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都是学校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更是学前教育领域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对学校安全工作长抓不懈的努力,各地政府和教育工作者已充分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必须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施治、依法治理”的工作方针。这一方针要求广大学前教育领域的管理者和教职员工结合各地幼儿园安全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确实保障幼儿、教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预防的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及部分省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法定要求如下。
幼儿园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教学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幼儿园还应当对教师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学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安全及自救自护教育。学校的教育课程应当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
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幼儿园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幼儿园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亦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确保其使用安全;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特别是教学科研实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幼儿园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幼儿园的食品、药品、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生活用具、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幼儿园选择与学生生活、学习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与服务。
幼儿园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幼儿园工作人员和车辆未经幼儿园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
幼儿园组织学生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劳动、教学实验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应当将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幼儿园应当在放假前做好学生的假期安全教育;在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开展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工作。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
幼儿园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灾害以及发生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幼儿园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幼儿园应当对幼儿园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教师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幼儿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疾病,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安排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和治疗,必要时告知幼儿园;如需请假,应当及时按幼儿园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不落实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公安部门应当与幼儿园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协助幼儿园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对幼儿园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幼儿园消除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活动。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幼儿园附近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按规定设置避让学生、禁鸣喇叭、减速慢行、人行横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和学生的疾病预防、食品卫生、身心保健等卫生知识指导,依法加强对幼儿园和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落实卫生安全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及其周边不得建设对幼儿园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进行有污染环境及其他影响幼儿园和学生安全、卫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依傍幼儿园围墙搭建建(构)筑物;不得在幼儿园及其周边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幼儿园门前及其两侧不得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建设、环保、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幼儿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幼儿园及其周边的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制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活动,清理违章的建(构)筑物、设施及物品。
为幼儿园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卫生保障措施,提供的教育教学活动场所、设施设备、教学用具、饮食及其他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幼儿园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幼儿园投保责任险的,所需经费由幼儿园举办者承担,以幼儿园为单位支付。不得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提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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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1 幼儿园安全事故类型及防范措施[1]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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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受伤害学生的救护提供必要帮助。
医疗救治机构接到学生安全事故救助请求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救治;本机构技术力量不足或者救治设备欠缺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或者请求邻近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援助。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当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幼儿园应当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处理。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幼儿园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幼儿园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保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责任险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幼儿园有关人员和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推诿,不得弄虚作假。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事故调查者应当如实告之。
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幼儿园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时、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并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结束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机构名称以及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和调解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由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学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幼儿园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其中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