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儿童家庭教育

一、我国社会支持家庭教育的现状和突出问题[10]

字体:16+-

(一)制度政策层面:国家制定和完善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律政策,确立保障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工作开展的法律政策依据

1.在法律法规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上述法律法规为指导、推进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2.在政策措施方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职责。要与社区密切合作,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在《中央文明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测评体系》中,家庭教育被列为“三结合”教育体系项目中的重要测评指标,测评内容涵盖组织领导、家长学校、家教活动、家庭环境、行为示范五个方面,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家庭教育工作者和家长提出了明确的考核要求。《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在“儿童与教育”领域,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列为主要目标之一,提出“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等考核内容,提出“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等策略措施。这些为指导推进家庭教育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基础。

(二)正式和非正式组织(如妇联、家庭教育研究会等)指导、推进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系统

1.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建立

全国和各级妇联组织逐层成立各级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4000余个,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家庭教育工作网络,1/3以上的省份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建制到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家庭教育被纳入党委政府的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儿童发展总体规划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16个省份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家庭教育工作经费,逐步形成了党政领导、妇联协调、部门合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社会化工作格局,为家庭教育发展提供了机制上的保障。

2.工作制度规范不断健全

妇联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和地方的“九五”“十五”“十一五”家庭教育工作规划,确立了家庭教育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对家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和评估。全国妇联和教育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制度,建立了家庭教育工作考核督查、表彰激励机制和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初步奠定了家庭教育的制度性基础,提升了家庭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3.指导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大力发展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家庭教育咨询站等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国城乡社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多元化的指导服务模式初步形成。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家长学校47万余所,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11万多个,家庭教育咨询站47万多个。家庭教育工作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家庭教育工作者培训蓬勃开展,指导服务水平得到提升。据统计,仅“十一五”中期各地就培训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者130余万人次。层层组建家庭教育报告团、编写学习辅导材料,运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媒介,促进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普及,为城乡家长、儿童拓展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新平台。

(三)家庭教育工作中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反映出当前我国当前儿童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的不足

改革开放数十年来,我国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初步形成,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法律政策不断健全,指导服务蓬勃发展,活动载体日益丰富。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折射出其社会支持体系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家庭教育的基础地位和独特作用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二是现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乏力,多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合力有待加强;三是妇联组织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牵头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相应的政策保障和必要的资源保障;四是家庭教育市场不够规范,对由社会力量办的早期教育机构、市场运作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有效扶持的力度有待加强;五是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渠道还不够畅通,部分家长缺乏指导儿童健康成长的科学知识,在家庭教育的认识、方法上存在偏差。家庭教育领域的上述问题亟须从社会支持层面加以推进解决,迫切需要加大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赋予同家庭教育职责相匹配的物质保障,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农村、单亲家庭、流动和留守等处境不利的学前儿童缺少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

1.农村学前儿童普遍缺乏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

中国有一亿多学前儿童,其中半数以上生活在农村。而农村家长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依然存在传统的教育观念,这使得很多家庭在教育孩子方面遇到困难时没有得到科学的指导。农村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意识相对淡薄,纵使很多家长重视孩子的成长,也难有接受家庭教育知识的渠道。

2.单亲家庭的学前儿童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

在此,我们讨论的单亲家庭主要指父母离异(不包括因丧偶而导致的单亲)、由其中一方抚养孩子的家庭。据民政部门统计,我国的离婚率正呈加速攀升的态势,1980年中国离婚对数为34.1万对,2000年增加到121万对,2009年达到了171.3万,比上年同期增长10.3%。虽然现代社会对于离婚表现得越来越宽容,但还是普遍认为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相对来说更容易产生孤僻、不合群、早熟、对人戒心重、容易有逆反心理、不爱说实话、情感淡漠、不容易被温暖等问题。[11]单亲家庭的儿童缺乏完整的爱,抚养人主要是祖辈或父母一方。

3.流动和留守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流动儿童不仅包括学龄期儿童,也包括学前儿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人口流动的速度、规模和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流动儿童出生在其父母工作的城市,0~6岁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调查发现:上海市流动人口主要从事服务业、工厂雇工、建筑施工、小商品贩卖等较为简单的体力劳动。这使得他们的收入一般较低,70%的调查对象月均工资在500~2000元。33%和26%的家长最关心孩子的“身体”和“学习”。此外,流动儿童家长普遍对孩子的学习更为关注,而相对忽视儿童的道德教育。多数流动儿童父母工作时间较长,缺乏充足的时间同子女进行情感交流。更为重要的是,流动儿童父母普遍缺乏加强情感交流的教育方式,在有限的空闲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时,彼此交流方式比较单一。[12]这些都表明针对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所能提供的支持单一而不健全,包括家长教育理念落后、教育方式单一和经济收入低等因素。

留守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达半年以上、生活在结构不完整的家庭中的儿童。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近2000万人。另有专家推算,在一些劳务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已经占到当地儿童总数的18%~22%。其中,父母双方同时外出流动的情况在全部留守儿童中已经超过半数,高达56.1%。[13]从留守儿童家长来看,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教育能力不足,缺乏科学的育人观,对孩子的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在教育认知上存在着偏差,如把学习放在了家庭教育的第一位,而忽略了道德教育。[14]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儿童出现了诸多问题,他们从小就在一种“打工挣钱、改变命运”的家庭氛围中成长,这使得他们中的多数人都对自己未来人生道路的选择感到十分迷茫。调查发现,17.3%的留守儿童“从未想过自己将来干什么”,12.9%的留守儿童表示“长大后愿意像父母那样外出打工”,甚至还有个别儿童流露出“自己就是打工命”的消极观念等。[15]这些都表明留守儿童在道德上、心理上或者人生目标上与一般儿童相比有不足之处,亟待建立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