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程

知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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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学高三年级学生。

林乙,男,15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学高二年级学生。

林甲、林乙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县中学读书,并住校。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林甲辱骂田某的事,当天晚上就传到田某的耳朵里,田某火冒三丈,立即去责问林甲,于是两人大吵起来,后被同学们劝住,从此两人结下仇。田某因为是班干部,过后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林甲则不然,过后时时想报复。于是他去找林乙,两人商讨报复的方法。两人经过一番密谋,由林乙放哨,林甲找来一块熟猪肉皮,给田某的饭碗擦上猪油。田某吃饭时总觉得味道不对,但头一、二次他没有在意,第三次觉得不对劲,于是田某就暗中留意,在某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他发现了林甲、林乙两人鬼鬼祟祟地溜进宿舍,直往饭碗上抹什么东西,他立即冲进去,看见二林正在拿猪肉皮擦他的碗。田某怒发冲冠,冲上去用力打了林甲一拳,于是二对一地撕打起来。田某吃了亏,又发现二林是侮辱回族,他跑到各年级,把回民同学叫在一起,并把二林侮辱回族的言行叙述一遍。回民们**奋起,立即去找二林,并把二林痛打一顿。当天晚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林甲鼻青脸肿,就问他是谁打的。林甲添油加醋的说是田某带领全校的回民打的。于是有几个好斗的“仗义之士”出头联络汉族同学,并煽动说:“回回结伙打老汉”,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一哄而起,追打回民同学。第二天回民同学罢课,并要求学校保护回民。学校经过调查,是因为林甲、林乙的行为造成的,学校给了他们应有的处罚。

◆思考与讨论

林甲、林乙的行为是否得当?

◆要点提示

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同学田某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并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案例二】

老刘在公园锻炼身体时,捡到一个钱包,但钱包中只有50块钱,在周围喊了几声没人理他,老刘就揣着钱包回家了,路过福利彩票销售点时,头脑一热,掏出刚捡的50元买了两张彩票,将找回的钱又放回钱包。第二天,到公园锻炼时,经常在一起锻炼的老宣说,昨天自己丢了钱包,不知谁捡到了,老刘即拿出钱包,被老宣认定为自己所丢,除了感谢老刘外,发现钱包里的50元变成了30元,顺口问了一句,老刘实话实说,自己用了其中的20元买了彩票,并表示明天给补20元,第二天,福利彩票开奖,老刘所选号码中了大奖,奖金500万元。这个消息也传到老宣耳朵里,即找到老刘要求将20元及所中奖项归还自己,老刘自然不答应,这时,有人认为奖金应该由两个人平分。这笔奖金究竟应该归谁呢?

◆思考与讨论

用捡到的钱买彩票中奖,奖金应归失主还是拾得人?

◆要点提示

本笔彩票奖金应该归老刘所有。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老刘与老宣之间因丢失钱包、拾得钱包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关系,债的内容是钱包及内装的50元钱,老刘将钱包及50元钱归还给老宣,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消除了。第二,是老刘与福利彩票中心之间的彩票买卖关系,彩票中心承诺一旦中奖即应将奖金承兑给老刘。这两个法律关系都属于债,而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彩票中心只对持有彩票的老刘有承兑义务。

从另一个角度说,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重要特征是“占有即所有”,也就是说,谁占有金钱,谁就对该笔金钱拥有所有权。老刘在公园捡了50元钱,这50元钱就归老刘所有,只不过是老刘与丢钱的老宣之间形成了一个债的关系,老刘有而且也只有返还50元给老宣的义务,老刘拿自己的钱买彩票中奖,奖金自然也应归老刘,而不是归老宣。

【案例三】

2006年3月23日的傍晚,海南省临高县的警方接到报警,说当地的新盈镇突然发生了一起命案,警方随后赶到了现场,调查随即展开。死者叫陈不波,今年25岁,曾参与多起抢劫,是临高警方网上通缉的重犯。

死者陈不波当天是在偷摩托车,被车主发现后急忙逃跑,车主高喊抓贼,听到喊声的邻居开始对陈不波围追堵截,陈不波慌不择路,跑进一家村民的宅基地,被赶来的很多群众围了起来,半小时之后,陈不波死在了那里。

那天傍晚大约19时许,刘先生把自己的摩托车停在易富圆宾馆门口,当他下楼时,看到有人在偷他的车。刘先生拔腿就追,边追边喊,周围的邻居们听到动静纷纷出来帮忙。镇子不大,很快刘先生看到小偷被前面两个年轻人截住了。刘先生回忆,当时他看到小偷手里拿了一把刀,威胁拦路的一个叫李小虎的青年,当时很多在场的群众都看见了这一幕。他们不相信小偷胆敢当着大家的面行凶,可是还没等人们反应过来,李小虎就被刺倒在地上。

