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升高校创新力的价值取向出发,结合我国教育改革的现实,我们需要对保障学术权力的制度进行重新设计,进而促进高校知识生产,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强高等学校学术权力的制度设计,应充分认识到学术权力的概念及其在当前中国高教改革背景下的特殊性,反思提升高校创新力与学术权力诉求之间的关系,最后进行高校学术权力的制度设计,以保障高等教育的创新。
(一)充分认识学术权力的价值诉求
考察学术权力,不能脱离与之密切相关的学术本位、学术自治、学术独立、学术自由、学术权利等一系列价值诉求。
高校学术权力作用的真正发挥,不能脱离高校学术本位的基本定位。学术权力是大学的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基于其专业特长和学术能力对大学学术事务所拥有的控制力。[19]根据这一概念,学术权力是在学术本位的基础上生发而来,是内在的生成而不是外在的赋予。但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外部以行政权力为主导,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高校也一度被视为准政府机关式的组织,其内外部管理的行政化十分严重。故而,改革开放伊始的1979年,苏步青、李国豪等五位沪上大学校长联合上书国务院,提出要扩大高校自主权,在其中已隐含回归学术本位、伸张学术权力的意旨。继而,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扩大高校自主权;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更为具体地阐释了高校七项自主权;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高校要去行政化管理。其中,均含有“落实学术权力”的要求。在这样的历史与现实语境下,我国高校学术权力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学术权力是外在赋予的,而不是内在生成的。因此,进一步理解高校学术权力,须回到学术的本位上来。学术权力的界定与行使,不能偏离“为知识而知识”的学术本位,否则,就容易出现学术权力附庸于他者[20]的现象。
以学术本位的视角去审视学术权力,其本身意味着是在学术独立的基础上生发而来的权力。从反面的角度考虑,学术不独立,则意味着学术活动的开展必然依附在某个权力实体上,在其掌控下进行。这样一来,学术之具有权力便成为无稽之谈。由此,学术独立基础上生发而来的学术权力之行使,客观上需要学术活动的自我管理,即学术自治;而不需要行政权力与政治势力的肆意干涉,其自身亦应拒斥某些或可扭曲学术本性的市场利益的**。这样一来,学术独立基础上的学术自治及相应学术权力的伸张便具有了“象牙之塔”的色彩,这在当前高等教育走向社会中心,成为社会发展的加速器的时代背景下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无论如何,对待学术权力必须应带有这一点“为知识而知识”的内在诉求,唯其如此,才能承续人类历史上大学之为探究高深学问场所的本真价值使命。
学术权力的伸张,应该以张扬学术自由为价值诉求。“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的要塞,永远不能失守”[21],西方学者考察高等教育史得出的这句名言,应成为高等教育研究者与管理者深入思考的话题。学术自由的合法性,亦建立在学术本位的基础上。知识的探究,说到底是在满足人们好奇心的驱动下开展的。学术自由,从其最原始的意义上讲,便是学者自由探究知识而不受任何势力干涉的自由。行使学术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学术自由,促进知识生产。背离学术自由的学术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术权力。
回到学术本位,从高校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来看,学术权力不能脱离学术权利。学术权利,一般涉及参与学术活动的高校教师与学生两大群体,高校师生的教学、科研以及由此而来的合法利益诉求,均可归到学术权利的范畴,亦需相应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支持。就学术权力与学术权利的关系而言,学术权力来源于学术权利,也服务于学术权利。学术权利是学术权力的“源头”与“归宿”,学术权力是学术权利的“扩张”与“手段”。学术权力的行使,须着眼于学术权利的维护。
(二)明确当前我国高校学术权力的特殊性
明晰了高校学术权力与学术本位、学术自由、学术自治以及学术权利等概念的关系之后,在当前社会转型期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我们还应进一步认识到我国高校学术权力的特殊性。
1.学术权力在我国提出的时间还比较短
学术权力、学术自由等概念,是在高校扩招之后,在社会转型期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高等教育理论自身需要创新的过程中被提出的,它反映了高等教育理论的自觉。我国所谓的学术权力,与西方学者所谓的学术权力,既有着一定的共性,也有着一定的差异,这是由我国改革开放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学术权力在我国当前高等教育改革与高等教育研究的语境下,仍然主要是针对高校内部行政权力膨胀而言,承载着高等教育学者与高校师生对促进高校民主管理的期望。与西方学者将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权力均视为学术权力,不是对等的概念。如果说前者是经由中世纪大学教师“行会”组织自然生成而绵延至今的话,那么中国大学的学术权力,则往往偏向在借鉴西方学术权力理念的观照下对争得中国大学学术权力的自然诉求。
2.高校学术权力概念反映出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需要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与他国世界一流大学相比肩,意味着高等教育必须按其内在规律行事。放眼世界一流大学,无论美国哈佛、耶鲁,还是英国牛津、剑桥,尽管在组织管理形式、校园文化方面差异甚大。然而尊重学术自由,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是西方一流大学的共性。而尊重学术自由、保障学术权力、改善大学管理便是当前我国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中的核心内容。
3.学术权力是我国高校内部管理改革的需要
