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中國偵探小說精選:第五卷 傍晚敲門的女人

十六 奇怪的畫,借題發揮探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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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心中,楊先生仍然是個謎。

不過,我已經想好了揭開這個謎的方法。我今天就要在上課的過程中尋找時機。我相信自己一定能不虛此行。

我帶著這樣的心情走進了楊先生的客廳。

楊先生讓我坐下之後,沒有任何寒暄,便有些迫不及待地講了起來:“今天,我們要一起討論一下證據的種類問題。你已經看過那本書中的有關內容了吧?”

我點了點頭。

“我先問你,你在看書的過程中發現了什麽問題嗎?或者,你有什麽看不懂的地方嗎?”

“我覺得這部分內容不是太難懂。嗬……就是證據的種類和證據的分類之間的關係似乎不太明確。我不懂法律,但是根據人們的常識,種類和分類好像沒有什麽區別。種類都是劃分出來的。分類也就是劃分的種類。比方說,人的種類有白種人、黑種人、黃種人等等。人的分類呢,也可以說是分成了白種人、黑種人、黃種人等等。當然了,這兩個詞兒的詞性有一點兒差別。種類隻能是名詞,分類既能做名詞也能做動詞,例如給什麽東西分分類,但是二者的詞義是基本相同的。我就不明白,為什麽在證據上就一定要明確地區分證據的種類和證據的分類呢?”我昨天晚上確實很認真地看了這部分內容,也認真地進行了思考,因為我知道自己要想取得楊先生的信任,就必須先在他麵前當一名好學生。

“不錯,你說得很有道理。”楊先生的眼睛裏流露出讚賞的目光,“種類和分類之間確實沒有什麽太大的區別。在法律上也沒有區分這兩個概念的必要。但是,為什麽有些學者非要這麽寫呢?我認為,主要根源還是在於法律上的規定。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例如,刑事訴訟法上規定說:證據有以下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那麽這些顯然就是證據的種類了。法律規定的嘛!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但是還有其他證據種類呢,像人們經常說的,一對兒一對兒的。你記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