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发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在我国属于较新的家族慈善方式。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设专章对慈善信托进行界定和规范,标志着财富家族通过信托方式实现慈善价值正式在我国成为一项法律模式。2017年7月,在《慈善法》“慈善信托”一章较为框架性的规定的基础上,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细化了慈善信托条件、备案程序和材料要求、慈善信托财产的使用规则和保值增值制度,进一步明确受托人义务以及慈善信托的促进、监管和信息公开措施,为慈善信托实践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政策保障和指引。
根据《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我国慈善信托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与英美法系国家将慈善信托作为慈善组织的一种法律形式不同,根据上述定义,慈善信托在我国被界定为一种慈善行为,是一种类组织,其设立与监管制度与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日常管理体系相对独立,而现行税法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待遇也不适用于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权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办法还有待完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设立慈善信托应当以开展《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为目的,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其他主体则无权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慈善信托并不需要像慈善组织一样登记和认定,而是应当由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不同于基金会的管理要求,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年度慈善支出比例和信托报酬标准由信托文件确定,法律法规并没有做硬性的限制。但慈善信托同样需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每年应当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慈善信托备案事项、慈善信托终止事项、慈善信托检查和评估的结果以及年度报告等内容都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在保值增值方面,《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在投资方面可以享受更大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