就总体时代背景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在高校内部,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使高校教师不再像以往那样全部依赖“单位”以图生存与发展;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管理组织的创设,为高校教师参与学术管理,发出自身利益呼声提供了制度平台;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高校收费制度的实施,促使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高等教育内部师生个体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自由度,主体性也不断觉醒,其自身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权利,很符合他们的维权口味,也迫切需要高校管理进一步完善,高校管理亦需要相关的理论予以阐释。从这样的背景来看,高校学术权力、学术自由等口号的提出,亦是改革开放深入与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内在逻辑使然。
4.就学术权力现状而言,学术权力遭受挤压既是不争的事实,也在逐步改善
《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校自主权,规定了教师的研究自由。尤其是当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高校去行政化管理、制定大学章程、探索建立高校董事会制度以及尊重学术自由,更是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的学术本位,体现了有效发挥学术权力的价值诉求。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要明确,当前高校内部,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学术权力滥用的局面。[22]学术权力的滥用,是传统的官本位文化对学术人及其学术活动的扭曲,并不全然是兼职行政人员的教授行政权力膨胀的结果。与此同时,学术权力也必须警惕市场经济对学术活动的不良**。在高校管理不够完善,市场经济亦不够完善,民主法治尚未健全的转型期,杜绝市场利益对学术活动的**,相比较于发达国家,其情势更为复杂,任务更为严重。[23]
由此不难看出,学术权力在我国有着复杂的特殊性,既具有传统的大学学术自由、学术权力所负载的文化意涵,也凸显出中国高等教育在转型期发展的困境,承载了高等教育改革的使命。对于如何通过保障学术权力以促进高校创新力的提高,我们必须在充分认识学术权力及其特殊性的基础上,分析二者间的联系,进而提出相关对策。
(三)厘清高校创新与学术权力制度保障的关系
促进大学创新,靠的不仅仅是理念的张扬,更需要制度的保障。通过制度设计促进大学创新的前提是明晰学术权力的制度与大学创新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创新?从常识的角度来看,创新意味着创造出新的思想、理念、方法。创新与创造密不可分,无论是创造力还是创新都是非常复杂的心理和社会活动,因为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实在太多,其中包括个体先赋性的、后天的以及社会性的,等等。[24]对于二者概念在学理上的辨析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当前浩如烟海的关于创新、创造的研究中,二者因其在许多方面的共性,往往混用。就二者的共性与教育改革而言,这并不妨碍教育改革的探索。就二者共性而言,自由独立精神、反思批判精神、想象力、**等应是其必不可少的因素。在其中,尤为可贵的是自由独立精神,因为只有确立了个体的自由独立精神,方可有反思批判精神,想象力与**等激发创新的潜力方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若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必须以保护个体独立自由精神为核心目的。
大学创新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大学作为知识生产与探究学问的场所,其行为本身即带有创新的意义。根据现代大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主要功能界定来看大学创新,大学创新则主要在于培养具有创造性的人才,最大限度地推进知识生产与科研突破以及通过上述两方面创新实现更好的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其中,最主要的则是在于培养创造性人才与推进科研发展两方面。这两方面的落实,则主要通过高校场域内的教师、学生群体来实现。高校师生,一者是科研、教学的主体,一者是求知、探究的主体,两者的活动,均有创新的意蕴在其中。保障大学创新,就意味着必须保障高校师生独立自由的精神,彰显其主体性,发挥其主动性。
由此不难看出,实现大学创新,必须要保护好大学内师生个体的独立自由精神。因此,学术自由的价值取向绝不容许忽略,以保护学术自由为目的的学术权力亦不容忽视。放眼世界一流大学,如前所述,其共性,乃是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学术自由,保障了学术权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大学师生的创造性,进而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产生了影响人类文明进程的优秀成果。在此意义上,对转型期我国高等教育而言,对照大学内部行政权力长期压迫学术权力,官本位扭曲学术权力,教条主义压抑学术自由[25]的已有制度环境,大学改革固然有制度创新的意蕴,通过制度创新以促进大学创新力的提升,固然是当前的迫切任务。但对借鉴西方一流大学经验而言,促进创新,毋宁说是要深谙其在尊重学术自由、保障学术权力方面的保守意蕴。诚如王英杰教授所言,“大学的重要使命就是储存、传递和创造人类文明。所谓储存和传递人类文明就是保守人类文明。大学的这一使命赋予了大学保守的文化品格。大学要创造新的人类文明就要为了真理而追求真理,追求真理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它天然地反对功利,与社会即时的、功利的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26]。就此而言,我们的制度创新正恰恰在于借鉴西方大学遗传基因——尊重学术自由的核心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设计相关的制度规则,呵护学术自由,使教师、学生真正认识到学术自由之于教学、科研的不可或缺,使学术自由真正成为师生教学、科研的精神保障,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口头上的呼喊,为学术权力正本清源,促进其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就此而言,大学的学术权力之保障,最终保护的是学术自由,进而促进高校创新。
(四)高校学术权力制度设计的对策
