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地说,当初将冯先生关于抽象意义可以继承、具体意义不可继承的观点,名为“抽象继承法”,继而大加挞伐,确实有特殊的时代背景,是极“左”政治干扰学术的结果,是当代学术冤案,应当昭雪。实际上,在十年浩劫结束不久,已经有人开始重新评价“抽象继承法”。有的学者指出:冯先生提出要区分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本身并没有错,错误只是在于“把这种区分看做继承的主要方法,没有把区分精华和糟粕看做批判继承的主要方法。……古代一些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固然是可以继承的,其具体意义有时也未始不可以继承”[110]。还有学者指出:“对于‘抽象继承法’必须持分析的态度,吸取其合理的成分,抛弃其错误的论证与结论,不要作简单的肯定与否定,这才是正确的做法。”[111]当然,认为冯先生的“抽象继承法”是彻底的谬误者,也为数不少。但总的看来,对“抽象继承法”持肯定性评价的人越来越多。
我觉得,要客观地评价冯先生的“抽象继承法”,不能孤立地看,而要历史地、综合地、辩证地看。历史地看,就是要看到“抽象继承法”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今天对哲学史研究的意义;综合地看,就是要看到“抽象继承法”在冯先生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它与冯先生其他相关思想的关系;辩证地看,就是要看到“抽象继承法”本身的理论价值和思维偏向。
众所周知,冯先生提出“抽象继承法”是在风雨如晦的1957年。他之所以提出“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强调继承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的必要性,是因为他感到“我们近几年来,在中国哲学史的教学研究中,对中国古代哲学似乎是否定的太多了一些。否定的多了,可继承的遗产也就少了”[112]。他认为,哲学史中可以继承的思想是不少的,应当对古代哲学思想有全面的了解。1957年,正是以知识分子为斗争对象的“反右运动”席卷全国的一年。此前,对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的批判否定,已经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冯友兰先生出于对民族传统哲学的挚爱,提出通过认识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把握传统哲学的合理方面,解决民族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其用心十分良苦,动机无可厚非。反观今日,在政治高压已经解除的条件下,不少人大肆兜售阿世之学、媚俗之论,反衬出冯先生提出“抽象继承法”的理论勇气和精神境界。这就是我之所以要强调历史地看“抽象继承法”的重要理由。特别值得我们反省的是,最近二十年来,中国哲学史的研究和教学实践表明,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没有很好解决。包括始自80年代中期至今仍在深入的中国传统文化研究,至今也没有真正科学地解决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思想资源的问题。批判继承、西体中用、彻底重建、中西互为体用、马克思主义为体中西为用、中魂西体、综合创新等文化观,固然都对中国文化的出路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都不是对于传统思想文化“怎样继承”的阐释,而只是一个大致的原则——更何况这些见解中有些还是十分错误的。就继承的方法而言,它们都没有涵盖更不可能取代“抽象继承”所提出、所要解决的问题。至于近年学术界对于国学研究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则更是证明不仅“继承什么”的问题没有解决,而且“怎样继承”的问题同样没有解决。这就使得我们自然地要把关注的目光投向“抽象继承法”,去总结、分析它的合理成分,克服它的偏向。如果我们承认自50年代后期开始,60年代愈演愈烈,最终以大革文化的命为宗旨的十年浩劫的出现,其间有一个由极“左”政治驱动的、日渐激进的、必然的逻辑进程,那么,我们便可以看到,冯友兰先生的“抽象继承法”的提出,就其对传统文化合理资源的捍卫而言,似乎有点“前卫”,或者说是“不合时宜”。然而,正是这种“前卫”,正是这种不合时宜,折射出冯先生的思想智慧和价值理性。