看到小虎倒下,大伙又惊又气,刘先生和几个人冲了上去想把小偷摁在地上,可是持刀的陈不波马上又挥舞着手上的尖刀,向刘先生他们刺来。刘先生挨了小偷两刀,两手鲜血直流,他和先前被刺伤的小虎马上被送往医院。

小偷的偷盗行为本身就是大伙不能原谅的事情,现在居然还持刀连伤两人,村民们愤怒了,而此时小偷陈不波还在挥舞着沾着血的刀威胁其他的人,于是越来越多的村民加入抓捕小偷的行列,终于他们把陈不波逼到了一户村民宅基地的墙边。随后,石块、木棍等随手捡到的东西成了村民们的武器,这些东西纷纷往陈不波的身上打去,陈不波在那个时候既无路可逃,也无处可躲。

20时左右,夜色渐浓,混乱中没有人注意到伏倒在墙边的陈不波是个什么样子,后来当警方赶到现场时,发现陈不波满身伤痕,流血很多,呼吸已经停止。

半月之后警方的调查有了结果,他们在现场找到群众所说的伤人的凶器,一把90厘米的匕首,它与李小虎身上的刀伤是吻合的。现场的痕迹检验和各种检查报告说明,村民们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在周密论证之后,警方得出结论,在陈不波被追赶过程中,他对事主持刀行凶,犯罪性质已经转化为抢劫,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将小偷打死,不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在这个故事当中,有很多人在听完了之后说死的这个人叫死有余辜,因为是群众,以群众的力量群起而攻之,最后把他制伏,到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群众的这种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韩玉胜:作为群众的行为我觉得是很可以鼓励的,毕竟现在从社会风气来说,有很多地方出现的犯罪行为在发生,而路人视而不见,村民不顾自身的安危,因为犯罪人有凶器,仍然集体和这个犯罪人做斗争,从这一点来讲我觉得对他们的行为应该给予特别鼓励。

主持人:这个案子涉及《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如何理解的问题。

韩玉胜:《刑法》规定对带有暴力性质的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陈不波开始是盗窃,后来被发现以后他掏出刀来挥舞而且还刺伤了人,这时候他已经由盗窃转化成了抢劫,对抢劫行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我们在防卫的时候应该是他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如果你针对的是还没开始的或者是已经结束的暴力行为,那就不能够再进行防卫了,正当防卫有一个限度,就是以制伏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为限,只要他丧失了或者表示不再反抗了,你就应该停止对他的攻击行为。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当中,天色比较黑,陈不波手持利器而且已经扎伤了人,这时候谁能够保证说陈不波的伤害他人的行为不会继续进行下去,而这种伤害会不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谁又能说得清楚。

韩玉胜:因为犯罪分子拿着刀,而村民拿的都不是锐器,我们要求采取了防卫行为的群众对自己的度要把握好,这是对群众的一种苛求了,这种苛求不利于我们和犯罪行为做斗争。

主持人:在生活里面,我们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带有情绪性的海报和标语,比如有的海报上写着:小偷小贩发小广告者,胆敢进院狠踹暴打。还有的写的是偷井盖者,抓住剁手。下面一句话就有点吓人了,打死“两抢”分子,概不负责。事实上这些标语表现出来的是情绪大于法律了。

韩玉胜:这种标语从出发点来讲,可能是为了震慑那些犯罪分子,但是如果从这些标语的本质来看是不合法的,同时也会使所看到标语的这些群众在法律意识上产生了一种模糊认识,认为我这么做就是对的,这个对我们实现国家法治建设是非常不利的。对犯罪分子行使刑罚权的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任何时候情绪都需要受法律的约束,绝不能够以感情代替法律,不能因为大家对小偷痛恨,就把这些犯罪人一个一个都打死,这就成了一种私刑,私刑在我们国家是绝对不允许的,任何犯罪人他所受到的惩罚一定是国家法律给予他的应当受到的惩罚。

主持人:当我们在面对犯罪分子的时候,我们一定要选择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进行自我保护,如果我们超出了合理合法的限度,最后我们自己很有可能制伏他人不当导致自己成为新的犯罪人,而且只有手段方式的合理合法才能既制伏犯罪分子,又彰显法律精神。

◆思考与讨论

什么是正当防卫?如何把握正当防卫中的“限度”问题?你怎么看待现实生活中的“抓小偷”事件?

◆要点提示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一般是以防卫行为能否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限度,同时考虑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失的程度。也就是说,如果超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限度,并且防卫行为造成的伤害大于不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侵害,就属于防卫过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