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专业发展与成长规划

第三节 逻辑思维能力

字体:16+-

一、逻辑思维能力是中小学教师的基本职业能力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的、概括的反映,它包括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抽象思维是运用概念进行判断、推理的思维活动,这种思维需要遵循逻辑规律,因此,又称作逻辑思维,是人类特有的复杂而高级的思维活动。

逻辑思维能力是指正确、合理思考的能力。即对事物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的能力,采用科学的逻辑方法,准确而有条理地表达自己思维过程的能力,是智力的核心能力。

素质教育要求教育者以人为本,尊重、关心、理解和信任每一个学生,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授之以渔”,教会他们终身学习的本领。素质教育的内涵决定了它与思维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教育过程中,“学什么”是关于教学内容的问题,“怎样学”是关于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的问题,一般来讲,教学中较为重视“学什么”的问题,而往往不重视或忽略“怎样学”的问题。解决好“学什么”固然重要,然而只注重“学什么”,而忽略“怎样学”,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也就是说,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是非常必要的。素质教育的目标重心是能力培养,实现由知识转化为能力的途径就是科学的思维方法。

思维的正确性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只有思维正确才能正确地理解教学内容、选择合理的教学方法;思维能力也是实现教师与学生、同行、领导沟通交流的保障。总之,只有思维灵活、流畅,才能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有条不紊、高效地进行。因此,中小学教师要了解相关的逻辑知识和逻辑规律,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

二、逻辑思维的基础知识

(一)概念

1.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所谓概念就是反映事物(对象)属性和范围的思维形式;是思维形式最基本的组成单位,也是构成命题、推理的要素。

内涵和外延是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性或本质。例如,“商品”这个概念的内涵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事物,统称概念的适用范围。例如,“商品”这个概念的外延指具有商品这个概念内涵的、在市场上出售的所有商品。

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规定了概念的外延,概念的外延也影响着概念的内涵。即概念的外延由它的内涵决定,例如“等边三角形”的内涵是由三条等长的直线所围成的平面图形,它的外延是所有那些并且仅仅那些具有这些性质的三角形。

当一个概念的内涵增加了,如“人”“活着的人”“活着的四十岁以上的人”,每个概念的内涵都比前面的概念的内涵增加,但是可以发现这些概念的外延情况却相反,“活着的人”的外延要比“人”的外延少。即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多,那么这个概念的外延就越少;反之,如果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少,那么这个概念的外延就越多。

2.概念外延间的关系

概念外延之间的相互关系归纳起来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全同关系

全同关系亦称为同一关系。对于任意两个概念A、B,如果它们的外延完全相同(即所有的A是B,并且所有的B是A)。那么,概念A与概念B之间就具有全同关系。

(2)真包含(于)关系

真包含关系亦称属种关系。对任意的两个概念A、B,如果B的外延完全在A的外延之中,而A的外延只有部分与B的外延相同(即所有的B是A,而且有的A是B,有的A不是B),就称概念A真包含概念B:概念B真包含于概念A。或称A和B之间具有属种关系,并且称A为属概念,B为种概念。

(3)交叉关系

对任意的两个概念A、B,如果A的部分外延与B的部分外延相同,A的部分外延与B的外延不相同,B的部分外延与A的外延不相同(即有的A是B,有的A不是B,有的B是A,有的B不是A),就称A和B之间具有交叉关系。

(4)全异关系

对任意的两个概念A、B,如果A的外延与B的外延完全不相同(即所有的A不是B,所有的B不是A),就称A和B之间具有全异关系。

(二)命题

1.命题

命题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例如,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②语言不是上层建筑。上面两个例子就是两个命题。例①肯定“宪法”具有“国家根本大法”的属性;例②否定“语言”具有“上层建筑”的属性。

思维对象是指作为思维主体的人所思考的一切对象,它既包括客观上存在的事物对象,也包括人类思维的现象。

2.命题的性质

命题具有两个基本的逻辑性质。

(1)必须对事物的情况有所断定

所谓有所断定是指对思维对象的性质、关系等的肯定或否定。任何一个命题都有其确定的断定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它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命题的这个逻辑性质,目的是要消除日常语言的歧义性。从而以具有明确断定内容的判断来加强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如“这些运动员来自北京”就是一个命题。

