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会民主化是人类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和改革目标,而普及义务教育则是教育机会民主化实践的主要形式。人类几乎竭尽全力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形式,来推动教育机会民主化的进程。其中,普及义务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改革,是贯穿始终的最重要的形式。
一、义务教育概述
(一)义务教育的含义
1.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16]
义务教育,是根据现代生产和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起来的一种教育制度。它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接受一定年限的学校教育,并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律规定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这里讲的“义务”:一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有入学接受国家法律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二是指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其子女按时就学的义务;三是指全社会有排除阻碍适龄儿童身心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教育”对父母来说,是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来说,是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应尽的一种义务;对适龄儿童和少年来说,既是他们的一种权利,又是他们对国家、社会和父母的一种义务。因此,设立普及义务教育的学校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送适龄子女上学是父母的义务;教好学生是学校的义务。只有当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都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保障。[17]
2.义务教育的基本特点
(1)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凡在国家法律规定年龄范围内的儿童、少年,除依法免除义务教育者外,人人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有强制措施,所以也有把“义务教育”称为“强迫教育”的。同时政府对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也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用法律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这一特点。
(2)义务教育的普遍性。“义务教育”施行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不论城市、农村、山区、海岛,不分民族、种族、社会地位、家庭出身,不论男女性别,不分贫富和智慧高低,只要有适龄儿童居住的地方,就应设立学校或教学点,所以和以往非义务教育相比,其普遍性是突出的。这又是“义务教育”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义务教育一般都是免费教育。免费的内容可以包括学费、杂费、书籍文具费、伙食补助费、服装费等,具体情况根据各国的经济能力而定。实践证明,免费是世界各国实施和推行义务教育的一项共同措施。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18]
3.义务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区别
(1)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在理解“义务教育”的含义时,还要弄清“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这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普及教育”,通常是指“国家对全体儿童实施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表现为一定形式的行政措施,其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只对国家机关和相对的一方具有效力,而不像法律那样在全社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凡是公民都要遵守和执行。“义务教育”,则是为有效地普及一定年限的教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义务性质,用国家的意志来实现在全体适龄儿童中普及教育的目标。它要求当事者要负法律责任,旁人不能分担。它使普及教育有了法律的保证,从而促进教育的普及,通过法律的实施达到普及的目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性的“普及教育”。
(2)义务教育与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是为受教育者的文化知识基础和初步生活做准备的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从教育内容上看,初等教育以德、智、体、美为重。就智育来说,以培养学生读、写、算的能力为核心。由于初等教育对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在一定历史时期,都将普及初等教育定为普及义务教育或普及教育的主要目标。普及初等教育虽然是义务教育普及的目标,但二者仍然不可等同。而且,初等教育的年限也与义务教育的年限不完全一致。如有的国家义务教育年限长于初等教育年限,多达9~12年。当然,也有的国家义务教育与初等教育年限相等,在这类国家里,普及初等教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意义比较相近[19]。
(二)义务教育制度的产生与确立
人类社会关于普及教育及普及义务教育的思考与实践,早在义务教育制度形成之前就已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道路。在数千年人类文明史上,追求教育机会平等的普及义务教育运动和实践,始终充满了艰难和曲折。我国春秋末期的伟大思想家、教育家孔子从其“泛爱众,而亲仁”的“仁”的思想出发,提倡普遍实施礼乐教化,提出“有教无类”的主张,并身体力行,创办了我国历史上规模宏大的私学,广招门徒,扩大教育对象,进一步打破了历史上“学在官府”的局面,推动了“学移人间”,使更多的人有了“成贤”和“从政”的机会。在国外,作为“义务教育”的思想起源是很早的。早在公元前594年,雅典的梭伦就提出“父亲有送子女入学之义务”。16世纪英国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在《乌托邦》中提出“每个儿童都必须接受教育”的口号。意大利空想社会主义者康帕内拉也有“在儿童中普及教育”的主张。这表明了“义务教育思想”的萌芽。
但是,以法律强制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则诞生于近代的欧洲。14~16世纪,欧洲的社会生产力开始迅猛发展,资本主义制度逐步确立,从事劳作的无产者、作为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普通百姓,都需要有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这就是义务教育制度首先在欧洲诞生和发展的客观需求。
大约在16世纪,德国的马丁·路德领导的宗教改革运动,打破了长期由天主教垄断教育的局面,对西欧教育产生了很大影响,使教育权从教会手中转向国家,重视普及教育,促进了教育改革,逐渐形成了欧洲的国民教育制度。到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提出普及6年制义务教育的思想,主张“为一切儿童,不分等级、财产情况和性别,设置普及的、义务的国语学校”。这种主张反映了社会对普及义务教育的要求。宗教改革运动和夸美纽斯等人的普及教育主张的提出和传播,对义务教育制度的产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619年,德意志魏玛公国颁布教育法令,第一次把“教育”与履行法律“义务”联系起来,规定父母必须送6~12岁的子女入学校,否则由政府强迫其履行这一义务,并给予惩罚。这个法令,被认为是全世界第一个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义务教育制度由此诞生。此后,欧美诸国及亚洲的日本,为适应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技术革新和巩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需要,以及工人运动的压力,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也都先后制定法律,实施义务教育。到20世纪,制定义务教育法律,实施义务教育已成为教育发展的历史趋势,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走向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义务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义务教育的内容早已从最初的宗教教育演变为国民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仅是处于人道主义的善良愿望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有200个国家通过立法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
