的地方虽没有如此详细的规定,但乡镇巡警除缉拿追捕外,还要承担“卫生除秽、排难解纷诸事”,“遇口角斗殴等事,巡警应即讯明曲直好言排解”[156]。其中有些涉及乡民生活的内容过去是通过乡规、家规来加以规范的,有些问题是通过家族和乡绅来进行调解和解决的,现在巡警均有权加以制止和干预,并通过维护现有秩序达到控制基层社会的目的。尽管清末乡镇巡警并没有普遍建立,但是我们在这些已经建立的地方可以看见,通过警区和巡所等派出机构,清政府不仅在州县之下建立了正式的制度化的治安机构,而且通过警察职能的行使直接干预民众生活和控制乡村社会,国家正式权力向乡村延伸的力度增强了。
二、绅士与州县巡警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民政部公布调查户口章程,准备实行户籍登记制,其第三十九条规定,本章程实施后,所有从前保甲一概停办。依照民政部拟定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调查户口工作将在宣统四年完成。[157]这样,实际就存在着一个警察与保甲并存的时期,各地纷纷将保甲纳入警察系统。如浙江省城附近繁盛乡镇保甲原来分别由藩司、臬司派员办理,全省警察建立后,巡抚增韫制定章程,将全省保甲及稽查各事宜通归省警务处管辖,所派之员亦由该处主持。[158]
警察新制建立,但团保、捕役等旧制仍然存在,许多地方皆以旧制为巡警之补充。四川万县“本地团保拟筹备口食,挑选团丁入所教练,随同巡缉”,“将来续办,各区即可仿行”[159],即以团保辅助巡警。安徽泾县有一些聚族而居的村庄团防,县令禀请以此“补巡警之不足”,令团防加派侦探,昼夜轮流巡逻,“清查户口,严防奸宄”[160]。
无论是哪种情况,随着警察的建立,保甲、团练都呈现逐渐萎缩之势,其功能逐渐被警察取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基层社会以绅士为核心的权力体系。
传统的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中,绅士起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晚清团练的发展过程中,绅士们既出资又出力,同时又借团练抬高了自身的地位,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清末州县巡警兴起初期,直隶、浙江、广东等省也注意依靠绅士举办巡警,允许绅士参与会商局务,不少地方巡警曾出现过绅办、官督绅办形式,反映出士绅对地方治安的热心。[161]
但警察毕竟是国家力量的代表,强调的是整齐划一、自上而下的领导。浙江巡警总局因各地“有以本地营汛佐贰及未学警察之绅士办理巡警者,警章混乱,权限不清”,要求自光绪三十四年正月起,“通省各府州县警务人员未经学习毕业者不得充当,嗣后统归省城总局派委巡警学堂毕业学生,或由州县指名禀请”[162]。湖北开办巡警后,创办警察学校,并从各州县选派学生赴日学习警政,然后“以派遣学生为推行警政之基础”,这些人成为各州县巡警的骨干力量。[163]1910年河南巡警道拟订厅州县巡警通行章程时,也强调巡警正局局长“必以高等巡警学堂最优等毕业之记名人员为合格,由巡警道详情抚院考选委充,不得径用本厅州县士绅,以符奏章”[164]。可见各地州县巡警在办理过程中对士绅是有所限制的。
《东方杂志》有云:“今州县佐治各员惟劝业、视学始准参用本地士绅。”[165]此即注意到州县劝学所、劝业所主要以绅士办理,而巡警局则不同,表现出鲜明的官办色彩。
一些地方办理警察时也曾注意选送绅士到省高等警察学校学习,如湖北高等警务学堂有官、绅两班;四川省亦强调招收“学绅”进入传习所学习。此处的“学绅”只是一些具有生员资格的人,更多的还只是接受新式教育的初等学堂学生,他们成为各级警官的重要来源。但另一方面。官府对他们是严加限制的。四川一些学绅学习毕业由省局加札委派为州县警局正副警长后,常“恃奉有省委札文,不服地方官差遣,遇事咀唔,擅作威福,稍不遂意,即长篇累牍,直接禀陈,非勒加薪资,即捏控侵蚀,流弊滋多”。为此,四川警察总局特制定改良官绅权限章程,强调学绅在警察传习所毕业领有凭照回籍后,“归地方官节制管理,由地方官量才委用”;一年期满由地方官加考,不称职者由地方官禀请撤办;并强调正副警长不得越权,即只能专任警务行政之事,不得经管银钱筹款、不得干预一切户婚田土词讼和地方行政。并强调民政要务不容学绅干预,也不准未学习警察之绅士参与警察行政。[166]这说明,在四川等一些地方,学绅必须进入巡警学堂学习后方可进入警察队伍;同时,对未经训练的绅士干预警政作了严格的限制。
乡镇巡警多“就近挑募年力合格通晓文义者”,经州县官考取后送巡警教练所,毕业后发回各局区所分任其职。[167]行唐县令在整顿巡警文中承认:“招募之始,风气未开,应募之人善良较少,而需人正亟,不得不牵就一时。”[168]虽然强调要挑募通晓文义者,但由于各地州县巡警尤其是乡镇巡警多由团勇、民壮、捕役转化而来,湖北甚至“各属教练所收容学生半无选择”,“各繁盛市镇从前所招之巡警多属无业之游民”[169],所以乡镇巡警队伍实际上鲜有士绅的参与。
另一方面,由于清廷财政困窘,因此不得不确定“州县举办警察一切经费应就地筹款,责成各该州县会同本地绅董筹集之”。即在创办州县警察时不得不依靠士绅的财力,并在州县巡警机构给士绅安排一定的职务,让他们担任巡警局的巡董和各分区的区正(区董)。巡董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官府就地筹款。如浙江全省州县巡警章程中规定“正副巡董受总办监督,筹集并管理全境巡警经费”;巡董除有筹款之责外,还要协同总办参与招考巡警和筹设传习所的工作。[170]直隶创办州县巡警教练所时,“其经费所需咸系就地筹集,专由巡董经办,官任稽核”[171]。直隶武强县由城乡绅董“每亩地捐京钱六十文”,由局董核实收支,报县备查。[172]长垣县则实行“按粮计地随地出资”办法,确定抽收标准,分上下两忙由绅董抽收,除二成拨作学务经费外,其余为巡警之用。[173]所以民政部也认为,“各省州县乡镇警政全赖有巡董维持,方克冀收成效”[174]。
区正以家道殷实乡望素孚之人充任,职责是“随时报告地方情形,专备区巡官之顾问。巡警如有不法行为亦得指明事实,报告本区,借以通下情而资参考”[175]。区正要充当警局的耳目,而一旦乡村发生群体冲突时,他们还要受地方官之委派前往劝解。[176]
可见,由绅士担任的巡董和区正的职责只是筹集经费和充当耳目。官府利用绅士,但现实中并不愿意让他们拥有太多的权力。宣统二年十一月(1910年12月),民政部一方面承认“各省州县乡镇警政全赖有巡董维持”,另一方面又认为“巡董多有劣绅市侩从中把持,转致滋生阻碍”,拟即由部派员前赴各省,会同巡警道详细甄查各巡董是否称职,并厘定应具资格,以期实行整顿。[177]也就是说,在州县巡警的创办中,士绅的参与是有限的,官府利用绅力,但种种制度安排和限制又使他们无法进入州县警察的权力中心。
本来士绅是官府连接基层社会的桥梁,在清末各地创办州县巡警的过程中,除了早期有的地方出现过士绅自办或参与创办巡警的例子以外,从整体上看,士绅虽被赋予筹款之责,但又被排斥在警政核心权力之外,致使警察新政与乡村社会之间缺少沟通的渠道,从而出现“地方居民恒淡漠相视”的情况。[178]浙江余姚自办理巡警后,将保甲更换为巡警,遴委毕业员前往办理,“无如该处一隅之地,词讼甚多,居民半未开通,是以改编警察名称之后,各铺均不乐输捐,故官绅久已两歧”[179]。在浙江临清县新市镇,曾发生巡士拘捕街上赌钱孩童,巡官抽出佩刀向民众示威、戳伤多人之事,引发群众愤怒,捣毁警局并罢市。县城绅商会衔电禀巡抚称:“地方设立警察,原以保卫治安,今反殃民,不如一律停捐,仍照旧章,自办团练,以资保卫。”[180]在这起事件中,士绅俨然成为“民”的代表,并力图以废警察恢复团练来表达不满。