(2)必须有真和假的区分

既然命题是对事物情况的断定,它就应该如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这样就必然存在所做的断定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如果一个判断符合客观实际,那么这个命题就是真的;如果一个判断不符合客观实际,那么这个命题就是假的。如“有些猫是波斯猫”符合客观实际,为真;而“所有的猫都不是波斯猫”不符合客观实际,则为假。而“这个人是个小偷”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需要参照其他的标准来判断,但它也是一个命题。

3.命题的分类

在思维活动中,人们所要认识的事物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反映事物真假情况的命题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命题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命题中是否包含有“必然”“可能”等模态词,将命题划分为模态命题和非模态命题。

(1)模态命题

模态命题是包含有“必然”“可能”等模态词的命题,反映事物情况必然性的命题为必然命题,而反映事物情况可能性的命题为可能命题。

如“今天必然要下雪”和“宇宙中可能有外星人”都属于模态命题,分别是必然命题和可能命题。

(2)非模态命题

非模态命题则是指不含有模态词的命题。根据是否包含有其他命题,将其划分为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

简单命题是本身不再包含其他命题的命题。如“小王不懂计算机知识”。

复合命题是本身还含有其他命题的命题。它根据逻辑连接词的不同性质分为以下几种。

①联言命题:是断定事物的若干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命题。如:“文艺创作既要讲思想性,又要讲艺术性”就断定了“文艺创作要讲思想性”和“文艺创作要讲艺术性”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在现代汉语中表达联言命题逻辑联结词的通常有:“……和……”“既……又……”“不但……而且……”“一方面……另一方面……”“虽然……但是……”等。如果取“并且”作为联言命题的典型联结词,用“p”“q”等来表示联言支命题,那么联言命题的形式可表示为:p且q。

②选言命题:选言命题是断定事物若干种可能情况的命题。如:“或者你听错了,或者我说错了”。

③假言命题:是断定事物情况之间条件关系的命题。假言命题中,表示条件的支命题称为假言命题的前件,表示依赖该条件而成立的命题称为假言命题的后件。如:“如果银行降低存款利率,那么股票价格就会上升。”

④负命题:通过对原命题断定情况的否定而做出的命题,就叫作负命题。如:“并非一切金属都是固体。”

4.命题的形式

每一命题形式都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组成。逻辑变项是指命题形式中可变的部分;逻辑常项是指某一命题形式中固定不变的部分。对于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来说其形式是不同的。

简单命题。例如“所有金属都是导电的”“有些顾客不是会员”等,这类命题可以写成“所有S都是P”“有些S不是P”的表达形式,其中,“S”和“P”是逻辑变项,“所有……都是……”“有些……不是……”是逻辑常项。

复合命题。例如“如果天下雨,那么地湿”“或者你去参加比赛,或者我去参加比赛”等,这类命题可以写成“如果P,那么Q”“或者P或者Q”,其中,“P”“Q”是逻辑变项,“如果……那么……”“或者……或者……”是逻辑常项。

逻辑常项是判定一种命题形式的类型的唯一根据,也是区别不同类型的命题形式的唯一根据。无论给逻辑变项代入何种不同的具体内容,命题形式不会改变。

5.命题的真值

一个命题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无所谓真假的语句不表达命题。而符合事实的命题是真的,它就不可能是假的;不符合事实的命题是假的,它就不可能真。因此一个命题不可能既真又假。我们把真假叫作命题的逻辑值,又称作命题的真值(truth-value)。

对简单命题我们是直接以事实为根据来判定其真假。例如“有的动物已经灭绝了”这个命题符合事实,因此为真。

而复合命题则不同。它是由联结词联结命题而构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复合命题描述的是支命题之间的逻辑关联,命题之间的逻辑关联就表现为支命题的真假对整个复合命题真假的制约关系。复合命题的真假是由支命题的真假决定的。

逻辑关联是由联结词决定。联结词不同,支命题之间的逻辑关联就不同。支命题的真假对整个复命题真假的制约情况就不同。把一种形式的复合命题其支命题真假对复合命题真假的制约情况列出来,就得到一张表,把它叫作该种形式复合命题的真值表。

