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政策法规和标准

五、地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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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在2014年6月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明确提出:“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支持在省内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采取订单式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专业人才。”以加强对河北省老年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进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山东省在2014年5月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明确要求:“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要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在2015年5月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从老年服务专业和职业化建设等方面指出:“切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服务水平。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参照培养师范生的做法,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育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到2020年,培训1万名以上养老护理员。推进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以‘建制度、进社区、做帮扶’为重点,以空巢老人为主要对象,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志愿服务体系。在全省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宣传志愿服务理念、奉献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和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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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有关政策法规摘编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主席令72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2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

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46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3.《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发〔2013〕29号,2013年2月8日)

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水平。

要制定和出台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支架性标准,建立老年人入院、养老服务需求等评估制度。

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大力推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制度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9月6日)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

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8.《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

高等职业教育。在办好现有专科层次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培养本科层次职业人才。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普通本科学校具有平等地位。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达到一定规模。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加紧满足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人才需求。发挥职业教育植根社区、服务社区的重要作用,推动职业院校面向基层,积极开设城镇管理、乡村建设、社会保障、社区工作、文化体育、环境卫生、老龄服务等专业,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的有文化、懂技术、善沟通的高素质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者。

9.《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

拓宽投入渠道。积极拓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投入渠道,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筹措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或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提供捐助或其他支持。

制定配套政策。各地教育、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本地实际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在专业建设、师资培训、招生就业、学生奖助、基地建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10.《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11.《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12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100万名高级技师。到2015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400万人。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900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达到1000万人左右。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促进技能人才评价多元化。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完善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12.《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

高技能人才数量稳步增长,结构更加合理,素质明显提升:“到2020年,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4亿人,其中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达到3900万人(高级技师180万,技师820万,高级工2900万),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8%左右。”

健全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和支柱产业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投入和多种筹资方式,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各类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公益性、高水平、高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等服务”。

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进一步完善鉴定所(站)设立审批和管理、鉴定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管理制度,推进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完善鉴定管理方式和手段,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和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推动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13.《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民函〔2011〕265号)

民政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到2020年,民政系统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24万人。同时,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150万、养老护理员600万、灾害信息员75万,人才队伍规模与民政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需求相适应。

建立分层分级养老护理员培养制度。面对我国养老服务队伍数量少、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不高的现实,依托民政企事业单位和职业院校,引导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大力开展养老机构院长岗位培训、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通过继续教育、离岗轮训、岗位培训和鉴定考试,力争到2020年,培养具备老年学、护理学等专业基础知识,实践经验丰富的养老护理员600万人。

14.《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

在民政职业院校中大力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加大继续教育力度,依托骨干民政企事业单位、民政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技能人才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

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标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新型业态,培养壮大职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

在民政职业院校中大力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加大继续教育力度,依托骨干民政企事业单位、民政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技能人才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大力开展殡葬、假肢、孤残儿童护理、灾害信息、养老护理、社会紧急救援等领域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完善民政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实施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工程,加快培养一批民政急需紧缺技能人才。

力争到2020年,培养具备老年学、护理学等专业基础知识,实践经验丰富的养老护理员600万人。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号)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16.《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

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

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如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可以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培训教材开发,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五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开展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17.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2〕313号)

各地要根据《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总体部署,统筹实施各项重大民政人才工程。民政部将加快实施民政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民政行政机关党政领导和公务员素质提升、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素质提升、民政范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能力建设、民政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等7项具有引领性、创新性、示范性的重大民政人才工程。

1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民函〔2011〕262号)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到2020年,依托大型骨干企事业单位、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在殡葬、假肢、灾害信息、孤残儿童和养老护理领域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性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民政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课程开发、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省、市级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多渠道筹措的民政技能人才投入机制。民政部设立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预算项目,同时,每年从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为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研修、创新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提供支持。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专项资金,对技能人才的评价、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鉴定站建设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将民政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教育发展。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

要加快推进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支持各类老年大学等教育机构发展,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养教结合。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家庭、养老、健康等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专业,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探索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新方式。依托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服务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要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

要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加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培训。鼓励综合类高校、师范类院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其他高校也要加强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老年教育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快培养老年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鼓励老年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在职进修老年教育专业课程,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及相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

2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

鼓励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知识纳入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相关专业教育以及医师、护士、特殊教育教师、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范围。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

要推动养老服务等认证制度,提升幸福产业的标准化水平。

25.《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节选)》(民发〔2016〕107号)

要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工程。推进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具配置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分类培养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26.《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

要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27.《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

“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8.《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发〔2016〕208号)

甲方的义务要“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29.《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6〕31号)

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确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的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等65个专业点为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各地教育、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示范专业点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并做好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