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第三版)

第三节 普遍联系和发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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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既是普遍联系的,又是普遍发展的。联系和发展不是现实世界的两个彼此孤立的特征,而是统一的、相互结合的本性。联系和发展的统一,在事物自我运动中表现为决定性特征及其一系列具体形式和环节,在理论上则通过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与规律体系得到反映和再现。

一、反映联系和发展统一的决定论原则

人类在实践中不断深入地理解世界的本性时,不仅分别涉及普遍的联系和发展的问题,而且必然地进一步涉及联系和发展的关系,即二者如何现实地统一的问题。对后一问题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形成了对事物、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决定关系的观点,即“决定论”或“决定论原则”。

“决定”这一概念和决定论思想,是人类生活中一个极为普遍、无法回避的观念。当人们探究任何事物“为什么会如此”并作出某种解释时,就意味着承认某种决定关系并力图揭示其决定过程。所以,事物和过程的决定性问题必然成为一切科学思考中的前提问题,成为哲学上具有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

所谓决定,是指事物和过程的根本制约性和规定性。任何事物和过程,都是其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又制约着、规定着事物和过程的未来。因此,“决定”首先意味着普遍的、具体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制约性和规定性正是相互联系的作用形式。但是,相互联系的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相互联系及其作用本身也有其形成、展开和变化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说,制约性和规定性本身也是受历史发展的制约和规定的。因此,决定同时也意味着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性,包括制约性和规定性的历史过程。总之,唯物辩证法对“决定”这一概念的理解,实质上包含两个方面的统一:发展的联系与联系的发展。

决定论是一种承认并说明事物和过程普遍制约性、规定性的思想、观点和理论,其实质是对联系和发展相统一的一种根本理解。决定论原则是人类一切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和科学研究所实际遵循的普遍原则,但对决定论在理论上的确立和正确理解,却经历了长期的、曲折的探索过程,大体上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形态,即自发决定论、机械决定论和辩证决定论。

最初的决定论思想是自发的、不系统的。从人类形成因果观念的时候起,这种自发的决定论意识就已经形成了。“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可以说是对决定关系的一种普遍性概括。而否认因果关系普遍性和客观性的观点,如认为“因果”只是人们主观的信念或习惯,世界上并不存在这种客观关系,则属于非决定论。自发的决定论在总体上肯定了世界的决定论特征,但它往往局限于对狭义的因果关系的理解,并且是经验直观水平上的理解,未能上升到科学理论的高度。这种不完备性在科学和实践的发展中必然显露出它的弱点,其突出表现就是导致后来的机械决定论。

机械决定论是随着近代科学特别是经典物理学的成熟而发展起来的。它以18世纪以来物理学所发现的动力学规律为基础和原型,进一步论证和发挥了决定论原则。但是,机械决定论在运用科学成果充分肯定普遍联系、相互作用对事物变化的制约性和规定性时,也犯有简单化和绝对化的错误。这就是,它把经典力学的思维方式当做哲学上的普遍思维原则,把力学定律所表述的决定关系(物体在抽象的理想状态下的单值因果关系)当做唯一普遍的决定方式,认为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结果都是按力学公式的方式产生的,一切都由先前的状态和条件完全地、一成不变地决定了,因此,任何结果都是注定不可避免的。拉普拉斯甚至断言,只要知道了自然界一切组成部分的相对位置和全部作用力,“就可以把宇宙间最大物体的运动和最轻微原子的运动同样地包罗在一个公式之中”。机械决定论这种简单化和绝对化的思维,必然导致预成论、宿命论乃至唯心主义的目的论。

现代科学的发展给机械决定论以极大的冲击。这一冲击主要来自统计学规律的发现。基本粒子和其他许多事物的运动表明,某种变化结果的出现,并不一定依照单值因果(单向必然性)关系的规律,而是往往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呈现出概率分布的特征。以最简单的掷骰子为例:有六个面的骰子,每一面都有1/6的机会朝上,但是并非每掷六次就一定会实现一次这样的机会;“1/6”这种确定性总是在大量结果的统计中显现出来。这就是概率分布规律或统计学规律。

