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科学哲学理论建构与多元维度

第一节 社会认识论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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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认识论”是对与知识相关的社会关系、社会作用、社会利益和社会体制等诸多因素所进行的哲学研究,或者说它是知识与信息的社会维度的哲学研究。尽管“社会认识论”一词系统使用的时间并不长,甚至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一学科才开始兴起,然而从历史上看,至少在哲学史上的不同时期,都出现过涉及对知识或理性信念的社会维度进行的哲学探索。对社会认识论的研究来说,追溯其问题的思想根源,找到其思想的来源出处,就显得必要而富有意义了。

一、社会认识论的发展脉络

对认识论的社会维度的关注,至少可追溯至古希腊的柏拉图。在《查密迪斯篇》中,柏拉图就以对话的形式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外行人如何能够判断谁才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呢?某人声称是一个领域的专家是否为真呢?对专家或权威性的依赖进行考察,是社会认识论视域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即“陈词”(testimony)问题。可以说,柏拉图是最早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的哲学家。随着历史的发展,新科学的出现就打破了亚里士多德的常识意义的世界图景,伴随而来的是更为深入的研究内容和全新的实验研究方法,促使人们重新思索知识与意见之间的联系和差异,陈词问题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17、18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休谟以及里德(Thomas Reid)都对“陈词”的认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洛克更多强调的是理智上依靠自己的重要性,而对于赋予他人意见以权威一事则表达了强烈的质疑。[1]休谟承认我们依赖他人的事实陈述是理所应当的,但坚持认为只有在我们拥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在这些陈词可以信赖的程度内,这才合理。休谟的经验主义导致他需要这些基于个人观察的陈词,而正是这些观察确立了人类陈词的精确性。[2]相反,里德则声称,即使我们对他人的可靠性一无所知,我们仍可合理地信任他们的意见和态度。陈词,至少是真诚的陈词,乍看上去总是可信的。[3]所有这些观点都是早期社会认识论的一部分,以现在的角度来看,它们并不是理想的或纯粹的社会认识论范式,然而它们却是最早认识到知识辩护具有社会维度的哲学思想。

进入19世纪,知识具有“社会性”的主张在更为社会化或政治化的背景中,呈现出一个完全不同的传统,即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解释。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不仅是表达统治阶级意愿,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使其统治合法化的社会意识形式的总称,同时又是一个信仰、观念、价值的体系,是人们在阶级社会中完成自己角色的方式,是把他们束缚在其社会职能上,并阻碍他们真正地理解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形象,它自由地漂浮于他们的物质基础之上,并否认其基础的存在。因此一个意识形态就是一套信念、一个世界观,或者一种某一方面的意识形式,产生这些信念或者世界观的原因,就是信奉者所处的社会位置以及利益。正如意识形态理论所描述的,其关注到信念的真与假。至少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马克思的这种意识形态理解为是一种经典的社会认识论。

知识社会学创始人曼海姆(Karl Mannheim)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扩展至知识社会学。在曼海姆看来,思想或知识表面上是从思想家个人头脑中产生的,而实际上,它们终究是由思想家所处的各种社会环境、社会状况决定的。因此知识社会学必须致力于探讨“思想的社会决定”或“知识的社会决定”,曼海姆称之为“社会境况决定论”。不少西方学者将这一观点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相提并论,并称为“马克思—曼海姆观点”。这样,当社会集体的思想可以被追溯至集体的社会境况时,意识形态研究就转化为社会决定的研究。如果可以把这些对社会境况的描述理解为一种社会认识论的话,那么意识形态批评(ideologiekritik)则肯定为一种社会认识论的形式。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就是对此种思想的尝试,其目的在于人类解放和启蒙,通过使行动者意识到他们所处的环境中隐藏的高压政治,能够使他们决定他们真正的利益到底在哪里。哈贝马斯引入了“理想语言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的思想,它是一种绝对无强迫和无限制的、在彻底的自由与平等的人类行动者之间进行讨论的假设情境。这样一种情景就成为民主的一个模型,由于人们之间的交流借助于语言,如果要把这种能力用到极限,我们就必须全都平等地参加到有关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辩论中,其结果就是我们必须拥有平等的了解相关信息的途径,必须拥有平等的辩论途径以及平等的被听的权利,这样的情境就可能发展成一种先验的标准,并以此去衡量存在的社会形式,而这正是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内容。

20世纪的科学社会学以及强纲领都可以被看成是社会认识论的形式。对科学社会学来说,普遍把科学视为一种关于知识生产的事业,而且认识论始终关注知识,因此决定科学的社会因素理应得到关注,并可以合理地在社会认识论的框架内得到研究。爱丁堡学派的巴恩斯(Barry Barnes)和布鲁尔(David Bloor)阐述了“对称性”(symmetry)原则,即应该把所有理论、证据或事实都看作需要加以解释的“信念”,这种解释不仅是理性的学科内部的解释,而且需要诉诸社会的、心理的因素。因此,科学信念与构成解释的其他信念相比并无不同或特殊之处。在这种研究指导思想下进行的许多历史案例的研究,都试图表明科学家是如何被阶级利益、政治利益以及其他通常被认为对纯科学来说属于外在的因素所影响或改变的。

