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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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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和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就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的全面审查。正确的维持原判,错误的予以改判,这样可以有效地纠正一审刑事判决所发生的错误,以期做到准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同时,它也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一)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哪些正确、哪些错误,或者全部错误。对于上诉、辩护等关于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内容结构

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基本结构与一审刑事判决书相似,也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由于二审法院除了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外,还应针对上诉理由或者抗诉理由正确与否作出回答,所以在内容和写法上与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有很大区别的。

1.首部

(1)标题,分两行写“×××中级(或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右下方写编号,即:“(年度)×刑终字第×号”,编号中的审级代号用“终”字,标题中不标明审级。

(2)抗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这一栏的内容要按照具体情况来说明。

①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又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然后写明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及其名称,然后另起一行列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③原审被告人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名称,后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④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或者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再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关系,然后续项列写原审被告人。

⑤自诉案件,自诉人提起上诉的,首先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其次写原审被告人。或者是:首先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其次写原审自诉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地位,然后在当事人称谓之后,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将其列在上诉人的下一行。

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按“上诉人”规格写,其余没有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人”的下行列为“原审被告人”,在当事人称谓之后,接着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⑧辩护人的写法同一审刑事判决书。应特别注意原审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上诉,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辩护人应在其委托人的次行书写,尤其是上诉人不止一人,又各有辩护人的,这样分列才能避免发生混淆。

⑨自诉人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所委托的代理人的书写方法,可以参照辩护人的书写方法。

(3)案由,这一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罪名,案件来源(上诉或抗诉),原判情况,上诉或抗诉原因和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及到庭诉讼参与人。

①由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可写成: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这样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②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可写成: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人民检察院(原审同级检察院)认为……(判决不当的主要之点)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法同前)。

至于其他诸种情况,比如检察院抗诉、被告人又上诉的,自诉人上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上诉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法定或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等,可以比照以上两种列出的方式、结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叙写。

2.正文

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与一审刑事判决书一样,也有事实、理由和主文(判决结果)三部分。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在认定事实、阐述理由时,要力求全面性和有针对性,因为第二审判决与第一审判决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二审法院应当以上诉、抗诉和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问题为重点,对第一审判决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相应地,二审刑事判决书行文时,既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又要针对原审判决有重点地叙事论理。

(1)事实。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应写明两项内容:一是概述判决的基本内容,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及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二是另起一段写明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即通过分析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情节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正确的予以肯定,错误的予以否定。如果上诉人的辩护人对事实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二审刑事判决书所叙述的事实,不是一审刑事判决书事实的照搬,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二审刑事判决书事实的具体写法有以下三种。

①概括叙述。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而仅以定罪量刑不当或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或抗诉,这种情况事实部分就应概括叙述,着重写明与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有关的重要情节即可。

②详细叙述。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全部否定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而二审法院审理后肯定原审认定的事实的,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就二审认定的事实进行详细地叙述,并写出肯定原判认定事实的理由和根据,切忌照搬一审认定的事实,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③详略叙述。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对原审认定的事实部分承认、部分否认,二审应就无争议的事实予以概略叙述,而对于有争议的事实详细叙述,并针对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否定的部分事实是否有根据亮明二审法院的观点。

采用何种方法叙述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应根据上述三种情况来决定。

(2)理由。二审判决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复查后所作出的终审判决,是决定被告人命运的裁判。所以无论是维持原判或是予以改判,都必须阐明二审法院的观点,这样才能据理下判,折服当事人。在这一部分应针对上诉人(或抗诉机关)的理由,以二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为依据,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确认原审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上诉人(或抗诉机关)提出的理由经审查正确的要予以肯定,错误的予以否定;对于原审判决正确的应当维持,错误的应纠正,指明其错误之处。理由的论述要公允、公正,于法有据,同时还要注意论证要有针对性,切忌泛泛而论。此外还须保持事实、理由、判决三者的一致性,不可前后矛盾。如何阐述可根据下列情况酌情决定。

①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或量刑畸轻畸重,二审判决书的理由应阐明支持或否定上诉人(或抗诉机关)的具体道理。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则应肯定原审法院判决的正确,对上诉或抗诉理由进行批驳;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畸重,就必须指明其不当之处并阐明改判的理由。

②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部分错误,二审判决书的理由则应紧紧针对这部分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获取的证据阐明肯定这部分事实或否定这部分事实的道理。

③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准,同时适用法律亦不当,二审判决书的理由需要分别阐明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的道理。阐述应注意论证的条理性,分项阐明,不要将二者混在一起论述。

