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慈善指南

一、家族基金会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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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慈善基金会是很多财富家族选择从事公益事业的首选工具,因为基金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长期、持续地专注于财富家族关注的慈善领域,形成一定的慈善品牌。家族基金会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各国对这一组织的判断标准各有不同。

参照中西方家族慈善基金会的定义,基于中国家族基金会现状判断,本文所指家族基金会是满足两个条件且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基金会:①由个人、家族或由个人、家族控股的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且个人或家族成员在基金会担任重要职务的慈善基金会;②由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个人或家族成员发起设立,且个人或家族成员在基金会担任重要职务的慈善基金会。(3)

基金会是家族慈善所采取的常见法律形式,也是捐赠者服务基金或专项基金所依托的类型,因此《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家族慈善活动中一项重要法规。2004年,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该行政法规规定了基金会的定义、设立条件、登记要求、内部组织架构要求以及日常开展活动需要遵守的准则、主管部门如何对基金会进行监管等多项内容,是确立基金会运转过程中各项制度的基本法规。随着基金会实践经验不断积累,相关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涵盖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财产管理、财务制度、年度检查等一系列具体事项,主要涵盖的政策文件,见表2-1。

表2-1 规范基金会的主要规章与文件

文件名称出台时间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12-24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12-07-10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2011-12-26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4-21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01-12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2006-01-12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06-21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2004-05-27

随着《慈善法》等相关法律的更新和变化,以及一系列鼓励规范慈善领域的中央政策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落实,《基金会管理条例》也在近两年进入了修订程序。目前规范三类社会组织的行政法规同时在进行修订,并计划合并为一部规范社会组织的条例。

根据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应当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是否有权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类型。对于最低原始基金要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为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为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为200万元。[最低资金要求在正在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增加至800万元。]在财产使用方面,对公募与非公募基金会的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要求也有所不同:公募基金会应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则应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同时,两类基金会都要满足年行政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10%的要求。如果基金会具有慈善组织资格,财产使用的比例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会管理条例》也对基金会的内部治理架构提出了法定要求,理事会人数要求为5至25人,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1/3,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且理事会的召开和表决机制也需要符合该条例的要求。基金会同时也应设监事或监事会。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要求。基金会还应当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日常监管。在财产使用过程中,除了符合上述公益支出和行政管理费用比例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公益性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进行保值增值需要符合合法、安全和有效的原则。对于基金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要求、保值增值的具体规则以及行政管理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等细化性规则,则在上述《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由于条例将基金会的公益性要求列明在定义中,基金会成功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比例在三类社会组织中最高,捐赠人和基金会自身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