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禀颜方伯乞就医夹单》,《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8页。
[78] 《上宁波府太守书》,《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11页。
[79] 《致钱塘县盛大令书》,《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23页。
[80] 《上宁波府夏太守书》,《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11页。
[81] 《呈送颜方伯整顿地方情形折》《上各宪改良私塾整顿学堂添设蒙学禀》,《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5、2页。
[82] 《上各宪改良私塾整顿学堂添设蒙学禀》,《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2~3页。
[83] 《批吴祈式等求免加租办学禀》,《浙鸿爪印》上卷,批词类,18页。
[84] 《批戏班领袖禀》,《浙鸿爪印》上卷,批词类,9页。
[85] 《批信城公等禀》,《浙鸿爪印》上卷,批词类,30页。
[86] 《上宁波府夏太守书》,《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11页。
[87] 《复研究所某绅书》,《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24页。
[88] 《上宁波府夏太守书》,《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11页。
[89] 《上座师学部唐尚书书》,《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22页。
[90] 《骆文凤呈》,《塔景亭案牍》卷3,指令,39页。
[91] 《杨声远禀》,《塔景亭案牍》卷3,指令,42页。
[92] 《骆文凤呈》,《塔景亭案牍》卷3,指令,43页。
[93] 《金日铦呈》,《塔景亭案牍》卷3,指令,47页。
[94] 《黄全益禀》,《塔景亭案牍》卷3,指令,43页。
[95] 《论政府近日搜罗财政之手段》,载《申报》1908年5月14日,第1张第3版。
[96] 《河南巡抚宝棻跪奏为查明印委被参各款据实复陈恭折》,载《京报》第163册,宣统三年二月初十日,46~49页。《中国大事记补遗·河南长葛县乡民滋事详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8期,63页。
[97]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6期,79~80页。
[98]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12期,181~182页。
[99] 《禀抚藩求去夹单》,《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15页。
[100] 《复詹绅熙函》,《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24页。
[101] 《上座师学部唐尚书书》,《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22页。
[102] 《上座师学部唐尚书书》,《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22页。
[103] 《湖广总督陈夔龙奏查明州县各项摊派分别裁除折》,载《政治官报》第705号,宣统元年八月三十日,13页。
[104] 《两江总督端方江苏巡抚陈启泰奏银价益涨州县赔累更深请仍改征银解银另收公费折》,载《政治官报》第552号,宣统元年三月二十四日,11页。
[105] 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282页。
[106] 胡林翼:《革除漕务积弊并减定漕章密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0,户政七,4页。
[107] 胡林翼:《办理漕务大概情形片》,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0,户政七,5页。
[108] 刘秉璋:《遵查江西征收丁漕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2,户政九,1~2页
[109] 左宗棠、马新贻:《会奏杭嘉湖三府酌减漕粮分数折》,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0,户政七,11页。
[110] 丁日昌:《条陈力戒因循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8,吏政,21页。
[111]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61页。
[112] 王堃:《请定外吏津贴公费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0,吏政,62页。
[113] 屠守仁:《请革除湖北钱粮积弊片》,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0,户政七,6页。
[114] 刘秉璋:《遵查江西征收丁漕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2,户政九,2页。
[115]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891~892页。
[116]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362页。
[117] 《裁革公费馈送折》,《张之洞全集》卷4,108页。
[118] 曾小萍认为,公费“是指所有由省里征收、不必像正项经费一样解往中央,或是向官员个人以养廉银形式发放的经费”。至少从雍正年开始,一些省已经于养廉外,分晰州县地方繁简,酌量给以公费,用以补助衙门开支。参见《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165~166页。关晓红指出,在“清廷的正式规制中,文职外官在俸禄之外有养廉银,却无公费”。并认为原因与“各直省辖区范围、贫瘠丰裕、政务繁简、路途远近等均差异明显,确定标准难度较大不无关系”。参见《晚清直省“公费”与吏治整顿》,载《历史研究》2010年第2期。可见由于公费是属于省与地方政府的“正项”外收支,虽然需要将情况上报朝廷,但又具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特点,差异很大,中央无法真正掌握,故难以入典。
[119] 《北洋大臣袁奏请将道府厅州所有各项陋规一律酌改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414~415页。