在有的地方,绅士甚至会成为对抗巡警的力量。如吉林府四乡巡警东分局二区十甲,乡约张凤阁、团练练长刘柏林等不仅不解散团练,反而带领粮户齐赴区官处,表面声言无钱交纳警费,实则抗捐,并以“谁交警费,必先将团练亏欠会勇工价之钱摊出”威胁其他民众。[181]在这起事件里,乡绅不仅不解散团练,而且成为抗警捐的领导者。
然而,州县巡警经费主要是通过由绅士担任的巡董收取的,民政部要求各地在限期内完成州县和乡镇巡警的建设,为筹集警费,州县官常常邀集绅董筹议项目,并通过巡董收取。这样,“绅士凭借官势”收捐成为许多民众的基本认识,绅士成为许多反警捐风潮中首当其冲的人物。在山东莱阳大规模的反捐税斗争中,民众焚毁巡董和其他绅董房屋,向官府提出的条件中,除不准抽收杂捐外,还要求“巡警不准随便下乡,恣意骚扰”,“所有陋绅劣董一律斥退,不准干预地方公事”[182]。直隶易州乡民反对加捐办理学堂警察,更是提出诸如“将自治员警务董治以死罪,永不许若辈再办学堂巡警等事”的要求。[183]在湖南叶县,绅士赴乡劝导捐款,乡民群起反对,有人宣言称此为“官绅串通来逼民反”[184]。种种现象表明,绅士并没有因为参与办理警察经费而提高自身的地位,相反,却因为帮官府收捐而成为“民”的对立面和反对的对象。
另一方面,在一些反警捐风潮中,官府为了平息事端,常常有意把矛头引向绅士。海阳县民众反捐税风潮本起源于知县方奎“私行加赋、纵役骚扰”,然知县劝解民众时,“尽卸其责与诸绅,谓盗卖仓谷,及借口新政勒收各捐,皆诸绅所为”,并谕令民众均分各富绅之钱谷。[185]就连朝廷在关于山东莱阳之变的谕令中,也称“绅士凭借官势,不谅舆情,甚或借端抑勒,挟私自肥,百姓以为厉己,则怨仇丛生,驯至布散谣言,酿成事变”[186]。朝廷和官府对绅士的斥责,加重了民众对绅士的不满。
学界在论述清末绅士参与警察等新政事务时,常常认为这代表了他们地位的进一步上升。但许多事实也说明,绅士并没有就此取得乡村权力中心的地位,相反,他们的命运是复杂多样的。由于巡警是国家权力的工具,绅士在其中只能充当巡董、区正,权力十分有限。与此同时,随着一部分绅士被纳入体制内,绅士特别是乡绅群体进一步发生了分化。进入体制内的绅士在拥有了一定权力的同时,又开始成为“民”的对立面。朝廷一再强调选择“公正绅士”充任乡董、巡董、学董,海阳县反捐税民众也提出了“公举公正绅士办理”新政用款的要求。[187]但是在相应机制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公正绅士”似乎越来越难寻觅,到头来,“劣绅”则成为人们对进入体制内绅士的基本认知,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开始下滑。这种变化直接导致了乡村精英的蜕变,深刻地影响了此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建构。
三、警权与警民冲突
在清政府看来,警察不仅承担“防患保安”之要务,还有“保卫地方监察人民之责”[188],也就是在以“民”为监察对象的条件下达到“防患”的治安目的。尤其是清末,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民变”和革命党人的反清活动,地方官员常把警察作为弹压民众的力量。基于这种指导思想的制度设计中,州县警察不仅融保甲、团练、捕役的多种权力于一身,而且还成为民众的监督力量,从而超越保甲、团练、捕役的功能,成为基层社会中的一种新的权力关系。加上这种权力行使的不规范,民众对其产生恐惧,导致警民冲突不断。
由于警察权力具有强制性,所以一些地方成立巡警后,在公务活动中开始借助警力。如直隶总督就曾札饬各属,“在巡警办成之处,有事即派巡警滚催”[189],即派巡警参加催征,使巡警权力扩展到钱粮征收。也有地方巡警执行公务时,动辄用武力相迫。[190]尤其是发生“民变”之类的群体事件时,州县巡警常常成为一支参与弹压的力量。如1910年安徽南陵县乡民反对户口调查,自治公所以知县出境未归,特函请巡官陈某、典史阴某分途往南北两乡弹压解散。[191]同年,奉天安东县四区发生抢米风潮,县令先派四区乡董协同巡警前往排解,不成,复又派司法巡弁前往阻拦。[192]六月,直隶易州发生乡民因反对举办新政加捐而焚毁自治局事件,知州王某即带领巡警百名前往弹压。[193]浙江遂昌县乡民因反对抽学捐捣毁学堂,巡警前往保护学堂,于是民众迁怒巡官,又将巡警总局捣毁一空。[194]
清末在推行新政的过程中,很多措施一时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同,地方官急于求成,不惜借助警力强制推行。清末实行禁烟、禁赌政策,省以巡警道为禁烟会办,州县由地方官负责查禁。而地方官则以警察充当查拿烟土、查禁聚赌的角色,因而不断引发警民冲突。官府分析个中原因,不得不承认除民贪利望害外,“查拿之人”即警察“或轻信人言捕风捉影,或喜事贪功轻举妄动”亦为重要因素。[195]如吉林磐石县乡民反警捐事件,起因于巡警成立后严禁赌博,有人为此迁怒警局,遂乘缴纳警捐之机鼓动乡民抵抗,县令和巡警局认为“似此奸民,若不严加重惩,则卑县之捐实无法抽收”,即派马巡查拿逮捕4人。[196]
就州县巡警自身而言,由于素质不高,各种越权之事也频频发生。四川巡警道称,州县警务长常有不守定章、“属民刑范围者往往径自处理”之事。推其原因,有“地方官希图省事委令处分者”,“民间苦于胥吏之需索拖累而惟警署是趋者”,还有“虽非有心违章,究属不明权限者”[197]。加上警察自身毫无侦探能力,“不能搜出凭证以得其实情,于是两造呈刁,无从定谳,彼时间官棘手,遂有以刑逼从事者”[198],导致冲突发生。
就地筹款是清末州县警察权力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州县巡警经费来源于两部分,一是原来的团练保甲经费,二是就地筹款。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奏请通饬各省,称州县原有民壮、捕役、团练勇丁,均可酌量裁汰,改设巡警,以收“化无用为有用”之效。[199]四川总督赵尔巽多次要求巡警道通檄各属“将团费练费及地方无益之费概行提拨补助警款”[200]。江苏筹办宪政会议厅关于警察经费的议决案中也称:“各州县有以原有之保甲团练经费改充,系取资于地方公款者。”[201]可见将原团练保甲经费移于巡警是不少地方的做法。
然而还有不少地方基本无款可拨,或者原团练保甲经费本身就不够用,所以就地筹集就成为解决州县巡警经费的主要途径。如吉林各州县巡警款项“概由地方官就地征收各项捐款拨用”,名为“警捐”,包括营业捐(商捐、车捐、房捐、戏妓等捐)、地捐(亩捐、菜园地、市场地等捐)、卫生捐(屠兽等捐)。[202]河北正定采取“随粮代收”办法,每粮银一两收学警等费大钱800文。[203]陕西省州县巡警局收取的警捐有商捐、铺户房租捐、棉花行抽捐、染房捐、船捐、斗房铁炭捐、烟膏捐、煤捐等,可谓“捐上加捐”“收索靡遗”。[204]云南各厅州县警费悉就地自筹,或提团款,或抽街捐、油酒税、牲畜税、房铺租、米谷租,以及升斗公租等,“情形既各不齐,款项亦各有异”。[205]