统计学比动力学规律更符合现实运动过程的实际情况,并且可以把动力学规律作为自己的特例(当概率接近1时,结果的出现就呈现动力学规律的特征)包括在内。统计学规律的发现证实和丰富了决定论的观点。在统计学规律中,偶然性、随机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化等的存在和作用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但它并未否定发展中的必然性、因果性、制约性和规定性。概率分布的统计规律本身就表明,事物运动、变化在总体上的趋势和结果是受制约的、有确定性的,只是它的具体过程和环节并不像机械决定论所断言的那样,是直线、单向、一义的。所以,统计学规律的发现否定的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决定论,肯定的则是唯物辩证的决定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一向主张辩证的决定论原则。辩证决定论首先是一种决定论,即承认事物和过程的存在、运动具有普遍的制约性和规定性,认为没有任何事物是完全孤立的、不受任何制约和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同时,辩证决定论对客观决定关系的理解又是全面的。例如,它立足于物质形态及其普遍联系形式多样化的基础上,既承认一般的、普遍的决定关系,又认为这种一般是通过多种形式的特殊和个别而存在的。

当人们一度把决定论与因果性混同起来的时候,列宁就指出:“世界联系的全面性和包罗万象的性质,这个联系只是片面地、断续地、不完全地由因果性表现出来”[15]。就是说,因果性和力的决定关系等只是一些特殊决定关系,而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决定形式。辩证决定论在考察决定过程时,并不是把决定性归结为一种单向的、直线的作用,而是揭示事物和过程中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动态统一,其中,包括原因和结果的相互作用、必然与偶然的相互表现、现实的确定性和可能的多向性之间的相互联系等。

因此,辩证决定论既不把自然科学中的动力学规律当做自己的科学基础,也不把统计学规律看做是唯一的决定论模式,而是认为在动力学规律和统计学规律之间有着某种一般的、共同的东西,这就是决定论的内容。相比之下,动力学规律较适用于说明系统整体宏观变化的决定性特征,统计学规律则更好地反映了系统中的要素和结构变化的决定性机制。但是,二者也不可能穷尽世界上多样化的决定形式。随着实践和科学的发展,人类还可能认识更多、更丰富的决定论内容,使决定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更深刻、更全面、更具体。

唯物辩证法的决定论的确立,为科学地、全面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奠定了又一块坚固的基石。坚持这一原则是把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具体地统一起来、贯彻下去的关键。辩证决定论是说明联系在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发展的方向性和规定性的根据,是把过去、现在和将来联系起来的前提,因此,也是人类实现自觉的、能动的、合理的实践活动的前提。从辩证决定论的高度上理解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和规律体系,对于完整、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十分重要的。

二、联系与发展统一的环节和形式

联系与发展的统一,从总体上、一般特征上来说,表现为一切事物、过程的决定论内容;从具体的、现实的形式来说,则表现为一系列具有普遍性的基本环节和线索。这些环节和线索集中地体现了客观世界中联系和发展相统一的作用,体现了决定论过程的具体方式。在科学理论中,范畴和规律是反映这些环节和线索的思想形式,而以辩证决定论为其特征的唯物辩证法体系,则是由一系列哲学范畴和规律所构成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

范畴,即基本的概念,是人的思维对事物、现象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每门科学都有自己特有的一系列范畴,如力学有力、质量、速度、功,生物学有个体、种、同化、异化,经济学有商品、价值、货币等范畴。各门具体科学的范畴,只在自己所研究的特定领域内具有普遍的意义。哲学范畴则是反映整个世界普遍本质的最一般、最基本的概念。马克思主义哲学每一部分内容都有相应的基本范畴。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中,有物质、意识、时间、空间、运动、静止等;在马克思论认识论中,有实践、认识、感性认识、理性认识、真理、谬误等;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有质、量、度、量变、质变、矛盾、对立、统一、肯定、否定、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等范畴。

哲学范畴是对自然、社会和思维最普遍的对象、特性和关系的概括和反映,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则是对事物、现象间最普遍的关系的概括和反映。列宁指出,因果性等范畴所反映的内容,“只是各种事件的世界性的相互依存、(普遍)联系和相互联结的环节,只是物质发展这一链条上的环节”[16]。这就是说,唯物辩证法的范畴是对联系和发展统一的环节的表述。

唯物辩证法的范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和工具,对人的认识及其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列宁把客观世界比作自然现象之网,而在实践基础上产生的范畴,则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17]。“网”和“纽结”是个生动的比喻。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之网的过程中,通过一个个的范畴把认识的成果凝结起来,如同打上了一个个的结子,这样,就能把纷繁复杂的现象之网理出个头绪来,即把事物、现象的本质反映出来。每一个范畴,都代表了前后相继的认识过程的一个阶段,它既是以往认识的思想结晶,又是认识向前推移的支撑点。在实践基础上合乎逻辑的范畴推演,一个范畴向另一个范畴的过渡,标志着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过程的步步深化。