冯友兰先生的“抽象继承法”,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命题,而是他的整个思想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的组成部分。“抽象继承”的理论前提,是冯先生的“接着讲”而不“照着讲”的基本思路,以及“别共(相)殊(相)”的理论分析方法。他在“贞元六书”之一的《新理学》中,开宗明义道:“我们现在所讲之系统,大体上是承接宋明道学中之理学一派。……我们说‘承接’,因为我们是‘接着’宋明以来的理学讲的,而不是‘照着’宋明以来的理学讲的。”[113]在《新原道》中,他自我标榜说:“新理学又是‘接着’宋明道学中的理学讲的。”[114]在《三松堂自序》中,他强调:哲学史的重点是要说明以前的人对于某一哲学问题是怎样说的,哲学创作则是要说明自己对于某一哲学问题是怎么想的。自己怎么想,总要以前人怎么说为思想资料,但也总要有所不同。这个不同,就是我在《新理学》中所说的“照着讲”和“接着讲”的不同。冯先生在写于抗战时期(1937年)的《论民族哲学》一文中,反复申论他的“接着讲”的观点。他说:“我们讲哲学,不能离开哲学史”,“讲哲学都是‘接着’哲学史讲的”,“一个民族的新民族哲学,是从他的旧民族哲学‘生’出来的”[115]。可见,冯先生对于哲学史的研究,对于哲学史的“讲”法,始终执著于要“接着讲”,即要以前人的思想为基础,承认民族哲学发展的连续性和继承性,反对割裂民族哲学,中断民族哲学的发展。这种“接着讲”的思想和理路,与“抽象继承”之间,实际上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要“接着讲”,就必然要讲“抽象继承”;要“抽象继承”,就必然要“接着讲”,而且也只能“接着讲”。如果说,“接着讲”是一种原则;那么,“抽象继承”则是一种化原则为实践的具体方法。在这里,冯先生50年代的通过“讲”哲学史而创造自己哲学的思路和方法,与三四十年代是一脉相承的。当然,我们应当看到的是,由于时代条件的不同,冯先生在50年代讲“抽象继承”的时候,已经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改造,明确表示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重新撰写一部《中国哲学史》。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不能把冯先生的“抽象继承”观点,简单地视同于“新理学”思想的继续。
与“接着讲”而不“照着讲”的思路相映衬,冯先生十分重视“共相”与“殊相”之辨。在《贞元六书》中,冯先生区分了共相与殊相,认为共相是客观存在的,是通过抽象思维和逻辑分析得来的。在他看来,哲学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得到对于共相的认识。因此,冯先生十分重视共相。如前所述,冯先生在《三松堂自序》中把抽象和具体解释为一般与特殊,强调:“无论继承什么,总得分别那个东西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你只能把它的一般性继承下来,至于其特殊性是不必继承也不可能继承的。”[116]正是在这个强调一般性、重视共相的思想基础上,冯先生的“抽象继承”理论逻辑地产生了出来。
从理论思维的层面考察,冯友兰先生的“抽象继承法”固然有诸多缺失,但仍然有它的特殊的理论价值,我们不能只看到事情的一方面,而忽视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冯友兰先生的“抽象继承法”,关注的是哲学遗产的“抽象意义”,而按照他的解释,“抽象”就是“一般”,因而继承就是继承的“一般”意义,而非“个别”的意义。如果我们承认哲学是对于世界的一般性、普遍性的抽象,是理论思维的集中表现,是对认知对象的本质的概括,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哲学史研究中要注意继承历史遗产的“抽象意义”的思路,是有合理性的。显然,“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这个哲学命题,值得我们继承的并不是混沌之中如何产生阴阳之气进而产生天地人以至万物的过程,及其论证手法;而是这个命题所反映出的由抽象到具体、由简单到复杂的理论思维方式,及其认知路径。孔子以仁为核心的哲学体系,我们不能继承其体现宗法思想的内容,而只能继承其仁礼一体的价值追求的道德理性。董仲舒以天人感应为核心的哲学体系,我们无法认同其无类比附的荒诞手法,更无法承认其为封建专制统治效力的哲学功能的合理性,但我们却可以从其类比协同、天人相通、万物一体的哲学论证中,思索其如何整合不同思想、构建新型价值体系的理论思维的经验。朱熹的理本论的哲学体系,我们绝对不可能肯定其“存天理,灭人欲”的社会功能,但却可以从他对佛教、道教思想的吸收,总结其如何使得世俗的儒学变成哲理性极强的理论的经验。总之,我们继承的民族传统哲学的资源,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的内容,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反映中华民族一定发展阶段的理论思维水准的哲学思想。在这个意义上讲,冯先生的“抽象继承法”具有明显的合理价值。