乡镇巡警的经费更是要由各地方自筹。四川规定,“乡镇巡警经费以各属旧有之团练经费尽数拨充,如尚不敷用或尚无团练款项之处,由各该地方官督同绅首设法添筹”,并加肉厘作为乡镇巡警常年经费,收马桑寨地租作为巡警公产,此外还有酒厘、糖捐等。[206]吉林乡警常年薪饷则取自每垧地抽收中钱800文,在商铺则按照资本以250吊折地一垧,亦抽中钱800文,均按春秋两季征纳。[207]
由于各地警捐涉及面广,收取不易,加上警察建立后本身就成为一支强制性力量,所以不少地方在催收过程中往往借用警力。《吉林全省警捐章程》就明确规定:“各捐户应纳捐款如有迟滞不纳者,省城由警务长派警催追,各府厅州县由地方官派人催追,或即委任警务长派警代催。”[208]而警力一旦介入,往往会激化矛盾,形成大规模冲突。如江苏镇江抽房捐以充警费,警局迫令沿街菜贩迁往指定地点,每担每日抽捐40文,县署书办和巡警乘机敲诈,激起众怒。群众万余人到县署请愿,巡警开枪打死4人,警局被毁。[209]直隶隆平县举办四乡巡警,兼筹学堂经费,擅将各村“看青会”应摊粮麦改为折钱征收,数千人进城要求免捐。警兵开枪,打死农民5人,打伤6人。群众气愤之下,攻城捣毁巡警局。[210]湖北宜昌警察总办甚至亲率勇丁,随带刑具,按户勒捐。[211]从这一角度来看,各地反警捐斗争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警察介入催捐并动用武力而引发民愤。
当然,清末层出不穷的警民冲突背后还有其他复杂的原因,民众对警察制度的不了解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自《直省巡警道官制》颁布后,“各镇办理巡警,由巡警道派员或卒业学生前往筹办”,州县各局、分局警官均要高等警察学校毕业生充当,故而与本地民众互相隔膜。群众只知保甲,对警察并不了解,“淡漠相视,或且偶因细故动生恶感”[212]。况且巡警的职能不仅在防盗,其权力还触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更易因细故而引起民众的不满。
[1] 相关著作有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张研、牛贯杰《19世纪中期中国双重统治格局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等。
[2] 相关研究著作有韩延力、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万川《中国警政史》(中华书局,2006年),黄晋祥、邹丽霞《晚清的警政》(群言出版社,2005年)等。论文有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研究》(《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84年第10期);此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表相关论文百余篇(详见苏全友:《90年代以来近代警政研究综述》,载《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3]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一,嘉庆四年谕,7757页。
[4] 萧公权先生认为,里甲的税收功能由保甲来承担在18世纪中叶已经开始了。参见《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75页。
[5] 宗稷辰:《请实行保甲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68,兵政七,1~2页。
[6]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340页。
[7] 在晚清的地方志中,“保”“图”已然成为地理上的区划单位。关于“地方”“乡保”,萧公权有很好的论述,参见《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78~82页。
[8] 萧公权指出,保甲体系先天不足,但面对社会矛盾、政治动**带来的困难,它不是一个完全不能运转的制度。在一些地方,一些官员有能力使保甲体系运作起来并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作用。参见《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69~75页。
[9] 《清穆宗实录》卷140,同治四年五月庚申,《清实录》第48册,31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进入光绪年后,仅据《光绪朝东华录》所查,光绪三年、四年、十三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都有上谕令各省整顿保甲。参见刘彦波:《晚清两湖州县行政研究》,128~129页,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10]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196页。
[11] 《扬州保甲章程示》,载《万国公报》1880年第572期,191页。
[12] 《编查保甲示》,载《万国公报》1883年第747期,19页。
[1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262页。
[14] 《福惠全书》卷21,保甲部,8页。
[15] 刘掞:《乡保论》,《沔阳州志》卷11,艺文志,疏论,8页,光绪二十年刊本。
[16]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84~85页。
[17] 胡林翼:《启陈剿盗十三条》,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69,兵政八,12页。
[18] 王柏心:《寓政》,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0,兵政六,1页。
[19] 《署密云县陈令雄藩请办保甲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3年第185册,文牍录要,3页;《密云县举行保甲说》,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75册,专件,2页。
[20] 《涞水县朱令办理山后各村保甲情形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17册,文牍录要,4页。
[21] 《宣化县谢令办理保甲情形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15册,文牍录要,3页。
[22] 《密云县举行保甲说》(附章程),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75册,专件,1~3页;《密云县保甲条规》,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93册,专件,1~2页。
