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文苑英华》卷五七七《让吏部侍郎表》,第2979页。
[71] 张献诚墓志,《全唐文补遗》第6辑,第93页。《旧唐书》卷一二二《张献诚传》云其“为思明守汴州,统逆兵数万”(第3497页)。
[72] 《资治通鉴》卷二二〇、卷二二一,第7057~7075页;《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9~110页。
[73] 《资治通鉴》卷二二一,第7082页。按赵钺、劳格《唐御史台精舍题名考》将其与中宗时李详比定为同一人,疑误(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6页)。
[74] 参见李碧妍:《危机与重构:唐帝国及其地方诸侯》,第30~31页。
[75] 《旧唐书》卷一一一《张镐传》,第3326页。
[76] 《资治通鉴》卷二二一,第7077页。
[77] 杜甫撰于乾元元年七月《为华州郭使君进灭残寇形势图状》云:“臣伏请平卢兵马及许叔冀等军,从郓州西北渡河,先冲收魏,或近《军志》避实击虚之义也。”(《杜甫集校注》,第3032页)可知在相州之役前,许叔冀便与平卢军一起活动,但董秦时以平卢军兵马使的身份名列九节度之一。至相州之役兵败后,董秦改授濮州刺史,变成了许叔冀的属下,后也随许叔冀一起投降,但董秦所率平卢军余部很快再次反正,参见《旧唐书》卷一〇《肃宗纪》,第253、256页。
[78] 许叔冀之前曾坚守灵昌达一年之久,当有善于守备之名,参见《旧唐书》卷一八七下《张巡传》,第4900页。
[79] 《旧唐书》卷一四五《李忠臣传》:“节度使许叔冀与忠臣并力屈降贼。”(第3941页)然此说盖为之后反正的董秦讳饰,连带述及许叔冀,揆之当时形势,许叔冀恐谈不上曾竭力坚守。《新唐书》卷二二四下《李忠臣传》已注意到此问题,加以改写,“许叔冀以汴下史思明,秦力屈,亦降”,但不知是否另有史料依据。
[80] 《旧唐书》卷二〇〇上《史思明传》,第5380页。
[81] 据载因形势骤变,肃宗一度欲幸河东,因元结劝谏才放弃。事见颜真卿:《容州都督兼御史中丞本管经略使元君表墓碑铭》,《颜鲁公文集》卷五,四部丛刊本。
[82] 《旧唐书》卷二〇〇上《史思明传》,第5381页;《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07~7108页;《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11~112页。
[83] 《旧唐书》卷二〇〇上《史思明传》,第5380页。
[84] 《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12页;《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08页;《旧唐书》卷二〇〇上《史思明传》,第5382页。
[85] 李碧妍:《危机与重构:唐帝国及其地方诸侯》,第285~293页。
[86] 除了战争中的死亡,蕃兵因各种原因,奔逃北归者亦不少。重要的事件有二:首先,安禄山攻克长安后,“同罗、突厥从安禄山反者屯长安苑中,甲戌,其酋长阿史那从礼帅五千骑,窃廐马二千匹逃归朔方,谋邀结诸胡,盗据边地”(《资治通鉴》卷二一八,第6986页)。陈寅恪指出同罗本出自朔方阿布思部下,隶于安禄山本非情愿,故入长安后,借机奔回旧巢(《书杜少陵哀王孙诗后》,《金明馆丛稿二编》,第60~64页)。而原属朔方军系统的康阿义屈达干,此时“欲与诸子逃归国家”亦与此有关。参见颜真卿:《特进行左金吾卫大将军上柱国清河郡开国公赠开府仪同三司兼夏州都督康公神道碑》,《颜鲁公文集》卷六,四部丛刊本。其次,安庆绪败走洛阳后,激起了蕃人逃亡的**,“其大将北平王李归仁及精兵曳落河、同罗、六州胡数万人皆溃归范阳……史思明厚为之备,且遣使逆招之范阳境,曳落河、六州胡皆降。同罗不从,思明纵兵击之,同罗大败,悉夺其所掠,余众走归其国”(《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47页)。尽管这批北归的蕃人多为史思明所吸纳,但似乎未再长期投入南方的战场,史思明南下后,多用降人,如“遣梁浦、刘从谏、田神功等将兵徇江淮”(《旧唐书》卷一一〇《李光弼传》,第3307页)。这批归附史思明的蕃人则多死于蓟门内乱中。
[88] 《新唐书》卷二二五上《史思明传》,第6426~6427页;另参吴光华:《唐代幽州地域主义的形成》,见《晚唐的社会与文化》,第231~233页。吴光华进而推测史籍中提到的辛万年、辛万宝是辛氏的戚属,妻族在史思明集团中占有重要地位。
[89] 蒲立本也指出安禄山生前与史思明关系谈不上亲厚,史籍中对两人成长经历相近的描述有“虚构”的成分(《安禄山叛乱的背景》,上海,中西书局,2018年,第18~19页)。目前学者已认识到北方草原出身的君主在塑造英雄神话时,往往运用类似的“故事模块”,参见钟焓对安禄山、李继迁、努尔哈赤三人早年“孤儿逃难”传奇性事迹的分析(《失败的僭伪者与成功的开国之君——以三位北族人物传奇性事迹为中心》,载《历史研究》2012年第4期,第69~84页)。