例如,“或者p,或者q。”这个选言命题的真值表如下:

(三)推理

人们在思维过程中,总是根据已有的知识,反映更为复杂的事物之间的联系,从而扩大认识领域,获得新的知识。这是一种由已知推断未知的思考活动,而反映这种思维活动的思维形式就是推理。

1.推理及其结构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命题推出新命题的思维形式。

每个推理都包含着两部分的命题:一部分是已知的命题,它是推理的根据,叫作推理的前提;另一部分是由此而推导出的命题,叫作推理的结论。逻辑学主要研究推理过程中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

2.推理的分类

根据从前提到结论这一推导过程的方向不同,将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通常被说成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即根据某种一般性原理和个别性例证,得出关于该个别性例证的新结论。归纳推理通常被说成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一定数量的个别性事实中,抽象、概括出某种一般性原理。但更精确的说法是:演绎推理是必然性推理,即前提真能够确保结论真;归纳推理是或然性推理,前提只对结论提供一定的支持关系,即前提真结论不一定真。

(1)演绎推理

①演绎推理的定义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性原理出发,引申出较特殊性结论的推理。这种推理的推导方向,是由一般到个别。

②演绎推理的特点

演绎推理的前提是一般性原理,演绎所得的结论是蕴含于前提之中的个别、特殊事实,因此,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在演绎推理中,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只要前提和推理形式是正确的,结论必定正确。

③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三段论

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

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

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做出的判断。

(2)归纳推理

①归纳推理的定义

归纳推理是指从一系列个别性的判断出发,引申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这种推理的推导方向,是由个别到一般。

②归纳推理的分类

归纳推理按照其推理的前提中是否考查了一类事物的全部,可以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不完全归纳推理,又分为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和科学归纳推理。此外,还有概率归纳推理和溯因归纳推理。

需要注意的是,归纳推理中的“完全”和“不完全”是相对的。它是就推理前提的数量方面来说的。所谓“完全”是从整体上来对一类对象的全体加以考查:所谓“不完全”则是从局部(部分)上来对一类对象的全体加以推断。因此,它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完全归纳推理:是以某一类对象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为前提,因而推断出该类对象的全体都具有(或不具有)这种属性的推理。因此,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是个别性的,其结论却是一般性的。

不完全归纳推理:是以某一类对象中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因而推出该类对象的全体具有或不具有这种性质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根据前提中是否考查了事物对象与其属性间的内在联系。可以分为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和科学归纳推理。

③归纳推理的方法:运用归纳推理,必须占有材料,使用观察、实验和调查等收集经验材料的方法。在观察、实验和调查中获得的材料,需要运用比较、归类、分析和综合以及抽象和概括等整理经验材料的方法,进行加工整理,才能形成正确的结论。

a.比较

比较是确定对象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方法。认识某一对象,往往把这一对象与其他对象进行对照。以发现其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以便更好地认识事物。在进行比较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在同一关系下进行比较。

第二,要在事物的实质方面进行比较。例如比较两个罪犯的罪行大小,必须就他们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等实质方面进行比较,通常没有必要就性别、年龄、职业、籍贯等非实质方面进行比较。

b.归类

归类是根据对象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把对象按类区分开来的方法。通过归类,可以使杂乱无章的现象条理化。使大量的事实材料系统化。归类是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的。

c.分析和综合

分析是在思想中把对象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分别加以考察的方法。如分析一篇文章,可以把它分为不同的部分、段落,再从各段落分出句子,还可从句子中分出词语等。对事物的认识,最初往往是模糊、笼统和表面的印象,要想深入了解事物,必须从其各方面加以分析。分析是把复杂问题化为简单问题,把大而难的问题化为小而易的问题。分析由浅入深,由近及远,先易后难。通过分析,人们能够认识事物的各个部分、方面,但是要了解事物的全貌、整体,就必须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

综合是同分析相对立的一种方法。它是指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将与研究对象有关的片面、分散、众多的各个要素(情况、数据、素材等)进行归纳,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探索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整体的角度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通观事物发展的全貌和全过程,获得新的知识、新的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方法。