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的出版,更是将社会科学哲学引出了自然科学哲学的阴影,将“科学信念中历史转换的认识(包括科学观自身的转换),以及社会过程在科学共同体产生这种转换过程的作用,引入了争论的核心”[4],表明了相互竞争的科学理论或范式之间的争执并不能够用单纯的、纯客观的分析加以解决,科学革命的过程必然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作为大陆哲学的代表人物,福柯发展了一种更为极端的知识或科学的政治观,认为追求知识的实践,实际上就是服务于权力和社会统治的目的。他甚至认为知识是权力的产儿,而不是理性认识外部实在的结果,因而它们并不具有任何客观性与确定性。他断言一切人文科学知识都是权力产生的,压制并统治着人们的思想,一切自然科学也是权力产生的,起着统治人们的权力的作用。所有这些思想家都毫无例外地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对知识进行了新的解释和批判,从而在解构传统知识论的基础上,凸显出社会科学实践方法论的自我意识,重新将知识与科学的社会研究纳入活跃而令人兴奋的中心领域,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把这些思想家都看成是“社会认识论者”,尽管他们自己并未使用这一词语。

二、社会认识论的研究进路

“社会认识论”一词于1952年最早出现在图书馆学家谢拉(Jesse Shera)和艾甘(Margaret Egan)的著作中,他们认为“社会认识论就是记录知识得以在所有可知的学科领域中被理解的工具,是信息与知识交流的中介机构,所以作为知识的知识,社会认识论要对知识进行有效管理以发挥知识的最大效能”[5]。谢拉指出,“社会认识论是社会中对知识的研究……这门学科的关注点应该集中于所有社会构造中各种交流形式的生产、流动、集合以及消费”[6]。谢拉对于社会认识论和图书馆学之间的亲密关系特别感兴趣。但是,他并没有构建一种具有许多明确的哲学或社会科学轮廓的社会认识论概念。直到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认识论这一思想才逐渐开始进入哲学和社会学领域,开始关注社会认识及其本质、社会认识论和传统认识论的区别等基本问题。事实上,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认识论的研究逐渐从关注个体的传统认识论开始向关注社会的社会认识论转变,但是这种社会化转向却是由两种不同的研究进路所组成的。

第一,个体与社会相区分的研究进路。美国学者富勒认为社会认识论类似于生产活动,是一种需要组织的社会活动,因此从事这种活动的主体就绝不可能是传统的认知个体,而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所以,对认知主体的分析就绝不应该只集中于个体层面,而应关注于个体群,关注不同认知能力、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所构成的领域。为此,富勒把社会认识论看成是知识论的元理论,社会认识论区别于其他知识论就在于“它认为知识不仅仅是由个体的认知者,而且是由可跨越时空的特定关系所同化的认知者所生产出来的”[7]。在富勒看来,社会认识论强调个体间的合作,强调各个学科之间、各个共同体之间的合作。换言之,只有在社会中达成共识的知识才是有意义的知识。美国学者戈德曼更是明确将认识论分为个体认识论和社会认识论两个相对立的研究阶段。他认为,鉴于知识追求所具有的深度合作性及互动的本质,尤其在现代社会中,个体认识论更需要一个社会对应物,即社会认识论。在他看来,“社会认识论的社会性表现为:(1)社会认识论关注的是知识的社会路径;(2)社会认识论并不把自身限制在单独的信奉者那里,它常常关注于一类集体、群体并检查团队成员间信息或错误信息的传播。它强调在更大的社会群体中知识或错误的分配”[8]。如果说个体认识论主要与认知科学相联系,研究认知的起源、感知觉形成的话,那么社会认识论就是与研究知识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的社会科学及政策学科相关,它更关涉认识的交流和科学的认识活动。

第二,陈词问题的研究进路。陈词问题是有关辩护的问题,是解释听众接受他人报告和陈述的原因,“狭义地理解,陈词是站在证人的角度给出的证词,但在最宽泛的意义上,陈词代表了我们的认识依赖性,作为认知者我们在多种方式上依赖于他人”[9]。从认识论的历史上看,传统中我们要么给予陈词信念一种次要的从属地位,将它与专家权威、一致性、常识等置于一起,要么就干脆否认它具有认识论的地位。无论是古希腊的柏拉图还是近代的笛卡儿、洛克,都共享了这样一种知识概念:知识来源于正确的方法或仪器的正确使用,如戈德曼所指出的,“知识是通过正确的方法方式或来源而达到的真信念。合适的方式是可靠的方法,是产生真信念的具有通常属性的方法。而知识的生产的方法或来源既可以是向内的,也可以是向外的,向内就包括感觉、记忆和推理,向外就包括陈词和其他人的话语”[10]。

不过在认识论的发展史上,个体认识论所推崇的是孤独的认知者亲身体验到的知识,这样的知识才是真知识,而从别人那里听到或得到的知识就不具有知识的合法地位,这样的信念就是谬误。因而前者占据统治地位并往往被认为是知识的来源;而后者只是人际间的资源,因而长期不受重视甚至被忽视。随着科学的发展与进步,科学研究超越了单个个体所能从事的范围,因此对他人的实验数据、实验报告的支持和依赖就使得陈词在认识论中的地位凸显出来。通过对陈词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陈词的辩护,就使得合格的专家所做的陈词成为了接受的证据或理由,并使得陈词成为知识的来源或主要来源。在确立了陈词在认识中的地位与作用之后,认识论就突破了个体主义认识论,从而进入具有社会性质的认识论之中。把陈词置于感觉、记忆、推理的同等地位上,意味着认识论脱离了个体范畴而进入了社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