[90] 关于安禄山部下的蕃将蕃兵,很早就为学者所关注,如陈寅恪早年对柘羯的考订(《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第28~32页);芮传明《曳落河、柘羯的含义和由来》对各家之说皆有所介绍(见《丝路古史散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32~248页)。近年学者结合新出墓志对此有进一步的讨论,参见森部丰对幽州辖下羁縻府州及安禄山军队来源的研究(《ソグド人の東方活動と東ユーラシア世界の歷史的展開》,大阪,関西大学出版部,2010年,第78~121页)。
[91] 蓟门内乱的起因便是史朝义篡位后,欲杀辛氏及其子史朝清,显示出史思明集团中的复杂构造。参见《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08~7112页。
[92] 事实上当时人有明确的前燕与后燕之分,进一步的讨论参见本书第三章。
[93] 《资治通鉴》卷二二二《考异》引《蓟门纪乱》,第7110页。
[94] 《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12页。
[95] 《旧唐书》卷一二一《仆固怀恩传》,第3480页。另《旧唐书》卷一三七《邵说传》:“历事思明、朝义,常掌兵事。朝义之败,说降于军前。”(第3765页)则其大约与王伷同在洛阳出降。
[96]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第1848页。
[97] 《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34页。
[98] 《文苑英华》卷五七七《让吏部侍郎表》,第2979页。
[99] 《旧唐书》卷一三七《邵说传》,第3765页。
[100] 阿史那承庆曰:“唐若独与汉兵来,宜悉众与战;若与回纥俱来,其锋不可当,宜退守河阳以避之。”(《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34页)可资比较的是哥舒翰守潼关时,极力避免与安禄山军队野战,被杨国忠催逼不已,被迫出战,以致大败。而降将安思义也曾对李光弼言:“不如移军入城,早为备御,先料胜负,然后出兵。胡骑虽锐,不能持重,气沮心离,于时乃可图矣。”(《资治通鉴》卷二一七,第6954页)两相比较,可谓攻守之势异也。
[101] 《资治通鉴》卷二一九,第7008页。
[102] 《文苑英华》卷五七七《让吏部侍郎表》,第2979页。
[103] 《旧唐书》卷一二二《张献诚传》,第3497页。
[104] 张献诚墓志,《全唐文补遗》第6辑,第93页。按“势”下疑脱一字。
[105] 张献诚墓志,《全唐文补遗》第6辑,第93页。
[106] 《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1页。另参《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第2151~2152页。按此段文字讹误颇多,目前尚难一一校正,引用时标点有所调整,除李彦光系上文讨论过的李彦允之误外,丹大华为冉大华之讹。
[107] 《旧唐书》卷一一五《崔器传》,第3374页。
[108] 《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37页;《旧唐书》卷一三一《李勉传》叙事稍详(第3634页)。唯《李勉传》将其事系于克复长安前,与《资治通鉴》稍异。
[110] 任士英:《唐代玄宗肃宗之际的中枢政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75~287页。
[113] 《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49页。
[114] 刘俊文笺解:《唐律疏议笺解》,第47页。
[115] 《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第2152页。按《唐会要》卷二〇引开元十二年四月敕:“比来犯盗,先决一百,虽非死刑,大半陨毙。”(第841页)
[116] 按唐《狱官令》规定,“五品以上犯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20页),据此若以谋叛之罪惩处,陈希烈等不当被赐自尽,或肃宗有法外施恩处,但赐于大理寺自尽而非于家,似又有保留。
[117] 《册府元龟》卷一五二,第1846页。
[118] 关于公开行刑的政治宣传效应,参见侯旭东:《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09~218页。事实上自开元以后,玄宗已基本停止了刑人于市的做法,参见《唐六典》卷六:“古者,决大辟罪皆于市。自今上临御以来无其刑,但存其文耳。”(第189页)
[119] 《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第2151页。
