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三、幼儿园章程的拟定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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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章程是《教育法》规定的举办幼儿园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幼儿园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幼儿园章程应当由幼儿园的举办者拟定,并应当在幼儿园举办者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登记注册申请之前拟定完毕。

幼儿园章程中具体应当记载哪些内容呢?从《教育法》角度上看,幼儿园章程属于学校章程,是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的自律性基本文件。从民法角度上看,幼儿园章程属于法人章程,应当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如不记载,将导致章程无效、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人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住所、资本总额、所有制性质、人员等,以及任意记载事项(并非章程中不可缺少的事项,拟定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记载或不记载在章程中)。考虑到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在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中的特殊地位,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本书分别从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角度来探讨幼儿园章程的记载内容。

公办幼儿园的章程通常记载以下内容:

总则:载明幼儿园的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办园宗旨、办园特色、培养目标等。

幼儿园的权利义务:载明幼儿园作为国家规定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幼儿园的组织机构:载明幼儿园内部建立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并明确各组织机构的分工和职责。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载明幼儿园的教师及其他职工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载明就读幼儿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就读幼儿监护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载明幼儿园的课程设置方案、本园课程开发以及教学要求等。

卫生保健管理:载明幼儿园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幼儿保育及健康等方面的管理目标。

幼儿园的外部关系:载明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联系制度,并成立家长委员会;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事项等。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载明幼儿园的经费来源及性质、财务制度,以及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办园监督:载明幼儿园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关、社会组织及监督方式。

附则:通常载明章程的修改程序、解释权等。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通常记载以下内容:

总则:载明幼儿园的名称、性质、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等。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载明幼儿园的举办者及其权利,开办资金的出资及金额以及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和层次。

组织管理制度:载明幼儿园决策机构的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及其职权,幼儿园园长的选任及其职权。

法定代表人:载明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及担任资格。

保育、教育管理:载明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活动开展的依据和管理制度。

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载明幼儿园的经费来源、出资人的回报比例、财务制度、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度等。

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载明幼儿园终止的情形,以及终止清算、剩余财产处理、注销登记等相关事项。

附则:通常载明章程的修改程序、解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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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章程样本[1]

_____幼儿园章程

(本章程于___年___月___日经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前教育,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______,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或寄宿制)幼儿园,隶属于______。本园于___年___月___日经______批准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园的培养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五条 办园特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治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的有关规定招收幼儿;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自主聘任教职工,并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行政工作。园长由______任命(或聘任)。

第九条 依照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一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并下设年级组、教研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育工会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女工工作小组;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继续教育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行政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与幼儿家长保持经常联系,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家长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发生;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第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十八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教育幼儿尊敬师长,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七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五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幼儿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发生,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一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的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按章办事。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办园,建设和谐校园。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教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园由园长室、工会、教研组、后勤组等机构组成管理网络,各机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园在人事管理上遵循如下原则:

(一)本园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本园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___年一聘。

(二)本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聘用的保育员和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办好家长学校。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学期召开___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本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第十章 幼儿园与社区

第四十一条 本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教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四十三条 依靠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十一章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园@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园按相关规定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七条 本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章 办园监督

第四十八条 ______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园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条 本园接受______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园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园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园园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经_________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_________教育局批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园园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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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样本[2]

_____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园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______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地址:____________。

第四条 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对学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园的培养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七条 办园特色: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九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园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园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园开办资金:______万元;出资者:______,金额:______。

第十一条 本园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______平方米;(2)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______平方米;(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学生人数为___人,共___个班。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___年,董(理)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幼儿园董(理)事会人员数量在___人以上,成员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应当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首届董(理)事、董(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的更换由董(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理)事由董(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董(理)事每届任期为___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七)决定本园内部机构设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九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名。

第二十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理)事会的人数须占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设园长1人,园长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 园长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或对其实施奖惩;

(四)组织保育教育、科学研究,保证保育教育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董(理)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保育教育活动,进行保育教育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的自主权。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三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举办者____以____形式共计出资____人民币,于___年___月___日前足额缴资。本园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保育教育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四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之后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是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六条 取得办学收益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八条 出资人取得办学收益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办学收益比例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理)事会会议决定自行解散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继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五十条 本园终止,应当在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___年___月___日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