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我们所研究的只是这样一些案例,即行动者仅仅试图使外部世界发生某些变化。他并不试图“表达”他的各种主观经验。我们所说的“表达性”行动,指的是行动者试图将其各种意识内容投射出去的行动——不论是为了把这些内容留待他自己日后使用(正如就一本日记之中的某一项内容而言所发生的情况那样),还是为了与其他人就这些内容进行沟通,情况都是如此。就这两个例子之中的任何一个例子而言,我们都会看到一种真正得到计划,抑或真正得到设计的行动,这种行动的目的动机就是某个人意识到了某种东西。在这里的第一种情况下,所谓某个人就是存在于社会世界之中的他人。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所谓某个人则是处于孤独的自我的世界之中的这个人自己。所有这些行动都是表达性活动。我们必须把“表达性活动”与心理学家们所说的“表达性运动”清楚地区别开来。后者的目的既不是进行任何沟通,也不是为了能够为自己,抑或能够为他人所用而表达某些思想。[25]在这里存在的并不是我们所说的意义上的真正的行动,而只不过是行为而已:因为这里既不存在任何设计,也不存在任何目的动机。在所有各种对话过程之中都存在的、不包含任何明确意向的各种姿态和面部表情,都是有关这样一些表达性运动的例子。[26]
从作为观察者的我的观点出发来看,你的身体是作为某种表达域而呈现给我的,我通过这种表达域就可以“观看”你的体验流了。只要把你的表达性运动和表达性活动都当作有关你的各种体验的标示来对待,我就可以进行这样的“观看”了。[27]不过,我们必须更加仔细地考察一下这一点。
正像韦伯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我把某些面部表情、感叹词和非理性的运动都当作发怒来理解,那么,这种理解过程本身就可以以一些不同的方式来加以解释。比如说,它有可能仅仅意味着某种自我阐释,也就是说,仅仅意味着我对我自己具有的、有关你的身体的各种经验进行的安排和分类。只有当我进行了某种进一步的、使我自己与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注意活动,因而认为你的各种主观经验都与我所具有的有关你的主观经验同步流动的时候,我才能真正地把握,或者说“注意”你的愤怒。这种转向真正地理解他人的过程之所以对于我来说是可能的,完全是因为我曾经——即使只是通过幻想的方式——经历过与你的这些经验相似的经验,或者说,完全是因为我以前曾经通过一些外在的具体表现遇到过它。[28]因此,虽然这种表达性运动进入了某种意义脉络,但只是对于观察者来说情况才是如此——在观察者看来,它就是一种有关他正在观察的这个人的各种体验的标示。由于下列事实的存在,后者无法在他自己的各种表达性运动发生的时候把意义赋予这些运动,即它们都是他的注意过程所无法接近的,或者说,它们都是前现象的。
因此,表达性运动仅仅对于观察者来说才具有意义,而对于被观察的人来说则不具有任何意义。恰恰是这一点把它们与表达性活动区别开来了。后者对于行动者来说始终都是具有意义的。各种表达性活动始终都是真正的、以它们自己的解释为目标的沟通性活动。
因此,仅仅一项外在行为的发生并没有为解释者认识下面这一点提供任何基础,即他正在处理的究竟是一种表达性运动,还是一种表达性活动。只有通过诉诸某种不同的经验脉络,他才能确定这一点。比如,由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各种特写和姿态构成的表演,很可能与由舞台上的一位演员的各种特写和姿态构成的表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我们是把后者的各种面部表情和姿态,都当作舞台演员用来表达某些特定的主观经验的一套指号来看待的。但是,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之中,除非我们注意到了另一个人的那些与其直接的运动有所不同的因素,否则,我们是无法确定他究竟是不是在这种意义上进行其“活动”的。比如,他既有可能是为了我们而模仿另一个人,也有可能是在和我们开玩笑,还有可能是为了占我们的便宜而虚伪地假装出某些感受。
对于理解各种表达性活动来说,它们究竟是由一些姿态构成的,是由某些语词构成的,还是由某些人为之物构成的,这些都是无关紧要的。任何一种这样的活动都会涉及对指号的运用。因此,我们接下来必须面对有关指号的本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