(一)我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修订
与世界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制度形成较晚。从历史事实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萌芽是在清朝末期。进入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各国广泛推行义务教育的动向,逐渐影响到我国。同时,自甲午战争的重创后,清朝政府也逐步感到国力日趋衰竭,与教育不兴不无关系,因此,开始注重国民教育之重要性。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朝政府的文件中首次出现“义务教育”字样。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朝政府学部为推进地方教育发展,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十条,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强迫教育”法规。清朝政府正式提出试行义务教育是在宣统三年(1911年),但不久清朝政府被推翻。因此,这一时期的义务教育仅仅具有萌芽性质。[20]
但自此到新中国成立,其间虽然各届政府均对义务教育颁布了大量的法令、章程乃至具体实施办法,许多教育团体与教育家也对义务教育制度的宣传和推行表现了极大的热情,并做出巨大的努力,但是,事实证明,在近五十年的时间里,实施义务教育的道路艰难曲折,所取得的成效甚微。新中国成立后,普及初等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受到多次政治运动的冲击,走过了坎坷不平的道路。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7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着深远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义务教育的实施,199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各省、市、自治区人大纷纷制定在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性法规,直至乡规民约,形成了从中央至乡村的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完整的法律体系。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据《教育法》(1995年3月)和20年来全国各地的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从指导思想、教师、学生和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成就
1.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继《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颁布后,《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近500项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教育关系密切的大量具体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进一步全面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实施,从而为确立国家义务教育制度提供了更为牢固的法律基础。2006年6月通过的新《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的飞跃。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将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同时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等重大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为推动我国义务教育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义务教育实现免费
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时,当时国家财政投入所占比例还不到一半,实行“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政策,实行集资办学。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为义务教育免费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从法律上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3.义务教育普及率不断提高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义务教育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更加明确,在实践中继续贯彻《义务教育法》,并加强其督导检查,从而使义务教育的普及率明显提高。具体表现在:
第一,小学普及率稳步上升,布局进一步合理化。
第二,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普及有较大发展,在校生人数增加,毛入学率也有明显提高,辍学率逐年下降。一是初中教育规模扩大,布局明显优化,普及率有所提高;二是初中义务教育的质量也逐年提高。
全国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实现新的跨越,小学净入学率、巩固率、升学率进一步提高,初中毛入学率、巩固率、升学率迅速提升,主要增量都在农村地区。
4.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大
在20世纪80年代,政府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严重不足,导致了教育经费的严重紧缺。财政性教育经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逐步走出低谷,呈现逐年上升的良好态势。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大幅度增加,基本上形成了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
2005年年底,国务院决定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免除学杂费的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投入机制,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这项改革于2006年首先在西部地区农村实施,2007年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面推开。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将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5.农村义务教育取得巨大成就
在2003年召开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上,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制定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向农村倾斜的政策,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政治措施。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三大工程,包括寄宿制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通过以上重大改革措施和新的制度改革,使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进入到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
