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的关系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实行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社会公平的破坏和丧失;社会公平只能建立在市场经济之外,高尚的道德只能从“场外”灌输给“场内”的人们。这是一种无原则的糊涂观念。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价值和权利,公平不可能超出经济结构,任何一种公平和道德体系都建立在特定的经济结构之上。市场经济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需要而产生的现代经济运作模式,当代中国社会公平的重建,理应以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和特征为根本依据。任何脱离市场经济而侈谈公平的建构,都是一种道德乌托邦,并潜在着沦为一种伪善的危险。
这里,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改革前中国社会的公平结构。
改革之前,中国社会的公平建构追求的是收入平等。这种公平结构是对旧中国极度社会不公的否定,它消除了因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所造成的两极分化、贫富悬殊。无疑,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是,这种公平结构又的确存在着许多弊端,具有凝重的平均主义色彩。具体地说,它把收入平等作为公平的唯一内容,作为全部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以达到“均贫富”的价值均平境界。实际上,这是把公平原则抽象化、绝对化,否定了以天赋、个性、技能差别为前提的个人收入差别的道德正当性。其结果是形成了“大锅饭”体制。
我无意否定这种公平结构的历史合理性。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它是对旧中国极度社会不公矫枉过正的结果。但是,这种“大锅饭”式的公平与社会主义的公平又相差甚远。与其说这是公平,还不如说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大的不公平,因为它实际上否定了按劳分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不同的人付出了不同的劳动和代价,创造了不同的价值,得到的却是相同的结果。平均主义与社会主义风马牛不相及,你无论给它罩上什么样的神圣光圈,在本质上,它仍然是一种小农经济意识。“大锅饭”所体现的抽象的公平原则绝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应实行的公平原则。
我理解这种公平结构的形成,这是旧中国极度不公的社会现实和绝对平均主义的传统价值观双重作用的结果。
极度的贫富两极分化和绝对平均主义的传统价值观以及二者的尖锐冲突,这是封建制度长期统治留给我们的双重历史遗产。由此导致我们对“均贫富”的特殊偏好和对社会主义公平的特殊理解,即使毛泽东这样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也深深地被中国古代农民战争的平均主义所吸引,认为其中“有种社会主义作风”,并由此断言:“我们这个社会主义由来已久了”。
可以说,平均主义的传统价值观在我们这里已积淀为一种“文化无意识”,并产生了一种思维惯性。正是在这种思维惯性的作用下,20世纪下半叶的中国走上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古训之路。“大锅饭”式的公平同“均贫富”的传统公平观是“心有灵犀一点通”,民众对平均主义在价值观上的认同,为“大锅饭”体制的形成造就了有利的文化氛围。
从根本上说,一种社会体制是否公平,不是看它是否符合某种主义、原则,而是看它是否适应现实的经济结构。“大锅饭”体制不公平,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公平在这里沦为平均主义,社会缺乏竞争公平这一催人奋进的机制。所以,这种体制只能带来一时的高效率,却导致了长期的低效率、“有组织的无效率”。
长期的低效率、“有组织的无效率”的背后必定是公平的破坏或丧失。在既要效率又要公平的问题上,“大锅饭”体制已经无能为力了,它既没有形成公平,又没有产生效率。当代中国的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种既有效率又有公平的社会体制,其中,根本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作为现代经济运作模式,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来实现其配置资源、促使资源配置优化功能的,它与公平的关系并非如同冰炭,始终处在绝对对立之中。相反,市场经济本身需要相应的公平——竞争公平。
首先是参与竞争活动的公平,即每一个人都有自主选择参与竞争活动的权利,都有同等的机会支配社会资源。人们可以放弃参与竞争活动的权利,但必须首先拥有这个权利。
其次是竞争规则的公平,即规则“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对所有参与竞争的主体具有同等效力。不仅如此,竞争的规则也是人所共知的。
再次是在竞争结果面前人人平等,即参加竞争活动的主体必须承认和接受竞争的结局,不允许任何人凭借社会特权取得收益“附加权”和亏损“豁免权”。不论是赢家还是输家,只要你参与竞争并接受了竞争规则,你就必须承认和接受竞争的结果。
市场经济的竞争公平集中反映了商品交换的本质要求和交换当事人的基本关系。它的确具有一种催人奋进的机制。竞争公平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反过来说,没有竞争公平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及其高效率。我注意到,这种公平强调的是程序,主要是一种竞赛规则式的公平,它并不排除、否定作为竞争结果的个人收入的差别。但是,我们不能由结果的差别否定竞争本身的公平。就像百米赛跑,起跑线是同一的,竞赛规则对所有参赛者都是同一的,但运动员到达终点仍有先有后,导致这种结果差别的原因并不是竞赛本身,而是竞赛之外的因素,如运动员的生理、心理素质。