[120] 《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1页。另参《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第2151~2152页。
[121] 《旧唐书》卷二〇〇上《安禄山传》,第5369页;司马垂墓志:“御史中丞独孤问俗,公所亲重,经营丧事,归葬河南府。”(陈尚君辑校:《全唐文补编》,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281页)
[122] 《册府元龟》卷一四九,第1808页。
[123] 崔祐甫:《唐卫尉卿洪州都督张公遗爱碑颂并序》,《唐文粹》卷二一,四部丛刊本。按张休在伪燕政权中具体任职不详。
[124] 安禄山为报复留质于长安的安庆宗被杀,攻破长安后,立刻对李唐宗室展开屠戮,“杀霍国长公主及王妃、驸马等于崇仁坊,刳其心,以祭安庆宗。……己巳,又杀皇孙及郡、县主二十余人”(《资治通鉴》卷二一八,第6984页)。张万顷“全活宗枝”之功或许是阻止了这场屠杀的进一步扩大。
[125] 《册府元龟》卷一四九,第1808页;《旧唐书》卷一〇《肃宗纪》,第253页。按《旧唐书·肃宗纪》:“以濮州刺史张方须涉广州都督、五府节度使。”其中的“张方须”即“张万顷”之讹。参见陶敏:《全唐诗人名汇考》,沈阳,辽海出版社,2006年,第422页。
[126] 常衮:《授独孤问俗鄂岳等州团练使制》,《文苑英华》卷四〇九,第2076页。
[127] 崔祐甫:《唐卫尉卿洪州都督张公遗爱碑颂并序》,《唐文粹》卷二一,四部丛刊本。
[128] 梁肃:《侍御史摄御史中丞赠尚书户部侍郎李公墓志》,《文苑英华》卷九四四,第4965页。但此说恐有矜饰的成分,若循上文所论王伷、邵说等人惯例,当需依据朝廷所存档案,勘验所言真伪,但安禄山占领长安后,坟籍无存,已无此可能。又志文云李史鱼:“河北首乱,公胁在围中……朝廷雅知公忠,迁侍御史,充封常清幽州行军司马。隔于凶盗,诏不下达。”此亦不可靠,若此,李史鱼为何能在安禄山政权中仕至刑部侍郎之高位。按圣武元年正月马凌虚墓志署“刑部侍郎李史鱼撰”(《唐代墓志汇编》圣武001,第1724页)。
[129] 《旧唐书》卷二〇〇上《安庆绪传》,第5372页;《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8页。
[130] 《旧唐书》卷一八七下《许远传》,第4902页。
[131] 《旧唐书》卷二〇〇上《孙孝哲传》,第5376页。按《资治通鉴》卷二一八:“孝哲为禄山所宠任,尤用事,常与严庄争权。”(第6980页)
[132] 《安禄山事迹》卷中,第94页。
[133] 上元二年,严庄因康谦暗通史朝义事牵连而下狱,但不久即被释,可见安史旧臣的身份并未使其受到更多的猜忌。参见《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17页。
[134] 《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1页;另参《新唐书》卷七二下《宰相世系表》二下,第2707页。当然唐廷这一态度并不是僵化的,会因人事、形势而有所调整。比如上文所举对张万顷的宽赦。特别是在收复两京之前,唐廷曾于至德二年正月发布《谕西京逆官敕》,招抚“西京应被逆贼安禄山胁从官张通儒、田乾真、邓李阳、安神威及诸官吏等”(《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八,第617页),希望这些在安史政权中身居高位的唐旧臣能及时反正,但在收复两京之后,唐廷对于“贰臣”“元从”执行区别对待的方针相当明显。
[135] 《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6页。按“六等”,点校本所据的底本藕香零拾本作“三等”,与下文引《旧唐书·王维传》合,盖是指罪不及死者依后三等定罪。
[136] 《新唐书》卷二〇二《郑虔传》,第5766页。
[137] 据郑虔墓志,在安史政权中先后历兵部郎中、国子司业,较本传所云官位更高。参见陈尚君:《〈郑虔墓志〉考释》,见《贞石诠唐》,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18页。
[138] 《旧唐书》卷一九〇下《王维传》:“贼平,陷贼官三等定罪。”(第5052页)按如上文所述六等定罪的前三等都是死罪,此处“三等定罪”盖指罪不至死的陷伪官员依后三等进行甄别,加以处分,这一群体的人数无疑要大大超过前三等。
[139] 《旧唐书》卷一九〇下《王维传》,第5052页。
[140] 《册府元龟》卷六四,第713~714页;另参《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43页。另据《册府元龟》卷六四乾元二年三月诏,知对“贰臣”的处分还包括没收财产,“其受贼伪官人庄宅不合收纳者,一切并还;如有已将借赐,即准估量还价直,仍委所由勘会处分”(第715页)。例如收复两京后,司天台取承宁坊张守珪宅置(参见《旧唐书》卷一〇《肃宗纪》,第251页)。
[141] 《旧唐书》卷一八七下《程千里传》,第4903页。按程千里未获褒赠的原因大约是安庆绪曾伪署其为特进,尽管本传云其一直被囚于客省,未接受伪官,但在收复两京,严格甄别陷伪官员的背景下,恐怕难免遭到猜疑。
