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6章40条,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办法》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学校增强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将有利于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将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学校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在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奖励与责任等几方面做出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后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指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2011年11月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2年3月28日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5日公布施行。
《条例》起草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对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规定,明确将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纳入《食品安全法》,同时对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基本要求明确实施许可制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旨在督促地方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
《暂行办法》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为校园安全工作规范化运行提供了一套完善的体制机制和技术方面的有力支持。《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推进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