综合的一般方法:一是简单综合,对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信息进行汇集、归纳和整理。二是分析综合,对搜集到的与特定事物有关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和推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以认识事物的本质、全貌和动向,获得新的知识和结论。三是系统综合,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对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大量信息进行时间与空间、纵向与横向等方面的综合研究。

d.抽象与概括

抽象是在思维中撇开对象的非本质属性,抽取对象本质属性的方法。概括是在思维中把对对象本质的、规律性的认识,推广到所有同类的其他事物上去的方法。如揭示“用于交换”这一“商品”的共同本质后,可把这种共同的本质推广到全部商品上去,概括出古今任何一种商品,都具有“用于交换”的本质属性。

(3)类比推理

①类比推理的定义

类比推理是从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相同出发,从而引申出它们在另一属性上也相同的结论。类比推理从前提到结论的推导方向,是由特殊到特殊。

②类比推理的运用

应用类比法进行推理的过程就是类比推理,它是在对两个(类)对象之间的共同点或部分共同点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推理。类比推理能够使人们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获得创造性的启发或灵感,从而找到解决难题之道。

类比推理的结论是或然的,也就是说可能为假,因为事物之间固然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差别所在。于是,从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地方相似,推出它们在另外的地方仍相似的结论就不具有必然性。类比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取决于许多因素,要降低或然性程度,就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类比对象之间的相同点越多,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也就越大。

第二,已知相同属性与推出属性之间的相关程度越高,类比结论的可靠性越大,相关程度越低,可靠性越小。如果我们能证明A对象所具有的a、b、c属性,与d属性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即只要有a、b、c存在,便必然有d存在,那么由于B对象也具有a、b、c属性,所以我们推得它也具有d属性便是必然的、正确的。反之,如果我们发现在B对象的属性中,有某种属性不能与d并存,那么我们说b对象也可能具有d属性的结论便是错误的。

第三,不能将A对象所具有的某种偶然性拿来跟B对象类比。因而推断B对象也具有这种偶然性。

(四)论证

1.论证的定义及论证结构的组成

论证是用某些理由去支持或反驳某个观点的过程或语言形式。在结构上通常由论点、论据和论证方式构成。

论点即论证者所主张并且要在论证过程中加以证明的观点。它所回答的是“论证什么”的问题。

论据是论证者用来支持或反驳某个论点的理由,既可以是某种公认的一般性原理。也可以是某个事实性断言。它所回答的是“用什么来论证”的问题。

论证方式是论据和论题的联系方式,即论据和论题的关系,也就是推理形式。它所回答的是“如何用论据来论证论题”的问题。论证要使用推理,甚至可以说就是推理:一个简单的论证就是一个推理,它的论据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论点相当于推理的结论,从论据导出论点的过程(即论证方式)相当于推理形式。

2.论证结构的鉴别

找出一个论证特别是复杂论证中的论点、论据及其论证形式,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但是鉴别一个论证的结构关键有两个步骤:第一步,识别论点,要弄清楚论者的意图是什么,他要读者接受什么样的观点。第二步,识别论据,即找出在论证过程中有哪些理由在支持论者的观点。

3.论证有效性的分析

论证有效性分析可以是否定性的,也可以是肯定性的,但通常是要进行否定性的分析。金无足赤,一个论证总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毛病。论证有效性分析就是挑毛病。

而一个论证是由论据、结论和论证方式构成的,要判断它是否有效,主要就从这三个方面来查看。首先要看推理是否有效,即在结构上或形式上是否有效;如果结构上不正确,就会出现形式上“推不出”的错误。其次,一个论证是否有效,还牵涉到所用到的概念是否有效,所用到的论证原则和方法是否有效。最后,一个论证是否有效,还涉及前提是否真实。结论是否正确等;如果前提虚假或者结论不正确,那么它还是无效的。总的说来,推理上无效的论证肯定是无效的,但即使推理上有效的论证也未必有效。

(1)概念的有效性

概念可以说是思维的基本细胞,当然也是一个论证中最基本的部分。如果在一个论证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出现了混淆概念或者偷换概念的情况,显然这样的论证是缺乏说服力的。所以,对于一个论证来说,在概念特别是核心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是否清楚、正确和前后一致显得尤为关键。