6.弱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状况不断改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力度。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在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同时,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随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流动儿童就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初步形成了“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的政策,切实保障了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通过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积极推广各地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生活的管理,初步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网络。
7.义务教育信息化步伐加快
教育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教育信息化是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创新和加快推进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在义务教育中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推进义务教育的现代化,加强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高总体教育质量。
从2002年12月起,教育部以《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教育信息化专题建议方案的起草为契机,提出了新时期我国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发展原则和整体构架,形成了“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的最终文本。《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实施,旨在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国家公共教育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推进多层次、多功能的资源开发、整合和共享机制的形成,提高各类社会成员的信息素养,不断满足人们随时随地终身学习的需求,提升现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缩小东西部信息化水平差异,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广大中小学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活动的能力,培养数以百万计的中初级信息技术专门人才。[21]
(三)当前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义务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当前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的薄弱环节,“有学上,上得起学”的问题只是得到了基本解决,九年义务教育仍处于较低水平的普及阶段。我国义务教育在规模、布局特别是在质量方面仍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力资源的要求。
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问题
由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时间不长,加上农村义务教育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也比较复杂,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第一,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到位;第二,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较为薄弱;第三,部分地区存在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问题;第四,债务负担沉重,妨碍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2.师资数量不足,分布及结构不合理
师资是普及义务教育的关键环节,其数量、素质及结构都将直接影响到义务教育的发展进程与质量。中国城乡之间的教育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要努力缩小这个差距,核心问题就是要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质量。但当前师资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边远地区、贫困山区教师数量不足。二是师资结构不合理。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教师配置上。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配置不当,处于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经费的支持能力不相适的状况。教师配置制度和合理流动制度未能建立或严格执行。学校内部管理层次过多,机构设置繁杂。三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突出。农村小学和初中教师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农村学校用人制度和教师补充机制不规范。农村教师待遇和生活水平仍然偏低,难以吸引和留住教师。
3.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依然突出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义务教育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现象。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在现实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城市的“择校”问题。而因“择校”诱发的“择校收费”近年来成为一个社会热点,是导致上学难、上学贵的重要因素。择校现象不仅成为教育界滋生腐败的因素,而且冲击到教育公平。
表面上看,择校是自主选择学校,但家长和学生考虑的是学校的升学率,事实上择的是教育资源。就教育资源而言,在我国很多城市并不是学校绝对不足,而是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对不足。由于一些重点学校在国家的长期投入下,与一般学校在教学条件和水平上形成了巨大差别。地方政府为了建设窗口学校,更是加剧了优质资源向少数学校汇聚。于是家长和学生对优质教育资源的争夺使“择校”成为必然。
义务教育是公平的产物,它的基本功能并不是淘汰、筛选,也不是制造优秀,而是保证公民享受基本的教育。从国外的经验看,日本、韩国过去也出现过义务教育的精英化倾向,最终都走向均衡教育的发展模式。韩国从1970年开始撤销名门学校,日本规定义务教育对于贫富地区的儿童一视同仁,拨款一样,教师定期流动、校长定期流动。
遏制“择校”风,根本不在“择”而在“校”,择校现象的源头不在家长、受教育者,而在学校和教育管理者本身,因为作为公共品的义务教育,被人为地私有化、等级化,才导致了在供给严重失衡、不公条件下的无奈之“择”。因此,要彻底铲除“择校”的滋生土壤,必须从公平配给教育资源入手。[22]
总体来看,现行《义务教育法》自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目前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是低水平、不全面和不巩固的。要真正实现“让所有的孩子都能上得起学,都能上好学”的目标,从有学上、上得起学到上好学的新要求,巩固提高我国义务教育依然任重道远。