[142] 《新唐书》卷一九二《许远传》,第5541页。韩愈:《张中丞传后叙》,刘真伦、岳珍校注:《韩愈文集汇校笺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95~296页。
[143] 关于李昂的生平与家世,参见徐俊:《敦煌唐诗写本仓部李昂续考》,见《鸣沙习学集》,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02~311页。
[144] 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9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年,第376页。
[145] 《旧唐书》卷九〇《李彭年传》,第2921页;《册府元龟》卷四五〇,第5334页。
[146] 常衮:《授李收谏议大夫制》,《文苑英华》卷三八一,第1945页。
[147] “为贼所污者半天下”一语出自李勉奏议(《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37页)。
[148] 《册府元龟》卷一四〇,第1691页;按《资治通鉴》卷二二〇胡注:“时令三司按受贼官爵者,因馆济于三司署舍,使受贼官爵者罗拜之”(第7043页)。关于甄济的生平另参元稹:《与史馆韩郎中书》,《元稹集校注》,第848页。
[149] 《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43页。
[150] 《旧唐书》卷九二《韦斌传》,第2963页。
[151] 《旧唐书》卷一〇《肃宗纪》,第250页;《唐大诏令集》卷一二六《处置受贼伪官陈希烈等诏》,第680页。
[152] 蒋锐墓志,拓本刊《秦晋豫新出墓志蒐佚续编》,第898页。
[153] 《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37页。
[154] 《旧唐书》卷一一二《李岘传》,第3345页。
[155] 《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56页;《旧唐书》卷一〇《肃宗纪》,第252页。
[156] 《册府元龟》卷四六六,第5551页。
[157] 《旧唐书》卷九九《萧华传》,第3096页。
[158] 《旧唐书》卷一一五《崔器传》,第3373页。按萧华归国之初,正处于政策的转变期,故仍有颇为惶恐的一面:“许归故国之田园,退守先人之坟墓,则在臣之志愿荣望毕矣。”参见萧华:《谢试秘书少监陈情表》,《文苑英华》卷六〇二,第3125页。
[159] 《册府元龟》卷六四引乾元二年八月乙卯诏则进一步减轻了对陷伪官员的处分:“宜令中书门下类例三司先所贬官,各据科目,均平改拟。”(第715~716页)
[160] 《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36页。
[161] 《旧唐书》卷一一《代宗纪》,第272页。
[162] 《唐大诏令集》卷九《广德元年册尊号赦》,第57页,除此之外,还赦免了安禄山、史思明的戚属,“其安禄山史朝义亲族、应在诸道一切原免”。
[163] 《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啖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谏者常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第1416页)
[164] 《旧唐书》卷九九《萧华传》,第3096页。按萧华拜相的时间,本传云在上元元年十二月,《旧唐书·肃宗纪》《新唐书·宰相表》《资治通鉴》皆系于上元二年二月。
[165] 目前传世者有十余篇邵说为郭子仪代拟的表奏,包括著名的《代郭令公请雪安思顺表》,可知其颇受郭子仪信用。
[166] 《旧唐书》卷一三七《邵说传》,第3765页。
[167] 《旧唐书》卷一二四《薛嵩传》,第3525页;《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36页。另裴抗《魏博节度使田公神道碑》云,“初怀恩之讨朝义也,深结归命之帅,阴有将叛之心”,则归咎于仆固怀恩的说法或在其叛后不久便已流行(《文苑英华》卷九一五,第4816页)。
[168] 其中较为代表性的有黄永年:《论安史之乱的平定与河北藩镇的重建》,见《文史存稿》,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第252~268页;王寿南:《仆固怀恩与肃代时期的政治》,见《唐代人物与政治》,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第107~109页;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26页。
[169] 萧颖士:《登故宜城赋》,《文苑英华》卷一二八,第586页。
[170] 《太平广记》卷一二二引《谭宾录》,第859页。