基于上述观点,立足于当前高校内部行政权力挤压学术权力,官本位扭曲学术权力的现实,从改善高校管理,促进高校创新的取向出发,我们认为,从制度层面保障高校学术权力,促进高校创新力的提高,应该从践行大学理念、完善高校领导体制、改善高校内部学术组织等方面出发,提出相关的对策。
1.在大学理念层面,必须将回归学术本位、张扬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理念的核心
大学理念是大学生存和发展之魂,大学理念的形成与守护,不是靠政策指挥,而是由一代又一代的大学师生在教育教学、追求新知的活动中生发出来。大学理念不仅反映出一所高校独特的文化,更是大学的精神,彰显着大学的独立地位。要从制度层面保障学术权力的有效发挥,就必须从一所大学的理念追求出发,在遵循这所大学理念的前提下,制定出能为全校师生所认同的行事规则,使学术自由成为“学术人”的一种价值理念、理想追求和生活常态,构建以学科为基础、以研究为主导、以学术为本位的基层学术组织。[27]
与此同时,对待学术权力也要“正本清源”,回到学术权力的行使主体上认识,这一点在前面已有相关论述。高校的学术权力是在教师、学生独立、自由探究的基础上生成的学术权力,而不是外部赋予的权力,外部赋予的只能是依学术活动规律而设的制度环境。在组织管理与利益调整上,权力可以赋予、分配、调节甚或夺取;但是就个体自由探究新知的学术活动而言,权利则是生而具有的,因之而生的学术权力也是不可僭越的,学术权力的行使是为学术活动的有效开展服务的。我们在赋予学术权力以宽松的制度环境时,一定不能僭越其本位,任何高校管理者都必须要明白这一点。保障高校学术权力,促进创新力的提高,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尊重师生主体性,保障其自由、独立品格的发挥,从而保证大学进行知识生产与学问探究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免受政治权力与官本位的僭越。
2.从我国高校管理的现实国情出发,必须改革与完善高校领导体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们现阶段对高校管理体制的选择,我们必须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创新发展理念以及提升高校创新力的视角去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高校领导体制。坚持并完善党委领导是保障高校政治先进性,维护高校和谐稳定的前提。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当前的校务管理中容易导致党委与行政分工不明、权责不清以及主要领导人职责与职权行使方式不清晰、相互关系不明确的现象。[28]在促进高校创新力提高、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努力将党的领导与高校管理改革有效结合起来。因此,从明确并统一权责、理顺管理关系出发,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契机,积极探讨高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制度,尝试将学校管理方面的决策职权移交董事会或理事会,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高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实现有效的集体领导与内部监督。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成,应该按照法人结构治理的要求,设立一部分由教师、学生代表以及校外人士担任的董事,克服目前常委会内部制衡不足以及决策缺乏外部性的问题,同时也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学校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与共同治理。
3.从维护师生民主权利,发挥个体积极性的基础上,改善高校内部学术组织
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高校学生会等学术组织,应该首先明确其定位。它们不是被领导、组织、管理的对象,而是对高校实施共同治理,践行高校自我管理的组织实体。这些组织中的成员个体才是高校管理的主人。明确其主体地位,彰显其主人翁的地位与作用,才能够对高校内部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同时,在学术组织成员的遴选上,我们应在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扩大“民主”,制衡“集中”,实现学术组织成员在高校内部最广泛的民主选举与罢免,从而使其真正能代表学术团体,尤其是高校教师的意愿与利益,也能实行广泛、有效的民主监督。
与此同时,高校内部学术组织的改革与完善,除了尊重师生主体性,践行民主原则之外,也应该深谙学术自由之于高校学术组织的要义。学术自由,尽管从其本意上来说是自由探究新知而不受任何势力干涉,但就词语本身来看,学术自由是一个偏正词语,自由乃是其核心要义。我们可以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逐步、稳妥地在高校内部管理组织上实现相对的民主与自由。余英时先生曾有言曰:“学术自由是一般的自由在学术方面的伸展。”[29]高校内部师生群体首先是自由的个体,其次才是享受学术自由权利的学术人。明确这一点,我们就会对高校学术自由有着更进一步的理解。据此,我们在尊重高校师生学术自由的同时,也一定要尊重其自由独立的个性,唯其如此,方能将高校师生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进而也能够据此促进其投身高校建设与发展的热情。
4.高校学术组织亦应注重提高自身素质,自立自强
学术组织应将学术研究作为毕生从事的事业,而不是将学术职业作为一己荣华富贵的敲门砖。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自治只有在那些以学术为业的团体中才能真正实现。正如龙宗智所言:“教授自治体和一个高素质教授群体出现,那才能真正实现学术自治。”[30]唯其如此,促进学术发展的学术同行评议制度才能得以完善,高校内部的学术共同体方能在真正意义上形成,保障创新的学术权力基石方能得以牢固。
以上从制约高校学术权力发挥的最突出层面,简要探讨了保障学术权力的制度设计。在当前社会转型的背景下,高校长期以来在行政化管理背景下所形成的路径依赖与行为习惯,导致部门利益错综复杂。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学术权力在当前的特殊性以及当前大学伸张学术权力的复杂性,明确学术本位基础上的学术权力、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权利等诉求的内在一致性,尊重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逐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进而促进教育创新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