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法学原理与案例讲堂)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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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7条和第14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二)提起方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其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2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财产保全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两类,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防止空判并息诉止争,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赋予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明确在刑事立案后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进行财产保全。

(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备被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时,对被保护人予以赔偿。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则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人民检察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但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人在15日内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不应适用。因为刑事案件何时进入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并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能决定的。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5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二)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2)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3)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4)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5)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6)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刑事诉讼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7)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明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的财产执行,依照民事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调解与裁判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该规定较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判的规定。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从而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附带民事诉讼本质是一种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展开调解工作,符合相关法律精神。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6条就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本次修改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各方面意见,汲取司法解释合理精神,在立法上做出了明确规定。本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这里的调解,包括一审期间的调解,也包括二审期间进行的调解;包括对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也包括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可以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因此,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意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判决、裁定,不能强行调解或者久调不决。

(2)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告人的批评教育,促其悔过,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希望其本着宽容的态度,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经济状况等,反复沟通,促成调解成功,而不是简单的“和稀泥”。

(3)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使得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可以突破“物质损失情况”的限制,被告人也可以通过给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这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予以考虑。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不能够调解结案的,应当根据物质损失的情况,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一规定实际上在赔偿范围上,重申了《刑事诉讼法》第99条“物质损失”的规定,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限于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

典型案例

2010年10月,被告人刘某、杨某与袁某因修路用土问题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被告人刘某、杨某用铁锹将袁某打伤。经某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袁某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杨某的刑事责任。袁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刑事伤害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有关民事赔偿,被害人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3万元,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官当庭进行调解,调解结果:被告人愿意赔偿给被害人医药费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共计3万元。被害人愿意接受赔偿方案。但法官看到此赔偿方案后指出,法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双方的赔偿方案中不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建议其修改,否则无法制作调解书。请问法官的说法是否正确?

法官的说法是错误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结案,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可以突破“物质损失情况”的限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思考题

1.附带民事诉讼设置的意义有哪些?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3.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保全措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