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学基础教程

第一节 社区戒毒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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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6日公布实施的《戒毒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不难看出,社区戒毒是基于不愿自觉进行戒毒治疗且不够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实施的一种戒毒治疗措施,它依托戒毒人员生活的社区或乡镇,通过有关基层组织和机构实施戒毒管理。社区戒毒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

一、社区戒毒的概念

在滕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中指出:“社区戒毒是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社区矫正中毒品检测和治疗措施,总结国内一些地方戒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强制性戒毒措施之外提出的,并将试点工作中主要针对强制性戒毒后的社区戒毒,发展为一种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前就可以采取的戒毒措施,这是对过去长期实行的以封闭戒毒为主的戒毒模式的改进。”不难看出,作为我国戒毒措施之一的社区戒毒,是我国戒毒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同时又吸取了其他国家社区矫正中毒品检测和治疗措施的好的做法,是我国戒毒工作的一大进步,具体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也是对吸毒人员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具体体现,符合中国的国情。

《戒毒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在社区,针对的是不愿自愿戒毒,又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因此,研究人员对社区戒毒的概念有各种表述。现转引王娜主编《戒毒学》一书中引述的几种表述。

表述一:“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的一种方式。”

表述二:“社区戒毒,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单元,通过基层群众组织、社区戒毒自愿者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戒毒治疗、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就业援助与指导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使戒毒康复参与者的生理、心理得到恢复,社会生活能力得到增强,最终回归社会的一种方式。”

表述三:“社区戒毒,是指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家庭、社区组织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帮助下,固定生活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场所,在一定期限内戒除毒瘾的一种方式。”

表述四:“社区戒毒,是指首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戒毒治疗,并自觉接受社区专业人员的监督、指导、教育与帮助,戒除毒瘾并康复的过程与措施。”

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社区戒毒概念本身应包括的内涵与外延要求,可以把社区戒毒概念表述为:社区戒毒是指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接受为期3年的戒毒治疗,并自觉接受社区戒毒工作组织的管理教育、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就业援助与指导等,以帮助其戒除毒瘾的一种戒毒措施。这个表述涵盖了法律、法规关于社区戒毒的几个关键点:一是社区戒毒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二是社区戒毒的时间为3年;三是社区戒毒的主导机关是政府;四是社区戒毒的地点在社区;五是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是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

二、社区戒毒的作用

针对毒品泛滥的现实危害,从对社区戒毒的各种表述以及本书对社区戒毒的界定,社区戒毒确有其他戒毒措施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1.社区戒毒是戒毒工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禁毒法》的出台,确立了我国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新戒毒体系,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重返社会于一体的完整的戒毒康复模式,在这一体系当中,社区戒毒是戒毒工作新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人性化关怀。

根据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意愿、对毒品的依赖程度,以及综合考虑戒毒环境等因素,对那些戒毒意愿强烈、毒品依赖性不强、戒毒环境相对较好的,可以采取自愿戒毒的方式戒除毒瘾;对于已经具备戒毒意愿、对毒品有着较强依赖、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支持才能控制不再吸食毒品的吸毒成瘾人员,就要在具有一定管理机制下加以约束,人身相对处于自由状态下给予戒除毒瘾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针对那些自己已经无法控制,必须予以强制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只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方能戒除毒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将会对其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帮助其彻底戒除毒瘾。根据吸毒成瘾人员不同状况给予不同的戒毒措施,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关怀政策,尤其是社区戒毒,吸毒人员是在一种环境相对宽松、身心适度自由的情境下实施戒毒,将会收到良好的戒治效果。

2.社区戒毒既可惩戒处罚吸毒成瘾人员,又有很好巩固已有戒毒效果的作用

纳入社区戒毒的人员不外乎有两类人群:一是确系初次吸食毒品,成瘾程度不深,自身又没有自愿戒除毒瘾的意愿,但尚不够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二是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因此,社区戒毒这一措施,既能起到惩戒吸毒违法行为、打击吸毒成瘾人员的作用,对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的人群具有较好的巩固作用。

3.社区戒毒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由于社会认知的影响,一般来讲,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都会被世俗的眼光所累,总会将其与坐牢、坏人联系在一起,为此,绝大部分吸毒成瘾人员在戒毒场所都会产生抵触心理,表现出不服场所管理教育的言行,甚至消极对待戒毒治疗。因此,给那些符合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以机会,使其在相对自由的社区环境中接受戒毒治疗,他会更加珍惜机会,感恩党和政府的挽救和包容,从而更加增强其主观能动性,变被动戒治为主动接受治疗,更有利于使其转变观念、戒除毒瘾,这无疑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