(2)论据的有效性分析

论据是用来论证论点真实性的命题,它所回答的是“用什么来证明”的问题。论据也称为证据,通常包括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一般来说,事实论据是已经得到确定的客观事实,理论论据是在科学上已经得到证实的命题或科学原理。寻找事实论据也叫摆事实,用理论论据来进行论证也叫讲道理。用论据来论证论题的过程就是摆事实、讲道理的过程。要判断论据的有效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①真实性

真实性是判断论据是否有效时首先要考查的问题。如果论据不真实,就会犯“论据虚假”的逻辑错误。如果论据不真实,又如何来证明呢?有时,虽然难以证明论据的虚假性,但是否可以从某种角度、某种程度上质疑它的真实性。例如,论据的真实性是否还依赖于其他因素?如果是的话,这些因素是否具有当然的合理性?比如论据是否已经得到证实或者客观确证?如果论据是尚待证实的命题,就会犯“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

②充足性

有时,即使论据是真的,是否就足以支持论点?根据论据是否就能够充分地推出论点?这也是考查论据有效性的重要方面。

③唯一性

如果论证所证明的是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导致结果的是否还有论证没有提及的其他原因?从前提推出结论,除了已经表述的论据以外,是否还需要假设其他条件?这些条件是否成立?是否存在未被提及的更有力的证据?对该论证做何种修改或补充可以进一步增强说服力?这些都是进一步考查论据有效性的重要方面。

(3)论证方法的有效性分析

用论据来论证一个论点,需要有一定的论证方式或论证方法。如果所采用的论证方式或论证方法不当,就会存在各种逻辑上的漏洞,从而导致论证缺乏应有的说服力。所以,在评价一个论证的时候,我们还需要考查该论证的推理过程和论证方法是否存在逻辑漏洞,存在怎样的漏洞,论证对所证明的结论是否做了不恰当的引申和推广。

(4)结论的有效性分析

在一个论证过程中,结论的得出依赖于论据和论证方式,因此,一个结论的有效,首先结论本身要正确,然后得出结论的论据要有效,即论据要真实、充足和唯一,再者整个论证过程要有效,这样才能保证结论有效。

要评价一个结论的有效性,可以直接针对结论进行评析,也可以通过分析论据和论证方式的有效性来进行结论的有效性分析。

三、逻辑思维规律

逻辑基本规律是正确思维的根本假定,也是理性的交流的必要条件。主要的逻辑基本规律有四条: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一)同一律

1.同一律的基本内容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的自身必须是同一的。同一律的公式是:“A是A”。公式中的A可以表示任何思想,即可以表示任何一个概念或任何一个命题。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每一概念或判断都有其确定的内容,而不能任意变换。

同一律在思维或论证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而只有具有确定性的思维才可能是正确的思维,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人们也才能进行思想交流。否则,如果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混淆论题或偷换论题,那就必然会使思维含混不清,不合逻辑,既不能正确地组织思想,也不能正确地表达思想。因此,遵守同一律的逻辑要求乃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

2.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1)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

把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并用一个概念代替已经使用的另一个概念;表现为:①随表达需要而随意变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②将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中表达的不同概念混为一谈;在同一思维中必须保持概念自身的同一,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错误。

例如,某报载小品文一则,讽刺一些恋人的“向钱看”:

小伙子:“您老是要这要那,不怕人家说你是高价姑娘吗?”

姑娘:“怕什么?!裴多菲都说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嘛,价钱低了行吗?”

显然,这位答话的姑娘故意偷换概念。我们知道,所谓“高价姑娘”的“价”,是“价格”的“价”——人们是用“高价姑娘”来贬斥那些把爱情当商品加以买卖的姑娘。而裴多菲诗中“爱情价更高”的“价”是“价值”的“价”——它赞美真正的爱情比生命还要宝贵。因此,同一个语词“价”表达的是不同的概念,但姑娘的上述答话却故意将它们混同起来,用前者偷换后者,这是一种明显的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2)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改变原来的断定内容,或者用另一断定代替之;表现为:①在思维中,用一个与原来相似但不同的命题代替原来的待断定命题;②思考或谈论问题时,没有中心论题或者远离中心论题。

例如,有人在讨论中学生需不需要学习地理时讲过下述这样一段话:

“我以为中学生没有必要学习地理。某个国家的地形和位置完全可以和这个国家的历史同时学习。我主张可以把历史课和地理课合并,这样对学生是方便的。因为,这样做所占的时间较少,而获得的效果却很好。否则就会这样:这个国家的地理归地理,而它的历史归历史,各管各,不能互相联系起来。”

从这段话里不难看出:谈话者最初提出的话题是“中学生没有必要学习地理”,而随后所论述的却是另一个论题:“可以把历史课和地理课合并”。显然,谈话者是把后一个论题与前一个论题混淆起来了,因而他就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后一个论题去偷换了前一个论题。这就是一种混淆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二)矛盾律

矛盾律实际上是禁止矛盾律,或不矛盾律。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或对立的思想不能同时是真的。或者说,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时是真的。矛盾律的公式是:A不是非A。

公式中的“A”表示任一命题,“非A”表示与A具有矛盾关系或对立关系的命题。因此,“A不是非A”这个命题是说:A和非A这两个命题不能同真,亦即其中必有一个命题是假的。

矛盾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无矛盾性,即首尾一贯性。而保持思想的前后一贯性,乃是正确思维的一个必要条件。矛盾律要求对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都肯定,必须否定其中的一个。否则,会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例如,我国战国时代的思想家韩非子曾经谈到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卖矛(长矛)和盾(盾牌)的人,先吹嘘他的盾如何的坚固,说:“吾盾之坚,物莫能陷”。过了一会儿,他又吹嘘他的矛是如何的锐利,说:“吾矛之利,物无不陷”。这时旁人讥讽地问:“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卖矛与盾的人无言以答了。因为,当他说“我的盾任何东西都不能刺穿”时,实际上是断定了“所有的东西都是不能够刺穿我的盾”这个全称否定命题;而当他说“我的矛可以刺穿任何东西”时,实际上又断定了“有的东西是能够刺穿我的盾的”这一特称肯定命题。这样,由于他同时肯定了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因而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从语言方面看,在遣词造句时,如果把反义词同时赋予同一主语,那就会发生文字上的矛盾。这种文字上的矛盾也必然会导致思想上的逻辑矛盾。例如下面两个例句:

“他是多少个死难者中幸免的一个。”

“船桨忽上忽下拍打着水面,发出紊乱的节奏声。”

(三)排中律

1.排中律的基本内容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排中律的公式是:“A或者非A”。排中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想的明确性。而思维的明确性也是正确思维的一个必要条件。

排中律的逻辑要求是: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必须明确地肯定其中之一是真的,不能对两者同时都加以否定。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如果有人既不承认前者是真的,又不承认后者是真的,或者说,如果有人既认为前者是假的,又认为后者也是假的,那么此人的思想就陷入了我们习惯所说的“模棱两可”之中(实际上应该叫“模棱两不可”)。模棱两可是一种常见的违反排中律要求的逻辑错误。所谓模棱两可,就是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之间,回避做出明确的选择,不做明确肯定的回答,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2.违反排中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1)两不可:对于相互矛盾的命题同时否定。

(2)模棱两可:在两个相互矛盾论断中,既不肯定,又不否定,而是采取骑墙居中的态度。

(四)充足理由律

在同一思维论辩过程中,一个判断确定为真,就要有真实可靠并与之具有必然联系的另一个(另一组)判断作为理由。充足理由律的公式是:A真,是因为B真,并且由B能推出A。其中A代表一个判断,B代表一个或一组判断。充足理由律要求人们的思维要有论证性,即人们提出论题、做出判断都必须有充足的根据。没有充足根据的判断是不可信的。

“充足理由律”包含有两方面意思:第一,一切事物都有一个成因,这个成因决定了这个事物为什么会存在,为什么它是真实的,为什么它是这个样子而不是另外的样子。人们认识了这个成因,也就认识了这个事物,也就可以改变这个事物。正如莱布尼兹所说的:“如果不具有充足的理由,或者没有确定的理由,就什么也不能达到。”第二,事物的感性存在,直观存在并不重要,只有事物背后的成因才是最为重要的,最真实的。应该说,“充足理由律”在科学的领域里是无可非议的,它对人们从科学的角度了解和研究自然有着独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