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未富先老和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国情下,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或缺的,甚至超过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在老龄问题上所发挥的作用。政府部门的职责是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指挥下,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众意见,立足顶层设计,制定符合国情的养老服务政策,并提供资金支持,以示范作用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及时总结老龄事业取得的经验,并对整个行业进行监督和监管,为贫困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发现老龄事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并结合实际做出调整,修订国家老龄政策,以适应老龄事业的发展需求。
1.中央组织部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老干部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和完善干部离退休制度;负责全国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党的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宏观指导全国老干部机构的工作;引导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2.中央宣传部
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引导各新闻单位宣传老龄工作舆论导向,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宣传老年人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
3.中直机关工委
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配合中直机关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配合中央组织部加强对中直机关老龄工作的领导;通过各中直机关党委抓好中直机关老龄工作的协调交流工作,抓好支部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活动,积极促进中直机关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
4.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配合中央组织部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老龄工作的领导;协助各部门领导抓好中央国家机关老龄工作的协调交流;通过各部门机关党委在老干部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抓好支部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和各种活动,积极促进中央国家机关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
5.外交部
推动老龄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国际老龄事务,了解国外老龄事业发展有益经验和做法,展示我国社会发展和老龄工作成就,促进我国老龄事业发展。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把老龄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发展规划,做好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并处理其中出现的问题,参与老龄工作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养老设施基本建设和利用外资。
7.教育部
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比较集中的人才和智力优势,指导所属社团开展教育研讨咨询、文化艺术和健身等活动;组织老教师老知识分子开展有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调查研究教育系统老教师和老职工工作、生活情况,对涉及教育系统的老龄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8.国家民委
配合有关部门和地区,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全国少数民族老龄工作;调查了解全国少数民族老年人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的情况,研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9.公安部
贯彻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和特点,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诈骗、盗窃、抢夺、伤害老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报警、控告、检举和求助;制止侵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等不法行为;依法处罚违反《条例》的有关人员,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生命安全。
10.民政部
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拟定安置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生活待遇标准,监督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制定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老年人福利性事业组织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11.司法部
做好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需要法律援助但无力支付法律费用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12.财政部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老年人福利性事业组织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研究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政策,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发挥离退休人员作用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会同民政部贯彻实施《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22—1999);指导、监督在居住小区、市政工程及公共场所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老年人使用设施的工作。
15.文化部
全面负责全国老龄文化工作,研究老年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拟定老年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老龄文化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工作;全面负责全国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的工作;协调并抓好带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活动,促进老年文化事业特别是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
16.卫生计生委
部署、指导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老龄工作,提高为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能力,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完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有关老年人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等政策法规制度。协助研究、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17.税务总局
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
18.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研究拟定老龄出版物出版的方针、政策,制定老龄出版工作管理的规章和措施,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制定老龄出版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制定老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点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国新闻出版行业老龄出版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老龄出版物的表彰、评奖活动;协调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等广播影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反映老年人的生活特别是他们开展的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宣传社会上敬老爱老的典型,对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中央和省一级广播电视机构,应办好老年节目、栏目。
19.体育总局
研究和拟定老年人体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开展健身活动;宣传和普及老年人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组织研制老年人体质测定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老年人体质测定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老年人体质监测工作;配合公安和民政部门依法取缔以健身为名的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诈骗和侵害老年人权益,宣扬迷信、邪说等非法活动。
20.统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老龄人口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老龄人口数量、结构和特征的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老龄人口统计工作;为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统计信息;向社会发布老龄人口统计信息;参与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
21.旅游局
研究促进我国老年旅游市场发展的政策;宣传和普及针对老年人旅游的知识;维护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老龄工作。
22.保监会
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拟定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国家有关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政策法律法规和老龄工作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保险业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23.解放军总政治部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军队老干部工作;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规划;指导部队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老干部党组织建设和学习教育,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指导离退休干部在国家和军队建设中发挥作用,组织宣传军队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的先进典型。
24.全国总工会
积极参与有关老龄工作政策的制定;关心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努力促进离退休职工“五个老有”的实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离退休职工的社区化管理工作。
25.共青团中央
配合各成员单位,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和少先队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促进青少年与老年人增加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参与社会发展。
26.全国妇联
依法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参与和促进老年妇女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落实,为老年妇女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老年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
27.中国老龄协会
对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老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与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参与有关国际活动;具体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