[120] 《八月十一日上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7页。
[121]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42,职官二十八,9026页。
[122] 《湖广总督陈夔龙奏查明州县各项摊派分别裁除折》,载《政治官报》第705号,宣统元年八月三十日,13页。
[123] 《翰林院侍读学士恽毓鼎奏请匀州县公费折》,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241册,奏议录要,2页。
[12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上谕档》第34册,132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125]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43,职官二十九,9044页。
[126] 《两广总督张人骏奏州县提缴盈余酌给津贴请照旧办理折》,载《政治官报》第360号,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二,9页。
[127] 《记载一·宪政篇》,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4期,188页。
[128]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42,职官二十八,9028页。
[129]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清理财政章程酌加增订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47页。
[130] 《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第二款,规费,《清光绪年二十二省财政说明书》(河南卷)233页。
[131] 《督宪饬布政司清查各属平余陋规文》,载《四川官报》1910年第15册,公牍,2页。
[132] 《屏绝陋规之积弊》,载《北洋官报》1911年第2681期,选报,14页。
[133] 《调查各州县款项之办法》,载《砭群丛报》1909年第1期,时事,1页。
[134] 《再查州县羡余实数》,载《吉林官报》1911年第4期,时事类,78页。
[135] 《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各州县手数料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1册,619~622页。
[136] 《记载一·宪政篇》,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4期,188~189页。
[137] 《桂抚张奏酌司道以下文职各官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55~56页。
[138] 《豫抚奏酌定文职各官公费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73页。
[139] 《闽浙总督松奏酌定司道各官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289页。
[140] 《直督陈酌定司道以下各官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48~50页。
[141] 《鄂督瑞奏酌定湖北厅州县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252页。
[142] 《湖广总督瑞澂奏拟定湖北府厅州县署用经费折》,载《政治官报》第1251号,宣统三年三月二十八日,11页。
[143] 《苏抚程奏酌定司道等公费并行政经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283~284页。
[144] 其余黑龙江、甘肃、新疆、湖南、广东、福建、江苏、江西、安徽、云南等省没有确定州县公费,有的省只定了司道公费。福建、安徽、江西称州县公费要“俟调查(规费)齐后再行酌定”;江苏称要等清理财政局筹算定额并列入预算后再加确定。参见《闽浙总督松寿奏酌定司道各官公费折》,载《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290页;《皖抚朱奏酌拟皖省各司道公费折》,载《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406页;《又奏州县公费俟调查整齐后再行酌定》,载《政治官报》第1113号,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一日,16页;《江苏巡抚程德全奏酌定司道等公费并行政经费折》,载《政治官报》第1046号,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三日,8页。
[145] 以规费、平余、盈余等款为公费底数的有贵州、江苏、福建、浙江、广西、直隶、河南、山西、陕西等省;以税契为公费底数的有四川省;吉林以税契、牲畜税为大宗。
[146] 声称实行公费后廉俸照支的有直隶、河南、陕西等省;声称将养廉、津贴等一概并入公费的有江苏、福建、奉天、安徽等省。
[147] 《四川总督赵尔巽奏遵筹匀定州县公费折》,载《政治官报》第357号,光绪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九号,11页。
[148] 《度支部奏清理财政章程折》《宪政编查馆奏覆核清理财政章程酌加增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1020页、1027页。
[149] 《度支部清理财政章程》,《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1031页。
[150] 资政院拟定的外省官员公费标准如下表:
[151] 陆定:《清理财政章程解释》,载《北洋法政学报》1910年第135期,16页。
[152] 《记载一·宪政篇》,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3期,189页。
[153] 《记载一·宪政篇》,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4期,252页。
[154] 清末官俸章程并未正式出台,但有研究者在第一历史档案馆发现了一份“官俸章程条议写本”,拟定官员俸薪由品俸、职俸、恩俸三个部分组成。知县职俸分五等,分别为4800、4200、3600、3000、2400元;州县衙门属官“视各部一等科员”,即960元。同时确定,“京外各官署所需办公用项,应于品俸、职俸、恩俸外另行酌定确实数目开支”,即办公经费在俸薪之外另行拟定。并定如章程实行,“原支俸廉、公费、津贴、车马费名目一律停支”。参见申学锋:《晚清财政支出政策研究》,127~12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55] 《东三省总督锡良奏清理财政局编成预算册表办理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051号,宣统二年八月二十八日,15页。