理由写完之后,还应写明判决适用的法律。

(3)判决结果。这是其关键项目,由于二审刑事判决只适用于改判,因此只有两种写法:全部改判和部分改判。

3.尾部

写明两项内容:第一项是判决结果之后另起一行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第二项是右下角由审判人员署名,注明日期,加盖院印。再下由书记员署名,如系判决书正本,应在日期左方空处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红戳。

四、范文鉴赏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中刑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市泰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身份证号码430010519840622××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市泰阳区朝阳街道50号光明小区2栋301室。2007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月11日经××市泰阳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市泰阳区看守所。

××市泰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市泰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泰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保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6月2日晚20时,同案人曹某、刘某、李某(均已判刑)共谋盗窃后,由曹某出面,以600元人民币雇请被告人肖某驾驶湘AQ1023号金杯面包车。当晚22时许,四人乘车从泰阳区汽车站到沱江镇幸福村,曹某、李某等三人用塑料袋蒙住脸面,窜到该村松下电器仓库,盗窃电器仓库内松下等离子彩色电视机三台。被告人肖某将车停在不远处的公路上等候运赃,并用毛巾遮盖住汽车牌照。当晚23时许,当仓库看护人陈某持手电筒走到电器仓库时,被曹某、刘某、李某三人持刀捆绑。后陈某趁机挣脱捆绑,回仓库值班室报警。被告人肖某发现有警车追来时,慌忙驾车逃跑,后被追赶的民警当场捉获。经鉴定,被盗的松下彩色电视机(型号TH-42PZ80CYC)三台,价值人民币183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捉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价部门的鉴定结论、共同作案人的供述、被告人肖某的供述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电器仓库内的财物,价值183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明知同案人正在实施盗窃行为,却提供交通工具予以帮助,是共同犯罪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原审被告人肖某以其认罪态度较好,自己是家中主要劳动力,请求对其宣告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日晚20时,曹某、刘某、李某(均已判刑)三人共谋盗窃后,由曹某出面,以600元雇请被告人肖某驾驶湘AQ1023号金杯面包车。当晚22时许,四人乘车从泰阳区汽车站到沱江镇幸福村,曹某、李某等三人用塑料袋蒙住脸面,窜到该村松下电器仓库,盗窃电器仓库内松下等离子彩色电视机三台。被告人肖某将车停在不远处的公路上等候运赃,并用毛巾遮盖住汽车牌照。当晚23时许,当仓库看护人陈某持手电筒走到电器仓库时,被曹某、刘某、李某三人持刀捆绑。后陈某趁机挣脱捆绑,回仓库值班室报警。被告人肖某发现有警车追来时,慌忙驾车逃跑,后被追赶的民警当场捉获。经鉴定,被盗的松下彩色电视机(型号TH-42PZ80CYC)三台,价值人民币18300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肖某未提出新的证据,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价值人民币18300元的松下彩色电视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上诉人肖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系初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肖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肖某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市泰阳区人民法院(2008)泰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的定罪,撤销其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审判员 成××

代理审判员 宋××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劳××

五、注意事项

(1)刑事判决书由于自身的特点,其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都具有不同的针对性。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如有一个罪名定得不当,应当将其定罪量刑部分全部撤销,再写改判的罪名和刑罚。掌握好详与略的关系,对各方意见分歧的问题要详写,对没有异议的地方可以一带而过;对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可作概括叙述,而在甄别事实与阐述理由时,应有重点地分析论证。叙述原判的基本内容,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及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要注意避免与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文字上出现不必要的重复,以免造成表述的拖沓、冗赘。

(2)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裁判文书的首部可以按先民事、后刑事的顺序排列,其他部分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排列。如果两个以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有部分上诉的,对没有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在“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后,再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对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包括死缓)而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制作一份还是两份刑事裁判文书的问题,应当视二审和复核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定。如果经高级法院(或者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审理,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维持原判;经高级法院复核,刑事部分核准死刑(包括死缓),为了简便,可以只制作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程序的代字用“终”字即可。如果经高级法院二审审理,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需要改判,或者刑事部分需要改判,则应当制作两份刑事裁判文书(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刑事裁定书;或者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刑事判决书)。

(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审判决后,如果刑事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只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裁判文书的首部还应当表述“原公诉机关”,并在审理经过段落中写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事实和证据部分主要应当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事实及其证据;理由部分着重论证上诉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判决结果部分只需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裁判,不再涉及刑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