在范畴问题上存在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分歧。唯物辩证法把范畴规定为思维对事物本质的反映,这就肯定了范畴在形式上是主观的、逻辑的东西,但它的内容却是客观的。哲学范畴及其相互关系,无论显得多么抽象,仔细考究起来都有其客观的“原型”。与此相反,唯心主义则夸大了范畴的主观的、精神的方面,否认范畴所反映、所概括的内容的客观性。主观唯心主义者康德把范畴看成纯粹主观的、先验的东西,看成是用来整理紊乱的自然现象的思想工具,而自然现象本身则被认为是没有客观逻辑的。客观唯心主义者黑格尔认为,逻辑范畴先于自然界而存在,是客观事物的本原,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则是逻辑范畴思想内容的体现和展开,这就把客观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完全颠倒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关于范畴的辩证法思想,“在黑格尔本人那里是神秘的,因为范畴在他那里表现为预先存在的东西,而现实世界的辩证法表现为它的单纯的反照。实际上刚刚相反:头脑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即自然界和历史的各种运动形式的再现”[18]。

联系和发展相统一的基本形式,即由一系列环节所构成的普遍趋势和线索,就是规律。所谓规律,是指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规律是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客观世界的事物、现象存在着普遍联系,但并不是一切联系都是本质的,都构成规律。列宁指出:“规律就是关系”,就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19]。万有引力定律是物体之间力的相互联系,欧姆定律是电压、电阻、电流三者之间的关系,元素周期律是元素的化学性质与原子序数之间的联系,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规律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联系。就它们所反映的运动形式来说,这些关系或联系都是本质的,即体现了事物及其过程所固有的内在的根本联系。

规律是事物的必然联系。规律和必然性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代表着事物必定如此、确定不移的趋势。例如,电磁感应的定律就是电流变化必然引起磁场改变、磁场变化必然引起感应电流产生的规律。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规律,也是用必然联系来说明规律的。必然联系正是发展中的决定性内容。

规律是事物的稳定联系。规律是变动不居的现象中相对稳定的、巩固的联系。规律的稳定性也就是它的重复性。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例如,力学中自由落体运动的规律,并不是只适用于个别物体的、偶然的联系,一切物体在排除空气的浮力和阻力等条件下,都必然以该地的重力加速度向地面下落。价值规律就是一切商品生产所共有的规律。任何一种生产,只要它是商品生产,商品的价值就必然决定于制造该商品所耗费的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规律性联系的稳定性、重复性表明了它的决定论的普遍性。

规律既是联系的范畴,也是发展的范畴。联系是发展中的联系,发展是联系中的发展,而联系和发展的辩证统一则体现在规律的范畴中。作为发展范畴的规律,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必然趋势和确定的秩序。规律总是体现、贯穿于事物发展的过程之中,是事物的本质联系在发展中的表现。所以,规律指的就是事物、现象的发展规律。离开发展,离开过程,规律就无从表现,就无所依托,就不复存在。

作为发展的范畴,规律还包含这样的含义:规律本身也是历史的、发展的。毛泽东指出:“一切战争指导规律,依照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依照战争的发展而发展;一成不变的东西是没有的。”[20]这一发展的原则,对于一切具体的、特殊的规律都是适用的。任何一个具体的规律都同一定的物质形态、运动形式和具体条件相联系;一定的物质形态、一定的运动形式以及一定的条件,都是历史的产物。因此,规律,尤其是社会发展规律大多数都是历史的规律。一切都是变化的、历史的东西。即使对于发展本身,对于普遍的发展规律,也需要进行历史地考察。

唯物辩证法对于规律的辩证理解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即以确认规律的客观性为前提。规律同物质一样,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人们认识它还是没有认识它,喜欢它还是不喜欢它,它都存在着,都在起作用。人们既然不能任意创造或者消灭物质,也就不可能任意创造或者消灭规律。人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一定要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如果违反了客观规律,不按客观规律办事,那么,必将一事无成,并且必然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否认有规律存在的非决定论观点,以及承认规律的存在但否认规律的客观性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三、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唯物辩证法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是由一系列范畴按其内在联系所组成的理论体系,它通过这些范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发展,反映和揭示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普遍规律。作为事物的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学说,唯物辩证法又是标志认识发展的范畴之网,每一范畴都是网上的一个纽结,而由纽结的联系及其运动所构成的规律,既是客观事物的规律,也是人们认识的规律。因此,唯物辩证法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是人们的认识工具和辩证思维的武器。

