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医疗费
1.医疗费的概念和计算标准
医疗费是指学生在受到人身损害后接受医学检查、治疗与康复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赔偿计算标准: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
其中,康复费是指为了使受害人遭受损伤的人体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指为使受害人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发生的训练费用,一般包括物理疗法、语言疗法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所产生的费用。后续治疗费是指受害人经一次性治疗不能完全治愈,需要多次治疗而发生的费用。
2.医疗费计算的法律实务问题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为认定依据,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二)误工费
1.误工费的概念和计算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自遭受损害到恢复治愈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误工费指的是,幼儿受伤害治疗期间需要父母或者近亲属的陪同,因此而导致父母或近亲属的工作、劳动的合法收入的失去或减少而产生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计算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元/天)。
2.误工费计算的法律实务问题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奖金不予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护理费
1.护理费的概念和计算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由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照料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赔偿计算标准:护工费=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2.护理费计算的法律实务问题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为认定依据。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1.交通费的概念和计算标准
交通费是指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赔偿计算标准:交通费=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
2.交通费计算的法律实务问题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和计算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产生的必要伙食消费,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天)。
2.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的法律实务问题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六)营养费
1.营养费的概念和计算标准
营养费是指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受害人在康复期间日常饮食不能满足身体康复需要时,受害人为满足身体健康恢复所必需的饮食营养而产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赔偿计算标准: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中,受伤幼儿对身体损伤的耐受力较差,并发症的发生率比成年人要高,营养费的支出往往比成年人要高。
2.营养费计算的法律实务问题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予。
(七)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概念和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性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对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补偿其伤残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劳动能力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而发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
2.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的法律实务问题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八)丧葬费
1.丧葬费的概念和计算标准
丧葬费是指损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受害人遗体进行安葬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补助计算标准: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2.丧葬费计算的法律实务问题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九)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财产性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
2.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法律实务问题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据2016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则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应为:31195(元/年)×20(年)=623900元(全国统一标准)。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和计算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得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法律实务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侵害人的侵权行为在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了精神痛苦和创伤,为此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是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