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政策法规和标准

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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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责任

应急处置责任人应由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担任。

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担负信息汇总上传和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应急预案

养老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宜包括火灾处理预案、食物中毒处置预案、传染病处置预案以及机构认为有必要制定的其他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项:(1)指导思想;(2)组织结构;(3)职责分工;(4)处置原则;(5)预案等级;(6)处置程序;(7)工作要求。

养老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应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并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应急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三)运行机制

1.监测与预警

应建立统一的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2.报告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按照突发事件报告的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应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不应阻止他人报告。

3.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应急处置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进行筛选、整理、评估,由安全责任人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类分级规定,依级启动预案。

重大级别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本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事态平息后,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止预案。

5.评估与改进

应急处置结束后,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对原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修订后的预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