[171] 贾宪保:《从〈旧唐书〉〈谭宾录〉中考索唐国史》,见黄永年主编:《古代文献研究集林》第1集,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56~165页。
[172] 《旧唐书》卷一一五《崔器传》,第3374页。按《册府元龟》卷九四一所引文字更近于《谭宾录》,可证《谭宾录》亦出自国史(第11091页)。
[173] 《旧唐书》卷一一五史臣曰持论更显苛刻:“自古酷吏滥刑,幸免者多矣,苟无强魂为祟,沮议者惑焉。器深文乐祸,居官令终,非达奚诉冤,无以显其阴责矣。”赞曰,“崔器深文,达奚作祟。七子伊何?李承为最”,认为同传七人中以李承行迹最值称道,巧合的是李承亦曾有陷伪经历(第3380页)。
[174] 《唐会要》卷七九,第1730页。
[181] 《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第2151页。
[182] 韦述国史最初以玄宗末为下限,后经柳芳、令狐峘等修订并增补了肃宗朝的史事。参见杜希德:《唐代官修史籍考》,第157~165页。
[183] 元稹:《与史馆韩郎中书》,《元稹集校注》,第848页。
[184] 《册府元龟》卷一四〇,按《册府元龟》系其事于元和元年,“元年”系“九年”之讹(第1691页)。
[185] 《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64,第1805页。
[187] 《新唐书》卷一四六《李栖筠传》,第4735页。
[188] 苏颛墓志,拓本刊毛阳光、余扶危主编:《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390~391页。按天宝十五载二月高元珪墓志署“国子司业苏预撰”,可证工部侍郎之衔系燕所授(《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天宝113,第664页)。
[189] 《旧唐书》卷一一三《苗晋卿传》,第3350~3351页。
[190] 《资治通鉴》卷二一八,第6987页。
[191] 李华:《唐丞相故太保赠太师韩国公苗公墓志铭并序》,《唐文粹》卷六八,四部丛刊本。
[192] 《杜甫集校注》卷六,第1612页。
[193] 《旧唐书》卷一九〇下《王维传》,第5052页。
[194] 王维撰、陈铁民校注:《王维集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499页。
[195] 《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50页。
[196] 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版,第434页。
[197] 在唐宋变革说的关照下,这方面的讨论尤多,概论性的梳理可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1~140页。
[198] 路育松:《从对冯道的评价看宋代气节观念的嬗变》,载《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19~128页。
[199] 遗民这一群体及其内部的复杂性,因赵园《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的出版而广受学界关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近年学者复留意到民初遗民在新旧夹击下的状态,即历代遗民皆因气节而受士大夫推重,但至民初,清遗民转而成为“守旧”的象征,遭人讥笑,“遗民”变成了“遗老遗少”。参见林志宏:《民国乃敌国也:政治文化转型下的清遗民》,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
[200]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六《处置受贼伪官陈希烈等诏》,第680页。
[201] 《旧唐书》卷一一二《李岘传》,第3345页。按此处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做了更加显豁的改写:“天子南巡,人自逃生。”(第7049页)
[202] 《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58页。
[203] 《资治通鉴》卷二一八,第6971页。尽管《资治通鉴》的叙事融汇各种公私记载,非直接出自唐人之手,但从保存的唐代文献来看,亦直言不隐,如《安禄山事迹》云:“銮驾自延秋门出,百官尚未知。明日亦未有来朝者。”(第104页)
[204] 《宋本册府元龟》卷九二三,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665页。按“垍”,原作“洎”,据明本改。
[205] 《旧唐书》卷一八七下《卢奕传》,第4894页;《资治通鉴》卷二一七,第6939页。
[206] 《旧唐书》卷一八七下《卢奕传》,第4894~4895页。另参《唐会要》卷八〇,第1756~1757页。
[207] 《旧唐书》卷一八七下《卢奕传》,第4894页。