唯物辩证法的诸要素从不同方面揭示了事物联系和发展的一般性质,但按它们所反映的层次和深度而互相区别开来。其中,通过质和量、对立和统一、肯定和否定等范畴所揭示的量变质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恩格斯在谈到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及其理论来源时指出:“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无非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阶段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它们实质上可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

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

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

否定的否定的规律。”[21]

这三个规律(按照已经形成的习惯,本书采用“量变质变”、“对立统一”的简化形式来表述第一、第二两个规律),由浅入深地揭示着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普遍联系和全面发展。

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的两个最明显的属性或规定性——质和量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揭示了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中的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或状态——量变和质变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对事物的质的认识,把一事物和其他不同质的事物区分开来,是人类认识的基础。所以,要懂得事物的联系和发展的状况究竟是怎样的,首先就需要懂得量变质变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从运动变化发展的基本形式进入到根本内容,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动力。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事物矛盾运动的进一步展开,揭示了事物由矛盾引起的发展,是由肯定自身到否定自身而转化为他物,进而由否定这一否定再回到自身的前进运动。把握了这一规律,就可以从整体上理解事物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全过程。

这三个相互联系着的基本规律,构成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主体。

在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等诸要素构成的唯物辩证法中,有一个中心的、指导的线索,这就是对立统一规律。马克思指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的范畴,就是辩证运动。”[22]恩格斯认为,自然界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通过自身的不断的斗争和最终的互相转化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化,来制约自然界的生活”[23]。列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创始人的这些思想,明确提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24]

对立统一学说之所以构成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因为: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尤其是揭示了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源泉。联系的根本内容就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矛盾双方之间的联系;发展的源泉、动力就在于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有两种基本的(或两种可能的?或两种在历史上常见的?)发展(进化)观点:认为发展是减少和增加,是重复;以及认为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25]这两种发展观,即形而上学和辩证法发展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承认事物的内在矛盾而引起“自己运动”。

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既然全部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都是从不同侧面说明联系和发展的,那么,揭示了联系和发展本质的对立统一规律必然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之中。量变质变规律所揭示的质和量、质变和量变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它们的对立统一关系,而量变和质变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相互斗争所引起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肯定和否定、继承和发展的关系,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事物的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运动,实际上是事物矛盾运动的展开形式。至于唯物辩证法的一系列具有对偶性的范畴,如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等,无一不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第三,矛盾分析法是根本的认识方法。

唯物辩证法既是科学的世界观,又是科学的方法论;既是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又是认识发展的规律,是科学的认识工具、认识方法。列宁把对立统一规律“当作认识的规律”,并明确提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26]毛泽东明确指出:“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27]这就是说,唯物辩证法作为世界观,从根本上说就是矛盾观;唯物辩证法作为认识的规律,从根本上说就是矛盾的规律;唯物辩证法作为认识方法,从根本上说就是矛盾分析法。

总之,对立统一规律是理解普遍联系和全面发展、把握唯物辩证法的钥匙,是坚持这一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关键,而否认事物的内部矛盾,并由此否认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变化发展,则是形而上学之要害。一句话,是否承认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两种世界观对立和斗争的焦点。当然,核心并不能代替全体。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都具有对立统一规律所容纳不了的各自的独特内容;同时,实质和核心也是同其他辩证法要素相比较而显现、相联系而存在的,抹杀了其他要素相对独立的价值,所谓实质和核心也就不复存在了。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6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6] 《列宁选集》,第4卷,4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列宁选集》,第2卷,3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 《列宁全集》,第55卷,2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1]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 《列宁选集》,第1卷,82~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 《列宁全集》,第55卷,1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6] 《列宁全集》,第55卷,1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7] 同上书,78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9] 《列宁全集》,第55卷,1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0] 《毛泽东选集》,第1卷,173~1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4] 《列宁选集》,第2卷,4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5] 《列宁全集》,第55卷,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6] 《列宁全集》,第55卷,3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7] 《毛泽东选集》,第1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