当然,无可讳言,“抽象继承法”有它的明显的偏向。正如冯先生自己所承认的,“抽象意义”的提法,容易引起误解,不如使用“一般意义”来得平实,容易理解。我觉得,根据冯先生的本意,改用“普遍意义”这个概念,也未尝不可。冯先生讲“抽象继承”,不仅当年没有从文化的民族性的角度立论,就是在80年代写成并出版的《三松堂自序》一书中,也仍然没有将文化的民族性纳入自己的视野。我想,这与冯先生否认哲学有民族性的一面有关。冯先生在30年代后期撰写的《论民族哲学》一文中认为,“哲学的目的仍是在于求普遍的,公共的义理”,因而,哲学的目的就是要超越“民族的”“民族性”。他宣称:“如果事实上哲学家受所谓民族性的拘囿,哲学的目的,正是要打破这些拘囿,而求普遍的公共的义理。如果有所谓民族性,哲学家于讲哲学的时候,正要超过之。……我们以为,未必有所谓民族性,民族哲学之所以为民族底,未必是由于有民族性的缘故。即令其是如此,如此的民族哲学亦是哲学的进步的阻碍,亦正是哲学所要超过的。”[117]其实,“抽象继承”在提出的当时,连冯先生自己也感到难以自圆其说,很大程度上就是他过分强调哲学的普遍性,而忽视了这种普遍性正是通过对特殊性的概括、抽象而提炼出来的。他在80年代反省“抽象继承”时,干脆彻底否定哲学命题有具体意义,认为哲学命题应该排斥具体意义,[118]也是这种思路的扩展。此外,大概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冯先生已经作了哲学思想的自我批判,加上50年代后期的政治风云变幻莫测,冯先生不便或不愿将“接着讲”的哲学研究和哲学创造的路子,与“抽象继承”的路子相配合,以致“抽象继承”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冯先生在辩驳中也显得十分乏力。冯先生在《三松堂自序》中修正抽象继承的理论时,自我批评说,“把哲学的继承归结为对于某些命题的继承,这就不妥当。哲学上的继承应该说是对于体系的继承”[119]。这就走向了另外一个片面。诚然,把哲学继承归结为对某些命题的继承有失偏颇,但把哲学继承归结为对哲学体系的继承,也失之片面。在我看来,哲学继承不能是体系的继承,至少不能都是体系的继承。从历史上看,某一哲学家、每一学术派别、某一历史时期,其哲学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是难以甚至可以说是根本无法全盘继承的。相反,它是需要进行分解,有选择地进行继承的。试想,以克己复礼为帜志,轻自然、斥技艺的孔子思想体系,以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为宗旨的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的理论体系,以无为本的玄学理论体系,以理为本、存理去欲的理学体系,心外无物的心学理论体系,以及道家、阴阳家的理论体系,等等,在现代意识高涨,中西文化日渐会通、交融的今天,怎么可能被整体继承?怎么应该被整体继承?
哲学史方法论的讨论,仅从50年代算起,迄今已经持续了将近半个世纪。总结数十年来的哲学史研究的经验教训,通过对冯友兰先生“抽象继承法”坎坷遭遇的反省,我觉得,在哲学史方法论问题上,我们应当注意这样一些思想原则:第一,方法论的研讨,应该从学理入手,而不能从图解政策入手。对待不同的哲学史方法论,只能以心平气和的态度平等争鸣,而不能盛气凌人地扣政治帽子。冯友兰先生提出的哲学遗产的“抽象继承法”,在其提出后所受到的以政治批判等同学术讨论的粗暴对待,是应该认真加以总结的理论思维教训。第二,在以我为主的思维框架和体系建设中,中国传统哲学方法和西方哲学方法都可以为我所用,而不能以中国传统哲学方法抵制西方哲学方法,或者以西方哲学方法否定、取代中国哲学方法。根据这种认识,我觉得,我们应当把冯先生以“抽象继承法”为核心的方法论纳入哲学史方法论的范畴之中;应当从文化的时代性、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统一的高度,给“抽象继承法”以新的、合理的诠释;应当从现代哲学发展史的角度,给“抽象继承法”以合理的定位。而且,应当给“抽象继承法”的“继承”以全新的分疏,即:“继承”不是照搬,不是“照着讲”,不是盲目认同,而是扬弃,是批判性的认同。
冯友兰先生一生以“阐旧邦以辅新命”为己任,致力于中国传统哲学和传统文化的现代化,真正做到了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值得我们敬重。他一生坎坷,仍奋斗不息,表现出哲人风范。“如惊道术多迁变,请向兴亡事里寻。”理解地同情,同情地理解,这是我们评价冯友兰先生的“抽象继承法”以及整个思想时,所应当持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