[23] 《举办保甲》,载《北洋官报》1903年第44册,时事纪要,6~7页。
[24] 《政务处议复御史王祖同请停止齐晋两省保甲乡社事宜片》,载《北洋官报》1903年第63册,奏议录要,2~3页。
[25] 《汉阳府保甲录》卷上,1~2页,光绪癸巳(1893年)刻本。
[26] 《密云县保甲条规》,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90册,专件,1~2页;第293册,专件,1~2页。
[27] 《宣化县谢令办理保甲情形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15册,文牍录要,3页。
[28] 《涞水县朱令办理山后各村保甲情形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17册,文牍录要,3~4页。
[29] 《宣化县谢令办理保甲情形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15册,文牍录要,3页。
[30] 《密云县举行保甲说并章程》,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84册,专件,1~2页。
[31] 孙鼎臣:《请责成本籍人员办理团练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1,兵政七,28页。
[32] 《清文宗实录》卷87,咸丰三年癸丑三月庚戌,《清实录》第41册,14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
[33] 武阳是武进和阳湖两县的合称,同在府城常州。《武阳团练纪实》卷1,4~5页,光绪十四年刻本。
[34] 《青浦县续志》卷10,兵防,7页,民国二十三年刊本。
[35] 《复丁稚璜中丞书》,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1,兵政七,35页。
[36] 《八年二月十四日札蕲水令》,《胡文忠公遗集》,卷9,批牍,13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9辑。
[37] 孙鼎臣:《请责成本籍人员办理团练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1,兵政七,29页。
[38] 《六合保卫团练章程》,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2,兵政八,17~21页。
[39] 周金章:《通饬顺天畿东各州县编查保甲示》,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68,兵政七,11页。
[40]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340~4342页。
[41] 《安东县志》卷4,保甲,11页,民国二十年铅印本。
[42] 《署云贵总督丁等奏滇省办理团练请敕立案并准保奖折》,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216册,奏议录要,2~3页。
[43] 《滇督丁奏酌就团练改办警察折》,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312册,奏议录要,3页。
[44] 《通饬各属举办团练》,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675册,新政纪闻,11页;《电禀办理团练情形》,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1997册,新政纪闻,11页。
[45] 王应孚:《团练论下》,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1,团练上,10页。
[46] 《通饬各属兴办团练》,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638册,军政,11页。
[47] 程龢:《呈送颜方伯整顿地方情形折》,《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6页。
[48]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743页。
[49] 《省城创办警察折》卷56,苑书义主编:《张之洞全集》,1475~1476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50] 《创设保定警务局并添设学堂拟定章程呈览折》,廖一中、罗真容整理:《袁世凯奏议》中,604页,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51] 《恭报抵津日期接收地方情形折》,《袁世凯奏议》中,620页。
[52]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935页。
[53] 《直隶总督袁奏拟定天津四乡巡警章程折》,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0期,内务,178~180页。
[54] 《怀来县郑令在中禀复巡警经费为难情形请赏给告示文》,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378册,文牍录要,6页。
[55] 《安平县陈明办理警察情形并邑绅报效巡警经费请立案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5年第696册,文牍录要,3页。
[56] 《直隶警务处详送州县巡警比较表恳请奖叙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316册,公牍录要,4~5页。
[57] 《晋设巡警》,载《北洋官报》1903年第27册,时政纪要,12页。
[58] 《新会将办巡警》,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940册,时政纪要,11页。
[59] 《绥中县巡警特色》,载《中华报》第444册,丙午年二月二十二日,9页。
[60] 《农安县志》卷5,军警,10~11页,民国十七年铅印本。
[61] 《青浦县续志》卷10,兵防,9~10页,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62] 《通化县志》卷3,通化警察之沿革,52页,民国十六年铅印本。
[63] 《广东财政说明书》卷12,第五类民政费,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室辑:《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9册,85~102页,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
