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的概念和特点
自行协商是指争议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争议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达成解决争议协议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该纠纷解决方式最明显的特征是没有第三方的介入,而是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相关事项,在取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拟定争议解决书面协议,双方签字认可协议成立。实践中,自行协商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民间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二)自行协商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则和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自行协商解决制度,是指在幼儿在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幼儿园、涉事教职员工、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自行磋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的法律制度。
1.自行协商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则
幼儿发生在园人身伤害事故后,园方与幼儿家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心平气和地进行磋商,解决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由于是各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自行协商具备自动履行率高、纠纷解决成本低、社会负面影响小的优势,是国家积极倡导的纠纷解决方式。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采用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遵循以下法定规则:第一,自行协商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自愿选择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是进行磋商、谈判并达成协议的先决条件。任何一方不得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协商,迫使对方达成协议。第二,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互相谅解、相互妥协,不能签订显失公平、过分损害一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协议。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本协议内容会因违法而导致协议无效。第四,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依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必要时,还要邀请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在协议上签字证明,协议方能生效。
2.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
自行协商解决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方式同样广泛存在于学前教育实践中。由于幼儿活泼好动的天性和较弱的自我防护能力,学前教育领域轻微性的幼儿致伤事件发生频率明显高于中小学。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在自行协商解决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过程中,对于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常常遇到幼儿家长拒绝履行协议或者推翻协议,将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困境,这种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幼儿家长出尔反尔的行为给幼儿园解决纠纷带来了很大的现实困难,这就涉及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虽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但是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够依照此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根据2011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做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