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和职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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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指明了教师的法律内涵。

第一,教师是专业人员,即从事某项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同医生、注册会计师一样,教师是拥有某种专业技能并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按照《教师法》第三条的表述,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专业性体现在接受过相应专业的教育,具备相应学科专业知识,取得相应学历,考取相应教师资格,这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第二,教师是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最本质的职业特征。《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原国家教委1995年10月发布的《国家教委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教师法》第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省、市(地)、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除以上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这些人员可以分别被纳入教育职员或者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员类别。

基于这一特征,《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对教师职业资格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是学历要求,教师必须达到所从事的教学岗位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育教学能力的要求,教师要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三是职业资格要求,教师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四是教师要具备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相关能力,如关爱学生、爱护幼儿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

第三,教师的责任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也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使命。它首先要求教师承担起对学生个体培养的责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既要“教书”,更要“育人”,既要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也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其次要求教师承担起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历史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师的职业特征

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幼儿教师是指履行幼儿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他们承担着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职责。

教师这一职业,具有如下职业特征。

第一,教师职业具有完成岗位职责的全面性和发展性。教师要使自己的学生获得全面、充分、和谐的发展,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要注重培育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且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教师必须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掌握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并在教学中及时传授给学生,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学生将来胜任所从事岗位职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教师职业具有工作方式的个体性和独立性。虽然教师会集体备课、相互学习,但更多是独立地开展工作。虽然教师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和教学内容是固定的,但备课质量和教学效果却极具个人特征。对教学内容的再创造、对教学方法的再突破,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工作创造性的体现。

第三,教师职业具有工作对象的个体性和发展性。教师面对的是活生生的、成长中的个人,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个体特征和差异,其发展潜力和需求都各有不同,教师需要因材施教;同时,每一名学生个体的各方面素质均处于不断发展、成长变化之中,教师必须关注学生个体的发展,运用全面和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悉心帮助和指导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四,教师职业具有工作价值的周期性和间接性。教师的工作价值要转化为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和谐地发展,以及学生将来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这往往不是一朝一夕能够看到成果的,需要学生完成规定的学制时间和课程学习,取得合格的学习成果,掌握某项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对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教师职业具有工作成果的集成性和社会性。任何一个学生的成长和成功都不可能是某一个教师培养的结果,它是实施教育活动的主体的集体智慧,以及各种教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教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引导学生立足社会、服务社会、建设好国家和社会。学校教育质量和教育效果的评价最终也是由学生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决定的。

由于学前教育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幼儿教师有着其独特的职业特征,具体而言,有以下六个特征:工作负荷过重、高情感投入、技能多样性、安全责任重、收入与发展不满意、缺乏家长和社会支持。这些特征是由幼儿教师独特的工作属性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