[64] 《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出部·民政费,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辑:《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8册,439~468页,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
[65] 《平阳县志》卷18,武卫志二,2页,民国十五年刻本。
[66] 《大名县李令绮青禀奉饬改良巡警情形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643册,公牍录要,6页。
[67] 《巡警暂仿乡勇办法》,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656册,新政纪闻,9页。
[68]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664页。
[69] 《绥中县巡警特色》,载《中华报》第444册,丙午年二月二十二日,9页。
[70] 《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5页。
[71] 《陕甘总督长庚跪奏为甘省第三年第二届筹备宪政成绩恭折》,载《京报》第163册,宣统三年五月十二日,442页,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3。
[72] 《广西巡抚沈秉堃护广西巡抚魏景桐会奏筹备宪政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251号,宣统三年三月二十八日,10页。
[73] 《两江总督张人骏跪奏为胪陈第五届筹备宪政情形恭折》,载《京报》第163册,宣统三年四月十四日,319页。
[74] 《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出部,民政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8册,459页。
[75] 《直隶总督袁拟定天津四乡巡警章程折》,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0期,内务,178~179页。
[76] 《卢龙县拟呈创设城乡巡警简明规则》,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310册,要件,11~12页。
[77] 《蠡县高令景祺禀办理全境巡警呈送章程文并批》,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9,警察三,32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90。
[78] 《赵州四乡巡警办法》,载《北洋公牍类纂》卷9,警察三,27~28页。
[79] 《盛京将军赵奏奉省筹办乡镇巡警折》,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939册,奏议录要,3页。
[80] 《四川厅州县乡镇巡警暂行办法》,载《四川官报》1909年第23册,要件,1~4页。
[81] 《巡警道呈详第三届承办宪政事宜成绩并成都县等十六州县按照咨准办法提前开办乡镇巡警恳请核明文》,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2册,文牍本省之部,第14~16页。如该省南部县为中等县,亦将全县划分四区,于宣统三年先办理了繁盛之地东区的乡镇巡警。参见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牍呈转详开办东区乡镇巡警拟定办事细则并填表备查事呈巡警署监督》,宣统三年五月十四日,22-575-1。
[82] 《又奏为吉省办理警务并将各属乡巡提前筹办情形折》,载《吉林官报》1910年第6期,折奏汇编,6页。
[83] 《宪政编查馆奏考核京外各衙门第二年第二次筹办宪政成绩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8册,381页。
[84] 《安徽巡抚奏各州县巡警一律筹设及调查口数情形折》,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3册,文牍,18页。
[85] 《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地方行政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6册,478~479页。
[86] 《浙江巡抚增韫奏筹备宪政遵章胪陈成绩折》,载《内阁官报》第63号,宣统三年九月初四日,2页。
[87] 《江南宁属府厅州县各乡镇筹办巡警成绩一览表》,载《江南警务杂志》1910年第2期,类表,5~9页。
[88] 《巡警道批石柱厅禀本厅筹议加捐肉厘以作巡警教练所及乡镇巡警经费恳请查核示遵文》,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1册,文牍本省之部,14页。
[89] 《巡警道批灌县禀筹办乡镇巡警拟加肉厘作为常年经费文》,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2册,文牍本省之部,17页。
[90] 《护督宪批懋功厅禀巡警年收马桑寨地租作费永为公产文》,载《四川警务公报》1911年第3册,文牍本省之部,1页。
[91] 《正定县蔡令济清禀筹妥的款拟将城乡巡警另拟改良办法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10年第2040册,公牍录要,7页。
[92] 《甘泉举办四乡巡警》,载《北洋官报》1911年第2700册,选报,9页。
[93] 《四乡办巡警之骚扰》,载《中华报》1905年第348册,时事要闻,7页。
[94] 《宪政编查馆奏考核直省巡警道官制细则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91~192页。
[95] 《宪政编查馆奏考核直省巡警道官制细则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91页。
[96] 《警务处详拟州县巡警传习所规则并通饬各属一律遵办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893册,公牍录要,5页。
[97] 《高阳县巡警教练所章程》,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095册,章程类,43~44页。
[98] 《广东省属各厅州县巡警教练所通行章程》,载《广东警务官报》1910年第3期,法制,37~43页。
[99] 《筹办浙江全省州县巡警章程》,3页,无出版单位,原件藏上海图书馆。
