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学基础教程

第一节 场所安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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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场所安全的理解

安全是一种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以依附于一定实体存在而具备相应的意义,是实体存在的一种属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安全依附戒毒场所时,就是常说的场所安全。一直以来,戒毒场所安全以实现“六无”为目标(无毒品流入所内、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无非正常死亡、无所内案件、无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因此,对戒毒场所安全工作的理解主要集中在没有这六类事故发生,作为过程而存在。

戒毒场所承担着教育戒治吸毒人员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的戒毒人员许多是多次吸食毒品,或者是不愿意自行戒除毒瘾,不愿意接受社区戒毒,抑或是在社区戒毒期间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吸毒成瘾人员。戒毒场所的职责就是在政府统一指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指导思想下对戒毒人员实施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和关怀救助,切实帮助他们戒除毒瘾,使其不再复吸,确保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确保不发生毒品流入所内,是社会赋予戒毒场所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作为收治戒毒人员的场所,在公安机关转送戒毒人员入所后,必须保证其在所内得到有效的戒毒治疗,不能让其有逃离出所的可乘之机,以致逃避戒毒治疗,否则,就不能发挥戒毒场所的社会职能。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内,通常对戒毒人员施行管理教育、习艺劳动、康复训练等多种戒毒治疗措施,同时确保戒毒人员生命安全、健康权利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戒毒人员身心健康和回归社会后有一技之长,不能发生戒毒人员在所内非正常死亡事故,否则,就会在戒毒人员亲属中、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在组织戒毒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时,必须确保生产安全,不能发生安全事故。民以食为天,戒毒场所同样需要。充分保障戒毒人员生活物资的储备,确保其吃热、吃熟、吃得卫生,不能发生重大疫情事故。在戒毒所内更不能发生各类违法案件,不能让戒毒场所成为二次违法甚至犯罪的现场,这些是戒毒场所的底线,也是对戒毒场所工作考核的最低要求。因此,必须确保戒毒场所安全。

对场所安全的理解还应从过程来看,场所安全是一个动态平衡过程,随时间变化呈不同状态,与戒毒场所所处内、外环境有着密切联系。具体而言,场所安全一方面应是没有外在威胁、免受外界侵害;另一方面是场所内部人员没有生命财产安全威胁,场所设施牢固可靠,不存在安全隐患和舆情炒作等现象。由于社会现象千变万化,国际国内形势纷繁复杂,场所安全适时变化,因此,场所安全以“六无”为目标,但不局限于“六无”,尤其是随着收治人员结构、成分的变化,也将赋予场所安全新的内涵。

二、场所安全的法理依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动下,执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废止了,强制隔离戒毒应势而生,且在前行中不断进入正轨。

自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承担了对戒毒人员的依法再社会化,已成功挽救了一批又一批的吸毒人员,使之重入社会,这是国家赋予戒毒场所特殊的使命和责任,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一,确保戒毒场所安全是法律法规赋予戒毒场所职能的内在要求。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禁毒法》,其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在预防犯罪、确保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中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如果没有戒毒场所的安全,社会稳定也将受到极大影响。《禁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禁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这些是法律基于戒毒场所的安全提出的基本要求和赋予戒毒场所的权力。

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戒毒条例》颁布实施,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戒毒场所没有足够的安全稳定为基础,怎么能有效戒除吸毒人员的毒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呢?《戒毒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内部管理,细化了入所检查、分类分级管理、所外就医、诊断评估等方面的相应制度,其目的是要确保场所安全,为社会稳定做贡献。

201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27号令《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施行,对司法行政机关如何规范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予以明确,目的是有效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从戒毒人员收治、管理、教育、治疗康复等各环节明确了戒毒场所工作职责,切实彰显了场所安全的重要性。

2013年9月2日,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公通字〔2013〕3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后续的司法部戒毒管理局下发的其他有关教育戒治、所政管理、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文件精神,都是紧紧围绕场所安全来展开,旨在确保场所安全的底线标准不能动摇。

第二,场所安全是社会“公理”的需要。一是结合戒毒工作发展史来看,禁毒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党政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禁毒法》将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的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备受国际人权争议的劳教制度终于在2013年年底废止,但无论何种戒毒措施,其场所安全稳定都是最基本的要求。二是就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执行程序来看,戒毒人员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并没有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加以确定,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决定后执行,限制戒毒人员人身自由,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质疑,给强制隔离戒毒安全稳定工作留下口实。三是从社会层面来看,尽管法治在不断进步,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不能穷尽社会所有当下之事,因此,在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戒毒场所发生戒毒人员生命安全事件,极有可能导致家属不理解、社会不赞同,引起强烈的社会关注,如果再有不良媒体的推波助澜,更容易酿成影响极坏的恶性事件,给场所带来极大危害。四是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凡事都有可能迅速发酵和膨胀,尤其是针对戒毒人员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而言,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一旦发生涉及场所安全的事故,社会关注度极高,心理天平容易朝向戒毒人员群体一方倾斜,导致处理难度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五是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呈二元管理现状,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在开展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为确保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在法制轨道上有效运行,推动新形势下戒毒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场所安全依然显得十分重要,而作为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戒毒措施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戒毒人员失去人身自由的处罚较其他措施更为严厉,每天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生活、学习和劳动,随时都可能滋生各种不安全因素。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必须确保场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