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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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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劳动法》经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劳动法》进行了修改。

《劳动法》共计13章,针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在幼儿园工作的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1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由2011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发布。

《规定》是我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纲领性文本,是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规定》是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的。《规定》分总则、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附则共6章30条。它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同时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面临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而制定的,于2012年4月18日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极大关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着力加强女工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法律义务得到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得到明确。作为女职工占绝大多数的幼儿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发必然对保护女职工发挥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法治过程中的一项基础工程。这一法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并为今后劳动法律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