[100] 《关于警务之议案》,吴剑杰主编:《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59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101] 《长垣县田令鸿文禀巡警改良办法拟定条规开折绘图送请示遵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703页,公牍录要,1页。
[102] 《巨鹿县涂令福田禀现在规定巡警办法情形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702册,公牍录要,6页。
[103] 《四川厅州县乡镇巡警暂行办法》,载《四川官报》1910年第23册,专件,1~4页。
[104] 《札饬陆丰县巡警正局总董巡长文》,载《广东警务官报》1910年第3期,文牍,13~15页。
[105] 《巡警道详报拟订暂定各厅州县巡警通行章程文》,载《河南宪政月报》1910年第8册,文牍,10~12页。
[106] 《筹办浙江全省州县巡警章程》,1~3页,无出版单位,原件藏上海图书馆。
[107] 《苏省筹办宪政会议厅决议案》,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7期,宪政篇,398页。
[108] 《筹办浙江全省州县巡警章程》,3~5页。1911年,浙江州县巡警通过整顿,将各州县巡警正巡官改为警务长,直辖城厢区域巡警,各乡镇副巡官改为区官,“各厅州县官亦勿庸加巡警总办名目”。因经费异常困难,裁撤了巡董,经费筹措“由各厅州县会同地方公正绅董妥筹办理”。见《巡警道杨详遵官制改正巡官名目文》,载《浙江官报》1911年第3期,法令类乙,54页;《巡警道杨详情遵照议案裁撤正副巡董并拟将以后筹办警费绅商照章请奖文》,载《浙江官报》1911年第4期,法令类乙,53页。
[109] 《札饬陆丰县巡警正局总董巡长文》,载《广东警务官报》1910年第3期,文牍,13页。
[110] 《香山县志续编》卷5,经政,巡警,4页,民国九年刊本。
[111] 湖北省枝江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枝江县志》第16篇,司法,563页,北京,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
[112] 湖北省监利县志编纂委员会:《监利县志》卷18,政权,513页,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
[113] 《东三省总督吉林巡抚咨呈民政部吉省巡警及教练所警捐各章程请核定文》,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3册,文牍京外之部,1~9页。
[114] 四川巡警道专门下札强调,地方官对警务“负有完全监督指挥之责,自应即为地方警务之主体”。见《警察总局详改良官绅权限划一章程请示文并批》,载《四川官报》1907年第30册,公牍,6页;四川省南部县衙门档案:《为定章责成地方官专任警务事饬南部县》,宣统二年十二月十八日,21-74-713。
[115] 《巡警道详报拟订暂定各厅州县巡警通行章程文》,载《河南宪政月报》1910年第8册,文牍,10页。
[116] 《巡警道通饬各属警务人员查禁私膏私土先行报明各长官核夺札文》,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3册,法令,16页。
[117] 《直隶全省警务处批示》,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453页,文告录要,9页。
[118] 《长垣县拟定改良巡警规条》,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704册,要件,13~14页。
[119] 《筹办浙江全省州县巡警章程》,3~4页,无出版单位,原件藏上海图书馆。
[120]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6000页。
[121] 《东三省总督吉林巡抚咨呈民政部吉省巡警及教练所警捐各章程请核定文》,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3册,文牍外省之部,1~2页。
[122] 叶佩荪:《饬行保甲》,《保甲书》卷2,成规上,4页,《续修四库全书》859册。
[123] 《民政部奏调查户口章程折并章程》,《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33页。
[124] 《警察局清查户口》,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029册,新政纪闻,11页。
[125] 《巡警局清查户口》,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699册,新政纪闻,12页。
[126] 《赵州四乡巡警办法》,《北洋公牍类纂》卷9,警察三,27~28页。
[127] 《天津巡警局与审判厅划分权限酌拟试办违警罪目章程》,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383册,要件,14页。
[128] 《奉天各级检察厅对于巡警局办事权限简章》,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716册,要件,12~13页。
[129] 《农安县寿鹏飞禀陈治盗条议文并批》,载《吉林官报》1909年第5期,公牍辑要,3页。
[130] 差役也称衙役,一般分三班:皂班负责站堂、行杖、长官出行时的护卫随从;壮班(民壮)负责巡逻、防护衙署安全、协助缉拿人犯;快班(快手、马快、步快等)负责探访、捉拿人犯等。也有的分为四班。引自谢保民:《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111页,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
[131]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647页。
[132] 《直隶警务处详请通饬各属遵照设立巡警裁革差役办法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084册,文牍录要,4页。
[133] 《议裁差役酌定讼费》,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313册,新闻录要,8页。
[134] 《巡警代差》,载《四川官报》1905年第29册,外省新闻,4页。
[135] 《湖南巡抚杨文鼎奏胪陈第五届筹备成绩折》,载《政治官报》第1251号,宣统三年三月二十八日,16页。
[136] 《署赵州直隶州严牧以盛禀赵州整顿巡警未及办妥情形请查核批示文》,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280册,公牍录要,5页。
[137] 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续呈遵照填写巡警卫生事项调查表事呈巡警署监督》,宣统三年三月十二日,22-563-3。