[156] 《公布札交复议各州县公费实行后一切无名入款应分别革除移拨案》,载《河南宪政月报》1910年第16册,公牍,5页。
[157] 《禁革厅州县衙门供应案》,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4册,218~219页。
[158] 进入民国以后,“公费”作为对一定官员或职务的公务津贴,存在了一段时间。如北洋政府时期司法部酌给高等审判厅厅长公费,以“对外事务较为繁数,因公交际及其他费用不能无所支给,故略定公费以资应用”(见《高等两厅应分给公费令》,载《司法公报》1917年第74号,例规,48页)。此时公费已列入行政预算,并依一定职务定额定时发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发布第631号训令:“政务官不得兼薪,事务官不得兼差职,并不得有支取夫马津贴类似兼薪之事。迭经命令禁止。惟查各机关预算计算尚有公费一项,所领之数有等于薪俸者,有超过薪俸者,且性质相同,名称各异,而领用此项费用之人又复漫无限制,统计总数为数颇巨。”为此特规定:“嗣后各机关因执行职务时,所必需确实不能节省者,应准各支办公费若干,实报实销,其余京内外各机关所有一切公费交际费夫马费津贴等项概行停止。”即停止公费津贴,改为报销制度。广东将各机关长官“因公所需,不能节省者”改称为“特别办公费”(见《通令各机关长官公费应照财政部令办理案》,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29年第33期,公牍·财政,34~35页)。需要说明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公费”已转化成泛指的“由国家或团体供给的费用”,如公费医疗、公费留学生等(见《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45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159] 《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各州县地方杂税,《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1册,607页。
[160] 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卷27,征收事例,5页。
[161] 《宣汉县志》卷6,津贴捐输,12页,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
[162] 胡钧:《中国财政史》,346~348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20。
[163] 转引自陈登原:《中国田赋史》,225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64]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42,1~8页;卷245,1~9页。
[165]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42页。
[166]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45,户部杂赋,1页。
[167] 《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244页,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
[168]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8,征榷二十,8027页。
[169] 何汉威:《清末赋税基准的扩大及其局限——以杂税中的烟酒税和契税为例》,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1988年。
[170]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8,征榷二十,8027页。
[171] 何汉威:《清末赋税基准的扩大及其局限——以杂税中的烟酒税和契税为例》,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1988年。
[172] 《税契陋规一律裁革通饬文》,四川经征总局编:《经征成案汇编》第2期,税契,235页。
[173] 《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卷1,总说,《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8册,20~21页。
[174] 《四川总督赵尔巽奏设局试办经征事宜折》,载《政治官报》第359号,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一日,8页。
[175] 《通饬地方官稽查经征事宜札文》,四川经征总局编:《经征成案汇编》第2期,统案,95页。
[176] 《详定总分各局章程规则》,四川经征总局编:《经征成案汇编》第2期,统案,19~31页。
[177] 《通饬地方官稽查经征事宜札文》,四川经征总局编:《经征成案汇编》第2期,统案,95~96页。
[178] 宣统元年三月赵尔巽又奏变通办法,将两个月时间改为20日。见《四川总督赵尔巽奏创办经征局现在变通办法折》,载《政治官报》第546号,宣统元年三月十八日,14页。
[179] 《奏为创办经征成效昭著谨将办理出力各员择优酌保恭折》,载《政治官报》第807号,宣统元年十二月十三日,13页。
[180] 《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办理经征局出力各员请奖折》,载《政治官报》第994号,宣统二年七月初一日,16页。
[181] 《甘肃新疆巡抚联魁奏设立经征总局催收田房税契折》,载《政治官报》第850号,宣统二年二月初四日,5页。
[182] 《吉林巡抚陈昭常奏创办经征局匀定府厅州县公费折》,载《国风报》1910年第8号,文牍,7~8页。
[183] 《吉林行省财政各种说明书》,各种税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4册,509页。
[184] 《奉院札通饬各属印委和衷共济札文》,四川经征总局编:《经征成案汇编》第2期,统案,91页。
[185] 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行》,284页。
[186] 《元和县示谕牙户呈报米价碑》,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603页,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
[187] 《元和县示禁脚夫索扰米行碑》,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602页。