在我看来,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这种社会不公并非导源于作为资源配置模式的市场经济本身,而是根源于至今仍在主导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和劳动的分离,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本家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榨取,才是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真正根源,这是一种由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导致的社会不公。正因如此,马克思提出了消灭私有制这一无产阶级的公平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由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所导致的收入和财富两极分化的现象。以此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机会均等、竞争公平、按劳分配。我以为,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首要的和根本的公平,全部社会公平的重建,都应以此为中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要求机会均等,即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生存、获取、发展的权利和机会;机会均等又内在地要求竞争公平,否则,机会均等便没有实际意义。相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公平而言,这种机会均等、竞争公平是更高层次的公平,因为它不仅不承认任何社会特权以及种族、等级的差别,而且以否定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为前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承认劳动者在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和努力程度方面的差别,所以它强调“各尽所能”,强调具有同等能力、又付出同等努力的人可以获得同等的机会、收入和财富。这种机会均等、竞争公平的真正贯彻,实际上是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及其之间平等关系的实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包括两种基本方式,即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按劳分配强调的是,在劳动的质量和效率面前人人平等。这无疑是一种公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的收入应当同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成正比,由此造成的收入差别是一种公平,而不是不公平。对这种收入差别当然可以调节、“限制”,但是,这种调节、“限制”不能损害市场公平准则,不能从根本上损害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否则,我们只能重新回到平均主义。
当然,任何一种公平都是相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是一个绝对的“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公平问题。其机会均等、竞争平等、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以默认劳动者个人天赋、技能的差异为前提的,这实际上也就默认了劳动者不同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然而,市场经济对这些具有不同工作能力的劳动者使用的却是同一尺度。从这一特定的意义上说,这是一种不公平。不仅如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承认、允许由这种“天然特权”所导致的收入差别,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先富起来,这就形成了结果的不平等,即形成了个人在社会财富占有上的差别和不均。
问题在于,公平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公平结构的“这些弊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由此否定机会均等、竞争平等、按劳分配本身的公平性,不能由此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面对这样一种“天然特权”以及由此造成的收入差别、财富不均,我们不能“杀富济贫”,强行拉平收入差距,人为地实现“均富”;不能“给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以无条件的照顾,或者“给强者以不利条件”,由此来扼制劳动者个人天赋、能力的差异,以达到所谓的“公平优先”;也不能否定人们合法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性,要求所有人超越自己的基本利益去追求道德崇高,以达到“均贫富、等贵贱”的大同境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少数先进人物能够抑制自己的基本利益而追求道德上的自我实现,但大多数人不可能实现这种超越。否则,我们今天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在我看来,这种种做法实际上都是把公平原则抽象化、绝对化了,或者不可能持久存在,或者是道德乌托邦,不可能成为社会现实。彻底的唯物主义的态度是,强调人的才能后天培养的社会重要性和必要性,逐步解除各种约束人们能力发展的社会限制,逐步消除造成人们才能差异的社会根源和环境,从而逐步缩小收入差别、财富不均,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切都要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在当代中国,重建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主义的公平结构必须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和现实基础。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且“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马克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