[138] 《拟定天津四乡巡警章程折》,《袁世凯奏议》下,1170~1176页。
[139] 《宪政编查馆奏考核违警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3卷,第9~18页。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显示,当时州县已经设立拘留所,专门拘留“违警律所载例应拘留之人犯”。见《为计发拘留所管护规则事》,宣统元年九月二十二日,20-592-3。
[140] 《咨饬划分州县警政》,《北洋官报》1909年第2145册,新政纪闻,第10页。
[141] 《直隶武强县禀定整顿全境巡警现行章程》,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701册,要件,14页。
[142] 《长垣县拟定改良巡警规条(续)》,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708册,要件,13页。
[143] 《长垣县拟定改良巡警规条(续)》,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708册,要件,13页。
[144] 《四川厅州县乡镇巡警暂行办法》,载《四川官报》1910年第23册,专件,1~4页。
[145] 《民政部通咨司法警察关系重要应切实整顿文》,《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1卷,262页。
[146]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664页。
[147] 有研究者指出,清代中叶以后,由于赋役制度的变革,在保甲体制下,乡—村结构成为地方基层的主要组织形式,乡保、牌甲长等职役出现行政化发展趋势。参见孙海泉:《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村管理体制——兼论清代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也有学者指出,在有的地方,乡与保成为相当的单位,“地保”俨然成为“乡官”,承担治安、征税的职责。参见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41~42、82页。
[148] 《警察总局详改良官绅权限划一章程请示文并批》,载《四川官报》1907年第30册,公牍,5页。
[149] 《四川厅州县乡镇巡警暂行办法》,载《四川官报》1910年第23册,专件,1页。
[150] 《清河县梁令成哲禀整顿警务酌改局区巡所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105册,公牍录要,6页。
[151] 《清河县梁令成哲禀整顿警务酌改局区巡所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105册,公牍录要,7页。
[152] 《巡警道批泸州禀划分乡警区域情形就租谷抽捐以作经费文》,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2册,文牍本省之部,26页。
[153] 《巡警道批峨边区申筹办乡警文》,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2册,文牍本省之部,27页。
[154] 《派员查办警务纷争》,载《大公报》1910年3月16日,第2张第2版。
[155] 《长垣县拟定改良巡警规条(续)》,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707册,要件,12~14页。
[156] 《赵州四乡巡警办法》,《北洋公牍类纂》卷9,警察三,27~28页。
[157] 《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第137页;第5卷,240~244页。
[158] 《记载一·宪政篇》,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5期,255页。
[159] 《护督宪批万县禀开办第一区乡镇巡警情形文》,载《四川官报》1911年第30号,参考类民政门,1页。
[160] 《安徽泾县禀整顿警政与团防相辅以靖地方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1986册,公牍录要,9页。
[161] 如直隶束鹿县巡警建立时,城内总局就委绅士经理。巨鹿县成立警务总局时,也是“邀请绅士卢鸿泰为综理警务一切事宜”,8个分局也是“各派绅董一人经理收支款项”。见《束鹿县禀举办全境巡警文并批》《巨鹿县开办城乡巡警拟具章程呈请督宪立案禀》,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054册、1013册,文牍录要,5、4~5页。广东会同县巡警1907年开办,城内总所派绅商三人驻所办事;该县嘉积墟绅商也筹款设警察所,选派绅商常川驻所。见《各省内务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4期,178页。
[162] 《各省内务汇志》,载《东方杂志》1908年第1期,54~55页。
[163] 《湖广总督陈夔龙奏改办高等巡警学堂暨警政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570号,宣统元年四月十三日,8页。
[164] 《巡警道详报拟订暂定各厅州县巡警通行章程文》,载《河南宪政月报》1901年第8册,文牍,11页。
[165] 蛤笑:《书总核官制大臣改订外省官制折后》,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1期,198页。
[166] 《警察总局详改良官绅权限划一章程请示文并批》,载《四川官报》1907年第30册,公牍,4~6页。
[167] 《清河县梁令成哲禀整顿警务酌改局区巡所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105册,公牍录要,8页。
[168] 《行唐县侯令汝承禀警董因巡警冗滥款难复筹拟暂裁警额以节经费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129册,公牍录要,6页。
[169] 《关于警务之议案》,吴剑杰主编:《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593页。
[170] 《筹办浙江全省州县巡警章程》,1、3页。
[171] 端方:《胪陈筹备事宜折》,《端忠敏公奏稿》卷16,14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4辑。
[172] 《直隶武强县禀定整顿全境巡警现行章程》,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701册,要件,13页。
[173] 《长垣县田令鸿文禀巡警改良办法拟定条规开折绘图送请示遵文》,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703册,公牍录要,7页。