[208] 《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46页。
[209] 卢巽墓志,《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第460~461页。
[210] 李粲墓志,《全唐文补遗》第8辑,第76页。
[211] 《唐代墓志汇编》贞元129,第1932页。
[212] 唐长孺:《魏晋南朝的君父先后论》,见《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3~248页。
[213] 独孤及:《赵郡李公中集序》,《文苑英华》卷七〇二,第3618~3619页。
[214] 正如上文所论,《旧唐书》卷一九〇下《李华传》对此亦有所回护:“玄宗出幸,华扈从不及,陷贼”(第5047页)。
[215] 这三方墓志分别是姚辟及妻郑氏墓志、吉光墓志、司马垂墓志,关于李华所撰三方行用安史年号墓志的讨论,参见本书第三章。
[216] 《新唐书》卷二〇三《李华传》,第5775页。
[217] 建中二年李华弟李苕墓志中仍称颂其“以儒显焯于天下”(参见《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第430页)。
[218] 《旧唐书》卷一一九《崔祐甫传》,第3437页。
[219] 崔祐甫:《上宰相笺》,《文苑英华》卷六二七,第3250页。
[220] 由于崔祐甫一支墓志多有发现,这一案例较早就为学者所讨论,参见伊沛霞:《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家庭:博陵崔氏个案研究》,范兆飞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22~125页。
[221] 《唐代墓志汇编》建中004,第1823页。
[222] 韩愈《元和圣德诗》中对处斩刘辟及其诸子有一段写实而血腥的描写:“周示城市,咸使观睹。解脱挛索,夹以砧斧。婉婉弱子,赤立伛偻。牵头曳足,先断腰膂。次及其徒,体骸撑拄。末乃取辟,骇汗如写。挥刀纷纭,争刌脍脯。”(方世举编年笺注:《韩昌黎诗集编年笺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316~317页)略可见“刑人于市”的惩戒意义。
[223] 卢巽墓志,《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第460~461页。
[224] 《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绾传》,第3430~3435页。另参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55~158页。王德权曾注意到这一材料,将其纳入中唐之后士人自省风气形成的脉络下加以讨论,参见《为士之道:中唐士人的自省风气》,台北,政大出版社,2012年,第175~176页。
[225] 对于进士取士是否要以诗赋为标准是长期聚讼不已的话题,在唐前期曾有多次反复,参见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第149~155页。
[226] 除了传世文献的记载,借助出土墓志也能注意到唐名臣子孙活跃于安史政权中,如魏知古之子魏珏墓志中云其为史思明统治下河南少尹,拓本刊《秦晋豫新出墓志蒐佚续编》,第849~850页。娶新平县主的元瓌亦“迹陷虏庭”(元瓌及妻新平县主墓志,《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历040,第719页)。
[227] 魏系墓志,胡戟、荣新江主编:《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页,第638页。按“勋”,志石误刻为“动”。
[228] 元瓌及妻新平县主墓志,《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历040,第719页。
[229] 汪篯:《唐玄宗时期吏治与文学之争——玄宗朝政治史发微之二》,见《汪篯隋唐史论稿》,第196~208页。
[230] 《资治通鉴》卷二一八,第6982页。
[231] 《资治通鉴》卷二一八:“陈希烈以晚节失恩,怨上,与张均、张垍等皆降于贼”。(第6980页)
[232] 王德权曾对李华的思想做过细致的梳理,参见《李华政治社会论的素描:中唐士人自省风气的转折》,载《政大历史学报》第26期,第2~24页。王德权指出,对于士人群体思想演变的考察不能简单地以安史之乱划界,不过具体到李华这一个案,安史乱中的陷伪经历直接导致了他人生的转向,不可轻忽。
[233] 独孤及:《赵郡李公中集序》,《文苑英华》卷七〇二,第3619页。
[234] 开元二十二、二十三年由孙逖知贡举,多取文儒之士,学者认为天宝年间的复古思潮便是由这批人推动的,参见葛晓音:《盛唐“文儒”的形成和复古思潮的滥觞》,见《诗国**与盛唐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87~290页。