[188] 《元和县示谕保护牛王庙粉业公所善举碑》,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287页。
[189] 《元和县示禁保护沈丹桂堂碑》,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575页。
[190] 魏禧:《救荒策》,《牧令书辑要》卷4,筹荒上,23页。
[191] 《商部奏请通饬各省实力振兴农务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4卷,247页。
[192] 《商部咨南洋嗣后公司及商业注册咨行保护之文该州县限期示谕具报咨复文》,《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4卷,251页。
[193] 《农工商部奏筹议推广农林先行拟订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5卷,295~296页。
[194] 《农工商部奏厘定筹备事宜分年列表呈览折附表》,《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5卷,220页。
[195] 州县事实考核原由宪政编查馆主持,宣统元年由宪政编查馆与民政部会同主持,宣统二年十二月改为由各主管衙门办理。参见关晓红:《清末州县考绩制度的演变》,载《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96] 《农工商部会奏考核直省府厅州县办理实业劝惩专章折》,载《南洋五日官报》1911年第187期,5~6页。
[197] 《唐山县拟呈创办种树官会章程请立案禀并批》,载《北洋公牍类纂》卷23,种植,9页。
[198] 《束鹿县筹兴树利禀并批》,载《北洋公牍类纂》卷23,种植,10~11页。
[199] 《平谷县建场植桑推广蚕桑禀并批》,载《北洋公牍类纂》卷23,种植,20~21页。
[200] 《宁津县禀改设工艺局及扩充情形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11年第2928册,公牍,7~8页。
[201] 《庆云县详工艺局更名实业工场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11年第2960册,公牍,8~9页。
[202] 《山东巡抚孙宝琦奏汇报农林工艺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168号,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7~18页。
[203] 《山西巡抚丁宝铨奏办理农林工艺情形折》,载《商务官报》1911年第3册,公牍,9页。
[204] 《安徽巡抚朱家宝奏查明皖省办理农林工艺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221号,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七日,16页。
[205] 《江西巡抚冯汝骙奏汇报历年办理农林工艺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223号,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九日,12~13页。
[206] 《抚院增奏办理浙省农林工艺情形折》,载《浙江官报》1911年第15期,奏折类,47页。
[207] 《各属筹办实业款项表》《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地方行政经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6册,552~558页。据该书称,统计的数字只是经过禀报和动用公款创办的实业,并不完整。
[208] 《湖广总督瑞澂跪奏为胪陈鄂省办理农工实业情形恭折》,载《京报》第163册,宣统三年三月初六日,152~153页。
[209] 《湖南巡抚杨文鼎奏查明湘省办理农林工艺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224号,宣统三年三月初一日,5页。
[210] 《两广总督张鸣岐奏筹办农林工艺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259号,宣统三年四月初六日,7~8页。
[211] 《护桂抚魏奏筹办农林工艺各项要政折》,载《北洋官报》1911年第2718册,奏议录要,3~4页。
[212] 《东三省总督锡良奏办理农林工艺大概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223号,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九日,9页。
[213] 《吉林巡抚陈昭常奏筹办农林工艺各要政情形折》,载《商务官报》1911年第3册,公牍,7页。
[214] 《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筹办农林工艺情形折》,载《商务官报》1911年第3册,公牍,5页。
[215] 《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奏办理农林工艺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229号,宣统三年三月初六日,12~13页。
[216] 《云南各府厅州县近年办理实业经费表》,《云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出部,实业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3册,598~602页。
[217] 《贵州巡抚庞鸿书奏陈明贵州办理农林工艺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245号,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二日,6~7页。
[218] 《藩司樊批长武县令开办男女织纺工艺所禀》《藩司樊批署长武县李令呈赉女工织成布匹并推广男工艺所禀》,载《秦中官报》丙午年闰四月第一期,秦事汇编,351页;十月第五期,秦事汇编,391~392页。
[219] 《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出部,实业费,《清末民初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8册,667~668、672~673页。
[220] 《新疆巡抚联魁奏新省筹办农林工艺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908号,宣统二年四月初三日,18页。
[221] 《陕甘总督长庚奏胪陈办理农林工艺暨矿务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335号,宣统三年六月二十四日,11~12页。
