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家书

[释读与评点] 言及樊口堤工,更涉人事、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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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封信中说到的“樊口堤工案”,是为湖北樊口地方(当时属武昌县,因当樊港入江之口而得名)是否筑坝建闸而争执的一场旷日持久的案事。起码从同治初年(1862年)以来就不断有当地士绅提议筑坝建闸,先后经湖北巡抚严树森、湖广总督官文、湖北巡抚曾国荃、翁同爵相继驳回。在这种情况下,有数名强势士绅领导集资自建,并在新坝附近私立埠头,向过往商船收税,以补建坝费用。湖广总督李瀚章知情后下令捣毁所建,并动用军队、炮艇实施,而且审办相关士绅。然而,这并没有能压服建坝一方,坝工很快又恢复起来,李瀚章下令再次捣毁。这进一步激化了事态,甚至发生暴力反抗,李瀚章采取镇压手段一度表面上平息了事端,但实际上事情仍在继续发酵。有朝中官员上奏反映李瀚章关于此事的奏报情况不实,并且认为樊口筑坝建闸可保护农田和民业,实有必要。朝廷谕令前兵部侍郎、长江水师提督彭玉麟等调查,彭氏的奏报中也支持工程,认为李瀚章对事件处理不当。于是朝廷谕令李瀚章主持监造新的坝闸,而李明里不能不暂时通融应付,实际则仍坚持定见力求扭转局面。这样绅民与官方,地方与朝内,不同意见交错纷杂,波澜起伏。李鸿章写给哥哥的信中,这封和下录数封皆涉此事,并且正值他们力求扭转局面的较劲儿之际。这封信中说“邸抄所载谕旨已渐活动”,意思当是清廷原先支持施工的态度已有改变迹象;而所涉“札稿”云云,当是指李瀚章方面的相关札件,信中以“周密严峻,字挟风霜”赞之,认为可使对方无法辩驳,导致事情中止。

信中涉及的另一宗案事是所谓“滇案”,这不是指前述马嘉理案,而是清朝官员间的互争案。前云南巡抚潘鼎新(琴轩),奏参云贵总督刘长佑(荫渠),列举其滥扩所带楚营军饷、包庇不法下属、其子私娶民女为妾留人口实等事。又连及认定被刘长佑所包庇的云南提督胡中和、盐法道沈寿榕等人,也历数他们的不法事端。刘长佑方面自然要辩驳。而朝廷饬四川总督丁宝桢(稚璜)派员前往调查,责成由他最后确核复奏。查到丁宝桢于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间就此事的上奏,说“潘鼎新所奏有事出有因者,亦有传闻失实者”。总体上对所劾刘长佑之事的真实性予以基本否定,关于胡、沈之辈的事情,大端上也没有认定,只是说其究属未能避嫌、声名一般之类,所建议的处分也并不严厉。李鸿章信中对这种情况表示了不满,说“查者并未亲往,仅从一二人访闻奏复”,这显然是指的丁宝桢。由“沈、胡被议后具词呈诉,并摭拾琴轩在任时他事,荫渠即据以入告,谓琴轩吹毛求疵”云云,也可见李鸿章护潘(鼎新)而非刘(长佑)的倾向性。并明责刘长佑袒护“本无可用”的胡中和、沈寿榕,“未知更生许多枝节否”?李鸿章对此事的态度,应该说掺杂了明显的派系因素。除了此事之外,前边还说到“星使(指朝廷钦派之员)入川查办”之事,涉及离堆水利(为都江堰工程所属)和盐务等项,看来丁宝桢所督的四川本地也有麻烦事情。

信中提到患病“迭次续假”的经笙,是军机大臣沈桂芬(字经笙);威妥玛、巴兰德分别是英国、德国驻华公使;“来春山陵一切事宜”,即为明春要在东陵举行的“毅皇帝”落葬礼事而需做的一切准备。

信中所及家事,说到为母亲过生日的计议,又说到儿子经述(桂儿)与朱家定亲,话语最多的还是馆师、教读的事情。

[1] 此信原以《致李瀚章》为题,载“新全集”第31册第150页,时间标为“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年份当误,应在光绪四年。理由:1、信中所述“滇案”(此处“滇案”非指“马嘉理案”)查办事,在光绪四年(详见释读文字)。2、信中所说“来春山陵一切事宜”,指光绪五年春要在东陵举行的“毅皇帝”(同治帝谥号)落葬事宜,既言“来春”,此时自在光绪四年。3、信中有“巴兰德明春即来”句,后边所录光绪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信中,言“巴兰德闰(三)月中旬到华”。4、与皆“由轮船局寄”的下录信序号参照,也可有助于印证。故将该信时间改定在“光绪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