[235] 陈弱水:《唐代文士与中国思想的转型》,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8~49页。
[236] 李华:《三贤论》,《唐文粹》卷三八,四部丛刊本。按“河东”两字原阙,据《文苑英华》卷七四四补。
[237] 柳芳陷伪事,见《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1页。
[238] 萧颖士是这一思想—文学群体中的核心成员,安史之乱中,避地江南,卒于扬州。李华乱后寄赠赵骅的《寄赵七侍御自余干溪行经弋阳至上饶山川幽丽思与云卿同游邈不可得因叙畴年之素寄怀于篇》云:“茂挺独先觉,拔身渡京虹。”(《唐文粹》卷一五下,四部丛刊本)按李华诗中赞赏萧颖士之先觉,感伤自己受辱贼中,所推崇者似亦不过是“智免”而已,未对士大夫自身承负的道德责任有进一步的反省。
[239] 李华《寄赵七侍御自余干溪行经弋阳至上饶山川幽丽思与云卿同游邈不可得因叙畴年之素寄怀于篇》诗中回忆了他们自少订交至安史乱中同陷于贼的经历(《唐文粹》卷一五下,四部丛刊本)。
[240] 元稹:《与史馆韩郎中书》,《元稹集校注》,第848页;韩愈:《答元微之侍御书》,《韩愈文集汇校笺注》,第919页。
[241] 陈寅恪:《论韩愈》,《金明馆丛稿初编》,第319~332页。由于学科的人为分割,古文运动成为文学史上一个论题,反而遮蔽了这一问题的多重性。对古文运动学术史批判性的回顾,可参见朱刚:《唐宋“古文运动”与士大夫文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27页。
[242] 元稹:《与史馆韩郎中书》,《元稹集校注》,第849页。
[243] 《册府元龟》卷四六八,第5578页。
[244] 《旧唐书》卷一八七下《李源传》,第4889页。
[245] 《册府元龟》卷四六八,第5578页;《唐会要》卷五五,第1119页。
[246] 李冗《独异志》云李源被召是因为“宪宗读国史,感叹李憕、卢奕之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2页),这与李德裕上奏的时间不合。不过若将小说视为一种反映社会普遍观念的材料,那么大约在元和、长庆之际,在安史之乱中殉难的忠臣烈士开始被重新“发现”,上文所提到的甄济也是在此时被载入国史。
[247] 《新唐书》卷一一二《蒋清传》,第4181页。
[248] 王汶妻蒋氏墓志、王衮墓志记载此事较详(王汶妻蒋氏墓志,《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01,第879页;王衮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大和054,第2134页)。关于蒋清的家世,可参见李豪:《唐蒋清史事考订》,见《唐史论丛》第20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15页,第41~48页。
[249] 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第四章“755年之后的文化危机”,刘宁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38~185页;陈弱水:《唐代文士与中国思想的转型》,第2~5页。
[250] 关于“忠”概念的产生与早期影响,可参见佐藤将之:《中国古代的“忠”论研究》,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0年;另参王子今:《“忠”观念研究:一种政治道德的文化源流与历史演变》,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本通论性的著作中,对于历代“忠”的观念的传布影响皆有述及,唯魏晋南北朝着墨甚少。
[251] 这种“忠”的义务的绝对化,背后的思想背景尚有待廓清。若从社会史层面考虑,或许值得抉出的线索是唐代仍保有身份制社会的遗泽,门荫依然是官僚家族维系的重要保障,因此仕宦仍与门第有关。宋以后平民兴起,故标举道德主义,“内圣”渐变为“治国平天下”的资格,官僚“忠”的道德义务因此得到强化甚至被苛求。
[252] 参见温海清:《文天祥之死与元对故宋问题处置之相关史事释证》,载《文史》2015年第1辑,第73~102页。
[253] 韩愈:《猫相乳说》,《韩愈文集汇校笺注》,第427页。
[254] 如果以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来解说的话,在探究官僚与皇权的关系时,到底是将皇帝视为官僚层级中的顶端,还是认为皇帝本身超越于官僚之上,意义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是前者的话,皇帝与官僚之间的关系仍具有一定的制衡性,后者则导向皇帝对官僚只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忠”这一观念的强化,无疑为宋以后皇权的膨胀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