[222] 以上所列各省情况中,未查到福建和江苏两省州县兴办农林工艺的资料。1911年农工商部汇核各省农林工艺情况折中,列举江苏有农业、实业学堂2,试验场4,农务分会15,各种农业、桑蚕、垦牧、树艺公司29,工艺局、习艺所、陈列所8,各种织布、米厂、造纸、油饼、玻璃等公司、厂23处。福建有各种农林农桑学堂、试验场、讲习所10,农务分会13,各种农林公司20余处,工艺学堂、传习所、工艺局所9,织布局5,蔗糖、罐食、玻璃、染织、炉皂等公司、厂5处。但未具体说明州县情况,故录此参考。《农工商部奏汇核各省农林工艺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231号,宣统三年三月初八日,6~7页。
[223] 《各省工艺汇志》,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1期,实业,197页。
[224] 《山东巡抚孙宝琦奏汇报农林工艺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168号,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7~18页。
[225] 《藩司樊批署长武县李令呈赉女工织成布匹并推广男工艺所禀》,载《秦中官报》丙午年十月第五期,秦事汇编,389页。
[226] 《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劻等奏续订各直省官制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09页。
[227] 《宪政编查馆奏考核直省劝业道官制细则酌加增改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98页。
[228] 《农工商部会奏续订直省劝业道职掌事宜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407页。
[229] 《筹设各属劝业公所》,载《农工商报》1908年第47期,报告,43~44页。
[230] 《新会劝业分所开幕纪事》,载《广东劝业报》1909年第79期,报告,47页。
[231] 《新修丰顺县志》卷3,大事记,13页,民国三十二年铅印本。
[232] 该县劝业分所亦成立于宣统元年。《乐昌县志》卷9,实业,1页;卷19,大事记,16页,民国二十年铅印本。
[233] 《通饬各属保举劝业员》,载《申报》1909年9月16日,第2张第4版。
[234] 《浙省各厅州县劝业员试办章程》,载《浙江官报》1909年第13期,54~60页。
[235] 《泰顺组织劝业公所》,载《申报》1909年12月24日,第1张后幅第4版。
[236] 《萧山县志稿》卷7,建置上,局所,32页,民国二十四年刊本。
[237] 《直隶劝业道详请设立劝业员拟订劝业所简章请查核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10年第2621册,章程类,27~28页。
[238] 《乐亭县详劝业所开办日期并酌筹经费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11年第2921册,公牍录要,7~8页。
[239] 《督宪批劝业道详拟呈劝业员养成所详细章程课表》,载《四川官报》1909年第5册,公牍,2页;《督宪批劝业道详第一次拟派各地方劝业员并各员卒业成绩分别列表文》,载《四川官报》1909年第21册,公牍,7页;《三班劝业员毕业》,载《四川官报》1909年第16册,新闻,1页。
[240] 在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中,有多份省劝业道给州县衙门的札文,对劝业员和州县官的关系进行规范,如定地方官与劝业员之间以“监督”“劝业员”称呼,不得再用“该绅”“父台”“公祖”名目;劝业员因公事晋谒地方官时,地方官应立即接见;劝业员为佐治员,各项事件均应由地方官直接申详等。参见《为通饬奉批佐治员文牍程式拟照视学员往来行文办法事饬南部县》,宣统二年七月二十六日,21-1034-1;《为遵批详复拟议各地方官及各劝业员称呼事》,宣统二年三月二十六日,21-482-2;《为以后劝业员非有公事不得轻谒地方官因公谒见地方官应立即接见当办理应立予赞助不当办者可予驳斥事饬南部县》,宣统二年正月十八日,21-485-1。
[241] 《本公所拟定设立劝业员暂行章程》,载《江宁实业杂志》1910年第2期,规章,1~10页。
[242] 《泰兴县志续》卷2,建置志第二,3页,民国二十二年刻本。
[243] 《京师近事》,载《申报》1910年6月14日,第1张第6版。
[244] 《限期设立农务分会通饬》,载《申报》1910年9月29日,第1张后幅第4版。
[245] 《云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出部,实业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3册,598~602页。
[246] 《宪政编查馆奏考核直省劝业道官制细则酌加增改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94页。
[247]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将原设农工商矿各局归并劝业员察核事饬南部县》,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二日,22-166-1。
[248] 《劝业报告之规定》,载《四川官报》1910年第15册,新闻本省近事,3页。在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中,亦有多份劝业公所的逐月报告表单,分别罗列了调查农事、办理农事试验场和蚕桑传习所的具体情况。见清代南部县衙门档案,宣统三年三月至闰六月,22-162-1~6。
[249]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通饬奉批佐治员文牍程式拟照视学员往来行文办法事饬南部县》,宣统二年七月二十六日,21-1034-2。
[250]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通饬遵照章程考核填注劝业员成绩表事饬南部县》,宣统三年二月,22-353-2。该县令呈报的考核表罗列了劝业员王懋槐在农务、工务、商务、矿务等方面的工作,所加考语为“襄办实业略有基础”。参见《为造呈考核劝业员成绩表事》,宣统三年(原件无确切日期),22-353-3。
[251] 《提倡习艺所之批奖》,载《申报》1910年5月27日,第1张后幅第4版。
[252] 《督宪咨农工商部取消矿务公司理事由劝业员代任文》,载《四川官报》1909年第34册,公牍,3页。
[253] 《劝业道批遂宁劝业员易登云禀本县职员郑泽周等为筹办治族工厂兼设夜学陈请申详一案文》,载《四川官报》1910年第10册,公牍,10页。
[254] 《劝业道批仁寿县代理劝业员王成办理林业禀请示遵一案文》,载《四川官报》1910年第17册,公牍,12页。
[255] 《乐昌县志》称,该县虽然成立了劝业公所,但“乃有劝之名,无劝之实,其裨于民生国计者几何”。参见该志卷9,实业,1页,民国二十年铅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