[174] 《民政部拟甄查各省巡董》,载《大公报》1910年12月30日,第2张第1版。
[175] 《四川厅州县乡镇巡警暂行办法》,载《四川官报》1910年第23册,专件,3页。
[176] 如宣统二年湖北沔阳林湖发生乡民械斗,官府即委派区董前往劝解,后又派兵弹压。见《中国大事记补遗·续记湖北沔阳州居民械斗事》,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7期,58页。
[177] 《民政部拟甄查各省巡董》,载《大公报》1910年12月30日,第2张第1版。
[178] 《关于警务之议案》,《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592页。
[179] 《浙省推广乡镇警察》,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130册,新政纪闻,12页。
[180]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5期,65页。
[181] 《吉林府四乡巡警东分局二区十甲民众抗阻警捐》,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4册,351~352页。
[182]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6期,80页。
[183]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8期,112页。
[184]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12期,181页。
[185]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6期,82页。
[186]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7期,97页。
[187]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6期,82页。
[188] 《宪政编查馆奏考核直省巡警道官制细则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91页。
[189] 《直督札饬以巡警易差役公文》,载《中华报》,1906年第505册,要件,4页。
[190] 如《大公报》曾报道,山东潍县巡警与人发生口角,即用警棍横击路人,某学生经过劝止,巡警不仅不服,还肆行谩骂。县令袒护巡警,扣押学生,引发城中绅商学界进省城上控。见《巡警与官学之冲突》,载《大公报》1908年8月16日,第2版。此类事件当时报纸常有报道。
[191]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5期,74页。
[192] 《记载第三·中国时事汇录》,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6期,140页。
[193]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8期,112页。
[194]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11期,159页。
[195] 《巡警道通饬各属警务人员查禁私膏私土先行报明各长官核夺札文》,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3册,法令,16页。
[196] 《磐石县民王文等鼓动乡民阻挠警捐》,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4册,345页。
[197] 《巡警道通饬警务长划分权责不得稍涉侵越札文》,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3册,法令,14~16页。
[198] 《民政部通饬司法警察关系重要应切实整顿文》,《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1卷,262页。
[199] 《民政部奏请通饬各省酌裁民壮募练巡警折》,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338页。
[200] 《四川总督赵尔巽奏厅州县巡警一律完备提前开办乡镇巡警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100号,宣统二年十月十八日,9页。
[201] 《宪政篇·江苏筹办宪政会议厅议决案》,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7期,400页。
[202] 《吉林全省警捐章程》,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3册,文牍京外之部,14~18页。
[203] 《正定县蔡令济清禀筹妥的款拟将城乡巡警另拟改良办法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040册,公牍录要,8页。
[204] 《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出部,民政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3册,438~470页。
[205] 《云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出部,民政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3册,402页。
[206] 《巡警道批灌县禀筹办乡镇巡警拟加肉厘作为常年经费文》,《护督宪批懋功厅禀巡警年收马桑寨地租作费永为公产文》,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3册,文牍本省之部,17、1页。
[207] 《乡巡薪饷之筹画》,载《吉林官报》1909年第5期,政界纪闻,2页。
[208] 《吉林全省警捐章程》,载《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3册,文牍京外之部,14页。
[209] 张振鹤、丁原英编:《清末民变年表》,《近代史资料》总第50号,12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210] 张振鹤、丁原英编:《清末民变年表》,《近代史资料》总第50号,172页。
[211] 《东湖县议董事会陈请该县警察勒捐滥刑案》,吴剑杰主编:《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584页。
[212] 《关于警务之议案》,《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5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